时间:2024-04-24
许鑫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州510632;惠州学院中文系,广东惠州516007)
刍论互联网之于公共领域的意义
许鑫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州510632;惠州学院中文系,广东惠州516007)
互联网对民主和公共领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谁在使用、为何使用、怎样使用。网络媒介在公共领域建构中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但也难以摆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状的影响。不仅如此,由于技术与社会的动态变迁,网络时代的公共领域亟需理论和概念的重构,相关研究范式也应转换。
互联网;公共领域;技术决定论;社会决定论
有关网络媒介与公共领域建构的关系,最早于2003年前后引起我国新闻传播学界的关注,2005年才出现网络公共领域的概念。学者们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前景存在争议,乐观主义者将网络看成是公共领域复兴的希望所在,悲观主义者根本否定网络之于民主政治的进步意义,多数研究者则持折中立场,既强调其技术优势,也承认其在中国情境下面临的挑战,有人将网络公共空间称为“半公共领域”。[1]
网络公共领域研究属于网络民主政治研究的范畴,网络公共领域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网络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新技术,其在公共领域建构中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最终涉及新媒体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为此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本文力图超越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的局限,就网络在公共领域建构中的角色作出新的解释。
根据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和技术哲学家兰登·温纳(Langdon Winner)的看法,技术决定论是指“技术发展是内生动力的唯一结果而不被其它因素所影响,塑造社会来适应技术模式”,[2]其基本理念是技术是自主的,技术变迁导致社会变迁。与此相反,社会决定论认为不是新媒体技术决定社会发展,而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使用者决定新媒体的兴衰及影响的大小,认为技术是没有政治性的,重要的是催生技术的社会力量:权力、利益集团、社会阶层、个体和社会制度等。
在新闻传播领域,英尼斯(Harold Innis)开创的“多伦多学派”(Toronto School of Communication)是“传播技术决定论”的代表,无论是英尼斯的“时间和空间决定论”,还是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的“媒介即讯息论”,或者Gouldner的“媒介崛起与意识形态衰落论”,都强调了媒介技术对社会现实的决定性意义。不过,技术决定论常被批判为过于幼稚,而其理论的合理成分也被忽视。笔者以为,新技术之于社会变迁的意义,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国显得弥足珍贵。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关于技术和社会哪个重要的问题实际是个伪问题,两者都采取绝对化的思维方式,忽视技术与社会本处于同一个共同体中,且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温纳认为,技术自主性只是相对的,技术并非社会变迁的唯一要素,他既看到技术本质中的自主性,又看到技术在具体实践中的社会性,认为我们不可能完全掌控技术的长线逻辑发展道路,但是可以适当微调,以减少负面作用。温纳的技术哲学实际上超越了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查德威克因此将其视为技术与社会之外的第三种理论的代表,即技术具有政治属性,同时在政治背景中发挥其功用。[3]24
针对互联网对民主政治的影响,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信息社会”理论可以视为传播技术决定论在互联网时代的代表,其核心观点是认为新技术的出现将促进个体权力的实现和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特别是将促进社会权力的重新分配及“草根民主”的实现;社会决定论则认为,网络新技术与之前的报刊、电子媒体没有实质的差异,通过考察先前存在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政治变迁就可以预见其社会影响,因此新媒体的政治价值与传统媒体并无二致。显然,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采用温纳的技术哲学思想来解释,互联网的确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和与生俱来的民主潜能,但这种潜能的发挥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必然要受到后者的制约,因此,探讨网络新技术的民主意义必须区分不同的社会背景、制度和应用领域,无法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论。查德威克认为,互联网政治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其特征是充满不确定性以及悖论,我们有时会高估它,有时也会低估它,在现阶段得出任何绝对的结论都是不明智的。[3]443
