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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德育应培养敬畏自然之心

时间:2024-05-08

□林 丹

一、生态文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随着人类主体性力量的不断提升甚至过度张扬,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19世纪以来,人类开始极端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便是导致大自然对人类实施报复。也就是说,是人与自然界的错误关系,引发了许多灾难。事实已经证明,过度干预、失控开发大自然,定会不可避免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正如恩格斯在 《自然辩证法》 中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1]

不可忽视,全球日益变暖、臭氧层被破坏、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锐减、物种加速灭绝、有毒化学品污染……所有这些,都是目前人类不得不面对的严峻挑战。事实上,“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2]也就是说,人不仅源于自然界而且始终依赖自然界,在其本质上是从属于自然界的。所以,人类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开发改造自然时,必须要以促进人与自然界之间和谐相处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而不是以反自然行为最终导致自然界对人类实施报复。简言之,人类必须要以遵循自然为基本法则。目睹眼前发生的一切,有人认为,只要是发展,就必定存在代价,想要发展,生态危机在所难免。事实上,我们凭什么以“发展代价”之名理直气壮地造成更为严重的生态危机?进而言之,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应理性并正确地看待“发展代价”问题:一是应全面辩证,既看到代价的消极作用,也看到其积极作用;二是应批判审慎,既看到代价产生的必然性,也看到其人为主观性;三是应动态发展,既不陷入情感悲伤,也要看到通过努力后代价存在的暂时性。总之,以“发展代价”之名变本加厉地破坏生态,其实是妨碍美好生活的伪发展,是一种得不偿失、不合逻辑的错误做法。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 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16 日会议通过并发布 《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1992 年11 月,来自71 个国家的1700 多位科学家(其中包括104 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共同签署的题为 《世界科学家对人类的警告》 一文明确指出:“人类和自然界正在相互冲突。人类活动对环境和重要资源造成了严重且通常是不可恢复性的损害。如果不制止目前的许多破坏性的活动,那么未来的人类社会、动植物世界将处于极大的危险中”[3]。由此,“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成为全世界尤为突出的重要议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和合之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基础

从本质上说,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之境”与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理念的思想基础,“和合之境”是我国独创的哲学文化观念,是中国文化精髓和文化生命的完美体现,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和目的。毋庸置疑,中华文化的“本根”“灵魂”和“基因”是“和合”。它对中华民族的影响潜移默化且广泛深刻。“和合”不仅反映了中华民族独特的认知图式、思维习惯、人生态度、价值取向、心理品质和行为准则,而且深植于我国传统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乃至日常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中。“和合”拥有巨大的渗透力和生命力,且以传承方式对这些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进行不断再生。可以说,“和合”观念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已经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恰恰体现了“和合”文化的“和谐”意蕴。一般来说,和谐是事物之间一种有序协调的秩序,是事物生成与转化的本因和依据。从哲学上说,和谐反映了事物之间、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多样统一的关系范畴。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和谐表达了天人、人际、身心关系的相通、契合和统一状态。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美丽中国”的践行方向

应该看到,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条件下,人类文明发生了转型和升华。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和人类迄今为止最高文明形态,生态文明表达了人与自然关系文明状态的一种进阶。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改造自然、造福自身过程中为实现二者之间和谐关系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总目标,强调“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五位一体”布局中,特别强调“美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十四个坚持”,特别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以说是生态文明建设方向,也可以说是“美丽中国”的建设方向。

