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冉志++曾勇华
[摘 要]在“二重化”社会中存在网络异化的现象,表现为人的现实性被弱化,人受到网络的“控制”和“反噬”。网络异化的实质就是人与科技关系异化、人与人关系异化、人本质异化。因此,应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网络行为、强化网络虚拟主体自律性的网络道德价值定位、加强网络虚拟主体素养的立体教育、搭建虚拟与现实之间的或通性关系等方面消解网络异化,最终建构一个文明和谐的“二重化”社会。
[关键词]社会“二重化”;网络异化;人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7)01-0083-04
异化一词来自拉丁文alienation,意思为转让、分离、疏远、差异、精神错乱等。异化的基本含义体现为主客体的一种关系,即主体的产物成为异己的力量,反过来与主体相对立,控制主体。网络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现实社会中的生活习惯、学习方式、工作效率和思考模式,网络作为异己的力量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问题由此凸显出来,网络的异化也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网络异化是指“人们自己创造的本应为人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网络,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反而成为人的一种外在制约力量,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1]。
一、网络异化研究的转向
在网络出现以前,异化理论就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到的异化劳动理论。随着网络功能的强大,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之外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网络虚拟社会”。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作为异己的力量奴役网络主体,因此,网络异化问题也受到国内外学者高度关注。学者们对网络异化的研究经过了“二次转向”:第一次由“网络固有性质和技术缺陷研究”转向“人与网络不和谐关系研究”;第二次由“网络主体与网络不和谐关系研究”转向“网络主体异化研究”。
(一)网络固有性质和技术缺陷研究
在网络发展初期,大多数学者专家的研究集中在网络固有性质和技术方面。网络固有性质和网络技术缺陷是研究网络异化的基础,也是网络异化的客观原因。学者们主要从研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体系的开放性和网络身份的平等性来研究网络异化现象。其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于志刚的《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一书提到,“虚拟空间依托现实的物理空间而存在”[2],通过用“0”和“1”编成字符串然后输送到网络空间里,就形成数字化、虛拟化的网络空间,可见在网络社会里,网络主体化身为数字和符号;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有一个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我”;虚拟空间中的“虚拟主体”和现实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可以多次进行角色转换。其二,网络体系的开放性。网络最本质的含义和功能是多个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和发生作用。其本质决定了网络必然是开放的,所以封闭的不是网络。在网络上人们已经没有了隐私,“人肉搜索”使人沦入暴露与透明之境。所以只要上传到网上的信息,即使使用最先进的保密技术,也会成为公开的秘密。网络体系的开放性能够满足网络虚拟主体对他人隐私的好奇欲望。其三,网络身份的平等性。网络身份的平等性建立在网络虚拟空间基础之上。在虚拟空间里,人人都以虚拟形式存在,即以网络虚拟主体的形式存在。虚拟主体之间不知对方的身份、地位、年龄和性别,相当于虚拟主体之间没有地位差距、性别差异、地区分别,虚拟的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这样就消除了现实中真实主体之间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平等。目前,世界任何国家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
(二)网络主体与网络不和谐关系研究
随着网络的深入发展,学者开始从“网络固有属性和技术缺陷”转为“网络主体与网络不和谐关系”研究。网络固有性质和技术缺陷是形成网络主体与网络不和谐关系的必然条件。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认为,人要经历货币异化、劳动异化和科技异化。货币异化和劳动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得了印证,其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人异化的根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异化开始显露出来。卢梭、黑格尔、海德格尔等认为“科技的发展,对人的道德品质进行消解,人们对科技的向往和崇拜也造成了人的精神异化”[3]。在当今时代,人依赖网络技术,同时人也受到网络的反噬。谢玉进、胡树祥的《网络人机矛盾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着力点》指出,网络异化本质上是由“‘符号自我的过度膨胀割裂了网络自我的整体性,使人片面发展、碎片化发展,进而导致了人忽视肉体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无限地将自我符号化”[4]。“符号自我”的过度膨胀,使得网络自我分裂,这样就造成了人与网络技术的不和谐关系,这种不和谐关系进而演化成一种对立、相互排斥的异化关系。谢俊的《人学理论的突破与超越:从实践范式到系统范式》一文认为,“‘信息技术的不当应用导致任何人都被‘合理化的信息机构和设施所操控而产生‘技术失衡”[5],将人与技术的不和谐关系理解为“人与信息”之间的失衡。不管是网络自我的分裂,还是人与信息之间的失衡,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不和谐。
(三)网络主体异化研究
