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邓和军 郑令晗
摘 要: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背景下,高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日趋紧迫。本文基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学生干部应用能力培养现状,分析了学生干部培养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总体目标存在的契合之处以及与其相背离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学生干部应用能力的对策,以利于更好地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
关 键 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学生干部;应用能力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037-06
收稿日期:2016-02-24
作者简介:邓和军(1976—),男,湖南新邵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教育;郑令晗(1991—),女,湖南衡阳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海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重点课题“海南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QJZ12500;2013年度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资助性项目“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jjg2013-02;2012年度海南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djy1211;受海南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项目资助。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底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其中特别强调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校法科学生干部由于思想政治觉悟较高,人际交往面较广,社会实践机会较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代表法科学生的高层次水平,因此,对其应用能力的培养是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学生干部
应用能力的培养目标
“组织社会学认为:学生干部的存在是组织教育学生的内在需求,是党和政府有意识地培养具有领导才能的学生、完善学生人格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传统。”[1]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见,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的学生干部应符合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这三条标准。
(一)坚定的法治信仰
“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德育是人之成人乃至成才的基本素养,也是学生干部立身之本。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的学生干部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储备力量,对其在德育方面的要求理应高于普通学生,这其中就包括法治信仰方面的要求。法治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律人赖以依托的精神信仰,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将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列在首位也足以体现其重要性。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法科学生干部毕业后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不仅要尊法、守法、用法,同时还肩负着弘扬法律精神、促进法治建设的神圣使命,因此,在进入高校接触法律伊始,法科学生干部就要树立法治信仰并随着专业知识的积累、社会阅历的增加而使其更加坚定。如果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后备力量的法科学生干部在学校没有树立崇尚法治的信仰,缺乏对法治的敬畏之心,那么在日后的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将熟知法条、运用法律视为谋生的器物,甚至出现利用法律、规避法律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了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初衷,而且也无益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
(二)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
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具备法律逻辑思辨能力是法科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学习的目标和动力,也是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关键。本科阶段的理论学习几乎涵盖了法律所有的基础科目,从无到有地为法科学生构建起了法律知识大厦。随着教学进度的推进,学生在日常的案例训练和写作锻炼中不断培养法律思维,积累法学基础知识,从而形成了相对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和较强的法律逻辑思辨能力。法科学生干部作为学生中的佼佼者,更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成为专业学习的排头兵。如:法学专业基础科目考试(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法等)的成绩名列前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7年起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拥有剖析现实案例的能力,能够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有独到见解。因此,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要发挥具有扎实专业功底的学生干部的榜样作用,以特别优秀的学生干部带动整个学生干部群体的进步,再以学生干部群体为核心带动广大同学投身到专业基础学习中来,以此提高法科学生的整体素质。
(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
