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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

时间:2024-04-24

文/李佃来

马克思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历史地位。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独特性,展现在多个方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马克思始终是遵从一种在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中几乎从未受到重视的历史性原则,来阐发其政治哲学思想的。历史性堪称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一条生命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深刻性和思想活力,与这条生命线是息息相关的。

历史性原则与马克思政治哲学规范论基础的证成

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合法性与生命力有赖于规范论基础的证成,但前提是要处理好一个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这就是如何正确把握实然与应然之关系的问题。传统教科书体系把实然的一维加以无限放大和拔高,由此形成了一个极端。在今天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中,又出现了另一个极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道德等规范性话语加以无限放大和拔高,从而将应然的一维指示为马克思哲学最具有实体性意义的部分;二是在承认但却隔离实然的基础上来阐释马克思哲学中应然的一维,从而将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道德论定为独立自成、由自身来奠基的规范性内容。这两个方面都弱化和忽视了实然对于规范论基础之证成的意义。

马克思既没有只专注于实然的世界,也没有只专注于应然的世界,实然与应然是马克思哲学的两个侧面。这两个侧面不是两条互不搭界、彼此无涉的平行线。马克思哲学的全部方法论基础,是唯物史观。根据唯物史观,纯粹的、以自身为立法依据的、由自身来奠基的应然是不存在的,毋宁说应然是植根于实然世界的。在上至霍布斯和洛克、下至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中,也包含了实然与应然两个侧面。但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运思套路,是在先验的基点上来构制和刻画一个纯粹应然的价值模型,进而再阐释这个价值模型如何转化为现实的问题。这个运思套路的用意非常明确,即在于为现实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及修缮提供前提性说明和理论方案,而不是根据现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来提出相应的规范性主张。这个以应然来规制实然的运思套路并未真正介入实然世界,其所讲的实然只是应然的一个推演或产物。与这种规范性政治哲学判然有别,马克思政治哲学虽然涉及规范性判断,但却没有先验地勾绘一个纯粹“应当”的、可推演和套用到现实政治制度中的价值模型,而是通过对实然世界的深刻考察来建立规范性叙事。

要证成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规范论基础,必然要依系于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道德等话语。但要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来切实地把握这些话语,又必然要依系于实然世界这个“硬核”。在传统的教科书体系中,从实然是无法推衍出规范性的。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规范论基础,却必定是蕴含在实然世界中的。这个看似矛盾的说法,正是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相比较的一个独特之处。这个独特之处所彰示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正是历史性原则。因为马克思所把握到的最具有根本意义的实然世界,既不是传统物质本体论从大千世界中概括出的那个抽象的、无所不包的“物质”,也不是从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眼中所看到的直观“实存”,而是在历史中不断生成、不断展开、不断变化、不断更新的物质性过程,即历史本身。这就意味着,要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建立一个坚实的规范论基础,使之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政治哲学”,就既不能满足于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层面上来为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道德等话语提供一般性的辩护,也不能满足于将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概念和论题简单地引入马克思主义哲学,而应当从一种大跨度的历史性思维视野,来切实地廓清马克思是在何种意义上、以何种方式介入以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道德等为标志的规范性论题的。

历史的“发现”与马克思政治哲学历史性原则的昭显

当我们使用“历史性”这个术语而不去考究鲜活、具体的历史时,我们就没有把握住历史性原则的命脉。要真正内在地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就必须要回溯到这一政治哲学所关联到的具体“历史”,这个具体“历史”是历史性原则的内在实体。

如果说霍布斯、洛克以来政治哲学的根本母题是权利和自由问题,那么这一根本母题既是政治性的,也是经济和社会性的。因为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权利不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普泛性概念,其初始和核心含义,就是以劳动为前提的财产权和所有权。由于以劳动为前提的财产权和所有权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最本质的要素,所以归根结底,霍布斯、洛克、休谟围绕权利、自由及正义等核心政治哲学论题所进行的阐发,都可以追溯到现代市民社会的出场与形成这个重大的历史背景上。

市民社会问题已经是潜含在现代早期政治哲学深处的一个“根问题”,但霍布斯、洛克、休谟等现代早期政治哲学家因为是站在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新时代的开端,所以与此相应,市民社会还不可能成为他们考察和探究的一个明确对象。但随着这个新时代的不断延展及其内在矛盾的不断凸显,市民社会则必定会进入政治哲学家的视野当中。

