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林奇富 王钰
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及其新进展
文/林奇富 王钰
近代以来,民主代表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解决民主授权与政治责任,即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民意回应问题。可以说,近代政治理论家无论是霍布斯、柏克、西耶士、密尔,还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争论的焦点都在代表与被代表者(选民)的关系层面,即代表如何产生和如何行动。当代政治理论家汉娜·皮特金对此给出了经典的、开创性的理论解释,她的解释包括“授权”“责任”和“为他人利益而行动”等三个层面,皮特金的理论阐释被后来的政治学者誉为民主代表“标准解释”。
作为第一个全面、系统阐释代表概念的政治学者,皮特金的影响是巨大的。她从代表一词的语义出发,综合运用概念史的分析方法,以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为切入点,考察了人们熟知的代表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多样性政治内涵及其冲突。皮特金对政治代表分析的突出贡献在于她细致地区分了代表的不同形态,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上对代表做了类型学的划分:从形式维度上讲,代表包括了授权和责任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也从时间序列上界定了代表的起始与结束;从实质维度上讲,代表又包括象征与行动两个层面,分别体现选民对代表的心理认同与利益期待。此外,她还根据代表与选民间的关系,将行动层面的代表区分为独立模式与指令模式等两种类型。
透过皮特金对代表概念分析的整体框架,可以发现她主要关注了以下主题:(1)形式维度的代表,关注的是代表如何获得被代表者的授权以及如何促进和检验代表对授权者的责任(如再次当选的压力);(2)象征维度的代表,关注的是代表的主体资格与选民的心理认同,即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选民的代表;(3)行动维度的代表,关注的则是代表应如何行动,是自主按照他对公共利益的独立理解来促进公共福祉,还是仅仅充当选民的代理人、使者甚至仆人,进而传达和实现被代表者的意愿?
20世纪70年代,伯奇(A.H.Birch)提出了另一种解释维度,即回应性。将回应性作为一种对民主代表的解释维度,在后来的学者中取得了较大的认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部分的研究和讨论,都将回应性纳入民主代表分析范畴之列。伯奇认为,以回应性为分类标准可以更接近代表概念体系的“真实本质”,并根据代表对选民的回应性程度的强弱,梳理了各种既有的代表模式。伯奇提出,在整个政治代表的概念体系中,依据代表对选民的回应性程度,由强到弱分别是:委任代表、选举代表、微缩代表、象征代表等。伯奇的贡献在于他从政治代表的现实经验中抽象出代表的回应性分类标准,并援引诸多具体案例给予充分的论证和说明,这为后来研究者侧重从实际政治过程和效果分析代表的模式变化提供了新思路。
对于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哈佛大学的曼斯布里奇教授做了较好的总结。她认为,标准的代表模式始终着眼于这样一种观念:将代表首次竞选期间对选民做出的承诺作为分析的立足点,这种承诺使投票人对远方的代表保持着一种法律上或道德上的约束。代表应基于承诺对他的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的约束。他们或遵循选民的指令行事,或按照选民的意愿履职,或致力于促进选民的长期或整体利益表达。这一模式从总体上使代表与选民呈现出线性权力关系,曼斯布里奇将这种民主代表模式称为约定型代表。通过曼斯布里奇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清晰地看出约定型代表中所内涵的皮特金“标准模式”的全部理论内涵,即代表和选民间权力关系,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序列中,都确保了“授权”“责任”和“为他人利益而行动”三者的有效统一。
伴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各国针对本国国情设计并发展出各具特色的政党、选举与代议制度,在民主实践中代表的模式也呈现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这就使得既有的“标准解释”很难解释民主代表发展的新态势。
在总结过去20年实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曼斯布里奇教授2003年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发表了《代表的再思考》一文,标志着民主代表模式的分类标准研究的新进展。曼斯布里奇提出,在过去20年来的实证主义研究成果中,至少已经形成了三种可辨明的、不同于“标准模式”的三种新模式,分别是预期型代表、自主型代表和代理型代表。
