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摘 要:于鬯《香草校书》中含有大量文字训诂语料,在校勘方法上,于鬯善于从文字训诂角度对古籍文献进行整理研究,形成了其独特的校书特点。但这其中糟粕与精华并存,须研究者深加考辩。本文以《香草校书》校《尔雅》为研究对象,以条辩的形式对校《尔雅》的若干条内容进行考释,肯定其有价值的地方,对其错误之处予以辩正,从而较客观地呈现其学术价值及研究意义。
关键词:《香草校书》 《尔雅》 条辩
一、引言
于鬯,字醴尊,号香草,清·江苏南汇人,光绪二十三年拔萃科,未仕。他一生致力于学术研究,于文字、训诂、音韵等小学知识无所不通。于鬯一生著作颇丰,其中以《香草校书》最为引人注目。《香草校书》以校勘经书为主,除校勘“十三经”外,另校有《周书》《大戴礼记》《国语》《说文解字》四种,共计十七种文献,六十卷。《香草校书》以读书札记的形式记录了1500多条训诂材料,研究内容丰富、考证详赡、论证充分、观点新颖,是训诂学、校勘学以及文献整理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杨伯峻《春秋左传注》,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逸周书汇校集注》等著作都不同程度地参考或采用了于鬯《香草校书》的研究成果,这充分体现了该书的学术价值。本文以《香草校书》中校《尔雅》的部分研究语料为研究对象,采用条辩的形式对校《尔雅》的部分内容进行考释,对其有价值的地方加以肯定,错误的地方予以辨正,从而彰显其学术价值,对其研究内容作出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
二、逐条辨析(对校“尔雅”部分内容的具体分析)
(1)《释诂》“初哉”
鬯案,“哉”盖读为“裁”,《楚辞·沉江》“秋毫微哉而变容”①,洪兴祖《补注》云:“哉一作裁。”是“裁”“哉”通用之证。许叔重《说文·衣部》:“裁,制衣也。”《说文·刀部》:“初,裁衣之始也。”“裁”与“初”二字正同一类,故知“哉”当读为“裁”,凡《释诂》篇中多以两字为一类,不胜指数,读者自悟之。邢昺释谓“哉”古文作“才”,据《说文》“草木之初”为解,则与初字判分两类,殆未察《释诂》之通例矣。陆德明《经典释文》云:“哉亦作栽。”“栽”或即“裁”之譌。[1]
按,《说文·口部》:“哉,言之间也。从口、声。”“哉”从口,故其本义当与口相关②[2],《尔雅·释诂》训“哉”为初,释《尔雅》者多以“哉”为假借字(如《尔雅》邢昺疏)通“才”,表示“草木之初”义。于鬯不同意诸说,引异文证明“哉”为“裁”之假借,《尔雅》当作“初裁”,共同表示“裁衣之始”,又指出,《尔雅》文例中多以两字为一类,进而证明其说。
今按,“哉”通“裁”,表示的仍然是“哉”的语气词义,并非“裁”的“裁衣”义,“哉”“裁”通用只是在表语气词这个意义上的通用,并非二者的所有义项都可通用。于鬯混淆了词语不同义位之间的假借关系。其说难从。
(2)《释诂》:“废,大也”
鬯案,“废”从“广”,故训大。犹上文“廓”字,下文“席”字亦从“广”,亦训大。又上文“庬”字从“广”,“宏”字、“宇”字并从“宀”,下文“冢”字从“冖”。从“厂”、从“宀”、从“冖”犹从“广”也,故同训“大”。然则“废”之训大,实为本义。其“废舍”之义当作“癈”。下文“废,舍也。”陆《释》:“字亦作癈。”是也。盖“癈”从“疒”,故其义为“舍”,《说文·疒部》:“癈,固疾也。”段玉裁云:“经传所云废疾也。”“如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皆是。”则其为“癈舍”义,故属甚晓。“废”从广,安得有癈舍义乎?书传假“废”为“癈”,于是“癈舍”之义竟为“废”字所专,而废之训大反若可异,遂有别求他字以为正字者,不亦颠乎?《说文》于“广部”“废”下不用《雅》训,而云“屋顿也”,则许君已不免乎流俗之见矣。
