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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真理的认识和判断

时间:2024-04-24

文/于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摘自《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8年第1期;原题为《历史真理的认识和判断——从历史认识的阐释性谈起》)

历史流动地存在于人们永不间断的理解和阐释中,“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这是因为历史学的特点,使历史实际、历史文献、历史认识者是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的“三极”,缺一不可。这也就决定了历史研究,是在认识论的范畴和认识论的意义上展开的,历史认识是具有阐释性的认识,对历史真理的认识和判断,离不开历史阐释的历史性与现代性。

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

当“历史事件”因史家的选择,成为“书写的史实”,进入典籍或为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忆、蕴含并传达有往昔具体的信息,而成为“历史”时,可以看出历史的重要特征,即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从历史认识主体无法直接面对认识客体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学与一般意义的史料蒐集的区别,在于它的阐释性。英国克拉克爵士(CLARK, Sir George Norman)在14卷本《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的《总导言》中说:历史学不能停止在描述,而在于做出判断。“一部历史书与仅仅是一堆有关过去的报导之间的区别之一,就是历史学家经常运用判断力。”“历史不是人类生活的延续,而是思想意识的延续。”“就历史学而言,我们可以断定,如果说它是一门科学的话,它是一门从事评价的科学。”历史学不是史料的堆砌和展示,而是要对这些史料以及史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本质内容,进行判断和评价。不言而喻,无论是“判断”,还是“评价”,都离不开“阐释”。

史学的这个特点,在远古时期就已鲜明地表现出来,古今中外都是如此。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历史的回溯,用历史的事实给予阐释。这样,如何认识“什么是历史”这样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因为只有明确地判定什么是历史,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去认识历史、阐释历史。在不同时代的不同的历史环境中,诸多学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些讨论围绕“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以及历史是“如何”被阐释的,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页。

18世纪意大利语言学家、历史学家维科(Giambattista Vico),致力于建立将哲学的普遍性与历史的个别性相统一的历史哲学。在他看来,具体的历史事实,只看到片面的不完整的历史真理,只有将其与具有普遍真实性的哲学结合起来,相互融为一体,才能获得完整的历史真理。意大利哲学家、历史学克罗齐(Benedetto Croce)认为,历史决不是用叙述写成的。1917年,他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同时,从自己的哲学体系出发,克罗齐对“历史”和“编年史”的差别进行了新的解释。他说:“历史是活的历史,编年史是死的历史;历史是当代史,编年史是过去史;历史主要是思想行动,编年史主要是意志行动。一切历史当它不再被思考,而只是用抽象词语记录,就变成了编年史,尽管那些词语曾经是具体的和富有表现力的。”美国历史哲学家海登·怀特(Hayden White),在谈及他的“历史著述理论”时说:“我是通过区分以下历史著述中的概念化诸种层面来开始我的论述。它们是:(1)编年史;(2)故事;(3)情节化模式;(4)论证模式;(5)意识形态蕴涵模式。”与之相联系,海登·怀特确立了历史叙述的三种解释模式:“(1)情节化解释,(2)论证式解释,(3)意识形态蕴涵式解释。”这三种历史叙述模式在“解构”的使命下,密切联系在一起。

综上可以看出,维科、克罗齐、海登·怀特等生活在不同的时代,他们是在唯心史观的立场上,从不同的理论体系出发去阐释历史,虽然观点不一,但都认为“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他们也都没有否认历史阐释的意识形态内容,马克思主义史家也如是。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而在于如何阐释。1923年,李大钊在上海大学作《史学概论》的演讲中指出:“历史家的任务,是在故书篓中,于整理上,要找出真确的事实;于理解上,要找出真理。”李大钊在这里提出历史研究中“整理”和“理解”两个阶段。“整理”是要“找出真确的事实”,而“理解”是“要找出真理”。李大钊十分重视历史研究中的理论阐释,即“找出真理”,认为这是史学走向科学的基础和前提。

从“强制阐释”到“公共阐释”

在西方,阐释学有久远的历史。追根溯源,可上溯到古希腊,在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即已涉及“阐释”的问题,而阐释学作为一种哲学学派,则形成于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学术界有较广泛的影响。一般认为,阐释学可视为西方哲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文艺理论中“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哲学体系、方法论或技术性规则的统称”。在中国,对于典籍的注释或经学,明显地表现出阐释学的特征,从中可一窥中国古典学术中悠久的阐释传统。

