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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模式的构建与运用——以厦门实践创新为例

时间:2024-05-08

□柯上风

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是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要求,依据相关评估指标,按照规范程序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学校)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评估。开展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对推动政府管好每一所学校,学校教好每一名学生,社会公正评价学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作为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教育督导评估成为中国式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要求教育督导机构每3 至5 年对所辖学校开展一次综合督导。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行政、主动履职,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抓手,督促学校规范办学,发展素质教育,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2020 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这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发展素质教育,更加注重学生爱国情怀、创新精神和健康人格培养。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改革作为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前教育领域的重大攻坚任务。

二、现实困境与挑战

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在厦门行之有年,但在评估主体、评估指标、结果应用和体系构建上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一)评价主体单一,队伍参差不齐

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及其他教育相关部门在督导信息互联互通、检查视导结果相互引用等方面合作较少。同时,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年龄普遍较大、精力有限。部分地方把督学作为相关干部从领导岗位到退休阶段的“过渡”安排,导致督学队伍结构单一、开展工作活力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督学自身的荣誉感、权威性也会因此受损[1]。教育督导主体单一,教育督导人员良莠不齐,致使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客观性和精准性较为有限。

(二)重统一轻个性,指标过于笼统

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指标更多强调同类学校评估标准的统一性,适应性和精准性尚待提升。一是千校一标,无法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学校、不同区域的学校、不同教育资源的学校的评估要求。二是增值性指标和个性化指标相对较少,督导评估要更加关注学校的主观努力、纵向进步和特色发展,才能更好地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实现以评促发展的目的。三是国家出台的督导评估文件、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学校管理标准更多的只是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评价重点,要进一步制定适合本地学校实际的评估细则和计分办法,才能更加精准地评价学校。

(三)重结果轻过程,应用机制不畅

现实中,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更多是以一次性的终结性评价作为综合督导评估的最终结果,且督导结果应用机制尚待完善。一是学校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只以3—5 年一次的终结性评价确定学校评估等级,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学校的发展全貌。二是现有过程性评价较难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经常性督导检查人员较少,学校差异甚大,督导内容宽泛,将督导结果进行高利害运用,争议性较大;“双减”工作等专项督查聚焦度较高,检查面较窄,并非所有学段、所有学校都查。三是综合督导评估结果未真正实现机制化运用。区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未见将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重要依据的具体机制。因此,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结果基本处于束之高阁的境地。

(四)评估体系不全,协同推进有限

通过开展学校综合督导评估,能更好地协同推进各级各类教育高质量发展,有效形成教育合力。目前,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对象主要是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评估体系尚待完善。一是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的对象目前仅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不含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中职学校校长。二是综合督导评估结果对民办学校人财物配备、办学资质、招生影响有限,民办学校对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视程度相对较弱。三是“双减”工作要求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但现实中,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普遍未对青少年宫和校外培训机构等社会教育机构开展综合督导评估。

针对上述挑战,厦门积极探索基于多元主体评价和自适应指标、结果应用导向、体系化的教育督导评估模式,简称为“MARS”(Multi-evaluators,多元的评估者;Adaptive indicators,自适应指标;Result application-oriented,结果应用导向;Systematic sequence,成体系的系列)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模式。通过科学评估,推动形成高质量教育体系,服务教育持续、健康、绿色发展。

三、模式设计与应用

“MARS”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模式内含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通过多主体、适切性、全过程、重应用、成体系的评估,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一)价值导向

价值导向对学校的发展起引导和制约的作用,帮助形成对学校整体发展价值体系的认同,坚持适合、有效、高质的价值导向,是推进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改革的创新。一是适合,适合学校个体化差异的督导才是好的督导。二是有效,教育督导要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上出实招,在服务发展上下实功,在质量提升上成实效。三是高质,要通过构建高质量的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体系,实施高质量的督导评估,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展现新担当、探索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二)评估目的

