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索传军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此后半年中,《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两个文件相继出台。2020年初,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事实上,学术评价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术评价自身的理论问题,又有社会和文化问题(价值导向),还有评价活动管理与操作问题,也有人性自身的问题。为此,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论述了学术评价的价值尺度类型与关系,以及在评价中的作用机制问题;其次从价值论视角,审视“唯论文”问题的根源;最后论述建立科学的价值尺度的必要性。
评价就是评价主体依据评价标准对不同评价客体的价值进行判断和比较的过程。通常评价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尺度,从评价客体集合中选择出符合自己需要的、价值相对高的评价客体,或者判断对自己需求满足程度最高的评价客体。然而,在实际评价活动中,有时会同时存在多个“主体”,例如,评价活动管理者、评价活动组织者和评价活动执行者。当评价只是个人行为时,评价主体同时也是价值主体。当评价是一种组织行为时,就会同时存在评价活动组织者(评价活动的价值主体,本文称之为评价活动主体)和评价活动执行者(评价客体的价值判断者,不是价值主体,本文称之为评价主体)两个主体。
有组织和有目的的学术评价活动,就是评审专家依据评价活动主体所给定的评价标准对一组评价客体的价值大小进行判断、比较和排序的过程,最终选择出能够满足评价活动主体需要的评价客体。评审专家依据的评价标准,本质上体现的就是评价的价值尺度。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是内容和形式关系。对于评价活动来说,评价标准和价值尺度是辩证统一的。在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是具体的、有形的,是价值尺度的载体;价值尺度是隐含的、无形的,是评价标准的内涵。
尺度一般表示物体的尺寸与尺码,有时也用来表示处事或看待事物的标准。尺度是自然界的空间、时间或能量的量度,包括绝对与相对两方面的特征。价值尺度是指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也有学者认为,价值尺度是指衡量和确定价值的有无、性质及大小的标尺、基准和根据。
因而,在评价领域,所谓价值尺度是指衡量客体对于主体是否有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价值尺度是由价值的本质所决定,价值不能脱离价值关系而独立存在。它要么存在于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方面(评价者的内在价值尺度),是主体属性(如主观论);要么存在于价值关系中的客体方面,是客体的固有属性(如客观论);要么存在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是一种主客关系(如主客关系论)。本质上,没有仅存在于评价主体或评价客体的价值关系,只有与二者紧密相关的价值关系。
1.价值尺度的相对性。价值尺度的相对性并不排斥其绝对性或客观性。理论上,任何事物都有一组客观属性,对事物的评价也存在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但由于对事物认识的有限性,我们只能不断深化对事物的认识,无限逼近其客观属性。我们在制定评价标准时,也只能无限逼近其客观性,所以评价事物的价值尺度的相对性是绝对的,客观性是相对的。
2.价值尺度的多元性。价值尺度的多元性是指对于同一个评价客体,基于不同的视角(或维度)进行考察和评价,就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生活中,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就会获得不同的结果。对世界上任何事物价值的认识,都具有多元性。
3.价值尺度的主观性。对于每一次评价活动的评价结果,不同的人都会有不同的看法。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不同的人有自己不同的评价视角和价值取向,他们用自己的价值尺度对评价客体进行评价;二是每次评价活动都是在特定评价目标和情景下进行的;三是不存在没有目标与目的的评价活动。评价目标不同,评价标准也就不同,评价结果也不同。
本质上,价值尺度是评价主体认识和判断价值关系的一个标准,与评价主体自身的心理背景系统、认知图式和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每个评价主体的价值尺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其价值尺度的主观性是绝对的。
在评价活动中,价值尺度是评价活动主体或评价主体确定的对评价客体价值判断的标准。评价活动所遵循的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主体所确定的外在价值尺度。评价主体在这个外在价值尺度的指导下开展评价活动。实际上,每个评价主体都有自己的认识事物的范式和判断价值的标准,这就是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
在每次的评价活动中,同时会存在两类价值尺度。一类即评价活动主体所给定的每个评价主体都应该遵守的外在价值尺度。它表现为具体的评价标准,是显性的、相对明确的,在一次评价活动中也是唯一的。另一类即评价主体所拥有的内在价值尺度。它是隐性的、因人而异的。每个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不尽相同。理论上,评价活动有多少作为个体的评价主体,就有多少个内在价值尺度。
1.外在价值尺度的内涵。外在价值尺度是评价活动组织者(或评价活动委托人,如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依据评价目的和评价客体的属性制定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通常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它是评价活动主体委托人给定评价主体代理人对评价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框架或原则,也是对评价客体的属性、功能、作用和意义进行判断的维度。外在价值尺度受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环境等影响。
2.外在价值尺度的特征。外在价值尺度因评价活动、评价客体等的差异而各具特征。第一,外在价值尺度因不同的评价活动而不同。第二,外在价值尺度因不同的评价客体而不同。第三,外在价值尺度是一个组织或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种体现。
外在价值尺度体现的不是某个人的价值取向,而是一个集体、群体或组织的价值取向,是一个行业或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外在价值尺度对评价活动具有指导性,对评价主体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同时对社会成员价值观的形成有较大的影响。
1.内在价值尺度的内涵。内在价值尺度是评价者所拥有的对评价客体价值判断的标准。其实,内在价值尺度也是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在具体情形中发挥着以经验为主的调节作用。它一定程度上起着“先验”标准的作用。
2.影响内在价值尺度的因素。总体上,内在价值尺度受四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内在价值尺度受评价主体自身的科学素养影响。这其中包括评价者的知识体系、认知图式、所遵循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等。其次,是评价者个人的价值观或价值取向。再次,是评价者所处的学术共同体以及社会环境。一个学术共同体有自己主流的研究范式和社会价值取向,一定程度地影响着作为评价者的学术共同体成员。最后是评价者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等情感因素。
