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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合作:新时代乡村治理方式的三维审视——基于“主体—信息—利益关系”的分析框架

时间:2024-04-24

□ 任群委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北京 100089]

引 言

***总书记强调:“要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大胆探索,及时对基层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进行总结和提炼。”[1]治理的基本要素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和治理方式。[2]治理方式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的硬抓手。面对如何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大时代课题,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制度作为一种相对静态化的规则体系,其有效运行依赖于与之相匹配的相对动态化治理方式。历史实践表明,脱胎于乡村社会的村民自治制度,以村委会为治理载体和组织形式,借助群策群力的合作式治理方式,在乡村治理场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伴随着部分地区乡村治理行政化以及村民原子化问题的加剧,乡村各治理主体间的日常联系日益减少,情感纽带逐渐断裂,各治理主体存在逐利化倾向,导致不同治理主体间以及乡村治理过程充满着张力,多样化的治理方式取代了合作式治理方式,村民自治出现“悬浮”现象,村民自治制度存在逐渐偏离制度设计初衷的风险。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探索影响乡村治理方式的核心因素,剖析实现乡村治理走向合作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就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显得尤为迫切。

一、研究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研究回顾:乡村治理方式的影响因素

近些年,学界围绕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不同的维度和侧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也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对治理方式有关研究成果的梳理发现,现有研究成果主要从治理主体、治理信息、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三个维度对治理方式进行了探讨。

第一,治理主体与治理方式间的内在联系。在具体治理方式选择方面,对于治理主体、治理利益、治理客体的认知差异均能得出截然不同的治理方式。[3]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主体的改变是治理方式变革的重要动力,但治理效能的提升却以治理主体与治理方式之间的配套性为前提。[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村社合一’阶段、‘政社合一’阶段、‘乡政村治’阶段、‘三治结合’阶段。”[5]期间随着治理主体的变化,治理方式也在变迁。[6]第二,治理信息与治理方式间的内在联系。治理信息与治理方式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信息公开是治理主体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基础,[7]是解决治理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强化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行为激励,左右着治理主体对于治理方式的选择。[8]此外,治理信息的公开程度和数量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变革着治理方式。[9]第三,治理利益与治理方式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马克思从物质利益、经济利益出发,根据生产关系的核心——所有制形式,将人类社会分为五种社会形态,五种社会形态是由不同的所有制所决定的。所有制决定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决定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11]此外,乡村各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要求选择的治理方式能够有效地化解这种差异性所带来的各类张力,[12]并以紧密的利益联结为抓手,提升乡村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内驱动力。[13]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认为治理主体、治理信息和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影响治理方式的三个主要因素,这为本文进一步探究乡村治理方式提供了基础。但现有研究成果对于治理方式的解读维度相对单一,且停留在阐释对治理方式的影响层面,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与治理方式类型之间的关系缺乏全面性、系统性研究,这正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为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主体—信息—利益关系”的分析框架,尝试从治理主体、治理信息、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三个层面对治理方式进行类型学分析。

(二)乡村治理方式的分析框架:“主体—信息—利益关系”

现有研究成果表明,治理主体、治理信息、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影响着治理方式的形成和选择。为了实现对治理方式类型学的分析,本文首先对这三个影响因素与治理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阐释,接着对三个影响因素进行类型划分,为后续探究治理方式的影响因素同治理方式类型之间的关系提供基础。

⒈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形成的载体。治理主体是治理方式形成的载体,从我国治理实践来看,治理主体一般被划分为一元治理主体和多元治理主体两种类型,就目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现状而言,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村干部和广大村民两大群体。基于此,若只有村干部或者村民一方参与的治理可以视为一元治理主体,由村干部和村民或者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可以称为多元治理主体。由于村民在乡村社会常兼具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双重属性,因此,乡村治理主体大多属于多元治理主体类型。

⒉治理信息:治理方式形成的基础。治理信息公开既是对村民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乡村治理主体进行合理预期并进行理性参与的前提,所以治理信息可以被视为治理方式形成的基础。但就乡村社会中村干部和村民两大治理主体而言,其拥有的治理信息存在着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在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大背景下,村干部已经被纳入了垂直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类治理信息沿着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传递给村干部,赋予了村干部在获取信息方面的渠道优势,使得村干部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常优于村民。本文从乡村治理信息是否完全公开的角度把乡村治理信息类型分为信息公开和信息隐藏两大类。

