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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制度与“十七年”文学生产

时间:2024-04-24

文/黄发有

(作者系山东大学文学院教授,摘自《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8年第2期)

稿酬与版权制度研究是一个非常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领域,但这一领域的学术进展却较为缓慢。就现有成果而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原始史料的匮乏。研究者依据的往往是与稿酬和版权有关的政策法规,至于具体的案例,搜集的绝大多数为二手资料,基于此,其结论的可信度也就会大打折扣。笔者在最近十余年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并收藏了1949年以后近千种稿费单、书稿定额稿酬质量单、出版合同等原始单据,这是研究建国后稿酬与版权制度变迁的珍贵史料。本文以版权法规、出版史料和文学史料为主要依据,也参考了笔者收藏的一小部分较有代表性的原始稿费史料,考察稿酬制度变迁对“十七年”文学生产的多重影响。

在文学制度研究中,稿酬制度是一个不应被忽视的分支。总体而言,稿酬制度以经济的形式调节文学生产,调动作家的积极性。在“十七年”的文学环境中,稿酬标准的总体趋势是逐渐下降。政治标准在“十七年”稿酬标准的变化轨迹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像刘绍棠、傅雷等作家、翻译家都因为稿费多而被当作反面典型。片面追求稿酬会产生偏颇,但是稿酬过低乃至取消稿酬的做法,会抑制作家的积极性和主体性。

稿酬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建立以后,最早与稿酬制度有关的文件是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其中的第十二条规定:“稿酬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社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根据这一条文,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于1950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稿酬管理办法草案,适用于由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或各地新华书店出版的图书。书稿报酬办法分为两种,一是定期报酬,另一种方案是定量报酬。草案还规定在续订出版合同时,“稿酬应酌为递减”。鉴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实付稿费按照人民银行的牌价折算而成实物单位,“书稿基本报酬定为每千字8个单位”,诗歌以每20行作为一千字计算,特殊情况可以酌量增加至每千字16个折储单位。

新中国的稿酬制度借鉴了苏联的模式和经验。建国初期的稿酬办法差不多照搬了苏联稿酬制度的基本做法。苏联的马尔库斯写的《书籍出版事业的组织和经营》一书被引进中国后,在出版界产生了较大反响。1951年1月17日,出版总署发文《关于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改组及成立人民出版社等三企业单位的通报》,将新华书店一分为三,分别成立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和新华书店总店。人民出版社成立后,继续执行《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但将文件名称改为《人民出版社书稿报酬暂行办法》,并将办法推广到全国,各省市和大区的人民出版社都采取这一方案。对稿酬方案进行多次修订后,人民出版社取消了定期稿酬,保留了定额稿酬,从第三个印数定额开始实行递减制度,废弃了“折实储蓄单位”,改以人民币支付。在实际的执行情况中,还是有不少报刊社以实物支付稿酬。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文学出版社稿酬暂行办法(第一次修订)》以人民币新币计酬,以定质定量为标准,按书稿的性质及销行数量确定印数定额,著作物按作品的质量,翻译作品以译文质量高低及原文难易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稿费等级。根据额定印数的差异,著作的稿费一般为每千字10—18元,翻译作品为每千字7—13元。当著作印数超过6个定额时,稿费执行递减制度。按照当时的稿费标准,作家可以借助稿费收入保障乃至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稿酬逐渐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产物。1958年9月27日,姚文元在《文汇报》发表《论稿费》一文,认为“稿费制度本来是资产阶级法权制度的一种残余”。在1958年9月27日召开的中国文联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张天翼、周立波、艾芜等作家提出了降低作家稿费标准的建议。上海的文学刊物《文艺月报》《收获》《萌芽》立即做出回应,从9月份开始将稿酬标准减去50%,并且缩小稿酬的等级差别。1958年10月10日,文化部发布《关于北京各报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其中有这样的指导性意见:“报纸、杂志的稿酬应按现行标准降低一半。”1960年9月24日,文化部党组和中国作家协会党组联合就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提交请示报告,获得批准。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稿酬制度几经反复,尽管从1961年到1962年,文化部针对稿酬过低的现象,在稿酬制度上有所调整,但总体而言,稿酬标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1965年12月7日,文化部提交《文化部党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报刊图书稿酬的请示报告》,建议“全国报社、杂志社、出版社采取统一的稿酬标准。著作稿每千字最低2元,最高8元(现在是4—15元);翻译稿每千字最低1元,最高5元(现在是3—10元)”;“同一稿件,原则上只付给一次稿酬”。1966年1月3日,这份报告被批转,并正式实施。

