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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价值判断、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时间:2024-05-07

摘 要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部门与产业部门联合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职业教育和产业部门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产教融合不仅丰富了产教关系内涵,尊重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思路,也为多元办学主体提供了合理依据。但受内外部支持体系欠缺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产教融合活动并没有产出预期价值成果,有必要构建和完善产教融合的内外部支持体系,引导参与主体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为产教融合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环境。

关键词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价值判断;现实困境;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25-0049-05

从教育部文件的提出到学术界的讨论和职业教育的实践,历时多年,已经印证了“产教融合”在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价值。但是,在实践验证过程中,产教关系并没有达到“融合”的理想程度,职业教育还不能真正适应产业、经济结构转型的需要。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厘清和解决,需要从“产教融合”的价值源头认真审视这一理想办学模式所需的各种要素,破解实践过程中受内外制约因素而产生的各种难题,不断创新产教融合机制和手段。

一、产教融合的价值判断

价值是标志主体与客体之间利害关系的一种哲学范畴,任何价值都是具体的,随着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1]。产教融合的价值问题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从根本上厘清产教融合的本质,才能明晰产教融合中的其他问题。

关于“产教融合”的价值,首先应理解“产教融合”的概念内涵。有研究者认为,“产教融合”中的“教”有两种理解,即一种是“教学”,另一种是“教育”。但理解为“教育”便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他较“产教结合”更具有时代特征,且反映出主体之间关系更加密切,相互融化为一体的关系[2],反映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互为因果的逻辑关系。另有研究者认为,和以前的产教关系相比,“产教融合”在事物之间联系的深度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即相关事物之间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促成了一种新的事物,“这一新事物不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可能不同于原有的任意事物,是他们质量的提升和改变。但新事物不管外界如何变化,都会与原有相关事物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都对所属环境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履行相应的义务,他们必须同进退、共荣辱”[3]。从以上对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内涵的相关阐述可以看出,“产教融合”不仅与外部经济环境具有密切的关系,也是职业教育内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不同于以往产教关系的价值。

(一)“产教融合” 提升了职业教育产教关系的内涵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学结合”“产学研结合”“产教融合”等都是对职业教育中不同产教关系的阐述,也是不同经济环境背景下的产物,并在产教关系中有着长久的生命力。其中,“工学结合”最早提出,是从微观层面提出的一种教育理念,它以职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就業竞争能力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运作平台,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处理微观层面学校的“学习”与企业的“工作”问题,即两者在时间的安排、课程体系的设置以及教学内容的组织等方面如何衔接,而对企业与学校的多方合作或高层次关系没有提出要求。“校企合作”是从中观层面提出的教育理念,其侧重于学校与企业的多方合作,对两者的合作提出了多方合作、互利共赢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处理的是企业和学校之间的问题,对于学校所处教育行业和企业所处的行业或产业部门并没有提出相关要求,缺乏宏观顶层设计,整体性和规划性不强。已有研究对“产学结合”“产学研结合”等概念开始的宏观层面的思考,主要是从产业发展需要的角度考虑如何将产业需求与学校教学或研究工作结合,还是缺乏全方位的视角,没有跳出中观理念的制约。“产教融合”则是采取了全方位的视角,立足产业和教育两大行业,从宏观层面提出了职业教育发展中需要处理的两大主体,即产业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两者关系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融合。其包含了产教关系的微观、中观和宏观问题,这种理想状态的实现不仅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中观的组织参与以及微观的实践操作。而且相对于“结合”“合作”而言,“融合”在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更加深入。“结合”“合作”都是体现主体之间以契约或其他条件为基础而发生的组织活动,是存在于组织之外在的关系,随基础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融合”则是主体之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密不可分,是发自主体组织内在需求的一种活动,是一种孕育着新事物产生的活动,在产教关系中有着从量到质的变化过程。因此,“产教融合”的提出是对职业教育产教关系内涵的提升。

(二)产教融合尊重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

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的作用中,尤其体现在社会发展中,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存在紧密的联系,且作用更直接和显性[4]。其中,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彼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职业教育为经济发展培养了各行各业所需要的人才,经济发展越来越离不开职业教育的支持,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对较高。但经济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的,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职业教育通过对大量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强大的经济功能。因此,处理好产教关系也是职业教育提高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产教融合”正是为满足此种需要而提出的,其核心在于处理好职业教育中产教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让产业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即在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人才活动中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让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真正实现人才培养活动促进产业发展。

(三)产教融合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思路

职业教育治理体系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中的重要内容,其是“由一整套关于职业教育治理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体制机制等组成的治理框架”[5]。而这一套体系的构成必然有相应的主线,才能实现体系的连贯性、完整性以及处理问题的针对性,提高治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达到善治的目标。而目前很多治理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在贯穿工作首尾的主线上没有达成一致,一般是以问题为导向,处理问题缺乏宏观视角,没有意识到产教关系的紧密和在职业教育中呈现形式的多样性,没有将产教关系提高到影响治理体系成效的高度。纵观职业教育中的产教关系问题,其随职业教育的产生而产生,也随职业教育的变革而变化,已经成为职业教育能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成就人们生存发展需要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处理好产教关系以及让产教关系达到理想程度也成为职业教育治理的重中之重。产教融合的提出符合职业教育治理目标的需要。以产教融合为主线,让相关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都以治理好产教关系为基础,开展相关的修订、重建和完善工作,使产教之间不断融合,才能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的国家价值、组织价值和个人价值。