⒊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治理方式形成与运行的动力。在理性算计逻辑下治理主体大多遵循利益实现的原则来审视治理行动,各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治理主体间的相互行为,从而成为治理方式形成和运行的动力。就村干部和村民两大主体而言,新时代村干部行政化现象明显超越了“角色—行为”的领域,进入到“身份”层面,被吸纳到行政体制中,[14]所以村干部兼有乡镇政府的代理人、村民的代言人以及个体村民等多重身份属性。但乡镇政府掌握着对村干部考核、职位变动、资源分配等权力,使得村干部的乡镇政府“代理人”角色优先于村民代言人的角色,加之部分村干部的逐利化倾向,导致村干部同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常呈现出利益相容和利益相悖两种类型。

二、治理方式的类型与案例综合分析

(一)治理方式的类型与内涵

通过对豫东A村长期参与式观察,本文把A村的治理方式归纳为抗争式治理、合作式治理、放任式治理、博弈式治理四种类型,并结合对治理过程的观察,把四类治理方式的内涵界定如下:抗争式治理是指村干部或村民只有一方具有参与治理意愿,且不愿意参与治理一方对另一方治理行动进行阻挠的治理形式;合作式治理是指村干部和村民皆具有参与治理意愿,对于治理行动极易达成治理共识,并积极开展共同治理的治理形式;放任式治理是指村民和村干部缺乏共同开展治理意愿,选择独自开展治理行动的治理形式;博弈式治理是指村干部和村民具有共同开展治理的意愿,但治理共识常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艰难谈判或者拉锯式协商才能达成,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展共同治理的治理形式。

(二)典型案例描述

⒈抗争式治理:乡村环境卫生整治。2020年5月,A村所在镇为了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决定在全镇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该村支部书记接到任务后迅速召集村两委成员进行工作部署,通过村头大喇叭、微信群等宣传工具对相关整治要求进行宣传,动员村民要肩负起清理自家“门前、屋后、墙根”垃圾的责任,针对村里坑塘积存垃圾要遵循“谁堆放、谁清理”原则,号召村民参与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来。但由于墙根处用来做饭的柴草以及种植的各类蔬菜也被纳入清除范围,且坑塘里的垃圾来自多个家庭,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没有主动清理墙边的柴草、蔬菜以及村里坑塘长期积存的垃圾。在动员村民无果的情况下,村干部带着村里的环卫人员进行了强行清理,但这一行动遭到了村民激烈反抗,村民不断阻挠环卫人员的清理工作,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展并不顺利。

⒉合作式治理:村庄路面硬化。2021年2月,经过A村村干部和村民共同努力,A村争取到了一些道路硬化指标,可以满足村主干道尚未硬化路面的全部需求。尽管上级政府对路面硬化有专项资金,但并不是所有资金都由国家出,直通到户的硬化费用需要村委会和村民个人承担。为了实现村里路面全部硬化的目标,该村村干部按照“一事一议”议事程序,决定向每家摊派200元修路费用。之后,村干部把路面硬化的规划、预算金额、国家拨款金额、摊派每户的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广泛征集村民意见。经过几天宣传,绝大部分村民都同意这一方案,有些富裕的村民甚至出资2000元和1000元不等,在先进分子带领下资金很快筹集到位。接着,村干部积极动员广大村民参与到路面硬化工作中来,要求各家各户负责清理自家门前和墙边堆放的各类杂物,把自家门前墙边路面进行平整,路面硬化各项工作得到顺利推进。

⒊放任式治理:村内闲置土地使用权纠纷。2020年8月,A村郭姓和李姓两户人家因村庄内一块闲置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该块土地曾经长时间无人耕种,郭姓人家在该块土地先耕种了一部分之后,李姓人家也开始在这块土地上耕种,并且两家均宣称拥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从而引发了纠纷。纠纷发生后,该村村干部首先向村里村民了解相关情况,没有人能明确该块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谁,还有部分村民认为这是闲置的集体土地,不归属于个人。村干部得知使用权归属不明,且没有形成较大范围的共识,于是放弃了调解纠纷,最终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由郭姓和李姓两家协商解决。