互联网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取决于谁在使用、为何使用、怎样使用。传播学集大成者施拉姆(Wilburlang Schramm)认为,媒介的影响不是单纯的“媒介的影响”,而是“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人对媒介使用的结果”。而目前我国有关网络民主政治的研究,大多数论文集中在讨论新媒体技术的力量、对新媒体使用的管制、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上,较少讨论人的使用。[4]作为互联网民主政治功能的一种,网络媒介在公共领域建构中的意义也应结合特定的政治和传媒环境,具体考察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尤其是谁出于什么目的在使用。当前网络环境下,草根阶层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力也在对网络进行渗透,加上技术和社会环境的持续变化,网络之于民主政治和公共领域的意义,因此呈现出诸多复杂性和可能性。
概括起来,公共领域的形成,要求遵循公开、开放、平等、理性、真诚、包容等原则。在公共领域建构方面,网络的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公开性、开放性、平等性、多元性、交互性、匿名性、虚拟性、去中心化、信息容量大、参与门槛低和超越时空等方面。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大量热点事件来看,网络公共领域雏形已现,尤其是在我国的传统媒体舆论把关相对严格的环境下,网络媒体几乎成为普通公众发声的唯一渠道,因此较之西方国家,网络媒体对于我国的公共领域建构显得意义特别突出。
在公共领域建构方面,网络媒介相对传统媒体的确更具有潜力。由于突出的技术优势,网络空间有可能避免哈贝马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以及大众传媒公共领域的一些局限。马克·波斯特(Poster Mark)认为:网络交往与现实交往相比,有四个特点:一是网络使游戏身份的使用成为可行;二是网络沟通消除了性别、身份上的现实差别;三是网络确立了新的等级,动摇了现实社会的权力关系;四是最重要的,网络让时空脱离了原位,呈现了流动的现象。[5]由于网络的去中心化、虚拟性和匿名性,现实社会的权力结构在网络环境下被重构,网络空间话语权更加平等,在网络环境下,性别、种族、财产、身份等将不再成为进入公共领域的条件,网络空间的参与门槛明显降低,因此更具备“平民公共领域”的特点,网络在技术上的确提供了任何人都可平等参与的可能。由于网络的超越时空特性,网络讨论将不再受场所的限制,也不必拘泥于面对面的交流,由于网络是全球化媒体,公共讨论甚至可以扩大到全球范围,进而形成哈贝马斯后期提出的“全球公共领域”。此外,相较传统媒体,网络传播也更独立于权力和商业之外,[6]因此较可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比如,我国传统媒体独立性有限,而以网络为载体的独立媒体在严格的监管体系之下仍有其生存及发展的空间。[6]因此,网络传播的确更加民主化,新媒体技术本身就具备建构公共领域的政治潜能。
但是,在社会环境大体不变的情况下,在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有限的情况下,网络的技术优势并不能必然带来公共领域的复兴。林肯·达尔贝格(Dahlberg·L)认为,互联网要创造出协商公共领域,需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摆脱国家和经济权力而自治;推理而不是断言;自我反思性;理想的角色扮演;真诚;无层次的融入与平等。[7]以此为参照,至少目前来看,我国的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首先,我国政府对网络媒体的监管依然较为严格,网络媒体独立性有限。国家一方面努力推进社会信息化工程,另一方面又担心网络冲击社会稳定而不断采取控制措施。网络媒体登载新闻的业务需要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批准,迄今为止,我国的互联网站尚未取得独立的新闻采访和发布权,而有关部门也一直试图在一些领域推行网络实名制。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尚未脱离传统的注重信息封堵的思维模式,网络空间讨论的议题虽然远比传统媒体开放,但依然受到诸多限制。其次,公共领域本质上是公众参与的问题,由于网民的参与意识和公众素养有限,新技术并不能保证网民自动转化为“公众”。就算政府能够调整网络管制方式,开放网络舆论空间,公众能否积极参与公共讨论以及讨论的质量如何依然是一个问题。“公共理性”和“理想言说情境”更多的是一种规范而不是事实,而且相当部分参与者并不发言,仅仅是围观或起哄。再次,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和近用权仍然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掌握优势社会资源的各种社会力量纷纷进军网络,政府、市场乃至个人都试图操控网络,现实社会的权力结构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投射到网络上,形式的平等往往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目前我国网络的普及率仍然只有大约三分之一,而且其中占人口多数的农民阶层基本被排除在网络技术之外。有人以新浪博客排行榜为例,发现博客作为公共平台所呈现的话语权分配格局与大众传媒具有同构性。[8]最后,公共领域的核心是公共舆论,公共讨论只有形成批判性的公共舆论(共识),才能制约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但由于网民数量庞大,网民兴趣各异,网民之间的联系只限于一些特殊的兴趣和事件,社会渐渐失去共同的话题和关心的对象,认同归属感的失落,反过来造成网络空间难以达成共识。不同立场、不同倾向的网民及论坛之间难以开展理性辩论,往往演变成情绪宣泄或相互攻击。退一步说,就算网络讨论能形成公众舆论,也不一定能对公共政策产生约束力。公共事务要在网上公开并形成社会影响力,往往取决于议题性质是否在政府容忍范围内,此外尚需传统媒体的介入。公共领域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形成批判性的公共舆论,制约国家权力,而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下,网络舆论要监督权力,往往需要依靠上级部门的重视或少数领导人的开明,公众舆论的意见集合与权力机关决策过程之间还存在断裂,两者之间尚缺乏一个意见交互的通道。此外,公私分离是公共领域存在的基础,而网络时代公私模糊的趋势日益明显,博客和微博就是典型的兼具公共性与私人性的传播形式。私人事件因为公开传播而获得伪公共性,公共事件则因私人化接收而弱化了其公共性,加之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兴风作浪,网络公共领域因此面临“重新封建化”的危险。
