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郑舒婷 董海涛
[摘 要]法治化和制度化是实现正确容错和有效纠错的基本路径。法治是容错和纠错的基本理念和衡量底线,制度是容错和纠错的判断依据和实施前提,法治与制度的结合为容错与纠错提供了观念、环境与保障。容错与纠错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容错与纠错既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要求,又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目标新使命。
[关键词]容错;纠错;法治化;制度化;党的领导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 (2018)10-0021-07
“错”既是一个哲学概念,也是一个实践概念。从哲学意义上说,“错”就是人们主观意识和个人行为与客观实在和实际需求不相符合的思想观念和实际行为。从实践意义上说,“错”就是在复杂思想意识作用下产生的影响和干扰社会发展进步以及工作实际成效的行动及其结果。客观环境的复杂性以及人们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使人们在认识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的过程中,很难达到与客观实际完全统一和吻合,出现不切合客观实际甚至相反的判断,并由此产生脱离实际的行动,造成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出现错误是不应容忍的,然而客观实在又难以避免错误的出现和存在。这就需要对“错”作出准确的界定和判断,采取应对“错”和纠正“错”的科学态度和有效举措,以便于把“错”消融在尚未形成负面影响之前,并尽可能地减小负面影响。作为一个具有很强现实性的实践问题,探究“错”的界定和容错、纠错的途径,需要切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进行理论思考和实际检验,构建科学识别错误、有效防止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容错纠错机制,不因“错”而影响改革开放的进程,不因“惧错”而影响干部群众的干劲。
一、准确界定是容错与纠错法治化制度化的基本前提
错误是人类发展进程中无法完全规避的客观现象,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错误是人类在自身发展中长期探究的突出问题。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认识和对待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积极克服由于出错给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损失,从而在长期发展中能够做到克服错误、总结经验、轻装上阵、再造辉煌。改革开放40年来的实践探索中,面对十分复杂的形势和极其艰巨的任务,以“摸石头过河”的策略主张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阵痛,消减了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错误,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地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改革步伐的前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形势和任务更加复杂与艰巨,顶层设计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尤其需要极大的政治勇气。面对攻坚克难关键时期的问题与风险,能否迎难而上、大胆创新,在思想认识和国家治理上需要正确认识和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错误。党中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认识形势,提出了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建设发展中可能的和已经发生的错误的原则与方法。
***指出:“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1]全国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2]的要求。这把全面从严治党同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相结合,开辟了鼓励支持创业干事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的政治生态。改革形势的新发展和实践活动的多样性要求我们必须科学界定“错”与容错、纠错的内涵与边界。
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要从“错”的准确界定开始。所谓“错”是指因实践主体意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导致预期目标未达成的思想或行为。从构成要件来看,错误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会造成错误界定的泛化。一是实践主体的意识与客观实际之间存在错位现象,这是错误产生的根源。主体因素方面,实践主体自身认识水平、能力结构、客观环境、所处时代等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完全地、彻底地对客观现实有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事物本身及其所处的矛盾关系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人的意识则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时间维度上来讲,意识不可能与事物发展完全同步。毛泽东基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深刻指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人的思维的反映跟不上客观实际,就~定会犯错误。”[3]意识与物质世界的发展的矛盾性和差异性决定了主客观错位现象是常态的,错误的出现也是一种客观的、普遍存在的现象。行为主体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会发挥自身能动性,根据事物的发展和自身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实践方案,力争取得预期目标。二是实践主体的实践行为阻碍或延缓了客观事物的发展。判断是否形成错误以及能否容忍需要仔细甄别、辩证分析,要综合考察主体行为动机、程序手段、结果影响程度等方面因素,来判定错误是否为可容之错。行为动机是考察实践行为是出于解决困扰事物发展的矛盾、推动事物沿着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的目标还是为了实现个人私利的想法。程序手段是指实践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法,结果影响程度则是要考察实践结果造成的经济影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及其影响范围。
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还要厘清容错的基本含义以及对错误的容忍边界。这里所讨论的容错,是特指工人阶级执政党在实现奋斗目标过程中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所采取的政策或态度。容错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干部在实践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这是由产生错误的客观性决定的。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改革者要面对的艰巨的改革任务难免会产生畏难心理和对改革失败对自身不利影响的畏惧心理,继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干部的改革热情,让广大干部卸下思想负担,迎接改革挑战。历史发展证明,正确的路线是在正确与错误的矛盾斗争中得以确立,使党的理论得到发展、经验得到丰富、规律得到认知、事业得到壮大。“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4]480辩证看待错误,认真研究总结错误的原因,利用好错误的教育功能,才能促使错误和失败走向正确和胜利。在一定意义上说,错误是工人阶级执政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宝贵财富,承认历史发展的辩证法是党在革命初期获得的最宝贵的经验。二是对干部在革命和建设道路上出现的错误采取宽容态度。在对错误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对干部探索性的错误历来采取宽容的态度。宽容错误首先要“划清正确和错误、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还要弄清它们中间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4]672承认革命和建设道路上出现错误和曲折的客观性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发展的辩证法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的科学态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对错误本身及犯错误的干部采取宽容态度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宏大气魄和历史担当的直接表现。容错并非对什么错误都采取宽容态度。***指出,做到容错而不包庇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这一深刻论述不仅为党员干部提供了创业干事的积极生态与和谐空间,也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与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干部改革创新实际相结合的科学论断。