⒋博弈式治理:乡村危房拆除。2019年12月,该镇要求各村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积极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由于A村靠近交通主干道,许多村民出于生活便捷考虑,在没有拆除原有房子情况下纷纷在主干道两旁盖起了新楼房,所以村里保存了较多长期无人居住的老房子,一些由于常年失修已经成为危房,加之城镇建设用地以及保护耕地红线目标需要等问题,这些房子的拆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村干部在接到任务后就开始安排挖机等机械进行逐户拆除,但在拆迁前村里就流传一个消息——国家对于村里平整出来的每亩土地奖励7万元,拆除一座老房子给村民补助2万元。但村干部却告知村民破危的房子没有赔偿款,只有质量好的房子才有,这个模糊的标准引起了村民怀疑以及巨大的心理落差,为了获取更多拆迁补偿,各家各户选择了与村干部进行谈判,形成了边谈判、边拆迁的博弈式治理方式。

(三)案例综合分析

基于“主体—信息—利益关系”的分析框架看,在体现抗争式治理方式的“乡村卫生环境整治”案例中,治理主体包括村干部和村民,属于多元治理主体,治理信息是完全公开的,但由于环境整治损害了村民眼前利益,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形成了相悖的利益关系,诱发了村民抵制村干部的强制整治行动;在体现合作式治理方式的“村庄路面硬化”案例中,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治理信息是公开的,路面硬化既是村干部的政绩,同时也方便了村民生活,所以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有着共容利益关系;在体现放任式治理方式的“村内闲置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中,治理主体只有村民,治理主体单一,至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也是众说纷纭,治理信息处于隐藏状态,就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而言,村干部介入很可能损害村里部分人的利益,甚至自己有可能落个“里外不是人”的结果,所以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利益是相悖的;在体现博弈式治理方式的“乡村危房拆除”案例中,治理主体是多元的,但房屋拆除是村干部的政绩,并为村民带来了一定补偿款,还可以增加村民耕地,拆除的物料也能为村民的新楼房建造提供建筑材料,所以两者之间利益关系是共容的。根据上述分析,把治理方式类型同治理主体、治理信息、治理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类型进行匹配,可以得到如下对应关系(见下表)。

豫东A村的治理方式类型

如上表所示,在不同类型的治理主体、治理信息、治理主体间利益关系组合下,乡村治理方式呈现出抗争式、合作式、放任式和博弈式四种类型。合作式治理方式既符合我国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要求,也有利于治理能力提升和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因此,新时代如何消除抗争式、放任式和博弈式治理方式,逐步优化合作式治理方式,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合作治理,成为了研究乡村治理的重要议题。

三、新时代乡村治理走向合作治理的问题剖析

(一)村民治理地位和话语权弱化,存在合作关系异化为依附关系的风险

治理主体体系是治理体系的子体系之一,亦是其它治理子体系构建和运行的载体。从乡村治理主体体系构成来看,代表村两委的村干部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力量,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治理资源分配权和治理规则制定权,引领并主导着乡村治理总体走向,属于治理主体体系的“强者”。相比较而言,在现代化和城镇化背景下,村民日益分散化、原子化、弱组织化,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不足、时间有限、意愿较低,治理过程中的逐利化倾向诱发非理性化治理行为,导致部分村干部对村民参与乡村治理产生一种排斥感,使村民的治理地位和治理话语权逐步弱化。在地位和话语权不均衡的治理格局下,存在治理主体间独立关系异化为依附关系的风险,导致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不足,容易诱发“中心—边缘”的乡村治理主体结构,这与合作式治理方式摒弃任何中心主义的要求相悖,[15]难以建立起地位平等、话语权对等的多元治理主体体系。