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律的制定来源于社会现实,因而法律的运用也应服务于社会需求。正是由于法学学科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的特性,所以社会实践的平台对法科学生至关重要。目前,高校法学院系大多都设立了诸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普法与法学研究社、法治报刊社等学生自愿报名参与、自行组织活动、自主接洽案件、自发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团体,学生干部作为中坚力量活跃在其中。在应然层面,法科学生干部在这些团体活动中的收获要远远大于其他普通的团体活动,其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与当事人接洽的能力、与法院和检察院沟通协调的能力都得到了提高,这对于法科学生干部来说是最为实用和可贵的。在实然层面,诸多法律实践活动是法科学生干部提升能力的最佳途径。按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要求,这些实践活动不仅使法科学生干部积攒了相应的法律实践技能,具备了一定的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能力,能够运用交叉学科知识来处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而且也促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二、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学生干部
应用能力的培养现状
(一)学生干部应用能力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宗旨相契合
⒈学生干部责任感较强。“水不激不跃,人不激不奋。”从进校之初经自愿报名并被择优选为学生干部,荣誉感和使命感使得学生干部能够积极提高法律职业素养并担负起管理职责。面对一系列平淡而琐碎的工作,特别是当牺牲课余时间来完成学生组织内的任务致使自我学习和娱乐时间过少时,大部分学生干部都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排学习和工作时间。学生干部既要完成学习任务,又要做好学生组织交待的工作,这为其在日后工作中提高抗压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
⒉学生干部影响面较广。学生干部在学生中间具有标杆作用,在学校中“扮演学生榜样的角色,发挥着示范激励作用和凝聚带头作用”。[2]学生干部既备受同学们的关注,又要经受学生组织内部考核,因而对自己的要求应高于普通同学。作为学校树立的标杆,学生干部自身的优点在相对封闭的校园环境中能够迅速影响到普通同学。对于学生干部来说,专业成绩名列前茅的学生干部存在着保持学习成绩优异的压力,这种压力能够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学习;对于普通学生来说,看到比自己学习时间少的学生干部都能取得优异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他们下定决心努力学习,上进心强的学生还会愿意与学生干部一同探讨学习方法来进一步提高学习成绩。这种在专业知识学习上的良性竞争有利于夯实法学基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总体目标是要培养一批具有共同职业信仰的法律人才,如果这种职业信仰在学校阶段就已形成,必将为其日后进入法律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⒊学生干部实践能力较强。在各种实践活动中,学生干部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因而受益颇多。例如:在“12·4”普法周里策划举办了一系列法治活动,包括组织和参与法院庭审旁听、校园义务普法,设立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等模拟法律实践环境,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干部在实践中通过对真实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提高了法律文书写作能力、鉴别和运用证据能力以及查找和适用法条的能力。学生干部不仅在法律语言、法律思维、法律论证能力和解释能力等方面得到了锻炼,而且提高了法律职业素养。正是由于学生干部有实际接触并处理案件和深入了解法务工作流程的经历,使得法科学生干部毕业后在法律实务工作中所显现出来的具体分析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较之普通学生更为突出,在应聘各类要求有实践经历的工作岗位时更容易被应聘单位所接受。同时,与普通学生相比,法科学生干部更容易领悟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性质,其抗压受挫能力也更强。
(二)部分学生干部的角色定位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目标相背离
⒈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学生干部作为学生的服务者、代言人,应该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品行,具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但现实中却存在着相反的情况:从学生中选出来的学生干部往往是“终身制”,只要没有大的错误就会一直留任;少数学生干部自鸣于自己的干部身份,享受被同学关注的感觉,逐渐淡忘了服务意识,在评奖评优中以自己利益为出发点,毫不顾及身边同学的感受;在一些学生组织内部存在所谓“上下级”关系,对内强化“领导与被领导”的意识,对外争取“部门利益”,导致部分学生干部角色定位不清甚至出现了偏差。
⒉学生干部角色主次颠倒。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明确要求要培养综合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而在校学生提升自己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参与学生组织,成为学生干部。但对于仍处于不成熟阶段的学生干部而言,有时可能分辨不清自己现阶段的主次任务,误解了综合能力的真实含义。有的学生干部没有在学生工作和学习之间找到平衡点,误将学生工作作为大学的主要任务,因此将大量时间花费在学生工作上,甚至以逃课或者牺牲学习时间为代价来完成学生工作,导致专业课上不知所云,学期考试时有挂科现象,结果是不仅耽误了自己的学习,还在同学中产生了不好的影响。还有的学生干部认为耗费时间在学生工作上能够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专业成绩不好情有可原。其实,法科学生学习的目的在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夯实、掌握和运用,专业能力才是其今后的立身之本。如果学生干部不能打牢法律知识基础,不仅难以成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也会影响到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
⒊学生干部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正常轨道。加入学生组织成为学生干部,是希望借助学生组织平台来服务同学和提升能力,然而现实中偶尔会出现少部分学生干部偏离学生干部工作的正常轨道而为思政老师分担工作任务的情况。 例如:本应由思政老师完成的向校院领导汇报的文件材料成为学生干部的额外任务, 占用学生干部课余时间甚至上课时间为思政老师坐班处理各种事务,等等。 虽然这种现象是个别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生干部的成长和发展。
三、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学生干部
应用能力培养的对策