(四)产教融合为多元办学主体提供了合理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的产教关系都处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微观和中观领域,且企业等参与者积极性不高一直是制约产教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之所以不能积极介入职业教育领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官方认可,“政府部门缺乏责任和责任担当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促进企业发挥办学主体作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6]。“政府、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不明确”[7],且“企业缺乏战略发展理念,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社会责任意识不够,合作关系大多靠感情维系”[8]。他们都愿意分享职业教育的成果,但对职业教育的责任则很少愿意主动承担。2014年,《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深化产教融合”的要求,也明确提出了“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的要求[9],企业、行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官方认可,无异于为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身份和地位提供了合理依据。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办学主体身份的确认,有利于提高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产教关系的深入发展。

二、产教融合的现实困境

产教融合虽然从理论上提升了产教关系的内涵,也遵循了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明确了企业、行业的办学主体地位,并为现代职业教育的治理提供了良好思路,但产教融合涉及到政府、教育部门、产业部门的多重关系,也涉及到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改革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多年的实践状况来看,产教融合仍然面临着外部支持环境不成熟、内部运作平台未建成、实施要素有欠缺等困境,影响到产教融合价值的实现。

(一)产教融合的内外部支持环境并不成熟

产教融合的内外部支持环境主要是指产业环境、教育环境和综合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结构失衡是本阶段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这不仅对产业环境的形成和稳定会产生影响,也会对产业内部结构、基本需求和社会服务能力等产生影响。由于自身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以及自身结构的趋合理性,决定了其自身发展需求乃各产业的优势需求,对于外部需求的支持和满足无法上升为主体行为。因此,对于职业教育需要产业给予的支持无法给予及时回应。教育环境中也存在结构不断调整的问题,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共识。尤其在高等教育中,文凭本位、学位本位意识在人们思想中还占主体地位,政府对普通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也远远大于职业教育。因此,在整个教育环境中,职业教育是二流甚至三流的教育类型,没到无法选择的地步,极少有人会主动选择职业教育。政府雖也极力提倡职业教育,但支持力度远没有达到职业教育发展所需要的水平。鉴于产业环境和教育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必然影响到产教融合的综合环境,即教育与产业的协调性并不足以支持产教融合的形成。有研究者对产教结构协调性进行了研究,提出高等教育结构与产业结构协同处于勉强协调阶段,属于追随型的协同模式,且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与产业结构协同性地区差异性大,呈现区域非均衡的特点,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协同性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且这种差距并没有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得到改善[10]。还有研究提出,产业结构失衡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教育发展的支持,教育发展每增长1%,产业结构优化就提升0.041%[11]。反之,教育的发展也需要产业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职业教育,离开了产业的支持,职业教育的功能就不可能实现。目前,由于政府在某些工作中的缺位或执行不到位,造成我国产业和教育形成的综合环境在指导思想的统一性、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资源的整合力度等方面都没有达到产教融合发展的需求。在职业教育中,产教关系还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二)产教融合的运作平台没有真正建成

产教融合的运作平台主要指为促进产教融合而组建的有针对性组织机构。比较典型的运作平台有职教集团和职教基地等。从目前对于职教集团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出,此平台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聚合度不高、成员不清楚自身应有的利益关系、“集而不团”的问题比较普遍[12]。有研究者认为,由于利益相关者制度的缺失,导致诸多职教集团陷入了实质性运作难以有效开展的困境[13]。另外,职教集团自身经营意识和能力不强、集团成员利益纽带脆弱、集团的设计功能缺乏等问题,也是职教集团面临的重要挑战[14]。职教基地建设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打破职业教育参与主体的空间限制,整合多方办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此项工作开展多年,但建设工作进展缓慢,主要存在整体规划定位模糊、特色创新力度不足、多重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15]。在现有运行基地,内部成员也没有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各自为政、共享项目少、合作层次较低等现象多有存在[16]。所有这些都表明真正能促进产教融合的运作平台并没有建成。

