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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法权自由的伦理本质及其生成性

时间:2024-04-24

在近代思想发展的潮流之中,黑格尔是对自由问题给出独特理解的哲学家。他对自由问题的分析与理解,既得到一些自由主义者的肯定,同时也引起了很多自由主义者的批判,可见黑格尔自由观的独特性与复杂性。如何正确地看待与理解黑格尔的自由观,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自由、法与伦理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法哲学”以及“法”进行了独特的界定,他指出法哲学主要是研究“自由”的理念的学科,自由意志构成“法”的出发点和实体性的规定,“自由的理念”包含自由的概念及其现实化,而“法”作为自由概念的定在,就是呈现自由概念现实化的具体环节与过程的总称。在这里,黑格尔首次将自由理解为一个不断生成与发展的过程,自由的概念现实化自身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呈现为一个过程与诸多环节,这个过程与环节的总体黑格尔称之为“法”。这就意味着我们无法直接通过定义的方式来把握自由,自由既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把握的固定对象,而是处于不断生成与发展的过程之中,我们只能通过作为其定在的诸种“法”的相互过渡与发展中总体性地来“领会”自由。

“法”作为自由的定在,随着自由意志本身的发展或者说对自由的理解的不同层次而有着不同的形态。从大的方面来看,黑格尔将“法”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抽象法”“道德法”与“伦理法”。这三大部分划分的根据与区别在于,“抽象法”体现的是意志的外部定在环节,即通过将意志体现在外在物之中,意志摆脱自身的纯主观性,获得外部的定在,“所有权”就构成“抽象法”的核心规定。“所有权”对自由理解的重要价值在于,它将自由客观化了,在对外在物的掌控之中使自由加以对象化。而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法”产生的前提是特殊意志与自在的普遍理性意志的分裂,体现的是意志由外在之物回到主观性自身,是意志内部特殊意志根据普遍的理性意志而进行的自我规定。因此,在“道德法”中自由体现为意志的“自律”,它以“抽象法”为前提,但在自由的理解层次上比“抽象法”更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抽象法”强调的是自由的客观方面,而“道德法”强调的是自由的主观方面。黑格尔认为,单纯的任何一方面都不构成自由的真理,自由的真理是这两个方面的统一,而这两方面的统一就是黑格尔所突出的“伦理法”。针对于此,法国学者科维纲从客观精神发展的角度评论认为:“伦理不是与法及道德并置的客观精神的一个‘部分’;事实上,唯有它才真正对应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的定义。”

自然伦理中自由的局限与现代自由伦理的新理解

伦理是自由的最终归宿与实现,黑格尔认为只有在伦理法中自由才能得到真实理解,而伦理法本身随着伦理实体的发展,在不同的伦理实体中又呈现为不同的样态与内容。黑格尔认为家庭是最直接也是最原初意义上的伦理实体,作为原初意义上的伦理实体,它是基于情爱与血缘基础上的自然伦理共同体。在家庭中,情爱与血缘构成了家庭的主要纽带,在这一纽带之下,不同性别、性格、能力的个体凝结在一起,构成一个相互关爱、亲密无间的共同体。黑格尔指出家庭作为最原初与直接的伦理实体,它以“爱”为主导原则,因此爱的原则与家庭作为整体的统一性要求,构成其内在的“法”。在这里人得以“诞生”,但是家庭只是给予了人自然的生命与原初的“爱”的教育,人的独立人格的获得以及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等,都远远超出了家庭这一伦理实体的职能范围之外。所以,黑格尔认为,伦理自由意志的发展内在推动着要突破家庭伦理实体走向一种更加广阔与丰富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塑造着更大的自由空间,在黑格尔看来这个更大的自由空间就是“市民社会”。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种伦理自由意志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人继家庭之后要步入的另一伦理实体,那么市民社会本身作何理解?作为伦理实体,它将给我们呈现什么样的伦理关系与伦理精神,并从中催生什么样的自由理解呢?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物质“需要的体系”,是围绕物质生产交换的过程以及为保障这一过程的实现而建构起来的外在制度共同构成的整体。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的伦理意义在于,它不仅使伦理自由意志得到发展,而且展示了伦理自由意志内部的差异性规定与对自身的否定,展示了伦理自由意志发展的复杂性与辩证性。这体现在市民社会中,伦理自由意志自身发生了分裂。