(一)以法治精神陶冶学生干部的品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简言之,法治精神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言行标准,也是法律人毕生追求的目标。法治精神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伴随着不断的学习领悟,才能在实践中逐渐内化为自己思想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落实到高校,法学教育除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等基本公民素质外,还要培养学生强烈的正义感和人文关怀的理念,对法科学生而言,应当有严格的道德自律,其人性应当达到一种更高的境界。[3]可见,要把法科学生干部培养成未来的卓越法律人才,用法治精神陶冶法科学生干部的品质是重中之重。
高校学生干部的品行修养主要体现在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上。身为独生子女,法科学生干部也是崇尚个性自由、强调个体权利的群体,参与学生工作时容易偏离服务宗旨。对此,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开展针对学生干部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培训活动,通过宣传优秀学生干部的事例来说明只有识大体、顾大局的学生干部才能深入学生之中,与同学们打成一片。服务意识是开展好学生工作的关键。学生组织设立的目的就是为学生服务,学生干部在本质上是同学们的服务者,只有心怀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才能真正开展好学生工作。因此,高校在选拔学生干部之初就应制定学生干部任职服务协议书,在其中标明任职期间的责任义务,即“要牢固树立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工作过程中防止为管理而管理、减少并避免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4]这样,随着社会实践机会的增多和法律知识的积累,才能使学生干部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逐渐升华为一种对法律事务处理的整体观念和乐于奉献的精神。同时,高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更多地宣传“权利”“民主”等观念,最大程度地引导学生干部加强对秩序、安全、平等、正义、公平等法治精神的学习,重点引导和强化学生干部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进而塑造大学生的法治精神。[5]
(二)以法律意识引导学生干部加强学习
法律意识是深入到法律人骨髓的意识,其包括法治意识、宪法和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竞争和契约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6]法科学生干部归根到底是学生,学生的本职是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是普通学生更是学生干部的终极目标。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法律意识需要不断积累、学习。在法学专业学习过程中,面对浩如烟海的法条和纷繁复杂的案例,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相比更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以培育法律意识。例如:法律意识是宪法的基本精神,贯穿于整部宪法中,如果学习宪法时将法律意识放在心中,势必能加深学生干部对宪法条文的理解;民法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围绕这一宗旨展开的,如果学生干部了解了民法的立法目的,学习合同法等民事法条时就能深刻领会其中的含义。法科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在法学专业方面学习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拥有相对较多的实践能力培养平台。对于他们来说,工作和学习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二者并不矛盾。因此,学生干部应充分借助这些培养平台,提升综合应用能力。例如: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专业特有的学生机构,学生干部自行组织并负责接洽符合条件的实务案件,在校院老师的指导下运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化解纠纷,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
(三)以法治思维优化对学生干部的考核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思维运用在高校学生干部培养机制中,就是要制定一整套合理、有序的管理机制并用这一机制去选拔、考核学生干部,营造学生干部对校院制度遵从、认同、信服的环境,最终在规章制度规范下促进学生干部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思维方式。为此,需要明确学生干部的责权范围,使每位学生干部知道自己应扮演怎样的角色,肩负怎样的责任义务,享有何种权利。同时,贯彻落实已经制定的管理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得不到执行的制度不仅形同虚设,还会带来负面效应。学校、学院及学生组织要由上而下层层推进,上行下效,统一标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可以考虑从三个层面对学生干部进行制度引导:⑴在担任学生干部之初即告知考核标准。⑵在对学生干部培训过程中反复强调综合考核的重要性。⑶树立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干部榜样,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干部进行单独谈话,帮助其积极改进,以促使所有学生干部均衡成长。此外,应从“德”“能”“才”三个方面综合考核学生干部是否具备法治思维。“德”,是指学生干部作风端正,具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参加学生工作不为谋一己之利,而是想同学所想、急同学所急。作为服务者,站在同学角度策划并开展学生活动,在评奖评优的机会面前,不因自己的学生干部身份而要求特殊对待,与普通同学进行公平有序的良性竞争。“能”,是指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能力。谦虚谨慎,脚踏实地地把事情处理好,戒骄戒躁,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团结其他学生干部共同完成工作任务。“才”,是指学生干部的专业学习成绩。将学生组织的工作考核与学生干部的专业学习成绩相挂钩,明确学习是学生的天职,没有合格学习成绩的学生干部不是合格的学生干部。
综上所述,学校应将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的综合考核列入法科学生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之中,以此提升法科学生干部的应用能力,提高法科学生干部队伍质量,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创造有利条件,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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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晓芸.以公众参与为视角培育大学生法治精神[J].思想教育研究,2009,(06):54.
[6]王钢.略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02):88.
(责任编辑: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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