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 耿磊磊
(中共铜陵市委党校,安徽 铜陵 244000)
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西方国家的局限性在于将“国家-社会”视为相互对立的存在或彼此分割的个体,其融入社会领域不仅会导致社会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也会使国家本身的合法性受损,因此受到诸多限制。但在中国古代,“帝力”(国家)作为超越性的力量是一种客观存在,农民的生死存亡、王朝的兴衰更替都与国家的特性和变化密切相关。[1]近代以来,中国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在“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建设”的双重旋律中得到阐释。改革开放后,学界倾向从“强弱关系”理论视角分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四种模式。[2]然而,由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治理空间的微观性,国家与社会的边界难以明确划分。国家与社会之间并非是二元分割下的结构性关系或零和博弈关系,而是建基于关系主义进路的动态情境中。[3]有学者认为,应采取动态的、过程取向的研究方法,通过国家与社会相互改变的过程进而推演出“社会中的国家”[4]的学术立场。也有学者指出,中国有独特的“集权简约治理”传统,通过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5]的合作使得二者形成紧密缠结、相互塑造的二元合一体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是前者“应不应该”介入后者的问题,而是前者“能否”及“是否必要”介入后者的问题。[6]总体来说,国家与社会的界域分割逐渐淡化,互动融合日益成为主流的研究视角和趋势,这无疑给国家逻辑与乡村逻辑的内蕴里路、功能塑造和发展变迁带来了较大影响。
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问题,本质上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公共权力的分配问题。以自治和田园为特点的乡土性图景与以威权和控制为特点的国家性图景,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两种治理理念。前者将乡土性村庄视为自治实体,依托血缘、地缘划分形成的本土性权威对村庄进行治理,后者将行政性县乡视为权利主体,强调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外部性整合。[7]不过二者互动有限,难以实现对乡村真正控制和重塑。村委会换届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环节,兼具国家化的民主价值取向和乡土性的社会价值取向,不仅能比较直观地反映国家政治生态环境,而且能体现村庄社会政治生活的现实样态。有学者立足于“国家”视角,研究国家权力嵌入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村级选举中的情况,受国家逻辑、科层逻辑、乡村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8]的共同影响,县乡(镇)两级政府为权衡村级选举的成本与收益、[9]保证行政效益的最大化和有利于村庄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够落地落实,[10]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村级选举采取选择性执行策略。有学者立足“社会”视角,从村级权力的高价值性、村庄社会关系圈层化、[11]村庄“向内人情”催生“派性逻辑”[12]和村庄集体行动视角下的家族博弈[13]等内生因素来探讨村级选举的运行机理。研究发现,即便在现代型乡村选举中,也存在浓烈的传统惯习和自身的运行逻辑,故须深入分析其生成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土壤。
本文试图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视角来探究村级选举的政治样态。这一视角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建构。国家基础性权力向乡村社会嵌入,试图根据国家意志构建乡村社会。二是社会同意。乡村社会对国家的嵌入作出积极的反应,国家需要与之作出相应的调适,共同构筑村庄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易言之,村级选举是国家建构村庄的规划性逻辑与村庄回应国家的内生性逻辑的有机统一。因此,村级选举中县乡(镇)政府与村两委、村民分别扮演的角色,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以及互动重塑后的新型乡村社会秩序,都是亟待探究和破解的村级治理难题。
笔者选取皖南L乡的H村作为个案研究对象。H村是典型的南方山区农村,村域面积53平方公里,海拔1000-1200米,地处偏远且交通不便,全村辖14个村民小组共203户,约1400人。受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影响,H村的劳动力不断向经济发达城市或地区流入,人口流出现象非常普遍。虽然H村经济生活受限于城市,但政治生活却囿于乡村,“空间上撑开的家庭”[14]成为H村家庭单位的特点。为获取所需研究资料,笔者于2021年9月-11月在H村换届选举之际,就选举的个案议题和民主化实践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田野调查。调查期间,访谈了L乡负责村级选举的工作人员、H村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合计135人次,对于一些比较了解村级选举的受访者进行了多次访谈,获取了大量且真实的关于村级换届选举的录音和文字材料。除访谈外,笔者还采取了参与式观察法来收集选举文本资料,通过观察推选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村民代表等环节,较为全面地了解了H村换届选举和政治民主化的实践过程。