明确评估目的有利于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进。通过全面评估学校3—5 年的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学校发展的主要做法与成效,诊断学校发展的主要问题,引导学校完善治理体系,健全运行机制,提升办学实效,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社会正确评价学校提供依据,并推动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

(三)评估对象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一体化评估,更能有效推动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开展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专门学校、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宫、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的评估,引导校内外教育机构同向同行,推动家庭启蒙教育、学校奠基教育、社会拓展教育、教师教育形成合力。

(四)评估主体

坚持多元主体评价,组建以教育督导机构为主体,外加教育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教育专家等的教育督导评估共同体,全面、客观、高效地开展评估。在过程性评价中,要根据督查内容选定评估专家,即由专职督学带队,再加责任督学、教育专家、家长等。在终结性评价中,以总督学为组长,以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以专职督学为主体,并结合受评学校特点聘请部分教育专家参加。其中,部分评估项目引用组织部门、基础教育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的评价结果,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抽测学生艺术技能情况,参考投诉举报的核查情况,并开展教师、家长、学生网上问卷调查,引导其有序参与学校评价。多元主体评价,让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更客观、更科学、更精准。

(五)评估方法

选择科学高效的评估方法能保障评估的正确方向,坚持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利于实现全过程评价。过程性评价,以“1+X”模式实施,每年10 月份至少开展一次,可分阶段进行;评估方式以实地核查为主,外加问卷调查、社区访谈、投诉情况分析等;评估指标以基础性指标为主,聚焦规范办学,可结合增值性指标、约定性指标进行核查;结果应用以专项报告为主,外加下发整改通知、提请问责、结果引用等。在终结性评价中,学校要实施内部督评,即拟定计划、确定指标、组建团队、过程评价、年度终评、汇总报告、问题整改、结果应用等;区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开展对校督评,即拟定计划、明确指标、下发通知、组建团队、评前培训、网上初评、实地核查、呈审报告、下发通知、问题整改、结果应用等;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复核,即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进行复核评估,督促各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

(六)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把抽象的评估目标具体化,坚持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原则,构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教育专业支撑机构的自适应指标体系,使督导评估有据可依,便于操作。一是指标类别要齐全,包括基础性指标、增值性指标、约定性指标。基础性指标重在办学的基本条件,即办学方向、治理体系、运行机制、条件保障等;增值性指标重在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约定性指标,即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求与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协商确定的评估指标,旨在引导学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二是检查项目要精细,结合学段特点和学生发展需求设置检查项目、检查要点、检查方法、计分细则等。三是指标体系要完整,根据学校类别进行设计,分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专门学校、青少年宫、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等(见图1)。

图1 家校社协同育人指标体系

各类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均含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其中,过程性评价占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总分值的20%;终结性评价占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总分值的80%。

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总分值为1000 分,0—599 分,可认定为不合格;600—749 分,可认定为合格;750—899 分,可认定为良好;900 分及以上,可认定为优秀。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不合格:评估周期内,在校生年辍学率小学超过1%、初中超过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非重点班;违反规定集体补课;[2]发生重大校方安全责任事故或情节恶劣的学生欺凌事件;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情形。[3]

(七)结果应用

学校综合督导评估要重视结果应用,坚持“人财物制”协同,从而提升教育督导实效。一是实施报告公开制度,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15 日内向社会发布。二是实施报告抄报机制,本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三是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根据公办学校具体问题,给予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的处理,民办学校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四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综合督导评估等级良好以上的学校方可参与评优评先,要优先提升优秀等级学校的校长职级,其校长优先参与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要降低不合格等级的学校校长职级,且其校长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问题特别突出者给予免职。

“MARS”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模式,贴合学校最近发展区,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通过组织教育督导评估共同体,制定自适应指标,实施全过程评价和体系化评估,并强化督导结果应用,有效促进学校形成自组织管理模式,以中国式教育督导现代化助推中国教育现代化,保障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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