一方面,以“特殊性”为指向的个人意志得到突显,个人走出了家庭,在市民社会中获得了独立人格,个人不再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出现,而是作为权利的主体,即市民出现。在这里,个人主体性得到确立与发展,“个体”成为社会的“要素”,自由首先被解释为个体意义上的自由,个体的自由权利成为法权维护的核心,具体体现为一种“有产者的自由”。另一方面,随着个人主体意志的崛起,原初在政治等级共同体或血缘共同体统摄下的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关系走向分裂,体现个体意志的特殊性原则成为与社会性原则相并立的一个原则,并与之对立,普遍的伦理意志本身不再被理解为普遍的目的,而是降低为对个体之间普遍交往进行规范的外在形式性规定,普遍性的伦理内涵受到冲击与削弱,人际关系走向“异化”。这种“异化”表现为:在市民社会中,人只是作为“个体”而存在,“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仅仅是依据利益而加以连接与衡量,人际关系走向孤立化、冷漠化与对抗。这种“异化”导致了对他人自由与社会整体自由的排斥与破坏,而这种排斥与破坏反过来必然也会导致对个体自由的否定,导致个体自身的不自由。

市民社会的“法”与自由的伦理“救赎”

在市民社会中,黑格尔认为的普遍伦理意志不再构成普遍的目的,而是表现为外部的必然秩序,“法”的规定即表现在这种外部的必然秩序之中。那么,在市民社会之中,哪些规范与机构承担起了外部必然秩序的建构,并保障着人的自由呢?由此,黑格尔对作为市民社会外部秩序的“法”的要素进行了分析,即司法、警察两个重要环节,它们作为伦理普遍意志的重要体现,对市民社会的内部自由的保障与异化的克服起到了规范性作用。在这里,黑格尔首先对法律与司法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在市民社会之中,私人利益得到了肯定与解放,由此黑格尔指出私人利益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市民社会规范性的主要问题,也成为市民社会之“法”所协调与规范的主要对象。在私人利益冲突中,所有权无疑是冲突的核心,是进行规范与协调的基础。由此,黑格尔一方面认为,正是在市民社会的具体伦理关系中,所有权的保护变得必要并在现实的冲突中变得具体化;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市民社会中,经济领域是它的主导领域,财产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与客观基础,我们在市民社会中谈自由就无法绕开财产这一要素,“所有权是自由意志的外部定在”这一抽象法的观点在这里得到了最好的诠释。所以,我们在市民社会中谈“法”,首先就体现为对作为自由客观基础的所有权的保护之中,而黑格尔认为对所有权最为普遍与有效保护的“法”即为“法律”。由此,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的集中体现,它对市民自由的保障是基本的也是普遍的。

市民社会中除了“法律”之外,“法”的另外表现形式是什么?黑格尔认为,就是警察,警察也是市民社会的“法”的秩序规定的重要体现。警察作为市民社会外部秩序的一种,在黑格尔看来,与法律秩序的区别在于,它可以在法律之外通过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增进社会公共福利,由此推动市民公共伦理精神与个体自由的发展。警察作为隶属市民社会的环节,在其职能与性质上黑格尔作了较为广义的理解,警察除了要维护公共治安与社会稳定这一基本职能之外,还承担广泛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这些职能的履行,警察在推进社会公共事务与公共福利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桥梁道路的建设维护、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矛盾的协调与解决、贸易秩序的稳定和跨国企业的监管,等等。黑格尔指出,警察能够在法律之外给予市民社会的公共福利有所积极的增益,是市民社会内在伦理精神的重要体现。由此,黑格尔认为,警察与司法作为相互补充的两种秩序规范共同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外部秩序保障,但它与司法一样是隶属于市民社会的外部秩序,它们与市民个体的行为是分裂的,都是其行为的外部存在,市民无论对法律还是司法的遵守很大程度上都是被动的。那么,在市民社会的伦理要素中,有没有一种实现自我救赎的积极因素?有没有一种体现市民个体伦理自觉的“法”呢?这就是黑格尔以“同业公会”为核心对自治性团体组织的分析与论证。