按,《尔雅·释诂》训“废”为“大”,其义难晓。于鬯从文字义符的表意特征入手,认为凡从“广”之字具有“大”义,“废”从“广”,故废有“大”义。进而引申指出,从“厂”、从“宀”、从“冖”之字与从“广”之字都有“大”义。进而论证“废”表“大”义是“废”的本义,表“废舍”义本字当为“癈”,二者本为假借,后相混致误。今按,“废”表“大”义,从字形及字义上分析,理据不足,但经传中多训“废”为“大”,对其理据尚无研究,这是于鬯的发现。但其说从“广”之字俱有大义,则属臆说,《说文·广部》:“广,因广为屋,象对刺高屋之形。”“广”本义是“依山崖建筑的房屋”。实际上,从“广”之字大都和房屋相关,或表示房屋的种类,如“府、库、痒、庙、庐”等;或表示房屋的部分,如“庭、廇、庑、序、廊”等③[3]。这些从“广”的字都不表“大”义。其他的形符,如“厂”,本义为“山崖”,从“厂”之字多与山崖有关;“宀”,表示居住的所在,从“宀”之字多与宫室相关。从“厂”从“宀”之字同“广”有关联,但并非都有“大”义。其次,“废”“癈”本义不同,“废”本义为“屋顿”,“癈”本义为“固疾”,二者都可引申出“废弃”义,其引申的途径不难理解,于鬯不解“废”为何训为“大”,故认为是由二者假借而引发出的文字的混用,实际上是错误的认识。
今按,“废”表“大”义实际上仍是文字的假借现象,表“大”义本字当为“?”,《说文》:“?,大也。”二者古音具属非母术部,故得通假。于鬯在校本章《鲜,善也》部分时曾云:“尔雅固多假字。”是其已经认识到《尔雅》一书有多用假借字的用字特点,但从具体实践来看,其中仍有疏漏的地方。
(3)《释诂》:“壑、阬阬、滕、徵、隍、漮,虚也。”
鬯案,“阬阬”二字疑不连读,以“阬”释“壑”,又以“虚”释“阬、滕、徵、隍、漮”。依例则“壑阬”下当有“也”字也,传本脱去,亦未可知。“壑,阬也。阬、滕徵、隍、漮,虚也。”即转相训之例,“阬阬”二字连文,他书不?见。臧琳《经义杂记》疑一作“坑”。然“坑”即“阬”之别体。又谓或作“沆”,亦无确证。钱大昕《尔雅问答》据《诗正义》称某氏本有“荒”字,遂谓景纯本多一“阬”字,少一“荒”字。然陆《释》明出“漮”字,引郭云:“本或作荒”,则“荒”乃“漮”之異文,非“阬”之异文也。小戴《郊特牲记》郑注云:“壑犹坑也。”《后汉书·马融传》李贤注引《仓颉篇》曰:“阬,壑也。”以“坑”训“壑”,以“壑”训“阬”,盖本于《雅·诂》也。或疑郑注本于《雅·诂》,似不必着“犹”字。然《诗·皇矣》篇笺云:“施,犹易也。”此非本于下文“驰,易也”乎?陆《释》谓顾谢本“弛”作“施”,而郑亦着“犹”字。
按,“阬阬”训“虚”义费解,校勘《尔雅》者多以该句后一“阬”字为衍文,但郭璞注《尔雅》时已经作“阬阬”④,是否为衍文尚难确定。钱大昕认为,“阬”为“荒”之误字。于鬯据陆德明《经典释文》指出,“荒”实际上为“隍”的异文,而非“阬”之误字。于鬯认为,此处当作“壑,阬也。阬、滕、徵、隍、漮,虚也。”首先在前一“阬”字后增一“也”字,乃为训“壑”,并列举了大量实例证明“阬”“壑”可互相训释。其后,又以“虚”训“阬”,此即《尔雅》转相递训之体例。
今按,“壑”有“坑”义,《广韵》:“壑,坑也。”“坑”即“阬”的异体字,《玉篇》:“阬,亦作坑。”前一“阬”字訓“壑”,后一“阬”字为“虚”的被释字,则该处可断句为“壑,阬也。阬、滕、徵、隍、漮,虚也。”些说可为校勘《尔雅》句读存一说。
(4)《释诂》:“鲜,善也。”
鬯案,“鲜”从“羊”故训善。“善”亦从“羊”也。羊者、祥也。故凡从羊之字皆有善义。《说文·誩部》“譱”下云:“此与义、美同意。”“义”“美”亦从“羊”也。……“鲜”从“羊”而又从“鱼”,则本指鱼之美善者。《尔雅》但训为“善”,亦不失“鲜”之本义也。……善者必其物之少者也。下文云:“鲜,罕也。”又云:“鲜,寡也。”郭璞注云:“谓少鲜之义。”实即由“善”义而引申之。《说文·鱼部》以鲜为鱼名,而说其形曰:“从鱼、羴省声。”又有“鱻”字云:“新鱼精也。”于是学者以经传“鲜”字皆谓其本字当作“鱻”,郝懿行《尔雅义疏》亦遂以此“鲜”为“鱻”字之假音,实由其信《尔雅》不如其信《说文》耳。夫《说文》依形解字,宜皆字之本义,而订《说文》说解之误,不可援《说文》以唐突《尔雅》。且《说文》于“鱻”训新鱼精,亦未见必善义也。
