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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利益集团问题分析

时间:2024-04-24

文/程恩富 詹志华

当前我国利益集团问题分析

文/程恩富 詹志华

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以至于达到“排除了利益集团现象,就没有什么政治现象”的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集团就能够在中国大行其道。为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中国语境下的利益集团,并要妥善处理利益集团问题。

我国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及其特征

(一)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

在当代中国,利益集团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严重妨碍了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现阶段我国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损公利益集团)。它是指在公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化公为私、损害公有资产和劳动者的利益集团。其成员包括某些官员、公企高管和非公企业高管等。在私有化股份制或民营化是我国改革方向的错误思潮影响下,他们相互配合,通过似乎合法和非法的某些改革措施,贱卖和侵吞公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导致社会主义改革的名誉严重受损。其中,有些已形成内外结合的、以追求内部控制的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官僚资本。

2.损害中方的利益集团(损中利益集团)。它是指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外来的利益集团。这类利益集团主要包括一些外资企业、外国基金会、外国金融机构驻华办事处等。早在2006年,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指出: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有21个产业由外资控制;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的前5位也几乎由外资控制。国外资本通过跨国公司、基金会以及在华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并购、品牌控制、参股控股等形式,攫取大量的财富,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资产流失。它们还通过控制核心技术,对华实施技术封锁,并通过价值链布局,把我国牢牢固定在产业价值的低端环节,从而达到其破坏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的。此外,它们还是寻租、滋生买办集团和干涉我国内政的强大力量,并在我国大力推行政策寻租行为,诱导政府创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其尽享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条件。

3.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黑商利益集团)。通俗地讲,就是由不良的厂商和个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它们利用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缺陷等灰色地带,通过双轨制、官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集资、侵吞国有财产、骗取贷款、行贿、房地产投机、欺行霸市、生产假冒伪劣的商品等方式大肆谋取个人利益。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主要集中在一些房地产行业、矿产资源行业和金融证券行业。此外,一些医院、媒体、药商等也可以划入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范畴。

4.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买办利益集团)。它是指与国外势力勾结,为其在中国攫取经济和政治利益而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主要包括经济买办、官僚买办、民间买办和知识买办等。国际资本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攫取各种利益和财富,这与中国买办者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在国际资本与本地资源的博弈过程中,他们往往充当本地资源的背叛者,不惜牺牲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国际资本盘剥和控制中国大开方便之门。此外,他们还常常与国际资本和霸权国家联合起来,推销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和垄断知识产权,妨碍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5.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贪腐利益集团)。它是指一些公务员等以各种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贪污、腐败和生活腐化来谋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享受。他们利用权力为某些单位和个人创造“商机”乃至保驾护航,以谋取金钱、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回报。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则利用金钱、女色或是其替代物贿赂公务员,以谋取利益的最大化。二者虽然牟利的手段不同,但目标一致,故能相互利用,沆瀣一气。

6.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西化利益集团)。它是指中国那些主张走邪路的人员构成的利益集团。在当代中国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国外资本集团和霸权国家采取培训、资助出国、共同研究等形式,在中国培植的代理人,如一些“公知”和西化公务员,鼓吹经济“非控化”、“私有化”和福利“个人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以及西方宪政观,误导中国的改革发展。境外的反华势力就是想通过这些人设计和主导中国的经济改革。这样的经济改革将把中国引向何方,也是可想而知的。二是一些私营业主由于自身先天不足,即“第一桶金”或是一部分原始积累含有非法性,一些贪腐者寄希望于中国走上邪路而根本摆脱被追究的困境,因而极力赞同“西化”“私化”观点,为自身特殊利益作辩护。这类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合法性的政治意图尤为迫切。而一些学者也与其遥相呼应。

7.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分裂利益集团)。它是指国内一些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分裂势力。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几大分裂势力值得反制:一是藏独势力,二是疆独势力,三是台独势力,四是港独势力。他们或是勾结国外反华势力,策划民族分裂活动;或是散布分裂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情绪;或是发动恐怖袭击,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8.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官僚利益集团)。它是指围绕公权力的运用而产生,以官僚主义为特征、以维护狭隘利益为目的的集团总称。官僚利益集团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指具有官方背景、蜕化成与最广大人民利益相违背的“自利性组织”。二是官官相护的权力圈子化、官商勾连的权力资本化,以及“一人当官,全家沾光”的权力家族化。近年来反腐斗争中屡屡出现的“贪腐窝案”即是明证。三是一些具有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官员。他们或是背离群众路线,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或是遇事拖延、扯皮,不负责任,无所作为;或是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机械执行上级决定;或是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瞎指挥。

9.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僵化利益集团)。主要指那些赞同社会主义,但不赞同社会主义需要科学改革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具体表现是:思想僵化,行动保守,安于现状,缺乏进行深化社会主义方向改革的意识和勇气。

当然,上述分类仅是相对而言,一些利益集团及其人员相互之间存在交集,如一个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是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的成员,甚至可以是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的成员。正因为如此,在很多时候上述各种利益集团还会因为逐利而形成更大的利益集团,即所谓的“分利联盟”。如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外新自由主义势力策划分利联盟,通过瓜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的活动,直接把国有的人民财产以合法形式送给经营者。而目前最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分利联盟”打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旗号,再次掀起大规模转卖国有资产(其实质是转让属于人民财富的利润)给中外私人资本的活动。

(二)利益集团的特征

利益集团除了具有利益的目的性以及一定的自觉性、组织性和政治性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