19世纪是西方阐释学的古典时期,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Wilhelm Dilthey)在广泛汲取前人“释义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创了阐释学新的发展时期。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是现代阐释学的开创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强调从本体论角度去揭示人的理解活动的实质,哲学解释学成为一个有广泛影响的专门的哲学学派。与“哲学阐释学”不同,在历史学领域,“历史阐释学”始终处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层面上,这和历史人类学有些相似。

在中国史学界,一方面,历史研究从没有脱离过历史的阐释,所谓“史论结合”、“论从史出”中的“论”,主要即是对历史的阐释;另一方面,对“历史阐释”,却多是“就事论事”,或“一事一论”,这里的“论”,似乎只有阐释的特殊性,但对阐释缺乏明确的、具有一般科学意义的规范,以至历史研究者往往是不自觉地、甚至是带有很大盲目性进行历史的阐释,致使历史阐释即使是在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意义上,也往往被忽略了。2014年,张江教授提出了“强制阐释论”后,使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张江教授在文学理论研究中提出“强制阐释”的基本特征。第一,场外征用。广泛征用文学领域之外的其他学科理论,将之强制移植文论场内,抹杀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导致文论偏离了文学。第二,主观预设。论者的主观意向在前,前置明确立场,无视文本的原生含义,强制裁定文本意义和价值。第三,非逻辑证明。在具体批评过程中,一些论证和推理违背基本逻辑规则,有的甚至是逻辑谬误,所得结论失去依据。第四,混乱的认识路径。理论构建和批评不是从文本的具体分析出发,而是从既定理论出发,从主观结论出发,颠倒了认识和实践的关系。“强制阐释”并非仅仅存在于文学阐释和文学理论研究中,也同样存在于历史研究中。应该说,历史研究中强制阐释由来已久,从欧美到东方,从二战前到二战后,到“冷战”前后,一直至今天,都不难找到它的身影。

2017年夏,继“强制阐释”之后,张江教授又发表《公共阐释论纲》。“公共阐释”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人们对“强制阐释”的认识,不再仅仅停留在对其弊端的认识和摒弃。张江在《公共阐释论纲》的题注中这样写道:“‘公共阐释’是一个新的概念,是在反思和批判强制阐释过程中提炼和标识的。提出这一命题,旨在为建构当代中国阐释学基本框架确立一个核心范畴。强制阐释概念提出以后,学界进行了广泛讨论,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本文作者深入思考当代中国阐释学元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公共阐释论就是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延伸……”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张江指出“公共阐释”的六个基本特征:“第一,公共阐释是理性阐释;第二,公共阐释是澄明性阐释;第三,公共阐释是公度性阐释;第四,公共阐释是建构性阐释;第五,公共阐释是超越性阐释;第六,公共阐释是反思性阐释。”这就将“强制阐释论”的讨论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强制阐释”和“公共阐释”的提出,使人们在讨论如何构建中国阐释学时,开始从抽象、泛议中走出,而从“强制阐释”、“公共阐释”等新概念、新理论出发,越来越具体有效地开展讨论。

历史真理的阐释:历史性和现代性

马克思在亲自校订的《资本论》法文版第1卷的《序言》中写道:“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是相似的”;此前,这句话曾被误解、误译成“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将这两句话稍加比较就可以看出,后者似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即历史的发展规律可以自发地实现,人在历史规律面前无所作为。这显然不是马克思的原意,否则就无法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强调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历史真理,是指人类历史矛盾运动中的内在联系,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或特殊规律。历史真理和历史规律联系在一起,但“历史规律并不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或凌驾于人的活动之上的‘绝对计划’,历史规律就形成、存在并实现于人的活动之中,表现为最终决定人类行为结局的力量”。与人类历史矛盾运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的活动”,传递着繁纷复杂的历史信息,蕴含着无限丰富的历史内容,而要获取这些信息和内容,进而探究或揭示历史真理,就离不开历史的认识和阐释。