随着人学的兴起和发展,学者们意识到网络异化问题也是人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网络主体与网络关系”转入到了“人”的研究。人既是网络的创造者,更是网络的主体,很多学者都认识到网络异化的实质是人的异化。徐慧的《网络异化问题研究》提到网络异化的实质是网络“对人的异化,即人依赖并受控于网络直至被物化”[6],指出了网络异化的实质是人的异化。人与网络的正常关系是“主”与“从”的关系,但是在异化的情况下,变成了“从”与“主”的关系,人的主体性面临丧失的可能性。万晓霞的《信息异化研究状况分析》指出,信息异化究其实质是“信息的主体丧失了主体性”[7]。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主体异化的根源在现实社会。高培文的《社会二重化和青少年引导》指出,“理想的自我和实际的自我差距愈大,他们的挫折感就愈大,因此就越想通过网络空间虚拟地实现他们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的梦想,这就为网络社会的存在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造成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分裂”[8],认为理想的自我与实际的自我存在差距,造成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分裂。
近些年以来,随着人学的兴起和发展,人的研究受到众多学者的追捧,所以笔者认为网络异化的研究最终转为人的研究。网络异化的根源就在于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相分离,即网络主体以精神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寄存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在现实社会中只剩下“行尸走肉”的躯壳。
二、以“人”为核心的网络异化研究
(一)人与科技关系异化
“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是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技术的演进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价值因素决定。”[9]网络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但是网络主体的虚拟性在强化的同时,现实的主体却被弱化了,因此网络就成为了网络主体的对立面。现实社会里,对于人来说,网络只能起工具性作用;在虚拟社会,网络的功能发生了逆转,它已经不再是人利用的工具,而是成为了人的对立面的存在物,即网络客体主体化。网络的客体主体化是指网络已经由被利用和被操纵的客体异化为利用和操纵网络主体的“主体”,网络自身成为了虚拟的主体,而人变成了虚拟的客体。人的现实主体能动性在减弱,而网络的虚拟主体能动性在增强。人与网络的关系呈现出对立的、相排斥的关系:人越是开发先进的科学技术,人就会越喜欢使用先进的技术,这样人就容易被科学技术所操控。在现实社会中,网络给我们提供的“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事情”,极大地吸引着我们的好奇心。在虚拟社会中,如果人不合理或者过度利用這个虚拟世界去娱乐、享受甚至沉迷其中,那么很容易被这个虚拟世界所控制。长期如此,会导致一个人精神萎靡,甚至迫害自己的身体健康,漠视周围关心他的人。人对网络越是依赖,人或人类来自于网络的伤害就越大。人与科技之间主客体易位的现象,将会制约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二)人与人关系异化
网络主体既是网络中的虚拟主体,更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网络异化表现在现实中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异化。人与科技的关系异化是网络主体异化的前提,人与科技的关系异化越严重,网络异化就越严重。从马斯洛的层次需求论可知,人都有爱与被爱的需求和受到他人尊重的需求。虽然网络表面上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实则这种联系是在网络虚拟状态下进行的,这种联系是建立在虚拟的精神享受上的,它不能代表爱与被爱的真实感和物质感。人与人的关系异化体现在人际之间的虚拟交往上,人通过这种虚拟的交往,反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的交往,进而导致人情的漠视,信任危机的出现。越是通过这种方式交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异化就越严重,最终只剩下代表“情感”的虚拟符号,或许“电脑使我们彼此孤独,而不是将我们联系在一起”[10]。人与人关系异化是网络虚拟主体与现实社会主体相分离的必然结果,网络建立的虚拟社会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又离不开现实社会。但是网络虚拟社会不受现实中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人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成为虚拟主体,可以在虚拟社会中自由“行走”,人被符号化、同质化。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分裂的原因是现实社会的现实性无法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相匹配,即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的事物,在网络社会中可以创造出来。在此基础之上,人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的欲望,可以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得到“满足”。网络社会以现实社会为载体,源之于现实社会,又反映现实社会,所以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分裂的根本原因是现实社会结构的分化,比如城乡二元结构、两极分化、社会阶层分化等等。人类是网络的主体,也是网络的创造者,同时人也在网络之中;虚拟的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反映,真实社会是虚拟社会的创作来源。人与社会关系不和谐是人与社会关系异化的体现,人际之间关系异化也将导致现实社会的不和谐。
(三)人本质异化