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明确纠错的重要作用和根本目的。纠错是指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对出现错误进行改正和纠正的行为,是对干部改革探索行为的过程监督和结果控制的重要手段。纠错是促使错误和失误转向正确的积极力量,是改革探索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的矛盾的对立面,在“出现错误一纠正错误一总结经验一在更高水平上的进一步探索”的不断循环中,促进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认识和实践水平得以提高。因此,纠错是容错的必备要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纠错要在干部的探索行为实践中起到监督作用和指向作用。对于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出现重大错误和失误的行为可以及时终止,以免出现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纠错是容错后续的配套机制,也为容错赋予了新的内涵。容错是为干部的改革探索行为撑腰鼓劲,而纠错则在客观上规定了改革探索行为的方向,具有指向性。如果说容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器,纠错则发挥着校正器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纠错要对干部的探索行为进行结果控制。要对干部探索行为可能性、出现的错误和失误作出合理预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部探索行为造成的损失,避免损失或影响的进一步扩大。纠错的过程就是吸取以往经验和教训继续前行的过程。容错、纠错的根本目的在于可以使干部大胆探索,在实践中获得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不断的探索和不断的纠正过程中提高对事物本质的认识。“犯错误,受损失,不单单是犯错误的人要负责,不犯错误的人也有责任。”[3]不犯错误的人因为没有及时阻止错误的出现和不良后果的产生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错误。纠错是继出错、容错之后的必然行为,出错的必然性、容错的必要性,决定了纠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形成了不断前进和不断发展的良性回路。若沒有纠错,容错就没有任何意义,能够容错就在于具有纠错的能力。
二、法治化推进是容错与纠错的认知前提和思想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社会共同的政治诉求,符合广大人民对改革发展方向的期冀,从长远发展来看容错纠错只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才能正确实施。依法治国规定着改革实践过程中必须坚持和遵循的法治原则,容错纠错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改革、依法容错、依法纠错。“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划定了改革探索行为同法治之间的界限,也明确了改革探索行为要在党纪国法范围内行事,守住法治底线。
法治是容错纠错的底线,也是容错纠错的重要保障。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用法治思维来处理改革探索中的各种问题是走法治化道路的基本要求。只有坚守法治的底线,才能使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才能使干部的探索行为不是违法乱纪的乱作为,才能保证不出现重大的错误。构建容错机制在制度上赋予了干部改革探索行为的“试错权”。试错的范围是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即对干部在法律上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探索行为秉承审慎的从宽解释原则,使其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或政治风险。若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的个别非原则性规定,但其出发点和发展趋向上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就要酌情从轻或免于追责。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允许明知故犯,一旦违反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法治可以帮助改革创新者解决前进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会滞后于改革发展的实践,但法治作为改革发展的方向不容更改。改革探索需要打破限制、除旧布新,但并不意味改革探索行为是没有禁区和无限制的。任何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违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全面深化改革不能以动摇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为代价。容错机制的前提预设是干部的探索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角度来说,改革的难度主要来自于改革的紧迫性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在改革实践中坚守法律底线,用合法的方式实现改革目标,不能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反证改革探索行为的正当性。坚持法治原则,树立法治意识,是改革探索行为的起点。容错机制合理运行必须以干部法治意识的培养为切入点,使干部明确哪些是可以探索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不容碰触的底线。界定干部的行政行为是否构成错误及能否容错的前提是明确这种行政行为是不触犯法律的或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构建容错机制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之间不存在相互间的逻辑悖论。相反,构建容错机制恰恰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两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先行先试的探索行为要以遵守党章党纪为基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关键,这是由党员干部在实践中具有双重身份决定的。一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行人民权力,其探索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活动。二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其行为必须遵守党纪党章的具体要求,廉洁自律,为人民服务。干部探索行为遵守党纪党章的核心在于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指出:“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5]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到深水区和关键期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干部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时刻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自己,把探索实践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中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全面从严治党对干部的探索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干部勇于承担改革探索的艰巨任务,既要敢于创新,又要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既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者手中的蛋糕,又要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行事;既要总结和吸取改革经验和教训,又要迎接改革深入出现的新问题。