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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无人机与战争变迁——以社会-技术系统为视角

时间:2024-04-24

文/刘树才

最近十多年来,各种军用无人机执行了搜集情报、识别与监控目标、精确打击等战术任务,其战术优势让其获得了战略地位。各兵种、国防部和各国都加大对无人机的研发和采购上的投入,并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无人机进入了军事的各个层面。

然而,人们在评估无人机的影响时出现了分歧。支持者从成本-收益和军事技术革命的角度为无人机辩护,批评者则从法律规范、制度架构和道德伦理等角度展开批评。本文尝试进入这场辩论,并指出双方共享了将无人机“静止化”和“本质化”的预设。为了突破上述限制,我们尝试引入“社会-技术系统”的概念,分析无人机演化的动力、阶段和困境,为有针对性的介入提供智力支持。

“功能本位”与“价值本位”的对立:争论中的无人机

随着无人机的大规模扩散,政府官员、无人机操作员、战略学家、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加入到辩论中来。我们尝试从技术预设的角度进入呈现辩论双方的角度、立场和盲点。无人机袭击的支持者施特罗泽认为它合法合理。其论证思路是:恐怖分子像挟持人质的犯罪分子,威胁着人质的安全,无人机作为精确打击的武器,可以射杀绑匪,拯救人质的安全。从成本-收益来看,无人机可以执行枯燥、危险和肮脏的任务,可有效区分平民和袭击目标,减少关联性伤害,是高效的“外科手术式”的战争。

第二类是用历史发展趋势为袭击辩护。支持者相信无人机的崛起是历史的发展的必然,他们未雨绸缪,积极推动变革的完成。其中,乐观派认为无人机在反恐战争中的效果让其站稳脚跟,并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谨慎乐观派对无人机扮演的角色持保留态度。辛格发现无人机的悖论:军人远离战场使开战变容易了,战争的过程却更加复杂;无人机会减少伤亡,但也降低了杀戮的道德和心理屏障。可以看到,支持者秉持的是技术工具论,技术是理性、客观、中立之物,不承载任何价值。

相对而言,批评者则坚持价值本位,讨论无人机对既有安全规范和价值的侵蚀。其中法学家和伦理学家质疑定点清除将战争变成了“暗杀”,变成了没有妥协、投降和胜利的“无风险的总体战”。左翼批判学者提出的问题是“谁的无人机”。马泽蒂认为美国中央情报局(CIA)是无人机的最大受益者,CIA变成了军事-情报复合体,政府的情报工作也走向了私有化,无人机打破了CIA与五角大楼间的分工和平衡。批判地理学家格里高利认为无人机在物理空间上让战争无处不在,在法律空间上挑战了主权国家和疆域的观念,在观念空间上“敌人”被虚拟化和非人化。吉奥夫和斯图特认为无人机启动了美国的各个层面,国会在袭击上的默认,总统选择短期、放弃了中长期手段,军工复合体、情报共同体的支持,非政府组织脆弱的反抗,这些都让美国整个国家无人机化了。斯图特的视角主要局限在国内政治的领域,而政治地理学家伊恩·肖从无人机性能上推进时空压缩和全球支配的视角讨论了其袭击让国家暴力无人机化,国际政治的模式也从地缘政治转向了治理人口的生命政治,国内政治模式从人口密集型变为信息密集型,美国变成了用无人机进行全频支配的帝国。法国哲学家沙马尤从哲学的视角讨论无人机与杀戮链(侦察-监控-追踪-猎杀)的关系,讨论了辩护者和批评者在准确性与人道性上出现的分歧,指出无人机攻击模糊了战争与和平的界线,挑战了三权分立,引发了政治自动化的倾向。

可以说,批判者们是技术实体论者。无人机承载价值,并冲击和破坏着既有的制度、规范和问题。他们看到新技术带来的退化和堕落,技术让面对面的战争变成了遥控杀戮、电子游戏、暗杀和全频支配。批判者的问题是他们看到了技术带来的影响,却容易将技术本质化,忽略了技术自身的含混性和模糊性,忽略了技术演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行为体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支持者重视功能,却忽略了功能的发挥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批评者从价值的角度对无人机进行伦理指责,却无法提供建设性的建议。要解决上述盲点,我们需要寻找新的视角。

无人机:演化的社会-技术系统

要理解无人机变革对战争的影响,难点在于理解无人机变革。功能化和本质化的论述无法理解变化中的现实,引入荷兰技术社会学家吉尔斯提出的“社会-技术系统”可以弥补上述不足。社会-技术系统理解的“变”不是“渐变”,也不是“激变”,而是系统性的变革。所谓系统性变革是从一种技术系统转换到另一种技术系统。汽车代替马车的历史不是汽车的发明史,也不是新工具汽车代替旧工具马车的线性更迭史,而是以汽车为标志的运输系统代替了马车系统的过程,是长时段的系统变革。