在乡村场域中,社会权利以国家权力为依托而存在。[15]为实现研究目标,笔者基于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生活系统论,搭建村级选举“权力-生活”二维系统模型(见下图),试图再现村级选举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和深化村级选举场景化的认识。国家基础性权力作为具有支持和需求特性的外部输入,在村级选举中起着概要性变量①概要性变量是指集中并反应与政治相关环境的每一件事情。本文意指国家基础性权力对村级选举过程、环境的影响。的作用。而村级社会生活环境决定村庄场域中内在的乡土结构和运行规律(村规民约、乡风习俗和非正式的治理机制等),体现着村级选举的“生活化”特征。国家基础性权力与村庄生活化政治秩序贯穿了村级选举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输入、互动、输出等环节。双方互动耦合造就了村级选举性质上的自在和逻辑上的自洽。一方面,国家基础性权力对村级选举的高效输入,主要体现在选举动员、选情评估和现场指导等方面;另一方面,村级选举生活化政治秩序对其回应性的输出,主要体现在选举心理的乡土性和选举行为的乡土性。因此,“权力-生活”的二维框架是本文分析村级选举的核心模式。
“权力-生活”二维框架下的村级选举
⒈国家基础性权力的高效嵌入。一般而言,村级选举的竞争性反映着选举主体内在的政治需求和理想预期。但从H村选举实践看出,超脱于维护稳定的目标责任制要求,L乡都是直接或间接的主持者、参与者和推动者。L乡党委政府从选举文件精神的传达到政策宣传和选举动员,再到选举的组织与监督,直至选举结果的产生,都展现出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对村级选举全过程的嵌入,凸显出国家基础性权力嵌入村级选举的强效能。笔者将H村村级选举工作分为三个方面,即选举动员、选情评估和现场指导。
在选举动员方面。选民选举意识的提升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都与国家对村庄选举的制度供给和政治动员密切相关。其一,制度供给。H村外部的制度供给旨在保证村级选举的有序进行和有效规范主体的行为。X县和L乡两级政府部门对中央、省、市颁布的关于村(居)换届高位阶制度文本进行精确解读并制定了包括文件精神传达、整体工作谋划、村庄选举摸排、选情预案拟定等一整套制度体系。同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选举注意事项,如L乡列举了十项需要重点打击的扰乱和破坏村换届选举的行为等。其二,政治动员。官方话语下的政治动员不仅能消解村民多年来形成的“政治冷漠”状态,而且能改变少数村民对村级选举的认知偏见。如H市和X县分别召开了换届动员部署会议,市委书记和县委书记都亲自到场作了动员讲话;L乡宣传部门在微信公众号上用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动漫向村民宣传“一肩挑”“推选年轻有为干部进‘两委’”等信息;H村组建选举志愿宣传小分队,志愿者穿着印有“选举”“公开”等词语的红马甲将村级选举的影响力深入村民脑中和心中。
在选情评估方面。其一,选情摸排走访。L乡为了顺利推进H村的选举工作,组成了由乡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的3人选举指导组,实地走访摸排H村的党员人数、选民人数、宗族力量和村民选举意向等情况,进行了大量的选举动员(动员那些致富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村庄精英积极参选)和说服(说服那些不符合乡村振兴要求、年龄较大的村干部退出参选)工作,并且多次召开选情研判会议,为准确判断村换届形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选举前,指导组根据H村实际选情与村两委商议确定选举日、拟定选举日程安排、制定选举政策文本、印制选票并保管选举公章等。其二,建立村干部储备机制。自2018年开始,H村形成了由L乡主导的村干部更替的正式机制——有意向的村民先向村和乡提出申请,然后接受L乡的笔试、面试和乡党委政府的考核,考核通过后便可以后备干部的身份进入H村锻炼,最后择机进入“村两委”的竞选。有意参与村级竞选的村民可借助村干部储备机制为村民熟知和赢得信任,进而为竞选积累资本。
在现场指导方面。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有效表达是建构良好村级选举的应然之义。在热闹熙攘的选举活动中,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在场”能保障选举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增加村民对村级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认可度和信赖度。如L乡党委政府组建了选举工作指导组,对H村选举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秩序维护和运行监督。首先,在选举当日,作为选举指导组组长的Y坐在主席台中间位置,宣读县乡两级政府对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选举的规则、方式和程序向选民详细解读和有效传输,并且以表扬赞许的口吻介绍具有执政潜质和能领导能力的候选人,以期引导选民的投票选择。其次,H乡派出民政分局、公安分局、学校等多家单位人员来协助H村的选举工作,其中包括设置选民登记点、辅助文化程度低的选民填票、监督唱票监票环节、查看有无录制选举录像、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乡联系当地公安分局派两名警察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等。最后,选举结果的一致性内蕴着民间意愿对官方建构的认可服从。从选举的结果来看,呈现“高票当选”的选举人正是由H乡建立的干部后备机制中产生的。受采访村民W说道:“高票当选的Z为人稳妥,有本事、有能力,处事公平,和俺们联系多,再加上他多次受到乡里表彰,所以选举时俺们选了他。”
