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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发展路径选择

时间:2024-04-24

朱牧 李春华

摘 要: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及我国“三农”问题最为紧密的一项特殊知识产权,其自身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承载着具有巨大财富价值的无形财产。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改善当前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激发农民的生产热情,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进而更有效地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的保护模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困境,导致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并不理想。因此,应反思当前的保护模式,突破保护瓶颈,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事业推向更高的平台。

关 键 词: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6-0108-06

收稿日期:2016-03-20

作者简介:朱牧(1992—),男,安徽安庆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李春华(1964—),女,山东莱西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教授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物产丰富,自然条件多样,加上世代相传下来的劳动工艺和技术,发展创造了一系列辉煌的农业文明,形成了大量享誉世界的特色优质农产品,在这些产品中有许多都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特性。这些地理标志产品一方面蕴含的是我国某个地区独特的地理和人文环境所造就的产品或服务特质,是一定区域内的农民长期生产实践的智慧结晶;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但因缺乏良好的法律规范,这些特色优质产品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直至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才在我国开始兴起,至此也才不过30年的发展历史。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如果要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进行界定,那么就要先对地理标志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因为地理标志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上位词。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的规定,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鉴于地理标志的概念包含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容,我国2008年2月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界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1]

地理标志农产品具有独特的地理、历史底蕴,包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着不可比拟的人文和产业双重价值。鉴于此,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既是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保护历史遗留遗产的现实要求。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对其进行研究,仅仅知道概念是远远不够的。地理标志有很多种,而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其独特的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类地理标志。

⒈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该地理标志是一个实实在在地理名称,可以是当前存在的地名(比如黄山毛峰),也可以是现在不存在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地名,还可以是自然地名,湖泊、山脉的名称等(比如西湖龙井),或是国家某个地区、地方、场所(包括省、市、县、乡镇、行政村甚至更小的场所)的名称。地理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过的地理名称,而不是实际没有存在过的凭空虚构出来地名。

⒉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性共有权利的一种。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品产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的人文历史因素而形成的,是一种属于产地所有生产者集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的共享性,是地理标志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因此,地理标志权是不得被其他个人、单位或组织独占和垄断的集体性权利。

⒊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地理标志不同于其他传统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应当是没有保护期限限制的,具有永久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生,必须具备特定的历史、地理和人文条件,所以只要这些地域的特有条件永久存在,只要其标示的产品永久存在,并且与该地域密切相关的特征、质量始终存在,那么地理标志就会永久存在,对其进行保护就有价值。[2]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立法及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现状

2002年,我国《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在2005年和2007年先后公布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批准注册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2008年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并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护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步较晚,目前也才属于起步阶段,和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之路还很漫长。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价值和重要性越来越大,受到了政府、企业和各方的关注,各个国家都纷纷建立起了自己的保护体系。欧盟国家由于拥有大量的地理标志和悠久的保护传统,采取的是最严格的模式来保护其地理标志,也就是通过实施专门法进行保护。英美等国因其本土地理标志较少且同名化产品涉及的经济利益较大,所以倾向于采用宽松的商标法保护模式。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步较晚,在法律传统和法律资源方面都有所欠缺,所以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保护模式的影响。作为贸易大国,在国际上常常与欧盟、英美等国家产生大量的经济往来,这其中就涉及到很多农产品地理标志问题。对此,我国质检部门效仿欧盟模式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合作,我国工商部门效仿美国模式,依据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然而在实践中,这种专门法和商标法共同保护的模式造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交叉管理的乱象。[3]这也说明,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情况

我国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的相关部门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农业部三个部门,所以也就形成了以这三个部门为首的三套管理体系。在实践中,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在一个部门进行申请和注册,也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三个部门进行注册。其中,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专用标志下的独立商标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承担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承担系统知识产权管理和协调工作申请的审批;国家农业部及其地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专家评审和对外公示工作。[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地理标志的发展和保护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截至2016年1月,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情况如下:一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合计2984件,其中山东、福建、湖北分别以425、272、249件位列前三,另外还包括了法国、美国、意大利等其他国家的注册数量。[5]而这些所有的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中,涉及农产品的数量超过90%。二是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以来,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总计1925个。2005年7月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的地理标志名录有1055个,其中92%以上都是农产品;2013年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国内)有170个;2014年获得保护的有355个;2015年至2016年2月1日,获得质检总局审查保护的有345个。[6]三是农业部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情况统计。2008年为120个,4批;2009年为209个,8批;2010为126个,5批;2011年为300个,5批;2012年为260个,5批;2013年为328个,3批;2014年为229个,6批;2015年为238个,6批。[7]可见,自2008年农业部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来,在农业部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共有1810件。

从以上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受到了相关部门的管理和保护,但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仍存在着制度和管理上的问题。

三、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

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以来,至今已有几千种产品获得了相关保护,其中农产品所占数量最多。保护地理标志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也为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层次较低,保护力度不足