用系统的视角理解技术,始于技术史家休斯。受二战后电网、铁路网、煤气管道网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启发,休斯认为技术不是单个器物,而是“无缝之网”,它将器物、组织(制造商、投资者、供应商、研发机构)、法律规范等众多要素连接起来。技术是变革的起点,是系统的纽带,但它单凭技术无法决定其演变的轨迹。在此基础之上,吉尔斯进一步发现社会-技术系统存在六类社会群体:大学和研究所等研发者、政策的制定者、使用者、生产者、市场、社会性的团体和媒介。这六类群体的自主性和互动推动或阻碍着技术的兴起、发展、成熟或衰落。

技术系统的变革和扩散包含微观层面的利基、中观层面的制度和宏观层面的物质景观三个维度。这三个层面既不平行,也不平等,他们相互纠缠,存在层叠式的等级性。外部景观的压力和既有制度的漏洞会为技术变革提供机遇和市场,技术通过连接更多的要素来壮大自身,并影响与之相关的社会群体,争取他们的支持。技术会抓住发展机遇,努力获得制度上的支持,实现技术的制度化,甚至是固化为稳定的社会景观。成功的系统变革过程需要连接如此多的变量,其演化很难找到单一的线性的因果,是系统内外多种要素互动的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吉尔斯曾经以荷兰城市自来水系统的确立与个人卫生观念的演进(1850—1930)为个案,展现社会与技术的共同演化。城市自来水是一个社会技术系统,它连接了管道网络、城市居民的用水习惯、既有的供水系统、文化观念、日常维护和供应、政府政策等各种异质性因素。吉尔斯用这个概念来回答为什么1850年荷兰就具备了发展自来水的技术条件,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在城市中普及。通过回溯历史,吉尔斯发现社会群体的观念、政府的自身定位会影响技术的传播和接受,技术也为人们提供新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同时又带来了政府公共政策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并且制造出新的市场和产业。可以说,技术变革不是为问题寻找最优答案的线性过程,它是非线性的,依附于外部的发展以及问题与答案间充满变动的连接。

《政府会计制度》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两个科目合并为“应缴财政款”。

吉尔斯的精彩研究启发我们用社会-技术系统视角分析无人机。

首先,无人机是一个系统。从技术上来看,无人机系统包含飞行器、地面控制站、发射和回收装置、有效载荷、数据链和地面保护设备等,其中包含遥测、遥感、摄像等获取信息的模块、信息的传递和交通网络模块和杀戮模块等。各模块间发展程度并不均衡,限制了系统的性能。在技术之外,无人机的正常使用需要一系列的社会条件。无人机的出现,需要研发者,需要制造商、购买者和使用者、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的价值观念。这时,无人机作为一个切入点,将各种社会群体、价值观念和组织制度关联起来。社会为无人机提供空间和支持,无人机的压力也会引发组织观念的变革、资源的重新分配和价值观念的调整。

其次,无人机的变革是技术变革。这里的技术变革,指的是无人机的发展、扩散、制度化、和衰落的过程。社会科学界在研究无人机时将其本质化,忽略了技术和社会相互调试和共同演化的现实。无人机一直处在演化的过程中,从系统的任务到各分支系统,问题和答案的连接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它可能会为某个问题提供更好的答案,但它绝不是完美的答案。

最后,无人机与社会是共同演化的。无人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在具体语境下展开分析。技术的突破、社会的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压力,这三种因素在不同的时间段相互作用,影响着无人机的演化轨迹。当技术获得突破,它也会影响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技术会影响军人的习惯和观念,会对既有的制度构成挑战,压制某些器物的生存空间。同时,这些受到挑战的观念、制度和器物会聚合一批人对无人机的扩大形成压力。

无人机与战争的共同演化:以美国的经验为例

按照无人机演化的技术的利基、外部客观环境和社会制度的作用,我们可以将美国无人机与战争的共同演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17—1945),总体战中的无名者;第二阶段(1945—2001),冷战和局部不对称战争下的无人机;第三阶段(2001—现在),反恐战争下的无人机。

第一个阶段(1917—1945)是无人机艰难起步的阶段。1917年美国人斯佩里制造出了可运输炸药的无人驾驶飞机是它的起点。但没等正式上阵,战争已经结束了。20世纪20年代,无线电通讯技术的普及刺激了无人机技术的进步,其中的代表是美国的雷吉纳德·丹尼,他在1935年成立了无线电飞机公司。该公司制造的无人机飞行距离和控制系统的性能有限,但在二战中成为重要的训练靶机。诞生之初的无人机是少数个人的理想与总体战互动的产物,二战前的无人机,更像是一种个体性的技术,其连接的制度和器物非常少,力量弱小,只能是战争的一个注脚。