党内法规对于干部的探索行为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干部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主动工作、勇担重任,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才能落到实处,改革目标才会实现。二是要求干部在探索过程中敢于严格履行新规定、适应新要求,时刻用党的纪律规章约束自己,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实现容错纠错机制法治化,就是要坚守党纪国法的底线,凡是在实质性问题上触犯党纪党规、国家法律的,都不能以允许出错为借口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也不能以允许出错为借口替触碰党纪国法的人开脱罪责。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法治与干部探索实践的辩证关系。法律作为观念上的上层建筑一旦建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探索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法治是推动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干部的探索行为对于推动法治领域改革,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6]另一方面,干部在改革探索实践同时也是增强依法执政意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干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坚力量,只有干部在改革中深入贯彻和严格遵循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才能营造政治清明的良好改革氛围,才能更好地团结社会力量,发挥人民的主体性推进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三、制度化运行是容错与纠错的判断依据和关键举措
制度即行为节制之尺。容错纠错制度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和指导干部创新探索行为的准则和依据。一般而言,制度具有规范、秩序、预期、激励、指导和节约等功能,[7]明确了相关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以及不按照制度做会受到何种处罚等,因而“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8]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前提是法律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使制度短板问题日益凸显,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补齐制度短板,持续不断推进制度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制度短板一方面表现为现有制度体系不健全、结构不合理、缺乏操作性或执行不到位,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规范作用微乎其微。另一方面,制度短板表现为在某些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上,实践走在了制度的前面,现有的制度体系无法指导实践,出现了制度短缺。首先,补齐制度短板要对现有的,尤其是较早期出台的制度进行梳理和清理。党的十八大以来,陆续废止或宣布失效了一大批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党的制度建设注入新活力。其次,补齐制度短板,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框架体系。要坚持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基本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9]2016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容错、纠错、问责制度共同形成了推動干部改革与创新的夹击态势,“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声音振聋发聩,成为“改革促进派”是官员不二的政治选择。
构建和完善制度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界定了某一领域特定人群的权力边界和行为空间,约束了具有负面作用的消极行为,降低了管理中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成本,从而是一种规范秩序的重要手段。与法律法规相比,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能够根据对客观条件变化的判断和预测进行适时的修改和完善。按照系统理论的观点来看,制度是维护法律体系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迎接外部变化的稳定机制,是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平衡点。封闭性是要坚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维护宪法、法律、制度之间的从属关系及其恒常性,成为人民认可并接受的规范体系。开放性则是指封闭体系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以迎接外部压力,并从外部吸收能促进增长和进化的动力。制度是法治思维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化,是法治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是法律条文的低水平自我复制,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进行细化、具体化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意义,是构建容错机制必须走法治化道路的根本原因。
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迫切需要,是规范干部改革探索行为的行动指南。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干部就必须“立明规矩”,让党员干部明确哪些是可以大胆创新的,哪些是不可碰触的“红线”,使党员干部“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保障干部先行先试的权利和人民利益不受到侵害。目前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解决干部面对新情况、出现新问题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制度的盲区。各地区在构建容错纠错机制问题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良好的思想基础。构建容错机制是基于历史与实践角度的综合考量:一是中华民族及工人阶级执政党历来有宽容失败、容忍错误的优良传统。二是将容错程序化、规范化的需要,避免因人改制。三是指导实践的需要。构建容错机制能够使干部对自身的探索行为产生合理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错误的出现,对改革发展实践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从而使判断改革成败具有制度依据,把干部容错行为纳人到法治的轨道。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度化运行,不仅要在全社会营造对待失误和错误的宽容态度,还需要一些辅助制度以保证其运行顺畅。
一是建立干部行为的科学评价制度。对干部行为的科学评价是界定是否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先决条件,要依据评价客体的行为性质、目的、程序、结果影响程度大小等综合评价干部行为。客体行为性质是指要明确干部所犯错误是先行先试的改革探索性错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为目的是指其行政行为是出于推进改革大局的良好意愿,还是贪图私利、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程序是指程序是否合法,是经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还是胡乱作为、渎职失职的结果;结果影响是指是否造成了重大的、颠覆性的、不可挽回的后果或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要引入群众评议方式,通过听取多角度的意见,明确干部行为性质。
二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保证公民知情权,建立“透明政府”和增进政府与人民相互理解,缩小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途径。对干部的容错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容错纠错在人民的了解和支持下“在阳光下运行”,消除人们心理上“官官相护”的疑虑。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保护干部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需要,同时契合了人民群众对“清官”、“好官”爱戴和拥护的政治诉求。制度的构建可以通过体制内力量实现,而其顺利实施则需要依靠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建立和完善干部容错纠错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增进了解、实现互动的桥梁。