3.内在价值尺度的特征。内在价值尺度可以理解为带有价值取向的评价主体的评价标准。首先,内在价值尺度通常是隐性的、无形的。内在价值尺度是评价者判断评价客体价值的参照系。它不像外在价值尺度那样,在评价活动中是明确的、具体的。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是隐性的,没有明确地表达出来、显化为具体的指标体系。其次,内在价值尺度是动态的、变化的。因而,即使是同一个评价者,其价值尺度也会随时间、评价活动、评价客体的不同而不同。
4.内在价值尺度的表示。内在价值尺度是个多变量的函数。若用G表示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因变量),那么,可以用G=F(x,y,z,…,g)表示内在价值尺度函数。其中,x、y、z、…、g等表示与内在价值尺度相关的自变量——知识体系、价值取向、社会环境、个人情感等。
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是一个多变量的非线性函数。这个内在价值尺度,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因情景而异,可以定性分析,却难以量化。实际上,对于同行评议来说,评价结果的主观性是绝对的,不存在内在价值尺度完全相同的评价主体,即使是“小同行”,彼此也许具有相似或相近的研究范式与认知能力,但每个人的价值取向和个人情感因素是复杂的。当然,这并非说,同行评议中评价主体有意识地使得评价结果具有主观性。
评价者在评价活动中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地去理解和认识评价活动主体的外在价值尺度,去理解评价委托人的评价目的和意图。也就是说,评价活动主体的外在价值尺度作用于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但同时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又反作用于评价活动主体的外在价值尺度。
在每一次的评价活动中,评价者通常是在外在评价尺度(或标准或指标体系)的框架内,基于自己的内在价值尺度对评价客体作出价值判断。无形中,外在价值尺度与内在价值尺度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混合价值尺度”。这个“混合价值尺度”是隐性的。每个评价专家都是依据“混合价值尺度”开展评价的,但是由于每个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不尽相同,最终每个评价主体形成的“混合价值尺度”也不尽相同。
由于评价委托人不具备对评价客体的认知能力,把对评价客体与自己的价值关系的判断权利让渡给代理人,希望代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评价客体的价值作出判断。但同时,委托人又希望代理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评价标准开展工作,对评价客体作出价值判断。这是一对矛盾。
在我国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是一个突出问题。“唯论文”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对有关“人(评价客体)”的评价中,将论文作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二是在对“学术论文”进行评价时,将“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或“发表期刊的等级”或学术论文是否被“SCI或SSCI”等检索工具收录作为唯一指标。“唯论文”问题的根源是什么?从表面来看,“唯论文”是评价标准的问题;从价值论看,是评价活动价值主体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尺度问题。
学术评价是一个系统,包含多个要素。其中,最关键的要素是学术评价主体、评价客体和评价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87),科学性和创新性是学术论文的本质属性。学术论文包含着作者的新观点、新思想、新方法、新理论和新技术等,反映其学术价值,是衡量学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理论上,依据学者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因而,理论上,基于一定的条件,用“论文”作为评价标准或价值尺度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平没有问题。然而,将论文作为评价的唯一指标,就失之偏颇。概括地说,“唯论文”问题不是“论文”问题,是单一的评价维度的问题。这是评价活动主体对评价客体的评价标准选择不科学的问题。
从价值论看,“唯论文”的问题在于将论文看作评价客体(如学者或学科)价值的唯一标准,简单地将其作为判断评价客体价值的唯一尺度。
如上所述,“唯论文”的问题主要在“唯”。论文是学术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学术共同体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媒介之一,是学术成果价值的载体。“唯论文”的问题错不在论文,因此,既不能否定学术论文的价值,也不能否定其在学术交流中的作用。问题在于,“谁唯论文”,“唯论文做什么”,为什么“唯论文”。在实际的评价活动中,“唯论文”还有多种表现形式。其实,无论是期刊影响因子,还是被收录的数据库,这些只是形式上的“唯论文”,并非强调论文的本质,这些指标并不能直接反映论文的价值。
“唯论文”真正的问题是价值尺度问题,是评价活动主体的价值导向问题。错误的价值导向,是造成不良的学术评价环境的根本原因。
“唯论文”虽然不是论文的问题,但是,客观上目前我国学术论文的确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学术论文的质量在下降,学术交流功能在弱化,学术论文正在演变成为某种“标签”,成为某些人“获利”或“晋升”的工具。“唯论文”的错误导向,使少数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恶意造假,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影响正常的学术创造与交流环境。
2020年教育部发布《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的改革总体方案》,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评价系统改革的文件,也是指导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教育评价指挥棒”全面转向“五破,五立”。如上所述,“破什么,立什么”本质上是教育评价的评价标准问题,也是新时期我国教育评价的价值导向问题。客观地说,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建立怎样的教育评价的价值尺度,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总之,学术评价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复杂问题,全球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是不像当前我国这样问题突出。从学术评价活动实践层面上看,是操作问题、管理问题和机制问题;但从理论层面看,是学术评价的标准问题、价值尺度问题。“唯论文”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是多层面多因素的问题,是评价标准、价值尺度和价值取向问题。因而,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破除“单一的价值确认主体”和“单一的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的价值尺度。其实,无论是破除“唯论文”,还是破除“五唯”,都需要上升到评价理论层面去认识学术评价的本质,都需要建立科学的价值尺度。学术评价活动主体应避免单一思维和价值判断标准,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学术评价回归学术活动本质;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及社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以构建良好的学术评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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