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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约密集型经济的概念、影响机制与政策环境

时间:2024-04-24

文/黄少卿 肖佳

【黄少卿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肖佳单位系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摘自《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2020年3月,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并就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五大要素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诸多具体措施。显然,这是中国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步骤。

何谓“现代化经济体系”?如何才能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实现经济增长动力的转换?本文试图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个表征——存在大量且密集的非人格化交易——出发,讨论法治在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中所起的核心作用。特别地,我们将着重讨论法治促进以合约关系为基础的非人格化交易的各种具体机制,由此提出可供参考的相关政策建议。

合约密集型经济:一个新概念

(一)信任机制是人类从事经济交易活动的前提

希克斯曾经说,“甚至最简单的交易都是一种合约”,即任何交易都存在合约能否被执行的问题。按照博弈论,如果交易者事前意识到合同承诺的不可信,则从一开始交易就无从发生,自然,交易产生的双方利益也就丧失掉了。格雷夫把这样一种潜在违约困境称为 “(人类)交易的基本难题”。从历史上看,在人类社会早期,交易行为多发生在家族、社区和共同生活空间中的熟人之间,因此,基于共同的文化和社会规范(即“道德”)所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声誉和惩罚机制,通常足以让交易双方自觉执行合同。因为,任何违约者都会受到熟人社会中其他成员的排斥而无法生存。所以,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似乎并不缺乏信任,人们跟邻居、朋友大体上交往会很好,甚至跟一个不认识的但拥有共同人际圈的人也会相处比较融洽,互相信任,不做有害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但是,传统社会存在一个信任方面的严重问题,那就是当交换关系一旦越过熟人,越过人们认为值得信赖的那些人际圈之后,当面对人格意义上完全陌生的交易对象时,人和人之间往往立刻信任荡然无存,从而易陷入争斗之中。因为那些传统上确保熟人之间信任关系的机制,在陌生人之间失效了。著名学者福山在《信任》一书中,特别谈到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国家,而日本和美国则属于高信任度国家。

这样一个判断是对还是不对呢?如果仅从熟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他的判断似乎并不准确。然而,一旦放到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来考量,则中国人之间的互相不信任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人类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人际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由此形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因此,现代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人们不得不离开熟人,脱离那些对自己发挥保护功能的人际圈,和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打交道。因此,信任问题就变得严重起来,所谓的信任危机或信用危机就成为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法治的功能与建立法治的困境

所谓法治机制,是指存在一个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它可以运用其掌握的强制力,针对所有社会个体,以事先确立的规则来确保交易各方之间达成的合约得以实施或纠纷得以解决。这样的第三方角色,通常由以国家暴力作为后盾的法院体系来承担。那么,在一个以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或交换为主的现代社会中,法治作为执行陌生人之间交换合约、确保陌生人可以相互信任的机制,如何才能被确立起来呢?

这里涉及“法治的需求”与“法治的供给”两个方面。就法治的需求而言,当人们意识到熟人可能也会“杀自己”(即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动)的时候,传统社会本来有效力的“多边声誉和惩罚机制”等社区机制反而就不再起作用。人们就会逐渐地产生对依靠第三方机构执法来建立信任秩序的普遍性需求。为什么在不少处于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传统国家,“杀熟”现象会持续存在?更根本的原因往往是法治的供给存在问题,即这些国家的政府作为唯一合法拥有暴力的机构,并不愿意向全社会普遍地提供公正独立高效的司法服务。法治的供给难题是如何被突破的?在不少现代国家,其突破内含在政治转型过程之中,既包括立法机构对王权(君权)的限制,也包括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总之,基于政治或经济条件,以强制性或诱导性方式让政府进行普遍的法治供给,这并不总是一个容易达到的状态。

(三)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的定义

那么,法治与现代化经济体系存在什么必然联系呢?这个问题首先关系到我们如何区分传统经济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大体上,两者之间存在以下一些显著差别:

(1)从市场的交易关系看,传统经济中发生的主要是人格化交易;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交易主要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易,这是一种全国化甚至全球化的、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经济(诺思,2008)。

(2)从市场进入权的取得上看,传统经济体系中,到底谁可以参与市场的生产交换活动?这不是一个权利概念,不是每个个体天然可以进入市场,而是由行政权力通过特许方式取得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体系也叫有限准入(limited access)制度;而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只要政府不明确禁止的领域,个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从事生产与交换。这是一种基于权利的自由进入(free access)制度。

(3)从经济发展驱动力上看,人们习惯于把基于资源追加型发展称之为粗放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把创新驱动看成现代经济发展模式。创新驱动的内核是更加常态化的技术创新,以及作为技术创新基础的科学研究的常态化。

从上述三个方面分析可见:有限分工对应着深度分工,市场的有限准入对应着市场的自由进入,资源追加性增长对应着科学技术创新常态化的集约增长。而从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一端来考察,其每一个方面都要求密集且持续的非人格化合约关系。因此,不妨把现代经济称为合约密集型经济。所谓合约密集型经济,就是基于陌生人之间高度专业化分工以及依靠密集的签约与履约活动才能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的现代经济。由于有效履行陌生人之间的合约需要依靠法治机制,因此合约密集型经济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没有法治就无法构建合约密集型经济,以此为基础的现代经济也就无法建立起来。

