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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电子图书版权保护初探

时间:2024-04-24

摘 要:互联网时代为电子图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同时也给电子图书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对电子图书的价值进行分析有利于为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提供支撑。本文分析了电子图书版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困境,并针对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象。

关 键 词:互联网时代;电子图书;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069-06

收稿日期:2016-03-20

作者简介:王莉莉(1978—),女,辽宁大连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为图书情报资料。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图书以方便、快捷的优势满足了人们网上阅读的需求,受到了广大读者的青睐。但与此同时,电子图书版权保护却面临着许多困境,电子图书侵权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应充分认识电子图书的价值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在理性分析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所面临困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以及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为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提供支持。

一、电子图书的价值

⒈电子图书的经济价值。“电子图书是指以磁性或者光学材料为载体,采用数字代码的方式,以数字化形式出版,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读者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读取、复制、传输的大众传媒。”[1]据《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统计,我国电子图书的收入情况为:2009年14亿元,2010年24.8亿元,2011年16.5亿元,2012年31亿元,2013年38亿元,2014年45亿元。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虽然电子图书的收入在2011年出现了波动,但总体上我国电子图书的收入呈上升趋势。

据普华永道全求数据统计,“书籍(含教育类书籍)出版、杂志出版和报纸出版在内的阅读物出版市场在过去的四年间呈现平稳态势,2014年为3646亿美元,与2010年3715亿美元相比小幅下降1.86%。而数字阅读出版物2014年规模为429亿美元,占阅读出版物总规模的11.77%,渗透率较2010年的4.07%相比显著上升。”“电子书市场规模由2010年的58亿美元上升至2014年的185亿美元,年均增速33.84%。”[2]以上数据表明,全球数字阅读出版物占阅读物的比重逐年增加,数字阅读物渗透率逐年提高,年均增速较快,我国在这一领域也不例外。在我国,随着电子图书阅读工具的增多,电子图书可在手机、电子图书阅读器、平板电脑等各种终端上实现阅读,这就使得我国电子图书的受众不断增加,电子图书也随之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

⒉电子图书的社会价值。电子图书的社会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网上阅读学习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学习与生活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电子图书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流通性而被人们广泛接受。一是电子图书储存信息量大、携带便捷。电子图书以数字化形式储存,与传统图书相比,存储介质简单,储存信息量大,携带方便,解决了人们携带传统书籍不便的问题。二是电子图书可复制、流通快。在现代生活中,有些经典书籍如果不再出版就会导致无法购买的困境,但将其数字化后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另外,与传统图书相比,电子图书仅需通过简单的点击、下载、复制、分享等方式就可以实现图书的共享,从而加快了图书的流通速度,扩大了图书的影响力。三是电子图书查阅方便,价格实惠,性价比高。在互联网时代,通过简单的关键字搜索就可以查阅到所需电子图书的相关信息,并且可以通过相关读者对电子图书的评价来对其进行取舍,以购买适合自己的电子图书,从而节省了传统购买方式所花费的人力和时间,而且与购买传统图书相比,电子图书的价格更加实惠。四是电子图书阅读工具不断更新,实现了“碎片化”“无纸化”阅读。一方面,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人们需要利用“碎片化”的时间满足对知识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手机、iPad等各种移动设备都是阅读电子图书的工具,这些工具将电子图书的数字化信息以文字或者图片的形式生动地展现在读者眼前,从而满足了读者随时阅读的需求。

⒊电子图书版权者的个人价值。“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完全人为拟制的无形财产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繁荣人类的科技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3]电子图书在帮助版权者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实现了其自身价值。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结晶,体现的是作者对某个问题独特的思考、领悟和研究能力,从而具有独创性。因此,电子图书作为一种载体,其具有财产属性,电子图书版权者通过电子图书的出版也实现了个人价值。

