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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

时间:2024-04-24

文/李忠夏

宪法范式因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有差异。正是在时代与国家的双重变奏中,在历史和现实的双重维度中,一国宪法的特色才得以形成和彰显。要准确把握中国宪法道路的独特之处及其对世界宪法的贡献,可从两个维度进行探究:从世界宪法发展演进的维度,考察宪法的范式变迁、功能转型及这些现象背后的社会机理;从近代中国宪法发展演进的维度,发掘中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传统,揭示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总结中国宪法在回应宪法功能转型方面的制度特色。

宪法的范式变迁、功能转型及其社会机理

以宪法功能为标准,宪法范式可分为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三类。这三类范式在不同时代解决的宪法问题不同,因新型社会问题的涌现实现着变迁。宪法范式变迁的内在驱动力是市民社会的内在分化,宪法范式变迁的外在表现是宪法的功能转型。

(一)宪法的范式变迁及功能转型

1.自由主义的宪法范式:国家与社会从同构到分立。在市民法治国的宪法观念下,宪法的功能在于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天赋人权,宪法中的社会契约面向并未得到彰显。市民社会的内部秩序通过私主体自治维系,宪法不干预市民社会,仅处理个体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宪法功能定位的背后,是市民社会价值同一化的预设。但是,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构筑起来的宪法,因过于放任个体自由而导致了社会的不公。这使其饱受批评,也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功能的进一步反思。

3.社会主义的宪法范式:国家、社会、个体的同质化。自由主义的宪法范式与福利国家的宪法范式同属资本主义的宪法范式,社会主义的宪法范式与这两者完全对立。社会主义的宪法范式是颠覆性的,其将私有财产视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并围绕消灭私有财产的目标建构整个国家制度。

在这一范式之下,宪法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家与社会不再呈现二元对立,而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要求个体参与到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建设和社会改造当中,以实现个体、社会、国家的一体化构造。国家需要借助宪法来调控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社会的全面干预,是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功能。

综上,近代以来宪法范式的变迁,主要体现在宪法对于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关系的处理模式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调控社会,宪法需要重塑国家、社会、个体的关系,宪法自身也需要探索并走出新的道路。

(二)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国家、社会、个体关系的立体化重塑

宪法介入社会内部的关键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复杂性的提升,市民社会内部出现了分化,而此种分化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内部的冲突。来自社会本身的威胁,只能由国家予以防范,因而需要将社会内部关系纳入宪法的调控范围。

市民社会的内在分化,表现为功能的多元化。整个社会分化出诸多承担特定功能的子系统,以实现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正是功能分化引发了功能冲突,进而产生出国家调控社会的需要。

现代社会宪法功能的转型可以归结为:(1)在国家层面,宪法作为政治系统的中心,须建立相应的政治调控机制;(2)在社会层面,宪法要保障社会各子系统能够根据自身符码自行运转,实现功能分化;(3)在个体层面,宪法要保障个体在其自身事务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自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功能转型

面对自由主义的社会危机和福利国家的发展瓶颈,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在西方社会迟迟未能建立。中国则基于自身独特的立宪道路,率先发展出了成功应对复杂社会挑战的宪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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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续“公”的观念:近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的由来

这一特色既含有1840年以后中国“变”的要素,也含有中国前近代传统中“不变”的要素,还包括受到中国传统取舍与改造的西方立宪价值。

中国自古就有公的观念,自16—17世纪以来,这种公的观念一反传统对私的观念的排斥,具有了容纳“万民之私”的意义。近代中国这种“公”的观念,蕴含了总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与现代性所蕴含的社会与个体的矛盾遥相呼应。正是以这种传统为底色,近代中国才开启了吸收、选择和借鉴西方文明的进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八二宪法”正式颁行前的这段期间,中国也经历了将个体之私纳入公的维度的过程。

(二)实现“公”的观念: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

西方的立宪观念传入中国后,经受了中国传统的洗礼和改造。改造的关键在于,使“万民之私”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公”的观念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于国家建构的需要,宪法的功能主要是确认革命成果、为新成立的政权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提供合法性基础。该时期的宪法主要服务于政治目标的实现,发挥的是确认性功能。

然而,这种社会全方位公有化的发展路径也遭遇到了现实困境。1978年以来的各项改革举措,试图从制度上寻求突破,以调整社会主义的发展路径。此种制度上的突破始自个体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分出,并在宪法层面得到结构性安顿。“个体经济”被引入“八二宪法”当中,引发了“八二宪法”自身的制度变迁,形成了公私二元的规范结构。个体利益的分出,不仅带来了制度上的一系列变化,如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也推动了宪法观念的变迁,如基本权利防范国家公权力的属性,逐渐被中国学界所认知和接纳。

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相应地,宪法的功能集中于建立“经济自主”的框架秩序和建立保障私领域的规范结构。然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衍生出了一系列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同时也带来了市场失灵和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社会公平问题。私主体之间产生的结构性不平等,最终影响的是经济系统自身的良性运行。这意味着,新时代的宪法功能,应从单纯确立经济自主的规范框架转型为积极调控社会,以实现社会平衡。

(三)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现代社会宪法功能的彰显

1.社会主义:功能分化与政治调控的双重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范结构的目标,是将万民之私的实现与公的观念融合到一起,本质上是要实现国家、社会、个体之间的平衡,这也是“社会平衡”理念的体现。