⒉村级选举生活化回应。改革开放以来,村庄内在因素的激发和释放对村庄社会发展具有长远作用。乡村的逻辑在村级选举中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机制,对行为主体政治心态的塑造具有重要意义。[16]就此而言,村级选举的另外深层意涵是尊重中国农村社会的本源性传统——乡土性。无论是村民对村级选举的认知、偏好和倾向等选举心理,还是村民的投票、参与和竞选等选举行为,都受到村庄场域内血缘、习俗和非正式权威等乡土性因素的影响。这在村民的选举实践中得到生动体现。
选举心理的乡土性。相对固定的社群是中国传统乡土社会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方面,作为固定社区的基本单元,家庭家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农民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地缘、业缘、谊缘等社会因素,密切了村民之间的交往与联系。加之,特定熟悉的农村场域内,各种社会结构塑造农民特定的生活习惯和认知程度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场域文化和乡土观念,农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还会考虑社会(关系网络)、文化(道德价值)、情感(血缘友谊)等方面的因素。H村村民大都从事相同的生产活动,相互交往比较密切,人际关系比较真诚,有着相同或近似的心理状态和认知状态。因而,家庭、家族以及与他人的关系等乡土性的因素构成了村民广泛的心理认知基础,影响着村民的选举实践行为。可以看出,外在的国家基础性权力通过村级选举内化为乡村社会生活化秩序。进一步说,外在正式规定与内在观念行为的互动耦合,是将国家基础性权力权力内化为村民选举意识的核心内核。
选举行为的乡土性。在宏观政治权力和微观社会行动的双向驱动下,H村选举已成为村民日常生活关注的焦点和茶余饭后的谈资。笔者通过田野调查发现:其一,从选举准备至结束,H村村民对本次选举表现出较高的参与热情。民主选举活动之所以受到村民的重视,不单单是为了村民自身的长远利益考虑,而是基于村民行为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主要体现在投票、参选、和竞选等方面。如:村民参与选举的投票率达到74.51%,相较于前几届换届选举的参与度有明显提升;选民代表在投票过程中亲自跟踪票箱,监督投票的全过程以防舞弊行为发生。其二,村民选举的行为受到生活空间上情感联结和人情交往的影响。H村村民间的关系、相互信任程度等乡土性因素影响着选举活动的内在结构和运行规律。受采访的乡工作人员W说道:“J之所以能当上村主任,与他个人的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他在群众中威望高,公益心比较强,群众比较信赖,是一个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人”。其三,现代化选举融入了乡土性选举元素。在候选人竞选演讲环节,竞选的候选人发表演讲并非是为拉取选票采取的既定行为,而是为迎合选民参选热情“被请上台”的主动行为。部分选民并不关心候选人演讲的具体内容,而对演讲的气氛和形式产生很大兴趣。
就宏观趋势而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折射出当下中国乡村社会发生诸种变化的路径依赖,这在目前治理格局中具有普遍性与合理性。不过,由于在实践中的差异性和条件性,国家基础性权力对村级选举带来影响的同时,二者也产生了一些结构性的矛盾。具体表现为:行政下沉与空间挤压、程序悬置与结果重视以及竞争弱化与村民冷漠。
H村选举实践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有机嵌入以及村庄生活化秩序内生输出双向建构的结果,然而作为国家基础性权力的表现形式,行政力量在村级选举中的嵌入和扩张客观上挤压了村级选举的乡土空间。国家虽然支持和尊重乡村选举主体的自主性,但往往以完成政治任务为目的,通过行政意志的干预弱化村庄乡土性的功能,使得村民自主参与的生活场被政府部门施政的行政场所替代。其一,村级选举的生活化秩序被改造。L乡党委和政府成立的选举指导小组作为具有行政意志的部门机构,依托成熟的治理技术和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将现代的选举知识、理论和资源融入选举程序中,为村两委、村民代表和普通村民设定相应的行政化选举空间。这使得由村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传统等内生性的乡土秩序对村级选举影响逐渐式微。其二,乡村关系发生变化。访谈中,一些负责H村选举的工作人员往往会说出“根据文件要求”“根据会议精神”等官方话语用以解释选举的程序性、合理性与正当性。同时,村民代表、小组长等村庄公众人物会遵循行政化的科层逻辑,在“角色”“行为”“身份”等方面过于行政化,使得原本具有的乡土性身份被政治化的身份取代。可以发现,行政权力的下沉使得乡村关系从“指导-被指导”的关系异化为“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行政下沉与自治空间挤压的结构性矛盾,寻找合理的乡村治理结构,进而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成为一项难题。