1.行为的狭隘性。利益集团不可能为增加社会总的利益而自愿付出成本与代价,而只会不择手段地去分割现有更大的利益份额。因此,其动机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和不合理的分利性。

2.手段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牟利的手段多样,既有显性的一面,也有隐性的一面。它们往往采用公开的、合法的途径来影响制度安排,如通过其主管部门、领导或人大、政协提案表达利益诉求,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其利益代言人的游说,以及通过社会舆论和施压性集体活动来解决利益诉求。当然,它们有些手段是完全非法的,如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操作选举等。

3.资本的关联性。利益集团形成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资本与权力相互依赖,即资本权力化和权利资本化。某些利益集团总是与缺乏约束的公权力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受约束的权力与寻求特殊利益的触角一拍即合,权力成为利益集团牟取利益的资本。权力转化为商品,再嬗变为资本,从而“羽化”为权力资本,与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苟合,最终衍生出五花八门的利益集团。

4.人员的交叉性。由于在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方面有思想、行为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因而各种利益集团的成员有交叉性。例如,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容易成为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或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反之亦然。

5.影响的消极性。利益集团凭借资本和权力,为了一己私利或狭隘群利,不惜破坏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致使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区域的利益失衡,使人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受损。

利益集团对我国的危害

第一,阻扰改革进程。利益集团对于促进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试图平衡各种利益的改革,总是采取抵触的态度,并且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不择手段地维护现有的利益格局。这不仅增加社会摩擦,而且提高了改革的成本。

第二,阻碍共同富裕。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虽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的努力却差强人意。这一现象的发生,当然有很多诱发因素,其中私营企业初次分配悬殊是导致贫富分化的首要原因;化公为私的私有化改制则是导致贫富分化的第二原因。利益集团所牟取的利益不断增加,就意味着社会上合法合理的一般利益群体的绝对或相对利益减少。这是利益集团的存在势必会阻碍共同富裕实现的客观原因。

第三,妨碍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性理应以制度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等一系列公平原则作为基础,而利益集团破坏了上述公平正义原则,削弱了其正义性的基础,使其得不到更多民众的支持,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机制发生扭曲,难以正常高效运转。

第四,恶化执政生态。首先,利益集团总是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向党和政府不断地渗透,常常利用各种借口和手段要挟政府,俘获党政官员,削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和规则的能力。其次,利益集团是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毫无疑问,形形色色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度,恶化了我国的执政生态。

第五,挑战国家安全。利益集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媒体等各个领域的渗透,将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全。目前,包括应对金融、产业、生态环境、种子和转基因食品等在内的经济安全,包括应对国家分裂、民族分裂、颠覆政权和社会治安等在内的政治社会安全,包括应对西方化、儒学化和宗教化在内的文化意识形态安全,包括应对领土、领海在内的国土安全,均面临利益集团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因而我们必须要积极加以消除或减弱。

抑制我国利益集团的对策思考

如何抑制利益集团,除了需要吸取国外已有的经验教训之外,关键是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控。

(一)以持久反腐败斗争为重要契机

利益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力与资本的苟合,这样的苟合必然催生腐败。国家通过反腐斗争,可以名正言顺地揪出腐败分子及其利益集团。近期的反腐斗争已经收到很大的成效,这对其他利益集团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当然,反腐斗争要形成一种长效的高压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以打击、限制和引导为基本方针

我们需要在宪法和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以打击、限制和引导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干预、依法治理、制度约束、说服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等手段来抑制和规制利益集团。

一是打击。首先,要坚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对受贿和行贿的打击要双管齐下,这样才能切断权力与资本的联系;其次,要重点打击一些干政、甚至乱政的利益集团,防止利益集团要挟党政等公务部门,左右决策;再次,对于一些以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目的的利益集团,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摧毁。二是限制。从严设计相应的制度措施,重点约束公务员、企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的行为,使其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最小化。三是引导。首先,要正视利益集团的存在并区分其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影响。对于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利益集团,可通过理想信念教育、“三严三实”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等进行引导,必要时通过职务变动来解决。其次,要积极关注社会多方的利益要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保证最后决策在动态中接近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

(三)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手段

抑制利益集团不能治标不治本。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已成为治本的主要手段。其中,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重点加强监督和约束非公经济,减少利益集团的不良活动。二是要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环节要实现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与透明化。立法过程要避免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挟持,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其次,在执法和司法环节,要保证程序公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有效发挥司法内部系统的纠错机制和人大监督机制。再次,要完善相关法律,如健全现代行政法来限制行政权力勾连经济权力,健全现代民商法来限制经济权力依附行政权力,健全社会组织法来有效约束特殊利益集团对社会各个领域的侵蚀等。三是要加强和完善监督体系建设,构建多元立体的民主监督体制,对各类利益集团成员的言行进行曝光、评论和批评。此外,还要通过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提高公务员素质来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铲除利益集团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

(四)以更好发挥国家作用为关键任务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对于市场经济的缺陷,政府不能听之任之,充当“无为之手”和“守夜人”的角色。倘若如此,势必为西方国家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大开方便之门,而资本主义的推行势必滋生更多更严重的利益集团行为。因此,发挥好国家作用就成了规制特殊利益集团的关键所在。

(五)以党的正确领导为最终依靠

党的正确领导与权威,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抑制利益集团的最终依靠。各种利益集团为了狭隘的私利和群利,不惜牺牲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与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先进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因此,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不动摇,制定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和政策,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方向,通过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来从严治理利益集团。

(程恩富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成员兼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任、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詹志华系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摘自《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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