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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贞节烈女绝命诗的多样抒写

时间:2024-05-07

李璇

内容摘要:《湖南女士诗钞》收录了不少明清时期湖湘大地贞节烈女的绝命诗。细读这些绝命诗,我们发现贞节烈女不仅仅用绝命诗来表达传统儒家从一而终的夫妻之义。在明清易代之际,贞节烈女将民族气节融入绝命诗中,而在康熙到道光咸丰间,贞节烈女作绝命诗也往往出于一些现实利益的因素:有为子谋利者,有为己获名者,有为己伸冤者,也有用绝命诗慨叹一生境遇者。而同时代的女子在对待这些贞节烈女之时,除了道德上的肯定之外,在情感上还有一种天然的理解之同情。

关键词:《湖南女士诗钞》 贞节烈女 绝命诗 多样性

清道光十四年(1834),长沙女诗人毛国姬与其弟毛国翰有感于前代湖湘女子诗作采撷寥寥,不显于世,不愿近时女子闺中雅咏与草木同腐,乃辑录《湖南女士诗钞所见初集》十二卷,是书共收录有清一代湖湘诗媛131家,诗作近2000首,成为收录湖南女诗人作品最多的一部诗歌总集。因为毛国姬与毛国翰以人存诗、“旌表节烈”的思想,是书收录了不少贞节烈女的绝命诗。这些绝命诗不仅仅只是表达了传统的贞节孝义,而且还融入了女性独特的生命视角和情感体验,反映出了她们复杂的心态和细腻的情感。

一.《湖南女士诗钞》所收贞节烈女绝命诗情况

临终之际选择用诗歌这种形式作别世界,是为绝命诗, 同时也是诗人临终前心态的真实写照。《诗钞》(《湖南女士诗钞》简称《诗钞》,下同)中所收贞节烈女绝命诗人共有9人,主要集中在前六卷,其后是書虽然在作者小传中记载了不少贞节烈女自杀事件,却再没有辑录绝命诗。

这些绝命诗有组诗亦有单篇,但大体可以从内容上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身处乱世,或为乱贼所擒,或为异族所获,为保持清白而自杀的女性所作;第二种是因夫婿早逝,殉节而死的女性所作;第三种是守贞的女性在个体生命自然终结时所作。这三类绝命诗都比较鲜明地反映出了女性诗歌的特殊性和细腻性。

二.明清易代之际贞节烈女的绝命诗

《礼记·内则》有言:“男不言内,女不言外”[1]336,古代女性主要活动在家庭之中,很少与外界发生关联。但是一旦遭遇江山惨淡,社稷倾危之时,她们在时代巨浪的裹挟之下,主观或被动的从一个相对封闭平静的环境,骤进到一个兵荒马乱,民不聊生的浊世,女性的弱势更加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有自身的尊严与清白,她们往往会采取极端手段——自裁。《诗钞》中的杜湘娥和王素音就是典型代表。顺治甲午(1654),兵下辰州(今湖南沅陵),杜湘娥为官兵所获,将帅曹丙欲将湘娥占为己有,湘娥知道自己在劫难逃,作《绝命词》十首,以油布包裹,置诸怀中,舟过汉口,以祭母为由,登上船头,投江而死。王素音也于顺治初年,为乱兵所俘,拥之北上,过良乡(今北京房山)琉璃河,题诗于馆壁,表达自己“此身已誓入黄泉”的决心。

明朝为贞节而死,以及“割股”“割肝”给生病的父母或公婆,都被认为是至善道德的代表。而在明清易代之际,文人大量利用这种贞女事件来进行政治和道德的批判,将“贞女的新象征建立在传统的节妇/忠臣的对照上”[2]61,这些为保持清白而自杀的女性就像尽忠于君王的臣子。“忠臣不事二主,贞女不事二夫”的思想,暗含有民族情结的特殊意味,曲折的表达了文士在民族冲突之下对故国的忠诚。因此,女性的这种道德楷模更是受到世人的称许。在时代背景之下,杜湘娥和王素音做出这种极端的自裁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事实上,她们在绝命诗中也更加突显性别意识,一方面肯定自身的殉节行为,另一方面斥责了男子,特别是当权者的软弱与投降。如杜湘娥的“图史当年讲解真,杀身自古有成仁。簪缨虽愧奇男子,犹胜王家共事臣。”[3]9以文天祥誓死不降元的事情自我期许。王素音的题诗序言:“匕首耀青霜,当誓作兀术帐中之妇。……是所愿也,敢薄世上少奇男。”[3]10标明自己要效法被掳民妇,行刺金兀术。同时,也狠狠抨击了那些软肉无骨的男儿,带有民族矛盾下女性自杀的道德优越感。王诗一出,和者甚众。陈维崧、王士禛、俞陛云等都对王诗青睐有加,这里面其实也契合了文人以节妇喻忠臣的心理。