(三)产教融合的实施要素欠缺

产教融合的实施要素主要是指产教融合组织中实质参与者、组织管理模式、内部运行机制以及组织运行的质量监测评价体系等。在现有产教融合工作中,参与主体身份地位并不是很明确,尤其是产业部门作为职业教育参与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明确支持。在相关的文件制度中,也只是鼓励产业部门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提出要明确产业部门中行业、企业的主体地位,但没有相关的下位文件制度,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与办学的行为与活动。我国行业、企业办学在现有制度环境中已经被边缘化,现有院校遭遇到了身份困境,处于尴尬地位[17]。由于主体身份地位的不明确,在产教融合组织中,相关管理架构不完善,缺乏整合协调的机构,产教融合的顶层管理效率不高[18]。产教融合组织中企业的被动参与必然影响运行机制的构建。在绝大部分产教融合组织中,产教关系的浅层合作,与其运行机制不健全或者欠缺有着必然联系[19]。至于产教融合组织的监测与运行成效,是目前产教融合实践中比较欠缺的环节,缺乏相应的组织结构对产教融合工作进行基于事实的监控,也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组织运行结果开展评价。很多结论的得出都是基于现象的分析,对于问题诊断与改进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有限,不利于产教融合组织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产教融合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价值的实现,不仅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也是产业健康发展,有效服务社会的需要。鉴于目前产教融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影响或阻碍了其价值的实现,有必要选取以下路径,提高价值实现率。

(一)构建有效的产教融合外部支持体系

政府是产教融合工作中的重要外部支持主体,政府在产教融合工作中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支持体系,以有效促成产教融合价值的实现。有研究者认为,政府主导作用不足、监控和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产教工作的开展[20]。因此,政府充分發挥主导和监控作用是支持体系的重要内容。

首先,政府必须确立自身作为主导者和监控者的身份。我国的教育管理传统是以政府办教育为主,因此,政府在推进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传统的管理模式中政府具有办学者、投资者、管理者和评价者等多重身份,多重身份的存在虽在一定阶段有效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职业教育中产教融合发展的进程。为此,政府在职业教育中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并对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政策制定、执行中的问题,以便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

其次,政府应构建以主导和监控为主要内容的支持体系。政府的主导体系也就是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即政府根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价值实现的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宏观上完善现有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所有参与者的身份、地位和责任,以满足产教双方融合发展的需要。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应该以产教融合的顶层设计为出发点,出台专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并配套以相关的职业教育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及其相关法律等,且各政策和法律之间相互衔接、互为支撑,以在法律和政策层面达到资源统筹、综合协调、共享人才红利的效果。根据以往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经验,完善监控体系是政策、法律制度预期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产教融合工作中同样如此。监控体系的构建应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为重要着力点,制定监控管理制度,采取全程监控措施,完善监控手段,确立成效评价标准,并建立有效的反馈渠道,以便及时将监控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改进工作。

(二)完善产教融合的内部支持体系

产教融合的内部支持体系主要是指以产业、行业、企业以及教育部门为支持主体而组成的系统,这是产教融合推进及其价值实现的重要支持体系。完善产教融合内部支持体系的关键点在于激发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首先,构建主体身份得以实现的平台。现有的产教融合平台主要是职教集团和职教基地,这两个平台主要为促进校企合作而建立,在设计之初就缺乏对产教融合内容及其功能的思考。且在其运行过程中,校企合作的功能也没有充分实现,产教融合功能的介入相对就有一定的难度。为此,平台的构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重新构建和平台重组。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以产教融合功能的实现为出发点,以产教融合价值的实现为落脚点。其中,需明确落实产业、行业、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部门作为支持平台的主体地位,给予他们在平台中的主人翁身份,让他们获得组织归属感,激发其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

其次,构建产教融合平台的良好运行机制。任何平台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良好的协调功能,即具有能调动、整合和充分利用内部资源的有效运行机制。作为产教融合平台,良好运行机制的构建需从四方面入手。一是清晰界定各方主体的职责边界,让主体明确自己在此平台中的责、权、利,使其行动具有方向性和目的性。二是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渠道,让内外部信息及时、准确在主体之间传达,并能在最短时间得出有利于平台运转的应对和解决问题方案。三是制定适合平台运转的管理制度,所有参与者的行动都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做到行动有章可循。四是制定科学且切实可行的监控和评价模式,让平台的运行具有全过程的监控系统,使运行成效的结论有据可循,为平台的完善提供可靠依据。

(三)健全产教融合主体的自身发展支持体系

产教融合主体自身的完善程度是产教融合组织健全与否的基础,随着产教融合的不断发展,参与主体的资格确认必将成为此组织不可或缺的一项活动。目前、校企合作平台中出现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缺乏对参与主体资格的确认,让一些自身发展还严重不足的组织进入了产教融合大家庭,其结果必然会影响产教融合工作的推动。因此,无论是产业部门还是教育部门,都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产教融合价值的实现,参与主体必须以全新的发展理念,完善自身,为加入产教融合组织提供条件,也为推进产教融合工作打好基础。

首先,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行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转型,开展供给侧改革,不断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行业品牌创建能力、技术人才吸引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国家技术技能的积累做出贡献,为加入产教融合组织奠定强大的基础,也为确立自身在产教融合工作中的话语权提供坚强后盾。

其次,教育部门应在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指导下,以产教融合为契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并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做好内部诊断与改进工作,清除现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阻碍,增强职业教育自身吸引力,为产教融合工作开展及其价值实现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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