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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同义词理论认识问题试析

时间:2024-05-08

摘 要:现代汉语同义词的界定问题在学界争论颇多,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梳理研究很有必要。只依靠意义判定同义词的做法并不科学,两个或多个词有相同的所指才是构成同义关系的关键。有些词的理性义和色彩义相互渗透,色彩义已成为其主要理性意义中的一部分,在确定它与其他词是否构成同义关系时,要把标准定在主要理性意义上。同义词和近义词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开来,区分的依据在于所指是否是同一事物。

关键词:同义词 界定 近义词 区分

多年来,现代汉语中的同义词现象一直是语言学界的研究热点,作为汉语词汇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之一,其研究涉及到很多方面,诸如词义、语用等。目前,学界对同义词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两个词或多个词可以被称为同义词这一点上却莫衷一是,没有得出一致的、公认的说法。同义词和近义词有何关系?同义词就是近义词吗?如何区分二者也逐渐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同义词是衡量一种语言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一、几种流行观点

“概念相同说”认为,同义词是指两个词或几个词具有相同的概念,在这一前提下各个词之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这里所说的“概念”指的是事物客观存在的本质特征。

“义位相同说”把义位相同或相近的词看作同义词。20世纪80年代,国内语言学界引进了“义素分析法”,“义位相同说”便应运而生。支持此观点的钱乃荣(1995)认为:“词的同义关系就是义位之间一种重要的类聚关系。”[1]

“意义相同说”认为,意义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或多个词可以构成同义关系,称为同义词,比如“母亲、妈妈、娘”等这样的一类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等义词当作了同义词。

“意义相同、相近说”认为,同义词就是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最多,如在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2011)以及《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都是以此来给同义词下定义的。“意义相同、相近说”不仅关注互为同义关系的词之间的相同之处,还分析其不同之处。

以上四种说法是当今学界较为流行的观点,但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二、刘叔新的观点

实际上,在同一个词汇系统中,完全相同、没有一丝差别的词是极少的。我们所说的同义词是指那些大同而又小异的词。刘叔新在界定同义词时首先提出了三点注意事项:

第一,“属于同义关系的词汇单位不仅仅是词,还可以是固定语。”[2](P279-280)比如“马虎”和“粗心大意”、“宽容”和“宽宏大量”等,尽管它们不属于同一词汇单位,但不影响其构成同义关系。因此,在确定两个或多个词是否构成同义关系时,不要被其形式所束缚。

第二,强调同义词的共时语言环境,“同义词语只能是同一的语言符号系统内共时的事实”[3](P279-280),也就是说,必须在一个稳定的语言状态中研究同义词。因此,我们不能拿两个分属于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的词来分析它们是否具有同义关系,比如古代汉语中的“走”不能和现代汉语中的“跑”形成同义关系。同样地,我们也不能对两个不同语言中表示同样含义的词进行比较,因为两者完全没有可比性,譬如汉语“日历”不能与英语“calendar”形成同义关系。

第三,“言语中含个人引申或比喻的主观意义的词语,不能看作语言中的同义词语”[4],即词语在交际使用中所产生的临时的意义不能当作词本身所具有的含义,更不能用此临时含义去和其他词作比较。比如“她今天打扮得很女人”,其中的“女人”一詞在这里有了形容词“妩媚”的意思,但我们不能把“女人”和“妩媚”看成同义词,因为词语在言语交际中临时产生的意义不属于词本身所带有的理性义。

在上述三个前提条件下,刘叔新在确定标准时脱离了词汇意义的束缚,借用了一对逻辑概念——外延和内涵进行表述。外延在这里指的是词的所指,内涵指的是词所指事物的特有属性。刘叔新在《汉语描写词汇学》一书中指出:“确定不同的词语互有同义关系,依据的是它们指同样的事物对象。不同的词语,只要各自的意义(当然是一个意义)所反映的对象的外延一致,就互为同义词语。在笔者看来,这样下定义无疑是清晰明了的。互为同义关系的两个词或几个词只是在内涵上有很细小的差别,而不在外延上。这些差别有的可能是对个别特点有所强调或不强调,对某些不重要的特点加以反映或不反映,带有或不带有某种感情色彩。”[5](P280)也就是说,不论被讨论的两个或多个词所反映的概念如何、义位怎样、意义多么相近,只要它们的所指不同,就不能构成同义关系,例如“本领”和“本事”都有“能力”义,但是“本领”更多地带有书面语色彩,“本事”则带有口语色彩。语体色彩方面的不同,即内涵的不同不会带来这两个词所指的不同,也就是说如果两个词所指的是相同的对象,就可以认为这两个词能确定为同义关系。再比如“鼓励”和“鼓舞”,都有“激发,勉励”义,不同的是“鼓励”的动作行为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人来充当的,而“鼓舞”的动作主体一般是物,这种搭配对象上的差异也不会改变两个词的外延,因此二者可以被称为同义词。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著作把一些不具有同义关系的词当作同义词。就“鼓励”和“怂恿”来说,大多数教材把它们看作同义词,都是“劝某人做某事”的意思,二者的不同在于其色彩义,“鼓励”为褒义,“怂恿”为贬义。但经过细细思量,会发现把这两个词的意义都看作“劝某人做某事”过于笼统,忽略了词中一些本该突出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刘叔新强调,要把词的主要理性意义相同作为界定标准,也就是要有相同的所指。如果词和词之间没有相同的所指,那么其主要理性意义必然不会相同,这样一来必定不能构成同义关系。“鼓励”的意思是“激励某人做好事”;“怂恿”的意思是“鼓动别人做坏事”,将二者的主要理性意义列出,就不难发现两个词的所指是相反的,显然构不成同义关系,实际上是反义关系。