三、德育应培养人的敬畏自然之心

确立“敬畏自然”的观念基础,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早在远古时代,就有“敬畏自然”观念,而那时人类对自然怀有的敬畏之感,更多是由于其认知能力受限及周遭恶劣生存环境所致,即人们会本能地恐惧气候异常变化等令人费解的自然现象。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尤其是19 世纪工业革命后,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巨大矛盾甚至引发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探索和环保运动。此时,“敬畏自然”观念便已与远古时代大不相同。一定意义上,敬畏是一个颇具宗教色彩的哲学概念,但它与人们现实生活又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它的基本含义是敬重与畏惧,指人对某种伟大而神秘的力量所产生的那种崇敬和谦卑感。[4]“自然”概念最早出现于 《老子》一书,正如中国著名哲学史家张岱年先生指出的那样,老子不仅最先提出了“崇尚自然”学说,而且还以“自然”为核心概念倡导了不可刻意作为的人生哲学。所谓“敬畏自然”,是对自然的一种态度或情感,强调对自然要保有一份尊重、敬仰和畏惧。事实上,对天地间一切事物和现象的敬畏是人类面对自然所产生的最古老的一种情感。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敬畏自然”实质上也就是敬畏人类自己。这是因为,敬畏自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类自身的长远利益发展。进一步说,人类本身就是自然的一个构成部分,如若不敬畏自然,也就是不敬畏人类自己。

因此,德育应培养人的敬畏自然之心。敬畏之心本身有诸多价值,是人类不可缺失的精神支柱,是对人性的认真遵从与持守。敬畏之心不是一种外在行为规范,而是一种内在德性追求,是防止人性堕落的极其强烈的内在情感力量,能够引导人产生积极向上的超越倾向。基于此,培养人的敬畏自然之心,便是德育的应有之义。首先,培养人的敬畏自然之心是道德情感的主要内容。道德敬畏是道德意识产生的心理根源,因此,敬畏自然之心就像悬在人们头顶的道德“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人们不能越过雷池半步,去践踏自我敬畏之物。其次,道德敬畏增强了道德的权威性,进而强化了人的道德自律性,形成了人的道德良心和道德信念。以道德敬畏为前提,人们才能在道德修养中把对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与体验自身生存发展基本价值和终极意义紧密结合起来。最后,道德敬畏是道德行为的原始性内在动力。正是道德敬畏,为道德行为提供了原初动力,推动了人们去践行道德法则,并在道德行为实践中实现自身的高尚和完美。

基于此,德育应培养人哪些方面的敬畏自然之心呢?既然德育应培养人的敬畏自然之心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们有必要深入到中国传统文化中进一步挖掘,因为丰富的和谐思想确实融通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儒、释、道三家中。事实上,中国传统文化儒、释、道三家的和谐思想各有特点、各有偏重。一般而言,儒家主张中庸之道的和谐观,侧重“人际关系”的和谐;释家主张中道圆融的和谐观,侧重“身心关系”的和谐;道家主张天人一体的和谐观,侧重“天人关系”的和谐。诚然,儒、释、道三家的和谐思想各有侧重,但其共同之处在于三家具有“和而不同”的和谐精神。也恰因如此,儒、释、道三家共同完善了“敬畏自然”的对象和范畴。当前,“和谐共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哲学理念,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等诸多关系中建构起普遍的和谐共生与和谐发展理念,以开辟人类社会和谐发展新境界。具体来说,一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确立生态文明的天人和谐理念;二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确立协调发展的人际和谐理念;三是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中确立健全发展的身心和谐理念。诚如当代哲学家李泽厚先生认为的那样:“自然”包括作为生态环境的外在自然和作为生命情欲的内在自然两个范畴,只有人与外在自然的和谐相处和亲密关系得以确立、人自身的自然也取得了理性的渗透和积淀,成为对照辉映的两个崭新的感性系统,才是真正的“天人合一”。

因此,德育在培养人的敬畏自然之心过程中,应关注和聚焦到三方面。一是敬畏自我生命。这是“敬畏自然”理念在处理人与自我和谐关系上的体现,侧重“身心关系”的和谐。二是敬畏他人生命。这是“敬畏自然”理念在处理人与社会及他人和谐关系上的体现,侧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三是敬畏自然界。这是“敬畏自然”理念在处理人与自然界和谐关系上的体现,侧重“天人关系”的和谐。如此一来,自我自然生命的承受性、每一个自然生命的他在性与自然界的本原性便浑然一体。

唯有秉持“天人和谐(处理好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人际和谐(处理好人与社会、他人的和谐关系)—自我和谐(处理好人与自我的和谐关系)”三位一体的生态观念,才是全面的、完整的、正确的培养敬畏自然之心的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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