按,《释诂》训“鲜”为“善”,与《说文》不合⑤。于鬯采《尔雅》说,认为“鲜”的本义是“善”,其理据为:凡从“羊”之字都有“善”义,“鲜”从“羊”,故“鲜”亦有“善”义。
今按,此处拘泥于汉字形旁的表意作用,认为凡从“羊”之字都有“善”义。实际上,从“羊”之字中有很多不具有“善”义,如“羔、羒、羖”等,指的是羊的种类;“羞、羹”字等,指得是食物;膻,指的是羊的气味。“鲜”表“善”义实际上是其引申义,鲜的本义是“鲜鱼、活鱼”,如《老子》第六十章:“治大国若烹小鲜。”河上公注:“鲜,鱼。”《礼记·内则》:“冬宜鲜、羽。”引申出“新鲜”义,新鲜的事物含有“善”义,故引申为“善”。其引申途径清晰易解,于氏不信《说文》,是其发现,但迷信《尔雅》,同样未能解决问题。
(5)《释诂》:“台、朕、赉、畀、卜、阳,予也。”
鬯案,“赉”与“台”叠韵,则赉即台也。“畀”盖当作卑,“畀”“卑”二字隶体相溷。《春秋》二十三年《经》“邾畀我”,昭二十年《经》、二十七年《经》、襄二十一年《传》,孔义诸引“畀”皆作“卑”;唐石经亦作“卑”;洪适《隶释》载汉校官碑“俾”字作“畀”;《孟子·万章篇》“有庳”,《史记·邹阳传》作“有卑”,而他书则多作“有鼻”,皆可举证。“卑”“畀”音亦不远,或者假借,亦未可知。“卑”之言婢也,小戴《曲礼记》云:“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郑注云:“婢之言卑也。”左僖二是二年传云:“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杜预《集解》云:“婢子,妇人之卑称也。”是自称为婢之据。“卜”之言仆也,余荫甫太史《群经评议》已言之。然则“赉”“畀”“卜”三者训予,与“台”“朕”“阳”三者训予,同为予我之予,初无异义。郭注以“台”“朕”“阳”训“予”为“予我”之“予”;“赉”“畀”“卜”训“予”为“赐予”之“予”。古书简奥,纵有此例,以说此文,未必当也。上文云:“卬、吾、台、予、朕、身、甫、余、言,我也。”继之云:“朕、余、躬,身也。”又继之云:“台、朕、赉、畀、卜、阳,予也。”郭于雅文此类处辄谓转相训,则此亦转相训耳。安可以赐与之义厕其间乎?且前文既释“赉”“畀”为赐,此则“予”若仍为赐与义,亦太觉复出乎。
按,“予”有多义,一是动词“赐予”义(古音读上声),一是第一人称代词“我”义(古音读平声)。《释诂》中“台”“朕”“阳”训“予我”之“予”,“赉”“畀”“卜”训“赐予”之“予”。对于这种体例,王引之称其为“二义不嫌同条”,戴震在《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中也指出了也有提及。这一体例实际上反映了《尔雅》中有混同字词以及混同一个词的不同义位的现象。于鬯不达此旨而强为之辩解⑥,如其说“赉、台叠韵”,故“赉即台也”。汉语叠韵之字多矣,但并非所有的叠韵之字皆可通假,且“赉”“台”通假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说不确。其训“畀”假借“卑”,“卜”假借“仆”的说法无更多文献证据加以说明,故其说不确。
(6)《释言》:“殷,中也。”
“殷”字据《说文·?部》云:“作乐之盛。”称“殷”从?、从殳。俞荫甫太史《儿笘录》曰:“作乐之盛何取从?从殳?殷字从殳?声,其本义为击声,故从殳。引申之则凡为声者皆得谓之殷。《诗·殷其雷篇》毛传曰:‘殷,雷声也经传殷字惟此与本义最近。”鬯谓俞训“殷”为击声,甚当。顾从殳之义明,而从?之义未说。曰?声,则是但以为谐声而无义也。窃谓《说文》训“作乐之盛”,固失“殷”之本义,而其云从?从殳以“殷”为会意字,实未误。“?”者反身也,反身则是背矣。“殷”字从反身之“?”,实取背义。取背义而又从殳以为击义,则是击背矣。故“殷”之训击声当为击背之声。凡人以手击背,则适当乎背之中,故《尔雅》“殷”与“齐”同训“中”。齐之言脐叶,盖殷者背中也,齐者腹中也。