人本质异化是通过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异化凸现出来的。网络的虚拟性是网络的最显著特征,虚拟性和现实性是辩证统一的,但是网络的虚拟性来源于现实性,也是现实性的一种异化行为,所以人的异化的根源在于人本质的“二重性”,即虚拟性和现实性。利用网络的主体也正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现实的我”而被虚拟世界异化的“虚拟的我”。在虚拟的世界里任何人都可以有不同的身份,人们利用虚拟的我去寻找现实生活中缺失的满足感和快乐感,人相当于“灵魂出窍”,把自己的灵魂完全寄托在虚拟空间里;在现实世界剩下的只是毫无感情的肉体,如同“行尸走肉”。在虚拟的世界里,人的行为和人格可以不受道德的限制,甚至有网络主体认为这样可以摆脱法律的追责,因而导致人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和人格异化。“肉体和灵魂作为构成人之为人的基本矛盾成分,这一关系在人的生活中表现为物质和精神的矛盾”[11]15,人是由肉体与灵魂、物质与意识构成的有机整体,但是“关于肉体与灵魂……或者是对立,或者是统一的”[11]16。在网络异化的境遇下,人的肉体和灵魂分裂,灵魂完全寄托于网络的虚拟空间里,肉体却处在现实的社会中,人的行为受到人自身意识的控制,所以人的行为变得怪异,进而最终导致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歪曲。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何时何地,人总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人与人之间在生活中发生着联系,“社会性”是人最本质的属性,社会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脱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同样人的存在和发展也受社会规制。
三、社会“二重化”视域下网络异化的消解
网络异化不是与生俱来的,我们要理性地看待网络异化,透过网络异化的现象看到人异化的本质,人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异化、人与人关系异化和人本质异化归根结底都是人的异化。异化并不是“无懈可击”,坚信人们可以用智慧的方式去克服自身的缺点,消解网络异化。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网络行为
我国现在缺乏一部真正能够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众多不法分子正是基于这一点肆无忌惮地在网上从事不法行为。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是消解网络异化和建构和谐网络虚拟世界的保障,也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世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使每一位网民在网上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同时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每位网民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网络虚拟主体自律性的网络道德价值定位
培养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教育能力和抵御不良信息能力的关键在于确立自律性的网络道德价值定位。在虚拟社会中不是绝对的人身自由,每个人都应该准确定位自己的虚拟社会道德价值。虽然网络信息技术开辟了虚拟的交往新模式,有助于人的自由拓展和个人意愿的表达,但是也带来诸多的困境,困境产生的根本就在于缺乏网络空间的道德素质。网络道德的培育有助于网络异化的消解,它能够从根源上消解网络异化。进一步讲,网络异化不仅是网络虚拟道德的缺失,更是现实社会道德的缺失。
(三)加强网络虚拟主体的立体教育
网络虚拟主体的立体教育,是指学校、社会和家庭三者保持一致性和同步性,全方位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其一,加强学校引导。“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对象,并不是单纯接受知识的容器,而是一个充满朝气和想象力,具有自主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的行为者。因此,对待他们的各种不正确或过激的言论和行为,就不能采取‘堵的办法,而是要充分利用网络及其自身的特點,进行‘因势利导与‘造势引导相结合的教育。”[12]学校应该开设健康和合理利用网络的课程以及开展相关的讲座来宣传网络的危害,纠正学生被网络异化的行为和心理。其二,加强社会倡导。现实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现实社会因网络变得丰富多彩,网络社会促进了现实社会的发展。当前网络社会的混乱,正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写照。加强现实社会对网络安全的倡导,就是对建设网络安全本身的倡导。同时,提高全民的网络素养,还依赖于加强社会对网络安全的倡导。其三,加强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并不是倡导父母让孩子远离网络,也不是倡导父母纵容孩子沉迷网络,而是灌输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网络思想,同时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
(四)搭建虚拟与现实之间的或通性关系
人同时处在“现实真我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之中,形成了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并存的“二重化”社会,但是“二重化”社会的形成关键在于人的“二重化”,即虚拟与现实并存。网络异化的根源在于网络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相分离,网络虚拟主体以精神的方式寄存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在现实社会中只剩下没有意识的躯壳。在这个“二重化”社会的境遇下,建构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必须实现人肉体与灵魂的统一、物质与意识的统一、虚拟与实现的统一,所以还原“真我”,必须树立自我的主体意识,强化人对“科技”的主体性。
四、结语
当然,网络并非洪水猛兽,研究网络异化的目的并非是倡导人们远离网络,而是倡导人们合理利用网络,让人们从中受益而非“受害”。网络作为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工具,在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方面都起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网络异化问题只是网络发展的一个副产品,坚信人们有能力、有智慧消解网络异化,从而建构人与科技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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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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