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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法律知识误用案例解析

时间:2024-04-24

□ 宋亮亮

新闻报道中法律知识误用案例解析

□ 宋亮亮

新闻报道中,常常涉及法律知识的运用问题。法律知识的运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对基本法律概念与词汇的表述,援引法律条文,对报道事件某个情形的法律评价、法律解答与分析等。由于一些新闻工作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再加上采访不够扎实,极易出现错误。

这些错误具有很大危害性,主要表现为: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尊严与权威,甚至可能构成侵权进而引发官司;容易误导读者,与新闻媒体的责任使命相左。

法律知识运用错误的典型实例

错误一:用已废止的法律规定来“说法”

有些法律法规早已废止,仍被搬出来甚至被用来做法律解答。

2011年4月安徽某报刊发的《他是太“暴力”还是太“脆弱”?》一文就出现了这类错误。报道主要内容是:两位离异的中年男女,因性格不合,最终没能走到一起。男方要求复合遭拒后,扬言不同意就采取杀人等极端行为。文中最后一部分,是“相关部门”的说法:“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告知,如果某人带刀威胁他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派出所可以拘留违法者。女方可以报警寻求帮助。”

这里有一个明显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废止,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开始施行,报道引用不当。

错误二:法律内容和法律名称“打架”

新闻报道在援引法律规定时,有时存在所援引的内容和法律的名称不相符合的情况。

以海南某报刊发的《撞人奔驰司机酒精严重超标》一文为例。报道基本内容是,一辆奔驰车连撞两名行人后,遭到当地部分围观群众怒砸。报道中的“律师说法”部分,对这种砸肇事奔驰车的行为进行解析。文中这样表述,“部分市民怒砸肇事奔驰车,是一种违法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文中接着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文中只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一部法律,而最后一句是《刑法》中的条款,《刑法》在文中只字未提,读者很容易误认为该条款也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修改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三:法律条文和新闻内容不符

以海南某媒体刊发的《三人餐厅内拿走记者相机》一文为例。该报道基本内容是,两男一女在海口某餐厅偷走某报记者价值5000多元的相机。稿件之后,做了一个“相关链接”,内容如下:相关链接: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是典型的张冠李戴。因为报道的是一起盗窃事件,而不是侵占事件。文中没有“代为保管”的情节,而是盗窃情节,不应链接“侵占罪”,应链接“盗窃罪”。.

错误四:基本法律词汇使用错误

列举几个常用的法律词汇被运用错误的例子。

1、将“起诉”和“上诉”相混淆。海南某报刊发的《为讨工钱 农民工妻子被打伤》一文,有这么一句:“如果张先生希望能够得到医药费,应到法院上诉”。

这里的“上诉”使用错误,应修改为“起诉”。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即请求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裁决。而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依照法律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

2、将“侦查”和“侦察”相混淆。海南某报刊发的《一男子非法收购木材 潜逃两年后终落法网》一文,报道了涉嫌在海南非法收购木材的犯罪嫌疑人高某,逃逸两年以后被抓获。稿件中有这么一句:“高某非法收购木材一案,琼中县林业公安分局于2005年5月2日立案侦察。”

这里“侦察”一词适用不恰当,应改为“侦查”。侦查是法律概念,是侦查机关(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查明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各种活动;而侦察,则是军事概念,是军事上为了查明敌情、地形、防御工事和军事设施等有关作战情况所进行的活动。

3、将“行拘”和“刑拘”相混淆。海南某报刊发的《偷割椰树芯叶出售一男子被刑拘》一文,有这么一句:“1名因偷割椰子树芯叶出售的男子,被刑事拘留15日,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

这里“刑拘”一词使用错误,应改为“行拘”。行拘,即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刑拘,即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字之差,很容易把当事人由普通违法者变成犯罪嫌疑人。

防范法律知识运用错误的三种方法

如何避免和减少新闻报道中出现法律知识运用错误呢?新闻从业人员首先要加强观念上的重视,这是最起码的前提。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新闻工作者要先接受“普法”

要想用好法律知识,新闻工作者要先接受“普法”。新闻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采编人员特别是新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采编人员的基本法律素养。新闻工作者上岗前和工作中,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常用的法律词语要清楚其准确含义。

在采编工作中,对专门的法律事件报道,如果有可依照专业人员制作的材料(如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对专业术语不要轻易改动。如果没有可参照的专业人员制作的材料,定稿前应就相关的法律用语向相关机构或人员确认。

另外,在对法律概念与词汇、法律条文等不甚了解或者心存疑惑时,切忌在报道中想当然地使用法律用语,要多向律师、法学专家等专业人士虚心请教。

敢于向“权威人士”提出质疑

敢于质疑,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也是避免和减少法律知识运用错误的思想基础。

这里说的质疑,主要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解答和法律分析,要敢于质疑。因为相关事件的主管部门,或者看似权威的法律“专业”人士,因为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在对新闻报道中的法律知识进行介绍、解答和分析时,未必能做到绝对准确。这就需要新闻工作者在遇到疑惑的时候,敢于提出质疑,多方核实。

不少新闻工作者对执法部门或者法律从业人员的说法和观点盲目信从,迷信所谓的“权威”,以至没有发现甚或不去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错误。正是“质疑”精神的缺失与盲从,为错误的出现埋下了祸根。

援引法律条文慎用“上网拷贝”

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不少新闻从业人员援引法律条文时,为图省事,普遍存在上网搜索,直接拷贝使用的现象。这种做法看似省事,其实存在很多隐患:法律条文在上传至网络时未必能做到绝对准确;有些法律条文已经做了修正,而在网络上搜索到的未必是最新版本;有些法律法规已经废止,而网络上仍然存在,等等。因此,采取这种方式查找法律知识时,还应向法律专业人士求证核实,以防出错。

综上所述,相对于新闻报道的主体而言,法律知识属于新闻报道中的“细节”问题。“细节决定成败”,重视这些细节问题,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知识的积极作用,为读者服务,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南岛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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