何为“同业公会”?“同业公会”是来自产业等级内部的行业共同体,黑格尔指出它与中世纪的行业协会有着重要区别,即它是自由竞争的产物,“自在自为的同业公会决不是封门的行会”,同时它打破了行会内部的等级秩序与“特权”,消除了其中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将成员理解为平等与自由的个体。要言之,它是一种建立在平等人格基础上的行业内部的自治性团体与组织。同业公会的职责在于,负责对市民个体的技能培训、考验,吸纳新会员,通过公会内部的自主协调,推动行业内部的协作与团结,避免恶性竞争,为行业内部的稳定与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黑格尔认为同业公会对人的自由理解而言,有两大方面的伦理价值:第一,在公会中不同的个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了共同的目标,并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而相互协作,通过有意识的协作,成员与他人不仅仅是竞争关系,而且是一种相互肯定的关系,由此使得竞争中的对抗性与排他性大为弱化;第二,通过参加同业公会,市民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在与他人的协作中获得了一种来自他人的身份的认可,凭借于此“他在他的等级中具有他应有的尊严”,并在这种承认中,成员获得了自身在生活价值上的实体性规定,成为有尊严、有根据的存在。

正是在同业公会中,黑格尔认为市民个人才能达到这样一种自觉意识,在追逐自己的私人利益的同时需要顾及到他人的利益,在享受同业公会赋予的权利的同时需要自觉履行它所赋予的义务,不是把对义务的履行看作是对实现自由的障碍,而是看作必要的条件与实体性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把同业公会的内部规定看作是市民社会的“法”的形式的一种,但它与警察、司法的区别在于,它是个体所积极选择、承认与维护的,它不再外在于个体的行为,而是个体行为的内部规定。在这里,“法”达到了它的自觉性与自为性的统一。市民个体在同业公会中达到了对其伦理本质的最高理解,是国家基于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伦理根源”。不过,在黑格尔看来,从伦理理念发展的高度来看同业公会仍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根本上讲在于,它只是“局部的”伦理共同体,而不具有普遍性。

国家伦理与黑格尔的自由旨归

市民社会的局限性意味着它不是无限延展的存在,它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必然的边界,由市民社会所导向的另一种更高级的伦理实体是什么?黑格尔认为这个高于市民社会的伦理实体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通过对现代国家伦理内涵的解读,黑格尔认为只有在现代国家之中才能够建立起一个普遍的伦理共同体,在这一伦理共同体之中,市民社会造成的伦理原则的分裂才能得到统一,在这种统一中人的自由才能走向现实。

黑格尔指出,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与目的,作为比市民社会更加高级的伦理实体,普遍性原则是其主导原则。在这里,引导特殊意志将其目的上升至普遍意志,达到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统一就是其内部“法”的规定。那么对于“国家法”我们作何理解?它在何种意义上通过伦理关系的改善推进了人的自由理解呢?在对“国家法”的规定中,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造成的伦理原则的分裂在国家中得到了统一,但这种统一实现的是对市民社会伦理原则的扬弃,而不是对市民社会的简单否定,它是在保留市民社会特殊意志的基础上对其狭隘性的扬弃。这也就意味着国家追求的是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这种统一就不是以否定特殊性为代价而达到的形式普遍性,而是产生自特殊性基础上的真实具体的普遍性,因为只有以特殊性为前提建立起来的普遍性才是真实的普遍性。所以,黑格尔强调:“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正是通过对特殊性的扬弃中所达到的普遍性,国家才将特殊性作为其内容的具体环节加以保留,才成为具体的普遍性,而不是脱离了特殊性的抽象普遍性与形式普遍性,进而才不会用形式性的普遍要求去压迫来自市民社会的特殊意志,而是要求在特殊意志基础上生成其真实的普遍意志。这个普遍意志也就是产生自市民社会的自身意志的体现,市民社会对这个意志的服从,就不是服从一个外在的意志,而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而服从自己的意志才是自由。

这也就意味着黑格尔立足伦理理念的发展,诠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但是,其最终归宿点却是二者的统一,因为只有在二者的统一中人的自由理解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黑格尔由此对作为伦理理念目的与现实的现代政治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现代政治国家应当与市民社会相分离,但是,这种分离成立的前提是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自由主义者用“社会契约”来解读与诠释二者的联系与界限,而黑格尔认为这种诠释与解读并不能够把握到此中的真谛。因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解读,政治国家不过是沦为了市民社会私人利益实现的工具,不过是被市民社会所同质化的证明。黑格尔通过对国家伦理本质的解读,指出,回归其伦理本质的现代国家才能在其中扬弃市民社会的局限性,使在市民社会中导致的伦理原则的分裂在更高层次上获得统一,用政治所具有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在政治层面上重建与恢复已经在市民社会中丧失的伦理,在市民对政治事务的参与中唤醒其公共意识与公共伦理精神,进而将特殊意志提升至普遍的理性意志,实现二者的统一。由此,只有在这种统一中,市民社会领域所造成的异化诸象才能被克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通过相互承认走向肯定与统一,人的自由才能得到真实的理解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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