围绕稿酬的争议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作家协会从制度层面推进作家的职业化,以改变非职业化的弊端。与职业化同步开展的运动是倡导作家自给,也就是要求作家靠稿费养活自己。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工资制度延续了延安时期的供给制,这使得进行业余创作的作家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百花时代”相对宽松的舆论氛围中,有一些作家对稿酬制度的不合理现象提出异议,并展开讨论。陈白尘在发表于1957年5月4日《文汇报》的《稿酬·出版·发行》中认为:“包括全国最知名的作家在内,你写的书如果不是‘重点’,则你每年非写一部十万字的长篇不能生活,写剧本则每年写一个多幕剧也还不能生活(你知道这样的写作量还是个假定,事实上不可能)!如果他的书再依现在的发行制度,长期不能重版,您说,一个自给的作家如何生活下去?因此目前社会上有种舆论说作家有钱,真是冤枉。据我所知,有钱的作家在全国范围内也不过三五户,而全国作家都披上有钱之名,你说这公平么?可是某些出版机构就根据这种‘作家有钱说’要求降低稿酬标准,这不是笑谈么?”金曹错在1957年第14期《文艺报》上发表《把废除了的版税制度改回来!》一文,反对废除版税制,主张“恢复‘版税’制度,但不按实售册数结付稿费而按实印册数结付稿费”。从1957年以后,随着稿费的合法性被质疑,稿费标准总体上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相伴的是靠稿费谋生的作家被批判,带来的后果是作家地位的边缘化,作家的自主性也受到严重的压制。那些有独立追求的作家因其经济的自主性而支撑起人格和思想的尊严,当作家无法靠写稿维持生计,像刘绍棠、傅雷因为高调宣称自己对于稿费的热情而被树立为政治上的反面典型,这严重挫伤了作家创作的积极性。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十七年”的文学生产模式走向明显的政治化,个人创作走向式微,组织化的集体生产成为主导模式,文学生产逐渐变得单一化、模式化。尽管刊物和出版机构数量不少,但是被纳入到一体化的文学体制中,刊物和图书风格高度同质化。

反右时期对刘绍棠的批判,是“十七年”稿费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刘绍棠被确立为名利熏心、蜕化变质的反面典型。刘绍棠对于稿费的热情,显然是被其不拿工资的专业创作身份所激发。《文艺报》1957年第28期的社论《从刘绍棠的堕落中吸取教训》这样批判刘绍棠:“他背离了劳动人民,资产阶吸个人主义在内心里就迅速地膨胀。到他发表作品、出版作品较容易,积攒的版税日益多起来的时候,就发现写作是争取名利的捷径,就确定把文学写作当做进身之阶,求名逐利的敲门砖,要在文学界运用资产阶级手段为个人名利而斗争了。”在批评刘绍棠的声音中,也有比较理性的思考,郭小川就吞吞吐吐地主张稿费的合法性。降低稿酬的行为,客观上弱化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不仅削弱了知识分子长期形成的内在的优越感,而且强化了他们作为小资产阶级的负罪感。

在“左翼”文学传统中,对为稿费而写作的现象多有批评。对于文艺作品的社会功用的强调,使得一些作家重视发挥稿费的政治用途。新中国成立以后,作家将稿费捐作党费或社会事业发展经费的现象颇为常见。1951年6月1日,中国抗美援朝总会号召开展全国人民捐献运动。6月4日全国文联举行座谈会,欢迎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文艺界代表,会议决定在最短期限内捐献“鲁迅号”飞机一架。6月5日北京市文联专门就捐献问题举行座谈,老舍带头捐献了《龙须沟》《方珍珠》的上演税800万元(旧币),赵树理捐献稿费500万元,李伯钊捐献200万元,凤子捐献500万稿费和两枚金戒指,并声明以后捐献每月工资的一成,茅盾、丁玲、孔厥、袁静、刘白羽、沙可夫、艾青都捐献了自己多年积蓄的稿费。作家们在取得稿费时也颇为慎重。在“十七年”的文化环境里,追求稿费往往被视为政治觉悟不高的表现。因此,稿费多不仅不是好事,还可能给自己带来厄运。“文革”前夕和“文革”前期,文艺界批判“三名三高”,即名作家、名演员、名导演,高工资、高稿酬、高奖金。