历史规律参与并制约着人的活动,决定着历史发展的趋势,从而使人的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性,人们尊重历史、敬畏历史。但是,历史与现实不可割裂,历史从来就不会消失得无影无踪。人们阐释历史规律,并不仅仅是为了缅怀人类的过去,更在于通过对历史规律的认知,更清醒地认识人类的现实和未来。从历史性与现代性的统一去认识历史真理,是阐释历史真理两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古老的历史学永葆青春,是由现实的呼唤所激发的。历史研究要有鲜明的时代精神,这是中国史学古已有之的优秀传统。但是,这一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张旭东先生在北大接受采访时,曾谈到当代中国文化和生活的世界定位问题。他说:现在,中国任何一个现象都只能在别人的概念框架中获得解释,好像离开了别人的命名系统,我们就无法理解自己在干什么。我们生活的意义来自别人的定义,对于个人和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中国人获得“现代性”的代价是只知道“现代性”而不知道中国,这会是很可悲很滑稽的事,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本末倒置。15年过去了,他当时看到的中国学术界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在今天的中国史学界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那种既没有“根”、又没有“魂”的学术阐释,依然有它的市场。这种状况表明,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影响,构建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体系和话语系统,在今天仍然是刻不容缓的历史性课题。

建立当代中国历史科学的理论体系和话语系统,不是坐而论道,而要通过艰苦的理论探讨和科学研究,在实践中进行。但这又不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是要自觉地坚持唯物史观的理论指导,首先是明确历史真理阐释的历史性与现代性的辩证统一。关于史学的目的,以及历史与现实的关系,中国自秦汉以来即不乏精辟论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家,继承并发展了中国传统史学“求真求实”、“经世致用”等优良传统。如胡绳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是发展社会科学的根本方针,也是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优良学风”,在历史研究中也是如此,“以为研究过去对现实没有意义,是不对的。科学地认识昨天和前天,就能对正在运动着的今天的现实有更深的了解,并能对未来作出科学的预测……在研究历史时,要有现实的时代感”。这些认识,对于从历史性与现代性的结合上,阐释历史真理,划清与“强制阐释”的界限,无疑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自古典时代始,历代的史家都在时代所给予他们的历史条件下,以不同的方式寻求历史的真理,并作出这样或那样的阐释。在汗牛充栋的中外典籍中,不难看到他们的思想痕迹。但直到19世纪中叶,情况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作为人类科学思想的最伟大成果之一,揭示了历史的奥秘,开辟了科学认识历史真理的现实道路。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是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历史是社会历史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这就明确地指出了历史真理的真谛,它不是虚无缥缈的、可随心所欲阐释的精神产物,而是物质世界中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的真理。不言而喻,这里所说的历史真理,是超越了历史上出现过的符合论真理观、语义真理观、分析真理观,或融通真理观,以及工具真理论所规范的真理,而是在科学实践基础上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相统一的客观历史真理。

历史真理,是历史认识主题对客体辩证的、能动的反映,而不是具体的历史过程本身。这就决定了历史真理不存在着所谓的“纯客观性”,也就不难理解历史真理的主观性,首先体现在认识主题的主观选择性。但是这种反映不是消极、盲目、被动的,而是由历史认识主体所主导的选择过程。在历史认识的范畴中,不存在“纯粹客观”的历史真理,然而,客观的物质世界毕竟是存在的,因此,“历史真理”既不是主观臆造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完美结合。这种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历史选择和历史阐释,建立在客观物质世界的坚实基础上,鲜明地表现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在历史真理阐释中,割裂“历史性与现代性”的联系,或人为地将其对立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无视历史发展的辩证法。脱离历史矛盾运动的实际,以非逻辑论证的方式“解读”或“剪裁”历史,使绝对主义、虚无主义、简单化、公式化在历史阐释的话语中大行其道。历史真理不仅是物质世界中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而且也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人们对历史真理的认识和阐释也如是。

历史认识的过程,是历史认识主体逐渐接近历史真理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历史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同时又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历史流动地存在于人们永不间断的理解和阐释中。毫无疑问,新的时代需要新的历史。但是,人类历史发展是服从于一定规律的历史矛盾运动,历史的发展是绝对的,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愿望。人们只有自觉坚持历史阐释中的历史性与现代性的辩证关系,才有可能越来越接近客观的历史真理,更加自觉地成为历史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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