新技术往往包含内在悖论,网络技术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比如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一方面有助于网民的自由表达和公共参与,另一方面又造成网民责任意识淡薄。有人对网络论坛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因特网在与公共领域关联起来时,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两个特质:一是技术所保证的低参与门槛,另一则是因低参与门槛制造了大量信息所造成的低能见度。[9]因此,网络之于公共领域建构的意义充满了不确定性,中国的网络公共空间至多只能称为“准公共空间”或“类公共空间”。
关于中国网络媒介的公共领域角色之所以存在争议,根源在于有关研究要么脱离中国实际,对其技术优势盲目乐观,要么一味强调我国的政治现状而简单否定网络技术对社会结构的冲击,少有学者结合有关实践开展系统的经验研究,仅有的个案分析往往又忽略案例本身的特殊性和偶然性,造成研究结论的偏差。悲观和乐观看法都不足于反映当代中国网络空间的真实面貌,二者都视哈贝马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为当然之判准,将中国网络空间之技术优势或社会限制加以简单对照,从而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笔者以为,网络公共领域研究,应当采取文森特·莫斯可(Vincent Mosco)所提倡的多重决定的取向,将网络公共领域建构视为特定环境下多种因素和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拒绝片面的技术决定论或社会决定论。
研究者往往容易忽略一个最简单的事实,即哈贝马斯等人所探讨的公共领域,所针对的大都是人际沟通环境或传统大众媒体,而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本质差异,因此哈贝马斯等人基于面对面或大众传媒环境下的公共领域理论是否能够套用于网络环境,本身就是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马克·波斯特认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模式在电子政治舞台上被系统性地否定了,所以,我们在把互联网作为一个政治领域来评价时,应该抛弃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当然,这里的公共领域概念特指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它只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存在,网络时代的公共领域不同于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不同于大众传媒公共领域。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没有必要在各个时代特有的公共领域结构中去寻求规范”,[10]网络时代的公共领域必然有自己的特征和性格,除了公开开放、平等参与、理性批判等价值的恒定性外,在许多方面都应作出重新诠释。由于公私分际的前提不复存在,共识难以达成,非理性的讨论充斥网络空间,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网络时代的公共领域亟需概念和理论的重构:
首先,网络时代公私界限是动态变化的,共识是相对的、暂时的。“公私分界既然难明,就没有一个人可以正当性地宣称某种‘正确’(或正统)的判准,而强加于他人身上。”网络环境下,公私界限处在动态变化之中,但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某一文化圈中,依然存在相对的界限。“公私之别及其对立,其形态繁复多样,它们既非绝对性的,但是,也不是所有这种分别与对立都不实在,重点在于,我们在做这种区分时,有必要给予某种理由,但‘给予理由’是有其特定具体的脉络与目的,并考虑得以实现此种区分的能力。”[11]101-102达尔格伦(Dahlgren,P.)认为,公私分际因时因地俱变,故要从媒介每日的论述实践与机制中去详究。针对多元主义哲学对公共舆论构成的挑战,许多学者纷纷探讨公共领域产生共识的可能性。台湾学者江宜桦认为,公共领域要达成理性共识,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存在共同关心的议题、愿意了解别人的想法、以语言进行互动、接受较佳论证的效力,[12]这种沟通或许未能达到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说情境,但基本上还是理性的,公共领域有时能达成共识,有时不能,这反而更接近人类社会的现实;台湾学者蔡英文认为,公共领域的共识是相对的,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或者取决于集团势力的强弱,这是当前存在的政治现实。[11]105也有学者指出,参与者根据不同利益、见解与他人冲突、交换、妥协,尤如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唯有经由这个争夺过程,网路上的秩序和暂时的共识方能保持。[13]综合各方观点,笔者以为,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共识不是完全不存在,社会也不是完全失去了认同,共识是相对的,暂时的,存在于分化的、多元的论述空间中。网络是分众化的媒体,全体网民之间要达成共识几乎不可能,但在一个相对较小的空间内要达成共识还是有可能的,比如在一个话题较为固定的论坛内,参与者大都有着相同或相近的兴趣和立场,并能形成对空间的认同感,共识也就相对容易产生。共识的达成往往取决于空间内各种力量之间的博弈、妥协,并不完全取决于理性的辩论,甚至不一定能代表公平正义,这样的共识是建立在“多数公众”(multiple publics)的基础上,显示网络的分众特质。[14]