第二个阶段(1945—2001)从二战到美国的反恐战争,无人机在近半个世纪的过程中起起伏伏,艰难成长。二战结束后,核威慑和核打击是战略的重心,加上雷达的发明和广泛使用让作为靶机的无人机失去了生存空间。在美苏冷战对峙的状态下,军事情报需求激增。为规避危险,无人机开始作为有人侦察机的替代选项。越南战争中,美国瑞安公司在火蜂-147型无人机上加装了侦察照相等各种侦测设备进行低空侦察。但越战结束后,美国又将无人机封存。1982年贝卡谷高地的战争中,无人机出色扮演了诱饵和侦察兵的角色,无人机的地位重新受到重视。海湾战争中,美国和北约盟国均使用无人机了解战争态势,评估作战效果。这段时间,无人机的侦察地位牢固确立起来。战略目标和战略认知影响着无人机的起伏。通过一次次的实践,无人机在决策层确立了应用的地位,这也说明技术从图纸到实验再到现实,中间需要经常多次惊险的跳跃。

除了决策层的认知,美国的国防研发体制推动了无人机的相关核心技术的进步。例如导航、导引技术、动力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关键技术,这都与美国创立的国防研发和采购的项目体制相关。无人机是一种项目化的、军方资助并管理的技术,由军方资助和管理的工业公司来研制,是美国军工复合体的产物。

第三个阶段是从9·11事件到现在,是无人机的起飞并谋求制度化的阶段。9·11事件之前,无人机起飞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它在研发和生产上已经形成了一个需求—研发—生产的军工复合体。全球反恐战争释放了无人机的攻击潜能。美国借助信息通讯技术和无人机可以克服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寻找、发现、定位和清除恐怖分子,实现了全球支配型的“追捕”式战争。无人机在反恐战争上的优异表现,使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这个领域,它开始从单纯的战术性演化为战略性武器,其战略地位不断上升。

随着无人机地位的提升,作为社会技术系统的无人机已经形成。为了系统的持续运转,它需要资源获取的常态化、编制的独立化和观念上的合法化。首先,无人机获得的投入是有限且充满变数的。在国防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无人机投入的增减会触动其他相关群体的利益。不同的型号和不同性能的无人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与有人机、洲际导弹等多种战略性力量也存在功能性的竞争。同时,全球战略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加重了未来无人机投入上的变数。其次,围绕无人机的指挥权,美国各军种间展开竞争。最后,从观念上看,无人机袭击是在在法律和伦理的灰色地带成长起来的。无人机的制度化和日常化需要为自身洗白,并扩展为一般性的社会共识,这个过程需要时间。

处在制度化阶段的无人机对战争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与外科手术说不同,社会-技术系统认为实践中的无人机在战术上的精确无法保证战略上是高效的,它解决了旧问题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实践中技术的功能会出现漂移,技术性能的提升只是影响未来战争走向无人化和智能化的一种因素,各种社会因素影响着技术性能的最终实现。

社会-技术系统论与“暗杀说”都重视伦理规范和价值的重要性。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某些规范和价值需要随时代变化做出调整。无人机攻击不是颠覆,而是让既有的国际法和军事伦理“问题化”了。作为一种新的实践,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相对稳定的规范之间出现了时间差,与道德批判相比,社会-技术系统尝试打开技术黑箱,进入技术内部,发现技术与社会的连接,为寻找合适和有效的伦理规制提供必要的基础事实和前提。

无人机不是“杀手锏”,更不是“绝对武器”,它是一个连接器物和社会的演化系统,无人机战争是该系统运作的产物,战争的具体形态和特质受制于系统演化的形态和阶段。当前,无人机系统处在制度化阶段,技术与既有制度在资源配置、编制和价值观念上的矛盾影响着无人机的未来。这些矛盾也决定了无人机战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结论:追寻可能的未来

要理解无人机及其未来,我们需要抛弃本质论和工具论,将无人机视作演化中的社会-技术系统。它的发展需要制度、规范和基础设施的支撑,同时,它引发了潜在的系统性变革。无人机的“未来”存在于时间之中,与过去和当下息息相关,是充满开放性。

要应对无人机的挑战,学者们需要进入这个社会-技术系统的内部,理解其所处的阶段、动力和机制,找到制约其发展的自身瓶颈和外部障碍。当前,它已经演化到了制度化阶段,新技术与旧制度在资源分配、价值理念和建制上的冲突和融合决定了无人机战争的多面性和模糊性,其未来的走向受制于我们当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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