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浅论新形势下监所检察监督的实效提升
吕敏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425000
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全面深入,检察机关肩负着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责任和当代使命。监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组成部门,承担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履行监所检察监督的重要法律职责。因此,监所检察工作的完善和提升,既是现实的要求,也是发展的需要。面对新情况产生的新问题、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如何在发展过程中使监所检察监督实效提升,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监督职能已经成为监所检察工作中的新课题,亟待思考。
监所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监管机关执行刑罚、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收容劳动教养等执法工作,以及人民法院变更刑罚执行裁决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总称。其工作职责包括刑罚执行监督,看守所等监所机关管理活动监督、羁押期限监督、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打击在押人员又犯罪、刑事立案监督、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等工作,是集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反贪、渎侦、批捕、起诉、控申于一体的综合业务部门。在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监所检察工作在刑罚执行监督和被监管人人权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在各级监所检察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当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司法人员犯罪,其中包括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犯罪等违法犯罪形势还很严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其他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监所检察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诉讼环节多、诉讼时限计算复杂、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持有率低等原因,导致一旦出现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不愿配合调查。外地临时羁押的,办案单位为了节约办案成本不按时换押。在法律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工作手段的前题下,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难以认定和纠正。
(二)监督手段不到位。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一般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与监管单位计算机联接,虽然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的一种“联网”形式,但这仅限于一种静态监督,对于派驻检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及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的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
(三)监督程序不落实。《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
(四)检察人员素质不适应。检察人员自身素质短时间内不可能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
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业务部门,其行使监所检察监督权,包括监所检察部门自行侦查职务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行使的侦查权,其是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目的服务的,不属于行政权,属于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为此,监所检察部门通过依法行使各项检察权能以履行本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责,即监所检察监督职责。由此,决定了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任务、监督原则都不能偏离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不能偏离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
(一)法律规范与监督工作的不适应。从监所检察工作层面讲,监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仍不适应宪法、法律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标要求。从法律法规层面讲,法律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必须的监督原则、监督规则等监督规范的基本要素以及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程序规定严重缺失,尤其是缺乏相关实施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
(二)工作机制与监督工作的不统一。近年来,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和相关行为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远未形成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和合理完善的工作机制。在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中,工作范围和职责不清是造成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转变观念与监督工作的不配套。影响和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实效的因素一方面是监所检察监督资源的匮乏,另一方面则是监所检察监督观念的转变问题。资源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包括人员素质问题;监督手段、机制问题;以及硬件设施建设现代化等问题,但在执法环境确定的背景下,转变检察监督观念和意识更是至关重要。目前存在诸多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预防,重刑罚轻教化,重打击轻维权等执法观念偏差的问题。
(四)人员素质与监督工作的不对等。首先,监所检察的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在监督内容方面,其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监督对象上,不但包括各个监管场所,而且还包括对社会服刑人员负有考察责任的司法、公安机关的相关管教活动进行监督。其次,监所检察的职能具有综合性,监督业务纷繁复杂。与职能的综合性相比,监所检察监督的法律资源配置严重匮乏,严重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职责的履行。第三,监所检察监督具有艰巨性,其艰巨性不单纯决定于以上两个特点和生活艰苦等方面,最主要的还在于监督对象主体是司法人员和违法犯罪的被监管人。司法人员具有很强的反监督和侦查的能力;被监管人在人格方面具有多重性,一方面表现为狡诈和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又是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属于受保护的对象。第四,监所检察监督具有主动性。对监所检察监督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检察监督职责的履行和处理,必须积极应对,快速反应。监督工作的千头万绪和复杂性,决定了监所检察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业务功底和较强的监督能力。以上所反映出的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和监所检察实践存在着较大的反差,这其中虽有诸多原因,但监所检察人员素质有待迅速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监所检察人员要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新月异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
(二)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驻所检察室要积极探索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能绩管理、业务机制、执法监督为重点内容全方位、规范化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驻所检察各项制度,包括安全检察制度;换押制度;对监管、生产、教育活动检察制度等。二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证制度、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催办制度等,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三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努力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化。四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
(三)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突出抓好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加大办案力度,争取在查办大案要案和新型犯罪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再次,要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要在驻所检察室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四)完善相关立法,增强监督权威。要修改《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够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要从优化监所检察执法环境的角度,积极制定有关规定,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拥有相关法律文书,掌握监督依据,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五)落实检务保障,确保监督到位。首先,应将业务水平较高,政策观念强,有组织协调能力,讲究工作方法,有奉献精神、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为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特别是驻所检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增加投入,在驻所检察室配备专门的设备仪器,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进行实时、立体监控。
做好新形式下监所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为指导,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和监督对象工作规律的认识,把发展、完善、提升的要求落实到监所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加大监督机制完善力度和增强工作实效,促进和保障社会稳定,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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