在近现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史上,上述变化主要是在“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条主线上发生的。康德虽然没有明确围绕市民社会探讨政治哲学问题,但他根据“自律”原则来界定实践理性的目的之一,却在于历史性地解决市民社会中所包含的那个固有矛盾——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此意义上,“历史”已经成为康德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视野。

康德之后,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直截了当地确立为其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这集中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围绕市民社会所进行的诸种研究,既代表了他对由财产权和所有权所维系的现代资本主义历史的一种反思性探析,也代表了他对现代早期政治哲学所涉问题的一种反思性重构,而“历史”在此意义上,成为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中轴。

在政治哲学中,历史概念凸显的实质和意义,在于发现从而向人们呈示真实发生的“历史”。康德和黑格尔虽然都对市民社会之内在矛盾作出了反思性的探析,但他们却都是在理性和精神的视野中来审查和解决这一矛盾的,而没有将思维的触角实质性地伸向市民社会及其所表征的历史时代的结构本身。所以,康德和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虽然都发现并向人们呈示了“历史”,但他们所发现和呈示的“历史”又是有很大局限的。真正将思维的触角伸向市民社会及其所表征的历史时代的结构本身,从而真正发现并向人们呈示“历史”的人,是马克思。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就是在这当中牢固地确立起来的。

近代以来以权利、自由及正义等为核心论题的政治哲学,被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改造和提升为一种具有巨大历史感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对这种作为政治哲学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进行研究和批判,是1843年之后的马克思几乎从未放弃的一项理论任务。这种研究和批判不是观念性的,而是历史性的。这种历史性的研究和批判的关键所在,就是发现和揭示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真实而具体的“历史”。

霍布斯、洛克、休谟以及后来的亚当·斯密等政治哲学家虽没有像黑格尔和马克思那样将市民社会确立为一个研究和批判的对象,但他们的理论所刻画的,正是一个他们心目中的、以新时代的面孔呈现出来的市民社会形象。这个市民社会概括地说,就是一个由独立自由的个人所维系起来的、良性的契约共同体。在对市民社会的这种刻画中占据主线的东西,即是一劳永逸地面向未来的“政治”而非“历史”。康德特别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中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矛盾的隐在或显在揭示,如果说已经对洛克、休谟等人所刻画的市民社会形象进行了翻转并由此切近了“历史”,那么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所进行的深度剖析,则彻底颠覆了市民社会的“个人”形象并由此揭示出其本质的在场性。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在德国古典哲学之后完成对“历史”的真正发现,原因就在这里。

马克思不是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一个由独立的“个人”维系而成的契约共同体,而是将之指认为一种充斥着“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人际组合模式。在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这个“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就是资本关系。马克思对这种关系所进行的透彻揭示,就是他对市民社会之本质在场性的揭示。在马克思的眼中,市民社会在本质上就是一个由资本所标注的关系体,其本质在场性是一种资本的在场性。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之本质在场性的这个揭示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审理相比,显然更为深刻。黑格尔尽管对市民社会中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作了具有极大冲击力的阐释,但他的这一阐释还带有比较明显的人性批判的痕迹,而没有真正深入到更为根本的经济生产关系中来。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之本质在场性的揭示,在最直接的意义上是针对市民社会的,在最宏大、最厚重的意义上,是针对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历史的。马克思在揭示市民社会之本质在场性上的深刻性,即是他在发现“历史”上的彻底性。马克思所发现和揭示的这个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以资本关系为标志的“历史”,就是在霍布斯、洛克、休谟的政治哲学背后起支撑作用,后又上升为康德和黑格尔研究对象的“历史”,同时也就是马克思自己的政治哲学所关联到的具体“历史”。马克思对其政治哲学所关联到的这个具体“历史”的发现和揭示,本身即是其政治哲学最具有实体性意义的内容之一和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这一内容和任务中所彰显着的最重要原则,是历史性原则。

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与“新政治”的建构

从政治哲学史来看,不管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至善论”政治哲学,还是霍布斯、洛克、休谟以及他们之后的“法权论”政治哲学,都将政治的建构树立为最关键的理论工作。前者所建构的政治是基于德性的至善世界,后者所建构的政治是基于法权的公正世界。