三是建立相应的后续保障制度。完善救济制度和申辩制度对于制度化解决干部容错问题有重要意义。干部有权对自身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若符合容错条件的可以给予行政免责或从轻处罚,从而更好地保护干部先行先试的积极性。同时要对探索失误和错误造成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及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相关方进行合理安置,避免错误影响扩大化。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因探索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是容错纠错机制获取人民支持、减少行政阻力的重要条件,是容错纠错机制顺利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负责任政府应有的题中之义。
四是建立容纠结合的提升制度。容错机制与纠错机制运行的过程就是干部对改革探索中的错误和失误形成完整的认知,提升干部继续改革的认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过程,这样容错纠错机制才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要容错与纠错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良好政治风气,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有序推进,才能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政治诉求。
四、党的领导是正确容错与纠错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领导力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的核心要素。构建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于以下方面:一是党的理论的引导和指向作用。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观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结合做出的正确判断,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使容错纠错机制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符合实践发展需要。二是容错纠错机制要在党纪党章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党员干部要在实践探索中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人民群众改革发展的政治诉求,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三是党在容错纠错实践中的引领。党在改革探索中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围绕改革发展大局指导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贯彻新时代选人用人标准,明确用人取向。四是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容错纠错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党员干部的实践探索行为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的,同时也是保护因探索过程中出现错误和失误的党员干部的制度化规定,党员干部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大胆探索,勇于承担历史和人民赋予的重担。五是对党外干部的探索实践的方向引领。全面深化改革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伟大实践,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非党干部,其探索都必须遵循党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能够保证改革成果能够惠及人民,能够保证社会主义道路,能够保持中国共产党先锋队的性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也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能否永葆生机。坚持从思想上建党与用制度管党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重要指针和工作主线。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促进党员干部思想变革,敢于承担全面深化改革大任的思想动员,也是规范党员干部改革实践探索的制度化规范,是制度治党的重要构成。一方面,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宽容对待干部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错误,鼓励干部有所作为,但不意味着降低了党管干部的标准,不意味着容忍干部的乱作为、不作为,相反是对干部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提出的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容错纠错的制度化运行是制度治党的组成部分。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度化运行是扎牢制度篱笆,剑指沉疴顽疾的新举措,有利于健全和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吏治清明,才能政治清明。坚持容错纠错机制建构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特别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对待和推进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即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容错纠错机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直接目的是激发干部在全面深化改革实践探索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长远来看是为民谋利,提升人民获得感。因此,容错纠错的执行要接受人民监督,执行的程序与结果要经得起人民检视。另一方面,探索失误的后果应由党和政府承担起来,这是政府法律上和道义上不容推卸的责任,也是打消人民群众对权力滥用的顾虑和恐惧不可缺少的环节。干部在改革中的探索行为出现错误和失误是难免的,从轻或完全豁免由此造成的处罚合情合理,容错机制为勇于改革探索的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要给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个人利益加一道“保护锁”。改革过程中因个别人滥用权力造成官民矛盾激化、贪污腐败现象频出,这与党和政府的宗旨截然對立,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本冲突,必须严肃对待、严肃处理,还人民群众清正的政治生态。建构容错纠错机制更要强调法律的尊严与价值,其根本目的在于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也不应承受探索失误和错误造成的损失。容错机制对勇于推动改革实践的干部通过“试错免责”的政治承诺来激励“关键少数”,但不能忽略对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庸官和阻碍改革、无视民众呼声的昏官应采取的问责机制和淘汰机制,这样才会形成全党全社会共谋改革发展、共创宏图伟业的良好政治氛围。
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构建容错纠错机制要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趋势决定的,也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本质要求。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框架内解放思想、激励创新、激发活力的新尝试,是探索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必将助推改革继续向前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目标的最终达成,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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