按,《尔雅》释“殷”为“中”,理据不明。《说文》:“殷,作乐之盛称殷。从?,从殳。”“作乐之盛”如何引申发展出“中”义?俞樾认为,“殷”本义为“击”,从殳、?声,为形声字。于鬯赞同俞樾认为“殷”本义为“击”的说法,但不赞成其将“殷”分析为形声字,他认为,“殷”乃会意字,“?”为反身,“殳”表击,“殷”字构型本位表“击背”义,从而引申出“中”“击声”等义。按,“殷”字甲骨文作“”,于省吾认为,该字像人体腑内有疾病,用按摩器以治之。邹晓丽认为,“?”为“反身”,即“身”字之反,“身”指有身份之人。“殳”为“击打”义,“殷”指击打贵族使其身份掉落,故周人称商人为“殷”,而商人从不自称“殷人”,因为对商人来说这是一个蔑称。其说虽与于说不同,但均将“殷”字看做会意字而不从《说文》,这也是于说的可取之处。
(7)《释言》:“隐,占也。”
于鬯按,“隐”当读为“?”,“占”当读为“?”。?者“??”也。揚雄《方言·党晓篇》云:“凡陈楚之郊,南楚之外而相谒而餐或曰?。秦晋之际、河阴之间曰??。”《说文·食部》下云:“相谒食麦也。”“?”下云:“秦人谓相谒而食麦曰??。”盖累言之曰“??”,单言则但曰“?”。故《尔雅》曰:“隐,占也。”占释隐,犹以?释?,乃相谒而食之谓。徐锴《说文通释》云:“人相谒相见后,设麦饭以为常礼,如今人之相见饮茶也。”是其义也。“?、?”两字虽见《说文》,疑非古字。古盖但借隐占为之。“隐、占”并借字,以义求之,则不可通也。
按,以“隐”训“占”,表“审度”义,刑昺疏:“占者视兆以知其吉凶也。”其他故训注疏及雅学著作中对此亦多有论述。如《尚书·盘庚》:“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孔颖达疏:“隐谓隐审也。”《管子·禁藏》:“下观不及者,以自隐也。”尹知章注:“隐,度也。度己有不及之事当效之也。”《广雅·释诂》:“隐,度也。”王念孙《疏证》:“隐之言意也。《礼运》云:‘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意与隐古声同。”[6]审度是一种内在心理活动,故含有“隐藏义”这一义素特征,二者之间的引申关系明确,不烦破字为训。于说训“隐”和“占”均为假借字,此为滥用通假。《尔雅》中罕有释词及被释词均用假借字者,且“隐”通“?”,“占”通“?”未有更多通假例证对其加以证明,不符合文字通假的普遍性原则。
8.《释言》:“康,苛也。”
于鬯按,“康”当读为“唐”,《汉书·司马相如传》“奏陶唐氏之舞”,颜师古注云:“陶唐为阴康,传写字误耳。”案,“阴”为“陶”字误,“康”“唐”并谐庚声,例得通借,不得云误。“苛”即“诃”字,《玉篇·止部》:“?古文诃。”案,“?”当作“苛”,即“苛”之俗体,《说文·叙》所谓“苛之字止句”是也。然则“诃”“苛”同字。《说文·口部》:“诃,大言而怒也。”“唐”“诃”并有大言之义,故以“苛”释“康”,犹以“诃”释“唐”矣。
又案,上文云:“陪,朝也。”解者亦少确解。鬯窃谓《说文·丶部》:“咅,相与语唾而不受也。”“陪”当读为“咅”。“相与语唾而不受也”者,谓人有嘲己而不受曰咅也。今俗语犹然,然则“咅”与“嘲”义实相因。《说文》无“嘲”字,则古但借“朝”为之。以“朝”释“陪”,犹以“嘲”释“咅”耳。“咅,嘲也。”“唐,苛也。”二句皆属语言拒斥为义,故《雅》文类次之。
按,《释言》:“唐,苛也。”郭璞注:“谓苛刻。”训“唐”为“苛刻”义。邢昺疏云:“注谓苛刻。案苛者,毒草名,为政苛急者取譬焉。……苛名康者,心安之。”以苛政者心有安义解释以“苛”训“康”之理据。其说较为牵强。于鬯认为,“苛”假借为“诃”,“康”乃“唐”之借字。据《说文》,“诃”“唐”均有“大言”义,故“康”可训“苛”。今按,《尔雅》中罕有释字和被释字均用假借者,于氏虽能自圆其说,但不合《尔雅》文例,故其说难从。“康”字,《说文》以为“穅”字省文,“穅”为谷皮,引申有“细碎、繁琐”之义,正与“苛”之“繁琐”义相同,故“康”可训“苛”,不烦破字为训。于鬯笃信《说文》,借《说文》解《尔雅》,但未细查《说文》中有关“康”之说解,其说难从。