此外,湖湘地域文化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屈原蹈水,奠定了湖湘文化忧时悲慨、以死明志的爱国之基。杜湘娥自觉将之融入女性诗学血脉之中,“涛声夜夜悲何极,犹记挑灯读楚辞。”[3]9在无法保留自身清白的情况下,选择和屈原一样的命运,投水自尽。

三.夫婿早逝,殉节而死女性的绝命诗

在易代之际,为反抗暴力,从容赴死的事迹,在《诗钞》之中只占少数,大部分的绝命诗是因夫婿早逝,殉节而死的女性所作。这里根据女性自身不同的情况,又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有子殉节而亡;第二种是未嫁殉夫;第三种迫于公婆/父母改嫁压力自杀。现在我们分别来分析一下这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有子殉节而亡。《诗钞》中的陈氏属于这一情况。陈氏为益阳人,二十二岁嫁邹代理为妻,生子甫一岁,代理病殁,陈氏哺乳其子至周岁,上吊自杀。其绝命词曰:“心头已是灰,眼底空流血。不作未亡人,与君同一穴。”[3]11

陈氏有子,但她选择在孩子周岁后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站在当时人的角度,陈氏的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常理。其实,如果认真考察实际的社会情况,陈氏之所以殉节,可能有着更加复杂的利益因素。如果陈氏夫家只是一介寒微,而娘家也生活清贫,亲族、乡里,对孤儿寡母最多也只能给予基本的接济和道义支持。以陈氏一己之力,很难将幼子抚养长大。而陈氏如果殉夫,她的孩子将成为孤子。这样,其夫家亲属、家族和乡里通常会担负起对其子的抚养责任,而陈氏也会因为贞烈行为本身受到民间或官府的嘉奖,为其子赢得社会的同情与关注。

第二种是未嫁殉夫,以成达娥为代表。达娥乃是湘乡人,受同乡谭家礼聘为室,惜达娥尚未过门,谭氏子已命归道山。达娥写下绝命诗,遂自缢身亡。

达娥在《绝命诗》中写到:“忍惜此身亏大义,甘随君魄到泉宫。”[3]81可见达娥是为了保全所谓的“大义”而甘心赴死。而她口中的“大义”是什么呢?就是儒家所谓的从一而终的夫妻之义。从达娥的绝命诗“覆再无私道本同,敢将修短怨苍穹”[3]81一句,能看出她具有一定的文化根底,而明清时期女子从开蒙时起,就必须熟读《列女传》《女诫》之类的书,从小就认同了儒家从一而终的文化价值观。

此外,达娥之死,也与国家层面的嘉奖与认同有关。明朝建立后,官方编修《元史》,第一次将三位贞女的事迹编入了官方史书,旌表制在明朝也得到了大力的实行,使贞女成为旌表的常规对象,此风延续到了清朝。虽然清初曾经颁布过诏令禁止女性殉夫,但是到康熙晚期之后,已经不再遵循此项政策。康熙五十二年规定:“民间贞女未婚闻计,矢志守节,绝食自尽,奉旨照例旌表。”[4]395而地方上热衷于道德教化的官员也会大力倡导,纷纷为贞女立祠、修墓、建坊等。

受到上面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达娥在强大的道德感召和死后会获得良好的声名面前,对自己的生命采取了全然的漠视态度,选择自经殉夫。

第三种迫于公婆/父母改嫁压力自杀,以黄氏、尹氏和凌兴凤为代表,尤以凌兴凤事件影响最大。

凌兴凤是衡阳人,十九岁嫁给佃农谭积林为妻,从夫力耕,二十岁守寡,无子。凌氏貌美,富家子弟争欲娶其为妻,因此悄悄贿赂凌氏婆母,挑唆其婆母诉至县衙,言兴凤新寡无子,不守妇道,请求官断改嫁。官司迁延三年,凌氏忧愤不已,绝食而死,遗有血书,中有诗曰:“被执投崖信烈哉,一抔黄土一荒台。清风岭上贞魂冷,管领无人夜月来”[3]148表达了自己矢志不渝,奉节守贞的决心。其遗诗盛传于外,县人好义者,刻其诗告之提学,以烈妇旌表。时曾国藩在衡阳操练湘军,闻悉此事,令彭玉麟查办,后终使昭雪。兴凤诗集《清湘楼集》也刻版行世。