预期型政治代表重点剖析已当选代表在履职期间的表现,与约定型代表中选民的权力是前瞻性的相比,这类代表更加关注的下次选举时“未来选民”的偏好,并将这些偏好作为其行动的目标。在这种模式下,预期型代表的权力关系具有了较大互动性。
自主型代表模式的政治实践来源于许多以鲜明党纪为特征的民主国家,这一类型的代表坚持特定的方向和目标,他们像陀螺一样在自己的轴心上轮流更替。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源于他们对政党宗旨和原则的忠诚,因为如果违背了本党的原则和方向,他们会受到政党的惩罚而失去下一次被政党提名为候选人的机会。在自主型代表模式中代表的偏好由政党内部决定,而不为选民的偏好所诱导。选民对代表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就转变为选民对政党目标和行动的控制。由此可见,这一类型的代表与选民关系分析,必须加入政党的因素,因为政治代表对政党的责任要远远高于他们对选民的责任,这是一种深层次的团体归属和行动目标。实际上,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疏离了选民与代表间的紧密联系。
代理型代表是指作为一个选区获得提名的代表,在本选区并没有得到多数支持,相反却在另一个选区中当选。这就使得代表与本选区的选民没有产生直接的选举权力关系,而代表却与其他选区的选民存在着直接的权力与责任关系。此外,代理型代表也有可能是某些特殊群体或组织的利益代表,这些特殊群体或组织如妇女群体、移民群体、环境保护主义组织或同性恋者等。这些特殊族群团体成了代理型代表的坚定支持者。某种意义上他们的出现,不仅表征了全球化时代族群关系的多元与冲突状况,还能使少数族群的重要观点得到有效体现,并在客观上影响诸多立法和政策议程。
当代民主选举和政治生活中出现的这三种代表新模式,在不同程度上都偏离了传统的解释标准。甚至偏离了以选区为基础的聚合性利益表达的特征,纳入了更多的协商性民主要素,并从整体上将选民与代表的互动性层面呈现出来。曼斯布里奇指出,传统的立足于代表与选民关系的二元标准解释,已无法提供一套对民主代表新模式的系统解释。而且,在当代民主政治体制中,合理的代表方式应该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这就需要我们提出一套更具系统性、兼容性的理论规范与解释标准。
曼斯布里奇从民主经验出发对代表模式的重新评估与分析,引发了学术界的反思。雷菲尔德就指出,曼斯布里奇的分析尽管在批评传统的二元分析结构时有意义,但她也将代表的分析引入了更为复杂的境地,因为她将选民与代表的权力关系一分为二,既是武断的,也不合于实际。与曼斯布里奇一样,雷菲尔德也不认同传统“委托代理”的二元分析结构,认为传统的分析已经无法适应当代情境。不过,雷菲尔德更赞同从规范角度提出分类标准和理由,他认为传统的二元分析结构,简化并遮蔽了对代表而言至关重要的三个核心层面,即“代表的目标”“判断的来源”和“代表的回应性”。所谓代表的目标指是的代表致力于整体的善,还是部分人或选区的利益;判断的来源指的是由谁来决定代表的判断,是自恃地依赖自己的判断,还是遵从选区选民的观点进行判断;代表的回应性指的是代表基于再次当选压力,而产生的对选民制裁的回应程度。雷菲尔德提出,如果不将这三个层面的内容加以清晰化,就很难对代表体系有一个准确的理解。相反,如果我们将这三个层次的所有内容都考虑进去并加以匹配,将呈现出更加清晰、全面和准确的八种代表模式,分别是:(1)柏克式的受托人;(2)公务员;(3)麦迪逊式的立法者;(4)反联邦党人;(5)志愿者;(6)使节;(7)专业人士;(8)简单的代理人。
首先,雷菲尔德与曼斯布里奇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代表的分类标准和模式上,以及我们是否要建构一个实质性的代表概念。
其次,不论是皮特金对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还是曼斯布里奇的拓展解释,都是把民主与代表的关系视为一个必然的、稳定的“联姻”,多多少少“把民主与代表划了等号,或者至少与代议制政府划了等号”。也就是说,她们的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没有摆脱民主代议制的政治情境,还是以议会为中心、从民主视角理解政治代表。
最后,从雷菲尔德与曼斯布里奇的学术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雷菲尔德重视从规范角度对代表做出重新分类,这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曼斯布里奇仅从经验中归纳和提炼出代表模式的局限性。不过,检视雷菲尔德与曼斯布里奇的争论,尽管雷菲尔德的八种代表模式中有几种与民主并无必然的联系,但他所提出分类标准的预设前提还是代议制民主中的“核心规范问题”,即公民偏好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关注的重点仍然是选民与代表关系。
(林奇富系吉林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王珏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摘自《江海学刊》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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