法治对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的影响机制

要理解法治对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的影响,我们首先要理解合约密集型经济的特征。

第一,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往往表现为深度化的分工与交易关系。这种深度化分工不是停留产业间分工层面,而是在整个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展开分工——一种高度细密化的分工。一个完整的产品生产过程涉及到非常多经济主体,他们要发生非常频繁且密集的交换关系才能完成产品的整个生产。为了充分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纳入分工体系的经济主体在空间分布上通常会非常分散而超出传统熟人圈,需要频繁依靠复杂的合约履行机制来完成这些交换。

第二,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往往具有跨地区、跨时期和跨专业特征。这种通常不是在熟人而是在陌生人之间展开的分工和交易,其过程必然要跨地区和跨时期。交易一方给对方承诺交换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是即时交付,而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兑现,对方的承诺同样如此。这种交易还涉及大量知识的交换,随着现代知识生产分工的细化,这种知识交换会涉及各种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知识,从而强化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双方采取道德风险行为的概率,也增加了双方借助法治来规范交换关系的需求。

第三,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交换的产品与服务大部分是非标准化的,非标准化又涉及专用性投资问题。非标准化意味着交换双方很难通过其他第三方去评判对方,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不对称导致的合约执行问题会更严重。尤其是,非标准化意味着一方要为对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缺乏这种投资,发挥不出专业知识分工的优势,交换活动的价值增值会非常有限。这种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合约的履行,需要依靠法治来落实。

第四,从结果上看,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具有高附加值、高效率特征。这种结果意义的高附加值和高效率特征,是与前面三个过程特征密切相关的。因为劳动分工与交换、专业化知识生产与创新、专用性资产投资等,都是提升经济活动增加值并最终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一个经济体如果能够发生大量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它必然会是一个高效率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

为什么建立法治对于发展以合约密集型经济活动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化经济体系至关重要?原因在于,前述分工与交换、专业化知识生产和专用性投资等活动,都离不开法治这一确保非人格化交易活动得以顺利实现的机制。换言之,如果说劳动密集型经济的比较优势需要建立在丰裕的劳动力资源基础之上,那么,合约密集型经济的比较优势则需要建立在充分的、高效的法治资源基础之上。本文将基于三项经验研究给出进一步的经验证据。

现代经济的分工越细致,一个完整价值链上所有生产活动涉及更多经济主体的参与,就越需要更多的合约来规范他们在分工中的权利和责任,因此,一个有效率的司法体系对于实现这样的分工就更有利。在以非人格化交易为主的现代经济活动中,作为正式合同实施机制的司法体系的质量是否会影响企业间分工活动?笔者经验分析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市场规模、产业结构、外贸等影响分工的因素后,地区司法质量每提升10%,该地区的企业间分工程度提高3.36%。并且,在能够更好地参与全球市场的沿海省份城市,司法质量提升对分工的促进效应更大。这说明法治对于改善企业间分工,促进合约密集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现代经济活动中往往包含大量服务交换。为了检验地区法治环境对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笔者利用地级市律师事务所数据和法院裁决文书信息,进行了一项经验分析,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城市化率、人力资本水平和政府规模等因素之后,地区司法质量每提升10%,服务业产值占比提高5.62%,就业占比提高3.46%。尤其是,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金融业存在更加显著的结果:地区司法质量每提升10%,该地区金融业产值占比将提高16.35%。这说明,无论是对于整个服务业的发展,还是对于在提高生产率方面有更重要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升法治水平都能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法治发挥的另一重要作用是促进创新。笔者的一项研究在引入地区司法质量的控制变量后发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并非所有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改革都能够提升一个地区的企业创新绩效,只有在高司法质量地区才存在企业创新绩效得到改进的证据。具体而言,高司法质量地区行政审批改革后,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会增长35.3%。换言之,受法治约束更强的地方政府才能真正转变审批职能。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需要发展合约密集型经济

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中,上海被定性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其发展目标是“努力建成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该规划还明确提出要“着力提升上海大都市综合经济实力、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贸易枢纽功能、航运高端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这些城市定性和功能定位也为《长江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所承袭。

这意味着,上海要建成面向全球配置生产要素和提供服务的国际大都市,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能不能够发展合约密集型经济。总体上看,上海未来要重点发展四类合约密集型经济,包括:高端服务业(金融+贸易+航运)、先进制造业(人工智能制造)、知识生产业(科学与技术的研发)和文化创意业(想象力+数据技术)。从产业分类而言,这四个方面大部分属于服务业范畴,或者需要依托于生产性服务业。

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监管和竞争政策、劳动合同关系、金融调控与安全、社会诚信、经贸流通与电子商务、企业破产等方面,各级立法部门亟须根据实践加快和完善立法,构建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建设,构筑法治体系的“基础设施”。这方面的重点任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有详细阐述。从发展合约密集型经济的角度看,核心就是要提高法院在审判中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三,改进和强化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解决纠纷,未来需要更多既熟悉法律,也熟悉知识产权、金融、贸易、财税、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等各类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也给全国各高校的法律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各高校法学院应该推出更多的复合型跨学科培养项目。

第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法治政府。下一步,应进一步深化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要求,对既有或拟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电子政务和数字政府的发展也为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技术手段。

第五,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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