村级选举不仅是为本村选出满意的“当家人”,更是对当地村民权利、参政等民主价值理念的训练和培植。村民的民主意识体现在对选举程序的认知与恪守以及对选举结果的认可与肯定。就理论层面而言,高质量的选举结果依赖于完备的选举程序,选举程序与选举结果的有机统一、协调共洽,是建构完善的村级选举机制的必要条件。而在实践层面上,受传统选举文化的影响,轻程序重结果的选举观念在村级选举的政治实践中仍留下深深的烙印。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方面,选民对选举权利认知的不全面,可能产生“狭隘”的民主观。在H村选举中,一些村民认为“参与投票便完成了选举”,却忽略了选举程序中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对选民而言,关注选举的结果比关注程序更重要。这种“选举即投票”“结果优先”的传统思维,使得选民侧重对选举结果的重视,削弱了村民的选举意识和自治意识。殊不知,只有选举过程的公开公正以及选举程序的正当有序,才能使得选举结果的合理合法。另一方面,在选举程序中,由于对各个环节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不同,可能产生选举程序分化的现象。受选择偏好影响,L乡党委政府选择性关注一些与选举结果密切的环节,如确定候选人、正式投票等;反之,在一些环节和流程上采用简单化做法,如简化选民登记办法、默许无资格村民参加投票等。这样,选举程序各个环节缺乏健康的运转,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明显的差异,进而使得选举过程逐渐失去真正“程序”的成分。
就理论层面而言,在村庄这个稀缺资源的小规模权力场中,村级权力因较高的政治地位、较大的利益关联而具有高价值性;而村庄中血缘、地缘、业缘等复杂的乡土性因素加剧了村庄社会关系的圈层化,这使得村级选举呈现较强的竞争性,如在选举中出现争执、纠纷和冲突的现象。在实践层面上,H村的选举结果呈现“高票当选,低票落选”的现象,具有明显的竞争弱化特征。究其原因,村庄社会生活化秩序赋予了村级选举“竞争”的意涵,而国家基础性权力赋予村级选举“弱化”的意涵,这种竞争的弱化性特征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深度表达的结果。不过,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在场”保障村级选举正当性和弱化选举主体对抗性的同时,也会增加有些选民对选举的政治冷漠感。其一,国家基础性权力在村级选举中的积极在场,使得部分选民产生怀疑和并增加主观建构,一些村民认为当选者是县、乡政府已经安排甚至内定好的,落选者只是扮演“陪跑”的角色;同时由于选举结果未能符合少数选民意愿,他们甚至愤慨地说出“玩假的”的话语。其二,国家基础性权力强势嵌入村庄,使得村级选举具服从性特征。部分选民的主体自愿选择被外部的客观环境驱动,他们的选举参与动力呈现边际递减的状态,表现出“消极参与”“被动参与”的行为,如“随大流”“走过场”“演闹剧”等,这使得他们在村级选举的规则制度框架下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冷漠”。
英国学者王斯福指出,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与自下而上的传统力量共同塑造中国的传统村落。[17]同样,在现代化国家进程中,乡村治理效能亦依赖于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相互影响和有机形塑。国家基础性权力在乡村的运用和渗透,易将碎片化和分散化的社会单位吸纳整合至国家治理体系中,以实现多元社会主体对国家基础性权力的认可与同意。正是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逻辑,村级选举中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与村庄内生性要素得以有机融合。笔者试图通过“上”(国家基础性权力)与“下”(村庄生活化秩序)两个视角来研究村级选举的实践样态。借助“权力-生活”二维分析框架试图深入描述自上而下的权力作用优势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基础作用,进而解离出权力化选举和生活化选举的两种形态。从选举实践看,一方面,两种解离形态相互影响、相互共存,共同构成完整的选举程序和理想的选举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与社会存在差异的逻辑起点,二者在行为方式的选择、价值取向的归宿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于是产生了结构性的矛盾。故此,由国家基础性权力与村庄生活化秩序共同作用下的村级选举,衍生的结构性张力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第一,明确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边界。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村级选举,是通过合理范围内的国家基础性权力运作、村庄社会自治的良性运行以及二者的相互协调与合作来实现的。而在H村的选举实践中,一方面,国家基础性权力对村庄政治生活秩序的过度干预,易产生高投票率、高参与度的被动型民主;另一方面,在当下的乡-村关系、党-村关系中,村委会日益变成乡(镇)的派出机构,村庄社会自主性不足,村民自治空间受到挤压。村级选举凸显为国家基础性权力下的服从式机制,容易产生乡村主体间权力边界的模糊性。为此,需明确各主体间权力的边界。其一,应明晰乡(镇)党委政府的权力边界。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视角下,乡(镇)党委政府的权力边界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嵌入村庄社会公共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界限,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和公众权利的边界,在本质上体现为国家基础性权力与村庄生活化秩序的辩证关系。