二、互联网时代电子图书版权

保护面临的困境

电子图书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电子图书版权保护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⒈侵权现象严重。在互联网时代,在版权侵权方面电子图书比传统图书更为严重。首先,在侵权形式上,与传统图书侵权形式相比,电子图书侵权途径多样。在传统传播条件下,对图书版权的侵权以复制、发行盗版图书为主要形式。而在互联网时代,对电子图书版权侵权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上传。即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将作品非法扫描上传至网站或网页上。2009年的谷歌“版权门”事件就是因谷歌网站在未得到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570名作者的17922部作品非法扫描并上传至网站。虽然谷歌宣称是为了向公众免费提供其数字图书馆馆内图书的使用权,但在未经作者或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二是下载。即将具有网络版权的电子图书擅自下载并非法传播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即从网站上下载作品只用于个人学习或者进行科学研究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合理使用范围,但若下载作品后进行非法传播或使用,用于商业目的的,则构成对电子图书版权的侵权。三是网络直接侵权。即擅自将电子图书转载到其他网站或网页。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对于传统纸质图书的转载、刊登规定了法定许可的范围: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在支付报酬后,可以刊登、转载作品。虽然该条款未对网络作品的转载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了说明,即在合理范围内、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刊登、转载为合法行为。所以,在网上随意转载、刊登,未注明出处、未支付报酬、超过合理使用范围时,则构成对版权人的侵权。其次,在侵权方式上,与传统图书侵权方式相比有所不同。一是在复制权的侵权方式上。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个人微博、博客等网络空间可以对相关作品进行分享,或者将相关作品的链接进行分享,都可以达到复制的效果。但对于将相关作品链接进行分享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从而导致无法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对版权人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计。二是在署名权的侵权方式上。在互联网时代,上传、转载作品时,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轻松地隐匿、更改版权人姓名或作品名称,从而造成对版权人署名权的侵权。三是在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方式上。因在网页上可以对作品进行任意截取、剪贴,从而增加了对作品完整性侵权的风险。四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方式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个人网络空间的建立,个人可以在网络空间随意地分享作品。因此,符合条件的访客可以随意地点击、浏览该网络空间,但个人网络空间的分享行为已经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了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等合理使用范围,若分享的作品未经过版权人的授权,则构成侵权。所以,因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侵害电子图书版权的方式也层出不穷,从而不利于电子图书版权的保护。再次,电子图书的侵权行为与传统图书的侵权行为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一是电子图书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绝大多数用户在互联网上都不使用真实信息,从而造成侵权行为发生后,认定侵权行为人十分困难的后果。二是电子图书的侵权行为具有无边界性。因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从而造成侵权主体和受害客体都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侵权主体通过互联网可以对世界任何角落的版权人作品进行侵害。三是电子图书的侵权后果严重。因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使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从而导致电子图书侵权后果严重且难以得到及时控制。

⒉版权归属不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版权人可授权的主体不断增多,由此产生了版权归属不清的问题。首先,大量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状态不明。据我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对国内580家出版社的调查,拥有数字版权的出版社比例为20%左右,其中最好的状况可能达到50%或者更高一些,但是有的出版集团所拥有的电子版权却只有10%左右。[4]大量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在出版合同中进行约定,电子书商若要将该图书进行数字化出版,则需要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这种一对一的授权模式阻碍了图书数字化的进程;反之,又会增加版权保护的难度。其次,使用者不能清晰了解图书版权的授权状态。与传统的图书可授权主体相比,电子图书可授权主体更加丰富。在传统的图书授权模式中,版权人可选择的授权主体范围较小;但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人的版权不仅可以授权给出版社,也可以授权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授权给电商、移动运营商等公共平台,甚至可以直接授权给读者。因可授权主体的丰富性,从而造成用户在使用电子图书的过程中难以分辨电子图书的版权归属,导致转载作品后,却不清楚应该向何人缴纳数字版权税。再次,授权现象混乱。2011年,因作家贾平凹将《古炉》电子图书授权网易上线,引起了《古炉》数字版权的纷争。原因在于:2008年人民出版社与贾平凹已签订了《古炉》的图书出版合同,人民出版社称出版合同中约定的《古炉》专有出版版权中就包括该作品的数字化制品及网络版的版权。贾平凹将作品授权给网易,存在着重复授权的嫌疑,之后人民出版社将网易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作者、出版社、电子服务商对电子图书版权的概念未能达成一致。《古炉》案只是我国电子图书授权混乱现象的一个缩影。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电子图书、重复授权、授权合同对信息网络出版权界定不清、授权渠道不畅等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电子图书版权归属不明的后果,另一方面也使得各利益主体之间版权纠纷不断。

⒊利益冲突加剧。版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利,一方面是建立在私人权利基础上的市场化导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要求其作品能够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互联网运营模式中,从电子图书的产生到实现其价值,一般需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版权者将独创性思维固定在文字载体上;第二步是版权者将其作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比如百度、当当网、亚马逊网等运营商为版权所有者提供平台,这些运营商充当着网络传播者的角色;第三步是用户通过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来获得该作品。在简单的运营模式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主体利益,若电子图书以纸质方式进行出版,还涉及出版商的利益。与传统的纸质图书出版模式相比,在互联网模式下,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的趋势将进一步扩大。首先,表现在版权者和用户之间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运用上。因我国未规定有效的反技术保护措施,这就使版权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出现了不平衡,版权者过度使用技术保护措施,造成用户可获得的信息范围缩小,从而使两者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其次,表现在运营商和版权者之间的矛盾上。如:2011年,50位作家发布了《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因百度用户非法上传非原创性作品而使版权者利益受到损害;亚马逊网采用的“批发运营模式”也使版权者的利益遭受损害,从而导致了亚马逊网和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互联网不能合理、公平分配利益的运营模式中,利益分配不平衡和版权保护不力,必定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电子图书的健康发展。