要完整地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原则,要在把握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恰如其分地阐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内涵与理论旨趣,我们不能无视政治的建构这一政治哲学的重要特质,而应予以追问:在马克思以历史性为根本原则的政治哲学中,政治的建构是否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

上述问题,是一个与康德和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串联在一起的、思想史层面上的问题。康德、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并不仅仅只是在反思、挖掘、概括、发现既定的“历史”,同时也在规范性的思想基点上开显和建构一种“新政治”。康德和黑格尔对“新政治”的开显和建构,都是为了解决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在承认“个人性”价值维度的同时,补入“公共性”或“社会性”的价值维度。康德和黑格尔对“新政治”的开显和建构,对于既定政治规范和既定历史来说,具有修补、重构和再造的重大历史意义。

对于黑格尔在建构“新政治”上的工作及其历史意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有过一个指认。马克思的观点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乃是对英法等走在欧洲最前列的国家的一种理论反思,所以相对于德国低下的政治现实来说,这种理论反思具有很大的超前性,表征的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未完成状态。如果说这种超前性所昭显的正是黑格尔对未来“新政治”的开显和建构工作,那么马克思在研习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不久,实质上就已经敏锐而深刻地洞察到了这一工作及其在修补、重构和再造政治规范上的重大历史意义。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指认,也反映了他对开显和建构未来“新政治”的基本态度。具体而论,这种开显和建构工作并没有被马克思从其思维视野中清理出去,相反他对这一工作同样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所以,在马克思以历史性为根本原则的政治哲学中,政治的建构是占据着重要地位的。换言之,如同康德和黑格尔的政治哲学,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实体性内容既展现在对于历史的发现和揭示中,也展现在对于未来“新政治”的规范性建构中。

马克思对未来“新政治”的规范性建构,是承接着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理论工作展开的,其基本主旨,也在于解决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重建“公共性”或“社会性”的价值维度。马克思所建构的未来“新政治”,就是由人类社会所表征的政治。马克思对人类社会所进行的政治上的规范性建构,与他对市民社会所进行的审视和批判是分不开的。

马克思不仅深刻地揭示出了市民社会中由资本所标注的复杂社会关系,也洞察到了由私有财产所维系的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价值定位。如果说正是市民社会的这一利己主义价值定位,造成了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间在现代社会的冲突,那么马克思对这一冲突的解决,就是以改换市民社会的规范体系为前提的。康德和黑格尔虽然都以解决这一冲突为己任,但他们都没有离开市民社会这个立脚点,所以也都没有釜底抽薪地改换市民社会的规范体系。与康德和黑格尔判然有别,马克思所认定的唯一可行方案,就是彻底地走出市民社会的规范体系,上升到人类社会的规范性界面,亦即将立脚点从市民社会移换到人类社会。根据马克思的思想规划和设计,人类社会与市民社会在规范性上相比较的最大推进,在于用相互承认和相互协作的自由取代了相互否定和相互隔阂的自由。正是在这种相互承认和相互协作的自由中,不再充斥着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包容着个体自由的公共性或社会性,也已经成为社会价值的主干。

马克思对于未来“新政治”的建构,不仅不是历史性原则的一个对立面,相反这种建构既是以历史性原则为前提的,也将历史性原则进一步烘托和展现出来。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点来加以认识。

第一,马克思是以批判“旧政治”为前提来建构“新政治”的。通过批判旧世界而发现新世界,是马克思为其哲学所制定的一个根本原则。马克思实际是以批判由市民社会所标识的“旧政治”,来建构由人类社会所标识的“新政治”的。在马克思建构“新政治”的这一线路中,历史性原则依然是牢牢占据主线的东西。

第二,马克思是以社会生产关系的改造和改变为前提来建构“新政治”的。马克思将立脚点从市民社会移换到人类社会的一个坚实前提和关键内核,就是改造和改变由资本所标注的社会生产关系。这意味着,马克思对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之冲突的解决,以及对“公共性”或“社会性”价值维度的重建,已经在远远超出伦理规范层面的要求后,与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度而具有实质意义的勾连。这也意味着,马克思对未来“新政治”的建构,依然将历史性这一原则透射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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