于鬯训“陪,朝也”同样以破假借为主要手段,认为“陪”读“咅”,“朝”假借为“嘲”,并据《说文》“咅,相与语唾而不受也”之说,认为“朝”训“陪”即为“嘲”训“咅”。按,“陪”从“咅”声,但并无证据表明“陪”可假借为“咅”;《说文》无“嘲”,但古汉语中亦无以“朝”作“嘲”者,此两处假借均属臆说。今按,“陪”有“重”义,引申出“辅佐”义,位尊者居主位,位卑者居于辅佐的地位,故臣子朝见君王称“侍朝”,也称“陪位”。因此“陪”与“朝”义可关联,“朝”可训“陪”[7]。从词义引申即可说明二者训释之理据,不烦破字为训。
三、结语
由上文可知,于鬯在校勘古书时,善于运用文字训诂的手段来校勘文献,长于理校。其校勘古籍常能发现他人所未注意到的地方,如例(2)、例(3)、例(4)、例(6),并且敢于怀疑前人之说,不盲从古人,有自己的见解并且多能自圆其说,如例(3)、例(6)。当然,于鬯校书也存在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在同一条训诂材料中往往正误并存,既有合理的地方,也有错误的地方,需要仔细地辨别,辩证地看待其研究成果;同时,或因不明文例,或因好标新立异、敢于大胆假设,其结论往往缺乏证据而难以令人信服。在训诂方法上,于鬯为证己说,夸大文字的形旁表意作用,在训释词义时好滥用通假,使得其研究结果难从。总之,于鬯校书有合理、科学的地方值得我们肯定和利用,同时其缺点也很明显,需要我们在研究利用其训诂成果时加以辩正。
(本文为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于鬯《香草校书》《香草续校书》訓诂研究”[项目编号:2016GH080]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原文作“谏秋毫微哉而变容”,误衍一“谏”字。
②“哉”本义为语气词,表感叹或肯定等语气。见《汉语大字典》“哉”字释义。
③王力.王力古汉语字典[Z].北京:中华书局,2000:273.
④郭注:“阬阬谓阬壍也。”
⑤《说文·鱼部》:“鲜,鱼名,出貉过。从鱼羴省声。”
⑥或虽知《尔雅》有此文例,但认为非属于该处。
参考文献:
[1][清]于鬯.香草校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汉语大字典编纂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2版)[Z].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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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7]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M].北京:中华书局,2009.
[8]邹晓丽.基础汉字形义释源(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7.
[9][清]王念孙.广雅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徐朝华.尔雅今注[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郭海洋 河南洛阳 洛阳师范学院文学院 4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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