其次,网络公共领域更加多元、宽泛,网络公共领域以议题或事件为中心。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本身充满乌托邦色彩,不少理论家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提出过批评,并试图把公共领域变成复数。弗雷泽和达尔格伦等人认为,必须承认和加强公众主体的多样性,建构不同的公共领域,以对应日益碎片化和多元化的文化和媒介。[15]哈贝马斯后期也意识到自己理论的局限,针对社会现实和传媒环境的变化,提出了更加宽泛、更加多元的广义公共领域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应该被理解为社会问题的‘预警系统(Early-warning system)’和‘传感器(sensor)’,也就是说不仅觉察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的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16]网络时代,不同阶级、阶层、利益集团和个人都参与到公共领域中,彼此之间展开利益博弈,“公众”呈现明显的异质化和分散性,议题、观点也更加多元化,公共空间也呈现出层次性和多重性,公共领域只能是多元的、宽泛的,可以称之为“多元论述的公共领域”,吸引不同人们参与讨论的是公共议题或事件,公共领域也以议题或事件为中心。整个网络空间就是由许许多多次级公共空间组成的一个多元化的公共空间,它不限于某一个固定的论坛,而是由同一个议题在不同时间的延展下的数个讨论所共同构筑而成,一个公共领域可能由数个论坛构成。如果把哈贝马斯早期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视为“强公共领域”代表的话,这种多元论述的公共领域可以视为“弱公共领域”的代表。
再次,网络公共讨论理性与非理性并存、政治与娱乐并存。达尔格伦指出,传统公共领域的研究将理性和感性、知识和娱乐严格地对立起来,而忽略了多元的文化表达形式所隐含的批判公共性。[17]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现实性并存,网络公众的实名性与匿名性并存,网络议题的私人性与公共性并存,网络传播的面对面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并存,网络公共领域就呈现出多面向特征,网络公共讨论品质有高有低,网络公共讨论很难摆脱非理性的一面,也难以和娱乐完全划清界限。但非理性的讨论和娱乐化的调侃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民的情绪,满足了网民的表达权和参与权,在某些时期也能对社会权势阶层构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样的结论也有一定的经验支持,比如有实证研究发现,网络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情感动员的过程,而网络事件的动员,所依赖的是能够激发网民的嬉笑怒骂、喜怒哀乐等情感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包括悲情和戏谑等常见形式,[18]有人直指谣言也是一种社会抗议。[19]而且,随着网民公共素养的提高,非理性言论也会逐渐失去市场,由非理性走向理性应该是一个必由之路,公共议题也会逐渐取代娱乐八卦而获得更多关注,2007年以后的网络舆论已经显示出这样的趋势。
最后,网络公共领域功能更加多元化,而不仅仅是批判。信息公开、民意表达、政策讨论、舆论监督、公民社会建设都是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重要功能。除了批判公共权力,开展舆论监督,网络公共讨论的议题也有许多与公共权力无关,这种讨论也有助于塑造群体认同,培养网民的参与意识和公共意识,而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公民社会的壮大正是公共领域存在的基本社会条件,“如果不让一个人为国家做任何事,他就不会关心它,换言之,唯有让他们亲自参与实践,在讨论、判断、裁决过程中,他的能力才会有所长进。”[20]目前来看,网络舆论要对现实社会权力结构产生影响,还取决于许多社会因素,网络的批判功能的实现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现阶段网络之于公共领域建构的意义更多体现在推动信息公开、民意表达和公民社会建设等方面。同时,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在持续扩大,网民的参与积极性也在增强,“在可以考证的过去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任何公共领域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统治,但真正的公共领域却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力的非法扩张,从而保持一种相对合理的统治。”[21]或许,这才是现阶段网络公共领域的价值所在。
网络公共领域研究要取得突破,首先应实现范式转换,从研究“网络媒介对公共领域建构的意义”转向“人们使用网络媒介对公共领域建构的意义”。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不是网络能否或是否建构出哈贝马斯的理想公共领域,而在于当前中国网络媒介建构的是怎样的公共领域,以及当前条件下需要或能够建构出怎样的公共领域,与其探讨网络能否或是否建构出理想的公共领域,不如探讨在什么条件下,依靠哪些因素的作用,网络空间能够符合或接近公共领域的公开开放、平等参与、理性批判等价值规范,形成公共舆论并对社会现实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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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
A
1002-7408(2012)05-0051-04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网络公共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1YJC860052)的阶段性成果。
许鑫(1978-),男,江西赣州人,暨南大学新闻学博士生,惠州学院中文系讲师,研究方向:新闻传播理论、新媒体研究。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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