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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恐报道:西方媒体的伦理困境及参考借鉴

时间:2024-04-24

□ 文/武 楠

恐怖活动作为全球重大突发灾难性事件,历来是媒体密切关注和重点报道的对象。虽然伴随着数字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媒体报道手段及阵地已由广播电视转向社交网络,但西方媒体在新闻自由和利益原则的双重驱动下,仍然热衷对恐怖活动进行“全天候地毯式”集中报道,更有甚者标榜所谓“客观真实”原则对袭击事件进行“无剪辑”直播,对本已饱受重创的社会大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和焦虑。

西方涉恐报道在人文关怀、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争议无不引发大众对媒体伦理与道德的讨论,而西方媒体参照伦理原则对自身行为进行解释时也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陷入伦理困境。本文试图复合运用多种伦理原则对西方涉恐报道的伦理困境进行评析,以期对业界和社会具有启迪意义。

一、西方媒体涉恐报道的伦理困境

西方媒体涉恐报道中最饱受质疑和诟病的莫过于反复滚动播放灾难场面以及对伤亡人员和幸存者的冷漠报道。以“6·3”伦敦恐怖袭击事件为例,这已经是2017年以来英国第三次遭遇恐怖袭击,恐怖分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扩大其邪恶的政治影响力。但是,西方媒体依旧秉承所谓自由主义和专业主义,在以新技术为场景的传播形态下,通过网络尤其是社交媒体,利用影像、图片、可视化图表等先进的媒体手段,详尽充分地“客观”呈现未经处理的“现场”,随处可见鲜血淋漓的案发现场、荷枪实弹的英国军警、惊恐无助的社会大众、持续攀升的伤亡人数,以及迅速波及全球的紧张态势,让人仿若身临其境,后再经新一轮全球媒体助推和政客、评论家渲染,使恐怖无限放大。正所谓“没有宣传的恐怖主义,就如打空弹的武器一样”[1]。西方媒体看似“客观中立”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却成为恐怖主义意图传播恐惧氛围、宣扬政治诉求、妄图震慑人心的“帮凶”,被指责是对恐怖主义的宣扬和变相宣传,既侵犯了伤亡人员、幸存者及其家属的隐私和尊严,又迫使幸存者和遭遇者反复体验灾难情境,产生二次伤害,违背新闻伦理。基于民怨及反恐需要,西方政府也开始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和审查。

但是,西方媒体对此表示反对,一般基于两种关于公正的主张:第一种与自由有关,即自由至上主义的理由,认为“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媒体有权自由选择和报道;第二种与福利有关,即功利主义的理由,认为详实全面的报道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具有“获知”和“获益”的价值。如果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合乎道德的,那么抱着为社会提供更广泛的善的希望而进行的调查性报道就是正当的,从伦理上来说是正当的,即便是其结果可能伤害到正被报纸或广播电视报道的那些个人,因为相对于它给某些个人带来的痛苦而言,它为人类的幸福做出的贡献更大。[2]基于此,西方媒体认为涉恐报道虽然伤害了深处灾难中的少数人,对政府短期反恐带来不利,但是大多数人能够从报道中了解事件真相,形成反恐舆论谴责声势,同时加强公民防范意识,对近期出国出境计划进行调整以避免风险,整体而言会增加总体功利,所以是可取的。这些反驳具有多少说服力?需要对西方媒体的伦理困境进行深层解构。

二、伦理困境的深层解构:新闻自由底线何在?

(一)自由至上主义

首先来看自由的问题。虽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西方媒体在自由竞争时代表现出来的弊病最终使“观点的自由市场”受到质疑,尤其是“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要求媒体在享受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但是在根本理念上,西方媒体仍然崇尚“新闻自由”,甚至标榜其不可侵犯。然而在涉恐报道中,西方媒体的这种报道行为真的是所谓自由选择的结果吗?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市场,用户实时消费需求迫切,加之西方媒体垄断、集中以及自身政治、经济利益的不断扩充,媒介竞争白热化,各路媒体都在抢夺头条“第一时间”发布,面对恐怖活动更是趋之若鹜,媒体报道行为并非真正出于所谓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更多的是迫于市场竞争、商业利益和媒体生存压力的驱使。正如主流媒体为自身行为所辩护的那样:“即使我们不予报道,社交媒体、自媒体如此发达,也会争相报道,人们自有获取信息的渠道。”所以,媒体所谓自由选择实际是选择余地的有限性所致,具有强迫和压力的成分。

