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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

时间:2024-04-24

倪景旭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浅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

倪景旭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正逐步向现代企业体制转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企业活力不断增强。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需要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这种监督职能。但是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直接妨碍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难点问题,强化其监督职能,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定位和主要功能

(一)企业纪委的定位和职能

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监察部门的定位和职能

监察部门虽然也是国有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但是区别于监事会,是行政部门,在总经理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在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靠企业章程加以规定。其主要职能为参与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并贯彻执行;根据确定的审计或监察对象,编制审计或监察计划与方案,按时完成审计监察任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报告审计监察工作状况,提出完善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所进行的审计。

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部(室),行使纪检监察职能;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审计部,行使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有的企业由纪委书记分管纪委、监察、审计及对二级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为什么要在执行层面设立监察部门?这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的“模糊属性”和企业管理要求所决定的。一方面,国有资产缺乏天然的产权主体,必须通过层层委托代理授权经营者运营,经营者没有最原始的利益冲动,往往不能有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需要有这么一股外在力量加以监督督促,维护政令畅通、改善公司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包含控制职能,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整个管理要形成理念导入——组织推进——完善机制——考核评价——形成反馈的流程,实现良性循环,促使管理的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综合监督部门去督察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合理。而这项职能是财务、规划、人力等专业职能部门不能承担的。

二、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

当前,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主要有:

一是纪监人员兼职影响纪监工作全面推进。从笔者并不全面的情况了解看,一些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兼职问题普遍存在,这对纪监工作全面推进、深入开展有着一定影响。由于工作有主次之分,加之工作能力的差异,有的兼职人员因有其它事务缠身,对兼管工作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不一定面面俱到、完全履职,把所有工作做得十分完美、细致入微;因为是兼职,纪监工作也就成了附带工作、额外的任务,工作的认真度、责任心、工作质量等有可能存在打折的现象。

二是纪监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全面提高。由于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但现有的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从业者的理论功底、政治素养、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等跟不上新形势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三是纪监工作机制有待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所处地位的偏低,集中反映在国企内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及其负责人的职级高低上。在企业中,纪委、监察室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一套机构。企业纪委侧重于对党纪的维护,既受本单位党委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而行政监察室更侧重于对国家法律、企业政纪的维护,它却只接受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即是“单重领导”。并且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调配及其职级上,一般都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这样就决定了他们与其他职能部门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和地位的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上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不足以形成权威和威慑,他们不可能也难以做到始终都能参与企业的决策。

四是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现行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从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个本质特征和需要去考虑,却有些类似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只强调执法执纪职能,并将这一职能同经济审计、合同审查等重要职能分离开来,设置成单一专职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这样的设置形式不尽合理,没有真正体现出“量需而行”,既导致其执法执纪缺乏技术基础,不能很好地运用必需的如查阅各种帐目、合同、档案等手段,工作势必会受到干扰影响,职责和功能难以发挥。这有悖于这个机构设置的初衷。

五是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及其权限作出界定,实际工作中它只能是参照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关权限执行,并不明确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种权限。他们执法执纪的手段不多,措施不够有力,不足以具备独立依法行使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量纪定性、追究责任的能力。

三、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

在国企改革中要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升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强化双重领导体制,即从党内和行政法规上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企业党委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且以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纪委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明确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为企业党委副书记,主要职责是抓纪检监察工作。并规定企业纪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必须出(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行政会议,参与研究企业的重要问题。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级应不低于、甚至略高于企业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级。

(二)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一是相关监督机构合署。将国企内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纪委、监察室与审计室、法律顾问室等部门并为一体,成为新的纪检监察组织。实行相关机构合署办公,达到精简机构、减少扯皮、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提高监督效率的效果。二是调整机构的员额编制。根据新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其配备人员。他们既可兼职,也可以是专职。三是设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各基层单位及其党支部成员中选派、指定兼职纪检监察员。这样做可使上下之间疏通信息反馈渠道,形成监督检查网络。

(三)赋予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权限。从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章和参照《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除具备起码应有的监督权限外,还必须明确具备如下权限:一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组织实施不力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和有权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防止

()()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直接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即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的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最高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的处分权。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可以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有效地维护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遏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即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一定限度内的罚款、没收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可以加强其权力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威慑,使检查监督更加有效地进行。

(四)健全法规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建设法制化。从以下几个制度建设入手(1)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有效地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因个人专权,权力失去控制而必然导致的腐败行为。(2)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将领导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依照《企业法》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的权力,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多发挥作用。(5)党风廉政责任制。它是廉政反腐领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责任、目标、监督、考核、追究”为一体,对责任人有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对企业党政“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五)是在改革创新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学习,勇于实践,与时俱进,奋发有为,改变那些已不适合时宜的观念,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和相关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到懂经济、法律、科技、管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探索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精干、工作高效、有为有位的路子,使纪检监察部门成为锻炼培养人才的学习型组织,加快培训和吸纳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畅通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进出和横向交流的渠道,实现年龄和知识结构的优化配置,为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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