当前,不论是我国质监总局还是工商总局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不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上都存在缺陷。工商总局在依据《商标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时关注点在于其的注册及使用,仅侧重于私权的保护,并且没有完善的检测技术,难以称得上完善和系统。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只是我国质检部门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侧重于监控原产地域产品的品质,但其保护力度同样不足,毕竟部门规章的效力较之于专门法还有待加强。[8]虽然农业部2008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方面正在逐完善,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工作格局也已初步形成,法规制度和体系队伍初步建立,但这也仅仅是一个起步,该《办法》也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保护力度和法律效力有限。这是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政出多门,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保护工作中涉及三个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地理标志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这三个部门同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管理保护,而三个部门之间都没有做好协调工作,难免会出现权限的冲突与管理的混乱。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经历了从单独的商标法保护,到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标记协同保护,再到商标法保护和地理标志专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和农业部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保护并存三个时期。[9]这种多种保护制度并存的情况会产生很多问题,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某一地理标志在两个部门下同时注册,使得该地理标志在已经获得了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保护的情况下又被另外的企业或组织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保护,导致同一地理标志上权力之间的冲突。同一个地理标志在商标保护制度下和地标产品保护制度下的名称不一样,这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两种制度保护下的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也不同。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若地理标志受商标法的保护则地理标志的权利属于该商标的注册人,且可以转让。然而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持有。这种权利归属上的不同,也给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过程中“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频现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某一地域内特有的自然地理条件加上该地区生产者历代传承的生产技艺所产生的产品,为该区域内所有生产者集体共享。所以,在该区域内增加生产者不会影响其他生产者对该地理标志的使用。可见,地理标志是一种典型的俱乐部产品。而俱乐部产品的非竞争性特征决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所以其品牌利益带有明显的区域共享特点。正因为区域内各生产者共用一个地理标志品牌,消费者便很难区分单个生产者的产品,一旦出现该区域内个别生产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在生产中制假掺假、以次充好、忽视质量,就可能会令整个品牌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其他生产者也会因此受到消极影响,最终酿成“公地悲剧”。[10]比如2003年的“金华火腿事件”。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代表着高贵的品质,具有很高的品牌价值,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所以在不当利益的驱动下,许多生产地域以外的不法商家为了赚取额外利润而以“搭便车”的方法假冒他人的地理标志。由于假冒仿冒品缺乏正规或严格的质量控制,所以其质量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正宗地理标志的声誉与收益,给原产地域内的企业和农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比如近几年的“兴化桂圆”事件。[11]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过程中中介组织作用发挥不佳

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中介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生产者组织的团体)发展还不是很成熟, 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相关人才的缺乏等内部问题,也包括没有完全理顺中介组织与各级政府部门关系、与农技推广部门关系等外部问题。在国家层面,也缺乏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对其进行规制。[12]所以中介组织自身的缺陷,作用发挥的不足都使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没有得到最好最科学的保护。

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及

发展路径的选择

(一)结合国情采取专门法保护模式,提高立法层次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悠久的历史,有着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地理标志产品。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自我国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以来,各部门已对全国67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其中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90%以上,保护产值15000亿元以上。这些产品都具有很好的市场潜力和价值,是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强项,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立法体系,加大力度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保护,给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出口以强力的法律支撑是目前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应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在条件成熟之时采取专门法的保护模式,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更加有效和科学的保护。

(二)理顺体制,构建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交叉混乱的现象,工商、质检和农业部门都可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管理,而且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三个部门的具体分工。三个管理部门并存的行政程序和保护模式,必然加大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成本,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另外,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保护标准、条件和权力属性方面存在着重叠甚至矛盾,容易引起管理的混乱。如果某一地理名称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同时又被质检或农业部门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就会导致该地理标志在没有商标许可的情况下而无法使用,也就无法获得收益。而如果许可该地理标志在地域内共享,又会造成该商标注册人丧失对其商标权利的享有。[13]在实践中,多重审查认证和交叉保护会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管理权的冲突和碰撞,易产生一系列难题,同时也给地理标志的申请和使用者带来困惑,使企业和行业协会无所适从,从而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保护中的混乱,最终制约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明确各部门的管理权及职责分工,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以达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惩罚力度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区域内的生产者不当使用而形成“公地悲剧”以及区域外不法商家不当竞争而造成“搭便车”现象。面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规范,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遏制这种现象的扩大和发展。首先,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该规范应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农产品的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加工技术、品质特征、生产环境、包装、标识标签等规定出具体的标准,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朝着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其次,明确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对应的法律责任。要改变现行的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加强事前监督,在源头上减少更多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加大惩罚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对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不合格地理标志农产品执行强制退出市场,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加快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曾有统计数据表明,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内生产者共同参与的行业组织在培养成员诚信意识和克服“搭便车”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方面,在组织内有利于培养和强化相互信任的意识,另一方面,行业组织通过协商制定出所有成员都接受和遵守的规章,以此约束组织内成员的违法行为,避免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行业整体利益的损失。[14]考虑到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尚不成熟,非政府组织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各级政府不仅要对此类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扶持,同时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便中介组织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政府与生产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承载着该区域内自然地理的精华和该地域人民智慧的结晶,其在打造特色农业、品牌农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迅速,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遭遇了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和保护力度不够等带来的监管体系混乱、“公地悲剧”频发、非政府组织保护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应结合当前我国实际,从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力度,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等方面入手,坚持多方协作、共同参与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之路,这也是突破当前发展困境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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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保护目录[EB/OL].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府网,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bh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登记公告公示[EB/OL].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agri.cn/ncpdlbz/g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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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敏.浅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01):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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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少东.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J].科技传播,2010,(07):51-52.

[12]南振兴,王艳翠.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57-62.

[13]沈益平.从TRIPS协议看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不足[A].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五)[C].2007.

[14]曾艳,陈通.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路径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8-12.

(责任编辑:徐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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