(二)治理信息公开透明度低,诱发治理主体间的不信任

治理信息公开度与透明度较低是诱发治理主体间不信任的首要原因。在治理信息公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但从现实情况表明村务公开制度并未得到很好地执行和落实,一些地方在村务信息公开方面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导致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这一问题背后常隐藏着各种灰色利益链,诱发乡村治理主体间不信任问题。如在上述危房拆除案例中,村干部始终没有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开,这不由得让村民怀疑其背后的行为动机。除了村干部在治理信息公开方面存在问题外,村民对于其掌握的治理信息也存在选择性公开问题,甚至在逐利倾向下捏造虚假信息。譬如一些村民在填写精准扶贫明白卡时,故意隐瞒自己真实收入信息,甚至填写虚假信息以期获得更多政策红利。在信息公开透明度低的情况下,私有信息分布分散将使得信息不对称状况加剧,诱发治理主体间的不信任,加剧村干部同村民之间的不信任关系,导致治理效率和治理效能降低,[16]侵蚀着合作治理的情感基础。

(三)治理主体间时常存在利益冲突,弱化了合作治理动力

“没有共同的利益,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17]乡土社会的变迁侵蚀着熟人社会的基础,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熟人社会逐步朝着半熟人社会嬗变,熟人社会衰落折射出民众间异质性生长,而这种异质性将外化为民众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及其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构建治理主体间共容利益关系,是统摄治理过程、消弭治理分歧、达成治理共识、整合治理力量的硬抓手。作为乡村治理的两大主要主体——村干部与村民,从理论逻辑看村干部作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和村民的代言人,其价值追求和工作导向都是为了村集体和村民谋幸福,两者间利益是共容的而非相悖的。但实践逻辑中出现了利益相悖与利益共容交织的局面,其原因在于部分治理主体无视村集体利益而选择“搭便车”的自私之举,是现存治理格局下产生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根源,亦是治理方式嬗变的根本推动力。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将阻碍合作治理达成共识,弱化合作治理动力。

(四)村干部公信力和权威式微,弱化了合作治理的组织基础

作为村民的主心骨,村干部在村民心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是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形成合作治理格局的基础。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村干部的收入来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以往的自下而上收取农民税费转变为自上而下的财政拨款,村干部与乡镇政府关系日益密切,俨然成为了乡镇政府的“乡村代理人”,诱发了乡村治理行政化现象。在这一现象作用下,村干部逐渐形成了“惟上”的工作面向,导致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关系日趋紧张,其在村民中间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不断弱化。[18]此外,一些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工作宗旨偏离、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以及逐利性行为等问题,影响了自己在村民心中的形象,割裂了同村民间的关系,弱化了自身公信力和权威。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的领头羊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其公信力和权威的式微将弱化其在乡村社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这对于夯实合作治理组织基础构成了一定挑战。

(五)单向度、单维度、覆盖面窄的约束机制,致使合作治理过程存在失序风险

有效的约束机制是规范治理主体行为、保障权利规范行使、维护治理秩序的重要手段。目前,乡村治理约束机制呈现出单向度、单维度、覆盖面窄等特征,对治理主体约束不足,合作治理过程中存在失序风险。首先,约束机制具有单向度特征。从约束有效性来看,对于村干部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于自上而下的乡镇政府,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干部自下而上的约束力比较有限。其次,约束机制具有单维度特征。即内在自我约束无力的情况下外在约束单兵突进,由于“当前的乡村社会不是一个‘长老统治’的,拥有‘礼治秩序’的社会,而是一个传统权威与规范缺失、现代权威与秩序尚未建立、多种规范和价值相互竞争与并存的社会”,[19]使得内在伦理道德以及村规民约约束乏力。再次,约束机制未实现治理主体全覆盖。当前,对于治理主体体系的约束重点放在了村干部这一群体上,对于村民、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约束不足,一些村民试图使用“耍赖”和“威胁”等“弱者武器”在治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合作治理过程存在失序风险。

四、新时代乡村治理走向合作治理的策略

(一)赋予村民众民主考核权,确保村民同村干部在合作治理中的平等地位

“权利启蒙论认为,在与国家的长期互动中,农民逐渐从基于传统伦理观念的‘义务本位’转向基于现代法律观念的‘权利本位’,学会了从现代法律中获取权利资源。”[20]在提升村民治理地位和治理话语权过程中,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制定保障权利有效行使的精细化、科学化制度规范,以权利的有效行使来增强村民的主人公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其合作治理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赋予村民、社会组织等乡村治理主体对村干部的考核权。考核权如同指挥棒和话语权,决定着被考核对象的努力方向。当前对于村干部的考核权大多集中在乡镇政府,村民以及其他治理主体对于村干部的考核权存在严重不足,导致村民对于村干部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力,这是部分村干部缺乏畏民敬民之心以及形成向上工作面向的根源。为此应赋予村民等乡村治理主体对村干部适当权重的考核权,强化对村干部的有效制约,提升前者在乡村治理场域的话语权和地位,在逐步实现治理主体地位平等、话语权相当的基础上增强治理主体合作治理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完善乡村治理主体体系。