张旭指出,“出现这一分歧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划清理性义和色彩义的界限”[6](P212)。实际上,“鼓励”和“怂恿”并不仅是褒贬色彩的对立,它们的理性意义本身就已经体现出了很明显的肯定或者否定的意思,也就是说它们的理性意义和色彩意义的联系十分紧密,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词的理性意义包含了人们对于所指对象的感情倾向,不应把这种倾向当作附属于理性意义的色彩义,应把其看做是主要理性意义的对立。可见,“鼓励”和“怂恿”两个词的所指不同,不能看作同义词。

清楚划分理性义和色彩义在同义词的确定上有重要意义。对此,刘叔新把理性意义分成了两类:主要理性意义和次要理性意义。主要理性意义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的“词的所指”,譬如“快餐”指“能够迅速提供给顾客食用的饭食”,如果把“迅速”这个义素去掉,“快餐”的理性意义就变了,这说明“迅速”这个义素是“快餐”一词主要理性意义中的一部分,不能看作次要的含义,更不能当作表达色彩看待。次要理性意义是指词语所指对象的不重要、不至于引起词语意义所反映对象的外延的变化的特点。刘叔新把这些次要的理性意义成分称为“意味”,即词语本身带有的一些含糊的意思,需要人们细细体会。譬如“成果”和“后果”都有“结果”的意思,但它们带有的“意味”卻有些许的不同,“成果”有“好结果”的意味,“后果”有“坏结果”的意味,这些处于次要地位的“意味”对于词的主要理性意义几乎没有影响。至于那些不能独立存在的、只能附着在词语理性意义上的成分,叫作色彩。色彩属于感性义素,它们对词语的所指没有决定性影响。

对于理性义和色彩义的区分,我们需要仔细对待。类似于“鼓励”和“怂恿”这样色彩义和理性义相互渗透的词还有很多,比如“赞美”“果断”“草率”“勾结”等。再如“小孩”和“儿童”是一对同义词,两个词的区别仅仅在于“小孩”带有口语色彩,“儿童”带有书面语色彩,语体色彩所造成的不同不至于影响词的主要理性意义,两个词都表示“年龄小的未成年人”义,因此可以看作同义词。

三、同义词和近义词

明确界定同义词的基本原则之后,我们就不难区分同义词和近义词了。词与词之间的“异”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保持主要理性意义相同的前提下存在细微差别;另一种为只是单纯的意义相近。我们切不可简单地认为意义相近就必定是同义词,实际上,“相近”是分指两种事物,只不过这两种事物十分类似,而“相同”才是指同一事物。例如:古代汉语中有“园”和“圃”两个词,“园”指果园,“圃”指“菜园”,两个词所指不同,自然不能划归为同义词;“难受”和“难过”从意义上看都是指不好受,但这两个词有很大差别,“难受”一般指身体不舒服,浑身不得劲;“难过”则指心情上的不高兴、不舒服。这两个词所指的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因而不能构成一对同义词。语文教学中,常常简单地把意义相同或相近看作是同义词的判定标准,实际上其辨析的大多是近义词而不是同义词。

至此,我们可以给近义词下一个定义:“近义词所指为两种或多种不同而相近的事物”[7](P212),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或多个词分指几种相近的事物,那么这样的词就构成近义词。如果说同义词是对于同一事物表达手段丰富的一种表现,那么近义词则是“人们认识上对词所指的对象相互接近的一种反映”[8](P217)。

四、结语

综上所述,界定同义词的首要标准是有相同的所指,只要词语意义所反映的对象的外延一致,我们就称之为同义词。同义词与近义词的根本差别也在于此:处于同义关系的词的所指对象相同,处于近义关系的词的所指对象相近而不相同。对于那些理性义和色彩义联系十分紧密的词,要把色彩义当作主要理性意义的一部分来看待。确定词与词之间的关系时,最根本的是要看其主要理性意义是否一致。

注释:

[1]钱乃荣.汉语语言学[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

[2][3][4][5]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0:279-280.

[6][7]张旭.汉语语言学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212.

[8]张旭.汉语语言学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217.

(王颖 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 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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