现时期,社会主义旨在消除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间的内在紧张关系,满足现代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其既要纠正改革以来的经济至上观念,也要超越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以解决阻碍多元化需求得以实现的各种社会问题。

在多元需求增长的同时,社会的多元化功能也需要得到实现。一个定向于自身“符码”且封闭运作的功能子系统,可以将所有人涵括在内,使得个体需求的实现有可能进入系统平台。多元化的需求使得功能分化和政治调控成为必要。功能分化解决的是功能实现问题,其要求每一个能够满足特定需求的社会子系统,都能实现相应的功能。多元功能实现的目标是建立起一种社会子系统自我运转的框架秩序。功能分化会带来全社会的碎片化、功能冲突、价值虚无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全社会功能越是分化,就越需要政治整合,以形成社会秩序。功能分化与政治调控的双重要求,正是国家、社会、个体三者关系获得立体化重塑的核心和关键。

2.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规范实现:国家、社会、个体的内在整合。在上述背景下,社会主义应理解为功能分化与政治调控的双重变奏。其中,功能分化是基础,政治调控为的是解决功能分化所衍生的社会问题。正是基于消弭社会问题的社会主义观念,才衍生出政治调控的必要性。

因社会维度的引入,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既适度分化、内在制约又相互依赖,具体体现在:(1)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建立并维系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功能分化反过来又可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2)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保障受到功能分化的内在限定,个体自由的展开(如经济自由)不能以危及系统功能分化为代价;(3)个体基本权利的实现和功能分化社会的维系,有赖于国家的保护和干预,这需要政治系统扩张自身的功能领域,但国家的干预又需受到功能分化和个体基本权利的双重制约。

宪法应当发挥三重功能:建构有决断能力的政治系统、维系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这三方面功能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

中国宪法功能转型的制度实现

中国宪法功能转型的实现,以批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这一市民社会的假设为关键。为满足当代社会主义的规范要求,中国宪法实现了对国家、社会和个体的整合,使这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此种建立在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基础上的宪法整合功能,主要通过政治系统的调控机制,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来实现。

(一)政治整合:以二元民主观为基础的国家权力配置

1.政治系统的内在调整。社会主义致力于实现“社会自由”,对此应从功能分化和政治整合两方面加以理解。政治整合聚焦于解决功能多元社会中的失序现象。政治调控功能的实现,主要借助于宪法。政治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内在调整:其一,加强自身的决断机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其二,建立与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并经由系统自身的程序作出反应,以及时应对环境变化。

政治系统内部的上述调整或改变,本质上指向政治系统反身性/反思性的强化。首先,政治决定的正当性不能再指向外部,而只能来自自身。其次,政治系统的反身性意味着政治决定经由政治程序形成了逻辑闭环,“人民”“代表”“决定”等符号,通过法、组织和程序连接到一起。最后,为适应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政治系统分化为政、治、民三个承担着不同功能的子系统。“政”主要把握政治方向,设定政治决定的前提;“治”主要维系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专业化科层体制的运转;“民”承担反映人民意志的功能。

2.二元民主观的制度依托:民主集中制。中国宪法确立了一种二元民主观,即人民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相结合的二元民主体制。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写入宪法正文第1条第2款,既在宪法中形成了“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构”的政治结构,也形成了中国自身独特的“民—政—治”的治理结构。在“民—政—治”的治理结构中,政可以起到把握政治方向、实现国家整合的作用,且能通过与治、民的内在分工,达到民主集中制的规范目的。

3.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人民民主之维。在二元民主结构中,人民民主作为理想化的民主机制,构成了代议制民主的内在约束。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无法借助政治民主过程伸张其基本权利的弱势群体,其能够解决代议制民主可能带来的民主失灵问题。合宪性审查在中国同样也能发挥上述作用。在中国独特的人民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二元民主结构之间,合宪性审查可以实现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双重协调。

(二)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以调控社会为核心展开

自清末民初以来,中国人对于自由、民权、人权的理解,始终处在“国家建构”的思维框架当中。在国家建构和社会整合的任务面前,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首要强调的是社会总体层面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等集体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转型和宪法变迁,个体利益逐渐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中分化出来。基本权利彰显出保障个体自由的一面。但是,以经济自由为基础的个体自由,很快呈现出无序发展的趋势。基本权利在获得了保障个体自由的防御权属性后,又需发展出新的理论,以使个体自由受到社会内在约束。

然而,既有宪法理论并不能清晰地说明,个体自由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的内在约束,以及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进行价值权衡。从中国宪法的历史、文本与结构来看,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结构中的基本权利,应当突破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的固化思维,建立起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理论,以更好地处理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立体化的关系。引入功能分化的系统视角,是这其中的关键。

无论从文本还是历史的角度,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都能很好地容纳社会维度,应将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保护融入社会的维度当中,并在社会的维度中引入功能分化的视角,作为基本权利社会约束的规范标准。

结语

梁启超曾言:“善谋国者,外揆时势,内审国情,而求建设一与己国现时最适之政体,所谓不朽之盛业,于是乎在矣。”“八二宪法”立足现实、立足中国,构建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可谓“不朽之盛业”。“八二宪法”的“中国特色”集中体现在对国家建构、社会调控和个体保护这三重任务的融会贯通中,通过社会主义、政治整合和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将国家建构、社会调控和个体保护恰到好处地融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法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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