进一步而言,在村级选举实践中,乡(镇)党委政府在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上要体现权力边界性的逻辑。一方面,应明确政务和村务的界限,妥善处理好公与公、公与私、权与责的关系,既清楚自己“能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需知道“必须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另一方面,应提高履职过程(选举)的规范性,通过绘制在选举中行使权力的规范流程,使得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宽度得以清晰界定,实现在村级选举中对政府权力的恰当配置。其二,明确村庄多元主体的选举权力边界。一方面,在具有乡土性的生活化选举样态下,应根据村庄自身内在选举需求和实际选举情况,尊重村庄选举的自我设计、自我选择和自我控制,如选举制度的乡土化、选举程序的生活化等;另一方面,应清楚村两委、村干部的选举权力边界,应明晰村委会与村党组织的选举权力边界,应明确村民选举权力实现和选举权利保障的边界。
第二,塑造村民选举的主体性。村民是村庄家园的主人,亦是村级选举的主力军。村民选举的主体性是指村民在村级选举中在满足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选举实践中自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其一,基于村民的理性需求,应采取相应的选举激励措施,如给予误工补贴、劳务费用等。同时,基于情感上的“家乡情结”,强化村民在选举中的主体角色,理解自身的角色定位与内在优势,解决“我为什么参加选举”的问题。其二,提高村民选举的组织化程度。村民选举的组织化是指村民在村级选举中以村社共同体为依托,增强主动参与村庄选举的内驱力,实现村级选举集体力量的传递效应。村民选举的组织化程度越高,选举的“合力”效应就越强,村民选举的主体性意识也越高。应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参政意识强的农民、具有选举文化的新乡贤、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族长者等群体,利用他们乡土性的关系网络,使脱嵌于村民选举的村民再度嵌入国家化的村级选举之中。其三,提高村民选举的综合素质。经过民主文化洗礼的农民不再是政治权力的“局外人”,而是葆有自身利益需求、价值追求和政治诉求的“局内人”。因此,村民综合素质的提升是重中之重。应从制度机制和宣传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村民选举的基础教育体系,以增强村民对选举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行动能力。如在实践中通过开展选举宣讲活动、强化选举宣传力度等方式,弥补村民对选举认知的短板。
第三,增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将国家意志贯彻至乡村社会,具有自主性的乡村社会并不会因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嵌入失去其强大的自主运行和整合能力。笔者认为,在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具有“强国家-强社会”的特征。一个理性的、法治的和民主的强社会,需要依托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强国家对其进行规划性、指导性的变革。因此,国家与社会不是遵从国家指导或自治生长的单一逻辑,而是依赖双方良性合作的互动逻辑。执政党和政府在农村社会的合理“在场”,使得国家意志在农村社会的有效表达,进而赢得村庄场域多元主体的认可与支持。从村级选举实践来看,要保证村庄场域多元主体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显著标志,而且是村庄多元主体争取和满足自身利益的表达渠道。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政策等制度文本,保证农民、村庄精英等多元主体有序、有效地参与到村级选举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执政党和政府与村庄多元主体常规化的政治沟通,如组织农会、扩大农民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等,促使其消除村庄选举的心理“冷漠感”。
从中国村民自治发展的历程来看,村民自治虽然自发产生,但却被纳入国家政治民主建设的范畴中,这为解释国家与社会关系动态关联提供了历史依据。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村级选举的“国家在场”不仅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生动实践,而且是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需要。本文所运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视角并不意味着国家基础性权力在村庄的无限延伸,而是国家有质量地嵌入和介入。这种行为体现在两点:一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介入是有选择和有限度的,即国家基础性权力在村级选举失去效力或有失偏颇时,需要积极引导和有效协助;二是国家基础性权力介入的所有内容必须基于村级选举的乡土性逻辑而展开,服务于村级选举的有效运转。总之,国家基础性权力与村级选举的生活化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的有机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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