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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法教育的变迁与展望

时间:2024-04-24

文/陈柏峰

政法教育的形成与特征

政法的称谓始自新中国成立前夕。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工作的范围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简称“公检法司安”。

政法机关是国家的专政机关,行使专政职能。专政就是为了维护人民民主政权,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专政机关的宗旨和任务是运用法律的武器,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犯罪分子进行专政,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政法机关是专政的工具,被表达为“刀把子”。“刀把子”的比喻,形象地揭示了政法机关的属性,就是打击敌对势力,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政法机关是“刀把子”,司法人员就是掌握“刀把子”的人,他们掌握、控制和使用着司法权。如果不落实党对政法部门的领导、监督,政法部门就会缺乏战斗力,党的方针政策就难以正确地贯彻执行,专政工具就不能确保掌握在人民手中,无产阶级政权就有被颠覆的可能。政法教育就是培养党和人民的“刀把子”,确保专政工具掌握在可靠的人手上。

政法干部的培养,最早是服务于政权建设需要而进行的短期政治培训,逐渐发展为政治与法律业务并重的短期培训。政法院系调整后,政法教育实行短期培训和长期正规教育结合,但都强调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培养并重。

当时的政法教育模式强调法学教育的政治性。政法机关是无产阶级的“刀把子”,政法工作干部就是掌握“刀把子”的人,政法教育就要培养“刀把子”,确保专政工具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政法工作具有政治性,这种政治性在根本上就是“阶级斗争”。20世纪50年代,法学教育的背景是,要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就必须加强政法工作;要加强政法工作,就必须培养胜任的政法工作干部。因此,政法教育具备鲜明的政治性特征。一是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使学生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党和政府的方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二是强调政治思想教育和组织教育,使学生具有坚定的工人阶级立场、忠心耿耿地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品质和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因此,“政法”虽然起源于政治法律的合称,其实质含义是“政治性的法律”,政法工作是强调政治性的法律工作,政法教育是强调政治性的法律教育。

法学专业化发展与政法教育变迁

改革开放后,全国出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移,法制建设相应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法学教育必然有相应的调整。1977年秋,恢复高考招生制度,到1983年全国有50余所法律院校先后恢复招生,全面开展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在法学课程设置上,明确政法院校不同于党校,中心任务是法律专业教学。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学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学科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法律人才培养逐渐转型。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在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办学中展开,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并举,大学本科教育得以巩固和发展,大专、中专层次的办学也稳步推进。在职政法干部的培训得到很大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专业在政法院校广泛开展。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各门课程的教材,各个政法院校也合作或单独编写不少教材。总之,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迅速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法律专业知识在教材和课程体系中的比例越来越高。

在20世纪80年代,虽然法学教育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态势明显而强劲,但法学教育的政治性仍然被强调。政治性要求政法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党的政法工作路线,因此需要教育政法干部后备人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思想路线。随着法学教育的变化,政法部门“刀把子”论逐渐被淡化,在法学教育中越来越少提及,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几乎淡出人们的视野。

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学教育朝着专业化方向突飞猛进,政治性及政法教育似乎日渐淡出。对法学教育的讨论,几乎都着眼于专业性的教育方案,以培养出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展开,法学教育逐渐定位于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而不局限于为政法机关培养干部。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预备法律人,为此,其重心是进行科学的职业训练,传授法律的基础理论、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到21世纪以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逐渐在政法院校开设,教材和课程中并不突出强调政法工作的政治性。

新政法教育的实践背景

新时代的治国理政实践,造就了强调政治性的大法治工作格局,构成了新政法教育发展的实践背景。新时代的治国理政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制度支撑,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为核心内容,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本质要求,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根本路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证。新时代的治国理政,在法治领域创造了一系列新实践。

(一)依规治党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快推进和统筹协调各位阶、各类型、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出台一大批党内法规,仅中央党内法规就制定和修订了200多部,党内法规总量数以千计。与此同时,党内自上而下建立起党内法规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专门工作队伍。全面设立负责党内法规制度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了完整的党内法规工作组织体系,党内法规规划、制定、解释、清理、备案审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同步建立,党内法规人才队伍建设显著强化,具体工作常态化推进。

(二)纪检监察实践。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纪检监察活动达到了历史新高度。目前,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双规”措施。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纪检监督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实现贯通。