(二)推进治理信息公开共享,培育治理主体间信任关系

治理信息公开共享是培育治理主体间信任的有效手段。一方面,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作了规范化规定,为乡村治理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制依据和硬约束。除了中央层面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外,2015年,河南省出台了《关于规范提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细则》,为公开乡村治理相关信息提供了法制支撑。因此,新时代村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村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综合利用传统和现代多样化信息公开渠道,对相关治理信息不打折扣地进行公开,并对群众疑惑进行及时答复,消除各治理主体间隔阂,培育治理主体间的信任,从而夯实治理主体间合作治理情感基础。另一方面,要推动信息公开向信息共享转变,健全乡村治理信息公开、回应、共享机制。新时代是一个全媒体时代,在这个信息传播去中心化时代,每个治理主体都掌握着一定治理信息资源,通过治理信息公开、回应和共享机制,打破各治理主体间信息壁垒,实现治理信息公开共享和治理信息的整合与利用,为提供合作治理效能提供信息支撑。

(三)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意识,弥合合作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利益冲突折射出乡村治理主体个体性和利己主义价值观的凸显及其责任意识、利他主义、集体主义等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意识的迷失。因此,治理主体间利益冲突同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意识迷失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而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意识则是弥合利益冲突的硬抓手。一方面,要深挖和弘扬优秀传统农耕文化。

***总书记强调:“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为此,需要深入挖掘农耕文化中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守望相助、邻里相帮、互助友爱等优秀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培育乡村社会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意识。另一方面,建设多样化的乡村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公共活动,培育村民的团队精神、契约精神、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为公共精神培养和共同体意识生成提供实践基础。

(四)重塑村干部公信力和权威,健全乡村协商共治机制

村干部公信力和权威的重塑需要贯穿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它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继承和发展。”[21]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村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乡村治理始末,要始终心中有民、言中亲民、行中暖民,坦诚布公地同村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抽象理念转化为村干部“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的实际行动。村干部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提升党性修养、理论素养和治理本领,做一名新时代讲忠诚、敢担当、真务实、善作为的好干部,以感觉得到、看得见的治理成效来赢取民心,借以重塑村干部形象、公信力和权威。在重塑村干部公信力和权威的基础上,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主体体系中的领导者,要摒弃以往命令、强制等管理方式,把“民主和有效”的价值追求融入治理实践中,[22]加强与乡村其它治理主体的协商共治,建立健全乡村协商共治机制,利用合作式治理方式来提升治理效能。

(五)构建双向度、多维度、全覆盖约束机制,维护乡村治理秩序

有效的约束机制是良好治理秩序的保障,新时代乡村治理约束机制的完善要坚持以双向度、多维度、全覆盖作为目标。首先,构建双向度治理约束机制。在坚持和完善乡镇政府对于村干部自上而下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村民等治理主体对于村干部自下而上的约束机制,以架起监督和问责之间的桥梁为手段,以可预期的惩罚为长鸣警钟,切实落实前者对于后者的监督权。其次,构建多维度治理约束机制。法律和道德如同约束机制的“鸟之两翼”,只有协同推进、共向发力,才能使外在的法律硬约束同内在的道德软约束相得益彰。因此,在坚持完善法律约束机制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民众参与、民主制定、民众遵守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治理约束机制软实力。再次,要实现对治理主体和治理过程约束的全覆盖。通过逐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把所有治理主体与治理过程纳入监督和约束的范围内,对于那些规则破坏者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补齐约束短板、堵住约束漏洞,构建双向度、多维度、全覆盖约束机制,维护乡村治理秩序。但合作式治理方式仍旧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的应用和普及,将对乡村治理带来革命性变革,如何利用数字技术优化合作式治理将成为未来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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