(二)功利主义与绝对命令

▲ 恐怖活动历来是媒体密切关注和重点报道的对象。图为新华社2017年11月1日播发的,反映纽约曼哈顿卡车撞人恐怖袭击事件的图表报道。

其次再看福利问题。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创立的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其核心在于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利、善),即“行为的结果是决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多人的利益而伤害一个人可以被视为是道德的[3]。如果按此说法,那么结果可能会陷入马基雅维利的怪圈——“为了达到一个最高尚的目的,可以使用最卑鄙的手段”。这不由让人想起“9·11”事件报道中的新闻摄影作品《坠落的人》,正如美国评论家汤姆·朱诺(Tom Junod)所说:“(这张照片)消费了死亡,剥夺了遇难者最后的尊严。把悲剧变成了赤裸的色情片。”[4]涉恐报道中牺牲了个别人的利益而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事实上就是把少部分人当作了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而这种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却违反了康德的绝对命令“把每一个人本身视为目的,而绝不仅仅是手段”。在康德看来,自由和道德之间的联系在于,“有道德地行动意味着出于义务——为了道德法则——而行动。道德法则则由一个绝对命令所构成,也即一个要求我们尊敬地将他人当做目的本身而加以对待的原则。只有当我的行动与这个绝对命令相一致的时候,我才是自由地行动”[5],这也是康德对功利主义进行的毁灭性的批评。人类拥有自由的能力,不应当被仅仅当做对象而加以利用,相反,我们应当得到体面而尊重的对待,(值得尊敬的)人与(仅供试用的)对象或物品之间的区别,是道德中最具根本性的区别。[6]所以涉恐报道不顾伤亡人员和幸存者的隐私,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在努力为最大多数人创造最大好处的过程中,我们有时可能发现自己对极少数人说来是极不道德的”[7]。

三、我国主流媒体涉恐报道的伦理借鉴

涉恐报道的目的在于揭露谴责恐怖分子的罪恶,使人们认清恐怖活动对人类安全的威胁,在全社会营造反对恐怖活动、打击恐怖组织的舆论环境。因此,关于西方媒体涉恐报道并不仅仅与福利和自由相关——它涉及培育一个良好社会所依赖的心态、性情和品质,涉及培养公民德性,促进共同的善。因此,为了避免涉恐新闻再次陷入一系列的伦理困境,这就要求媒体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追求,秉承伸张社会道义和正义的责任与使命,既要作社会的瞭望哨,还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守望者,这也为我们的涉恐报道提供警示。

首先,媒体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反恐战略。协助政府进行危机预防、反应和恢复,满足信息需求、引导公众情绪,帮助政府赢得社会支持、提升政府形象,为政府决策提供“外脑”和“智囊”;要避免滥用新闻自由,毫无节制地介入恐怖事件,对恐怖分子及其帮凶利用和操纵媒体保持警惕,以防被恐怖分子利用,成为恐怖主义的“传声筒”。

其次,媒体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尊重个人隐私,决不能为了追求让受众先睹为快、先知为快、先闻为快的“知情权”而侵犯“处境最差的”少数人的利益。正如美国全球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任会长威廉·桑德斯所说“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而其次才是新闻记者”。

再次,媒体在报道恐怖事件时要把握报道尺度和分寸,不应停留在事件表象,而应该全面深入地分析事态,发挥冷静负责引导舆论的作用。

不能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迎合低级趣味,过度细节渲染充满血腥暴力恐慌的“影视化”场景,扩散恐怖氛围,诱发新效尤。

最后,媒体“涉恐”报道应有严格的审核发布及后续跟进机制。这就要求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明辨是非善恶,明确媒体在培养公民德行、促进共同善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任何与此相悖的报道坚决不予发布,在全社会营造“邪不胜正”的舆论氛围。

(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本文系中国传媒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应急新闻报道修辞管理研究》项目编号:CUC16WT03阶段成果)

【注释】

[1]Stephen Segallar:Invisible Armies:Terrorism into the 1990s,London: Michael Joseph Ltd,1986,P11.

[2][3]Philip Patterson and Lee Wilkins:Media Ethics:Issues and Cases,4th Edition, Boston: McGraw -Hill,2001,p10,p9.

[4]Junod,Tom:“ The Falling Man.”Esquire,9 Sept.2016,www.esquire.com/news-politics/a48031/the-fallingman-tom-jonod/

[5][6][美]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信出版社2011年第69,144,114页。

[7] [美]雅·蒂洛、基思·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第九版)》,程立显、刘建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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