(三)国家安全法治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维护国家安全实践中形成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它成为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武器和科学指南,开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总体国家安全观形成于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它揭示了国家安全的本质和内涵,引领国家安全实践,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源泉。

(四)社会治理法治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例,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需求发生许多变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都需要发展。因应这种需求,“枫桥经验”从以对敌斗争为中心的社会管制经验,发展到以维稳为中心的社会管理经验,再到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经验;由单纯的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上升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经验,进而成为平安中国建设的抓手;由单纯的群防群治色彩的经验,转型为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经验,实现历史性飞跃和创新。

(五)人权实践。我国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发展促人权,取得了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和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中国的人权实践,丰富了人权内涵,完善了人权保障的现实方案,创造了人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奇迹。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围绕人权问题频频向中国政府和人民发难,甚至支持危害中国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势力。

(六)涉外法治实践。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逆全球化风潮,全球治理遭遇困境,中国涉外法治受到冲击。美国屡屡滥用“长臂管辖”,围堵经济对手的国家、相关企业甚至个人。这种“丛林法则”和霸权主义,使国际秩序遭到破坏,使国际法遭到践踏。在涉外法治领域,最为核心的是知识产权法治问题。以美国政府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击科技竞争对手,破坏正常国际交流。

新政法教育的展望

新时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地展现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体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注重发展和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正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法律和法治工作的范围、任务、功能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治工作的政治性有了新的内涵。法学教育需要回应法治工作实践,众多领域的法学教育因此有了很强的政治性,从而与之前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有了很大差异,一种新政法教育呼之欲出。新政法教育的政治性,既体现在学科知识体系上,也体现在法治人才培养要求上。

(一)党内法规学。党内法规学聚焦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理论与实践,建立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制度逻辑基础上,凝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内在规律。党内法规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在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上的反映和升华。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的培养,一方面需要强化业务能力,使人才能够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党内法规规划、制定、解释、清理、备案审查、评估等具体工作;另一方面必然要求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素质贯穿培养过程,这必然为法学教育带来相当强的政治性。

(二)纪检监察学。为保障新时代国家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实现纪检监察人才培养的专业化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宪法架构下,国家权力构成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监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平行的国家权力。因此,监察法学可以作为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来设置。纪检监察学科比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它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知识体系,是党的纪律检查活动和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与法学教育深度交叉的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带有很强的政治性。

(三)国家安全学。国家安全学是从总体上研究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问题等方面的基本现象,揭示国家安全及其相关方面的本质和规律,探寻科学合理的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战略,最终服务于国家安全现实的综合性实用型交叉学科。在我国,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国家安全法治工作人才的培养,需要直接服务于这一目标,因此具有极强的政治性。

(四)社会治理法学。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经验值得进行理论总结,社会治理工作部门急需大量高素质法治人才,这些是社会治理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治理法学培养社会治理工作人才,这些人才需要对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通晓公共服务、纠纷调解、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多方面事务,懂社会、懂法治、懂科技、懂政策、懂政治。由于社会治理工作带有政策性、政治性,社会治理法学因此必然带有相当的政治性。

(五)人权法学。作为研究人权及其相关理论的一门学科,人权法学以国际、国内人权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为研究对象,观察、分析人权发展的历史轨迹与走向,揭示人权丰富而广泛的内容,研究国际法中的基本人权标准,阐释人权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关系。人权属于政治范畴,具有政治性。人权法学需要阐释和辨明这种政治现实,使法治人才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正确认识世界各国人权实践。

(六)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全球化背景和逆全球化潮流下,涉外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国际关系问题,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竞争,为知识产权法学建设带来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成为知识产权法学必须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既有高度的法律专业性,也有高度的政治性,由此形成知识产权法学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和政治性。

法学教育必然在上述领域表现出政治性,越来越催生一种新政法教育。新政法教育与职业化法学教育并行,扩张了法学教育的内涵与范围,它建立在大法治基础之上,使得法学教育不仅服务于市场化法律服务的需求,还服务于国家内部和外部的各种政治需求;不但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需求,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服务于国家政治和国际关系的需要,以加强海外利益保护,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因此,新政法教育,需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结合不同方面工作的政治性要求,有针对性地培养积极的政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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