稿酬变迁与文学环境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十七年”稿酬制度的变迁与文学环境的变化形成了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建国初期参照苏联模式建立的稿酬制度,较为丰厚的稿酬标准使得有才华的作家可以凭借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在物质上获得切实的保障。1958年的“降低稿酬”运动,成为一个转折点。耐人寻思的是,在“百花时代”出现恢复版税制的声音,绝非偶然。在相对宽松的话语空间中,作家和知识分子终于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价值诉求。而20世纪60年代初的“调整时期”,文学在短暂的小阳春中逐渐复苏,稿酬标准的逆势上扬,使得作家在得到较为合理的物质回报的同时,也收获一种精神的激励。由此可见,合理的稿酬标准体现出对知识的尊重,体现出对著作权人的人格和权利的尊重。过度的商业化确实会损害文学的纯洁性,会助长唯利是图的文风。可是,将正当的物质回报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忽略脑力劳动的复杂程度和不可替代性,这显然是矫枉过正的做法,而且容易陷入反智主义的怪圈。

稿酬制度对于“十七年”文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不遗余力地推动主流文学的发展,提升了以工农兵作者为主体的业余写作的地位。由于稿酬标准的下降,专业作家的创作量和影响力也相应下降,他们逐渐放弃了对丰富性和多元性的追求,专业写作在价值取向、语言风格、文体形式等方面都向业余写作靠拢,在审美品质上并无根本性差别,文学生产日益重视量化标准。“十七年”与稿酬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绝大多数为各种“规定”,将法律和方针具体化、细则化,对稿费工作作出局部的、明确的规定,稿费标准的变化体现出管理部门以约束性方式,对于作家、创作进行规范和调节。当稿费标准上涨时,文学环境的包容度较大,作家的政治地位较高,创作的自由空间较大;当稿费标准下降时,文学环境呈现出收缩的趋向,作家的政治地位下降,创作的空间也较小。总体而言,“十七年”的稿酬制度以经济的形式调节文学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使得文学创作与政治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政治杠杆是影响稿酬标准的根本性力量,而作品的艺术水平、文体形态、发行量只不过是附加因素。总体而言,“十七年”稿酬制度对于文学生产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以工农兵的业余写作为导向。知识分子作家的创作被认为容易沾染“脱离现实生活”的弊病,工人、农民、士兵的业余写作被认为能够更好地反映了现实生活,具有更高的思想水平。在1958年的大跃进民歌运动中,业余写作被广为推崇,写作成为一个没有专业门槛的群众活动,左翼文艺运动倡导的“大众化”写作逐渐演变成大众写作。从1964年到“文革”前夕,文学报刊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业余作者的作品,专业作家的面孔已经难得一见。

其次,职业作家的淡出。稿酬标准的持续下降,首当其冲的是完全以稿酬为生的著译者。现代稿酬制度的建立,为自由撰稿人提供了生存空间,也推动他们在经济自足的前提下寻找独立的精神领地。1949年以后,傅雷一直是自由职业者,他在1965年10月26日写给石西民的信中有言:“即使撇开选题问题不谈,贱躯未老先衰,脑力迟钝,日甚一日,不仅工作质量日感不满,进度亦只及十年前三分之一。再加印数稿酬废止,收入骤减(即印数稿酬未取消时,以雷工作迟缓,每年亦不能收支相抵),种种条件,以后生活亦甚难维持。”中国作家协会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推动作家职业化的举措昙花一现,没有下文。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作家自给”的倡导助长了私人法权,使得作家个体游离于体制之外,疏离了政治。进入新时期以后,正是在总结和反思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各级作家协会对专业作家制度进行了循序渐进的调整与改革。

再次,原创性写作的收缩与转向。随着业余写作不断壮大,专业作家在创作时心存顾忌,轻易不敢出手,原创性写作的产出下降。而稿费标准的调整,进一步抑制了作家的创作冲动。李劼人在1961年4月26日写给儿子远岑的信中有言:“今年出版物较紧,纸张不足,只是一因,而稿子奇缺,却是大原因之一。作家出版社三次专人来西南组稿,已将此情况告诉了我。故他们希望《大波》第三部稿子,能在今年第三季度尾交去,以便今年可以出版。据说,今年可以出版的长篇小说,几乎不到十部”,“我虽然不专为稿费而写作,但稿费降低百分之五十,到底使人有点‘不予重视’之感,因而也受了一点影响”。耐人寻思的是,建国初期一些作家和诗人,譬如穆旦、丰子恺等都转向翻译,而且像汝龙、毕修勺等翻译家仍然继续其自由职业生涯。由于曾经有失节落水的经历,周作人在1952年8月接受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组稿,开始翻译希腊与日本古典文学作品,他的余生就靠此稿酬为生。

稿酬与作家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儒家一直强调安贫乐道,在穷困潦倒中写出传世名著的曹雪芹也一直被奉为楷模。但是,正如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中所言:“钱,高雅的说罢,就是经济,是最要紧的了。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人类有一个大缺点,就是常常要饥饿。为补救这缺点起见,为准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七年”文学的稿酬问题,也正是一个经济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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