凌興凤能够昭雪,可以说与她写下绝命诗不无关系。由于男女两性在社会性别制度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大部分的女性在历史中处于无名的状态,如果生命泯灭那么她们自己也会随之被世人遗忘。如果没有一个介质传递她们的声音,她们生前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双重苦难也会无人知晓, 她们利用书写这一途径,采用一些策略计谋将自己的声音记录下来,塑造自己的公正形象,为自己洗刷冤屈。[5]97

四.贞节烈女在个体生命自然终结时的绝命诗

当一名贞节烈女终于走完了自己的一生,回顾往事,她又会作何感想?是自伤自怜?还是觉得自己终成圆满?《诗钞》中的郭步韫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诗钞》中收录这种情况的诗很少,只有郭步韫一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一名贞节烈女要走到最后,其实是非常不易的。首先她必须有子(亲生过继都行);其次她的夫家和族人要接纳她,给与其一定的接济和帮助;再次,她的娘家也不在精神上造成改嫁的压力,她本人也要如古井般耐得住寂寞,等等,以上因素满足,才能成就一个贞节烈女的最终道德。要满足这些条件,本就不易,要留下绝命诗更是困难,还得要求女子有一定的文学素养,临终之际不是突发疾病或口不能言,所以《诗钞》中只收录了郭步韫一人,也是可以理解了。

郭步韫是湘潭人,自幼熟读经史,号为女博士。年十八嫁与邵光耀为妻,家贫。夫殁,子女幼,侍奉舅姑甚孝。后依弟生活,勤教子弟。郭氏一生悲苦,幼年失祜,青年丧夫,中年丧子,孤独终老,她的绝命诗,是对其一生的总结:“衰容相对倍生伤,贫为沧桑几断肠。鹤唳一声归去也,人间留得吊残阳。”[3]57回顾自己的一生,充满了无限的凄楚与哀伤之情,显得苍凉悲怆。

五.《诗钞》所见贞节烈女的评价诗

《诗钞》在辑录贞节烈女的绝命诗的同时,还记载了不少同时代女子评价节妇的诗,总共是12位。在这12位女性中,既有贞节烈女,如吴竹邻、吴又仙、曾静如等,也有非贞节烈女。在评价贞节烈女之时,她们无一例外地对其进行了道德上的肯定,如“易女生其间,千秋同皎洁”[3]204“青筠节操贞松寿,同历风霜独耐久”[3]228等,肯定他们如梅雪青松般的清操劲节。但同时,因为同为女性的缘故,她们在诗里也流露出矛盾复杂的心理。

宋盛慎在她的《归宁日题姜烈女传后》中,一方面肯定了姜烈女的殉节行为“成仁取义孰难易,心非如玉谁能此。瑶池冰雪古所吟,皮金香字传语林”[3]38,但是另一方面,却又流露出了对姜烈女没有选择另一种生命方式的遗憾:“胡不忍死称未亡,姒氏有子承蒸尝。衰翁得养女有托,九泉何事摧肝肠。君不见程婴不死公孙死,生守死殉理一耳。”[3]38在这里,盛慎提出了一种“生守”的观念,她认为,如果姜烈女不选择死亡,而是选择“生守”,这样幼小的孩子能够得到抚养,垂老的姑舅能够得到照料。《诗钞》中有这样复杂心理的不止宋盛慎一位,湘潭郭氏两姊妹友兰和佩兰也在诗歌中流露出这样的心理。之所以有此复杂的心理,乃是因为《诗钞》中的诗人同样都是女子的缘故,对于守节的女性除了道德上的肯定之外,在情感上还有一种天然的理解之同情。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发现,在《诗钞》之中,无论是贞节烈女还是其他文学女性,都对女子从一而终的行为表达了高度的认可,在这类主要出于“旌表节烈”目的的选诗范畴之下,女性诗歌主要是作为一种道德文章的文本而存在。《诗钞》全书共十二卷,而贞节烈女的绝命诗比较集中地出现在前六卷,从卷七之后绝命诗却不再收录,可见从清代后期起,湖湘女性道德文章的存在价值开始弱化。而同时从卷七开始,不论是女性作家人数还是创作数量都大大增加,湖湘女性在文学中有自己多样化的艺术追求,她们很少或不再依靠自杀和赋绝命辞相结合的方式来为自己谋求价值,而是开始寻求更多样的方法来确立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戌国(点校).周礼·仪礼·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2006.

[2](美)卢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3]贝京(点校).湖南女士诗钞[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4]昆冈等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礼部·风教[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5](加)方秀洁.明清女性创作绝命诗的文化意义[A].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邓显鹤编纂湖南诗歌总集研究”(18YBQ073)、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清代湖南地方诗歌总集研究”(18B459)和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项目“罗汝怀《湖南文征》研究”(XSP20YBZ079)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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