三、电子图书版权保护的对策

⒈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需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针对电子图书版权侵权现象严重而维权困难的现状,版权者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可以有效规避侵权行为,比如用户访问控制技术、信息加密技术、信息隐藏技术、防拷贝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对技术保护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我国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未能较好地协调版权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未规定版权者滥用技术保护措施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学者指出:“如果一项技术措施严重地限制了公众的合理使用,则应构成滥用技术措施”。[5]美国、欧盟等都制定了反技术规避规则,通过确定反技术规避行为和反设备规避的方式来限制版权人对作品的过度保护。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存在的技术保护措施滥用的情况,为平衡版权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对反技术规避措施进行明文规定。有学者提出:“我国至少有必要在立法上增加一条基本规定阐明技术措施不得影响合理使用”。[6]也就是说,若该行为是出于非商业性目的且仅在家庭朋友之间使用,则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不应该认定为侵权。另外,使用者若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避开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不应构成侵权,并且在法律中应规定此种情况下版权人应为个人使用作品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个人使用者也要为移除该技术保护措施而承担必要的费用并且保证避免不当使用版权作品。其次,修改“避风港原则”。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五百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涉及网页内容的制作时,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7]但在实践中,“避风港原则”面临被滥用的尴尬境地。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用户上传作品可获取大量的点击量进而获取利益,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对用户上传的作品疏于审核。而当版权人因用户非法上传版权作品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依据该规则进行免责。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获得利益,从而使该规则的合理性遭受质疑。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中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上传作品具有严格审核义务”的规定,从而确保上传版权作品的合法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效仿百度采用的“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加强对上传作品的审核。另有学者提出:“避风港原则”应进行修改,提倡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版权人共同维权。对此,法国的“三振出局”法案为我国完善“避风港原则”提供了新的思路。即侵权人在受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时,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将其用户上报至法院,通过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增加保护版权的义务来对版权加以保护。

⒉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版权者和电商之间的授权问题在于完善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版权者而言可以实现对版权的有效授权,并且可以利用组织力量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从而保障版权者的利益。对使用者而言,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支付费用会更加便捷,从而避免陷入版权纠纷。但由于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长期以版权人“自愿加入”为原则,并且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提起诉讼需要层层授权,在著作权管理体系查询结果的证明力上还存在争议,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未得到版权者的普遍认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音乐制品延伸版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即音乐制品在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使用权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该草案欲将音乐制品的版权全面实现集体管理,但却遭到了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抗议,这说明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电子图书版权管理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的模式,建立专门的电子图书版权集体组织,对电子图书的版权进行统一管理。针对我国目前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应该对著作权管理组织代理人的职责加以明确。确立著作权管理组织代理人在作品审查、管理及提起诉讼方面的地位。二是确保通过版权系统获得查询结果的证明力。在版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授权合同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法律应明文规定在版权查询系统中获得查询结果的证明力。三是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查范围。对版权人的作品进行有效鉴定,对版权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从而调动版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性。

⒊构建新型的运营模式。与传统销售图书的营利方式相比,电子运营商具有更多获取利益的途径。其不仅可以向读者收取购买电子图书的费用,还可以通过收取网络信息服务费或者在电子图书中插入广告等方式获得利益,与传统的运营模式相比,其获得的利益更大。与网络运营商相比,版权者获取的利益则很少。针对版权者只能得到很少利益的现状,有学者提出构建“移动版权生态链的运营模式”。[8]即在该模式下的内部参与者(包括内容所有者、运营商和版权监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利润进行分成。虽然该模式对分成的具体比例未进行细化说明,但笔者认为,该学者提出的运营模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人风险与利益并存的规律,不仅可以打破“按照版权协议一次性将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出版社依赖于该图书的销售情况自负盈亏”的局面,而且可以使版权者真正参与到电子图书的营销环节中来,根据销售情况获取自身的利益,从而避免因高额购买版权而存在的滞销风险。目前,国内电子图书营销主体之间正在尝试这种合作模式。“2010年4月,新华传媒、解放日报集团等与上海易狄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了全新的数字出版体系。”[9]“汉王科技、当当网等分别与出版社、作者采取了‘二八‘六四等利润分成模式”。[10]如此,一方面解决了内容创作者收益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扭转了运营商因高额购买版权却因盗版等因素而未能获得利益的局面;既保障了参与者的权利,也规避了购买版权者的商业风险,从而有利于打击盗版行为。为平衡版权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2010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中将搭建电子图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确立为电子图书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这一举措推动了传统出版单位、发行单位、数字化技术提供商依托各自的资源优势联合搭建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版权清晰、使用便捷、服务周到、利益兼顾的国家级电子图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的进程,既促进了各方合作,也满足了用户对电子图书的需求,有利于平衡版权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

总之,电子图书因互联网时代而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景象,但互联网时代也对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只有从法律到制度等各个方面加以完善,才能为电子图书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谭世强,高嵩.电子书版权现状考察及其保护策略[J].编辑之友,2011,(04).

[2]数字版权行业报告[EB/OL].http://mp.weixin.qq.com,2016-03-08.

[3][5]李蕻.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以网络环境下版权滥用为视角[J].经济与法制,2011,(02).

[4]张洪波.求解数字版权的授权之道[J].出版参考,2011,(03).

[6]郑重.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危害及其规制[J].知识产权,2014,(11).

[7]蔡婕.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失衡及其对策硏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8]王亮,刘阳,张丽.构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生态链[J].科技与出版,2015,(09).

[9]窦林卿.回望2010之数字出版[J].出版参考,2011,(01).

[10]汤更生,童杨武.基于版权保护的电子书发展策略浅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09).

(责任编辑:马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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