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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现状分析

时间:2024-04-24

吴云勇 付静

[摘 要]高校产权结构的现状分析可以为高校产权相关研究提供实证支撑,选择以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现状为例进行分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高校产权结构的现状。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已经走向“双轨并行”的组合模式,形成“所有权”权利主体和“使用权”权利主体两个权能核心,“所有权”权能自身组合结构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使用权”自身权能结构组合趋向灵活,“收益权”自身权能结构组合仍较为模糊,由此可以看出,高校产权结构实际上正处在动态的产权结构重组之中。

[关键词]高校产权;产权结构;组合

[中图分类号] F014.1;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8)10-0050-08

高校产权结构的现状反映出一个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状态,通过对高校产权结构现状的分析可以为高校产权相关研究提供实证支撑。由于当前高校产权结构现状研究的成果较少,高校产权结构相关的实证研究仍有较大空间,选择以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现状为例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日后有关辽宁省高校产权研究提供一定的实证支持。本文研究主要通过问卷发放和访谈记录的方式对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现状进行了客观分析,在确定研究方向后,设计了与本研究直接相关却又题设模糊的调查问卷,并通过网络发放的形式将调查问卷发放给辽宁省各个高校的师生以及相关企业员工,并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分析,不同类别高校师生的反馈信息为本研究提供了鲜活的一手资料,促使本研究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直观地阐释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的现状。

一、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已经走向“双轨并行”形式

传统意义上对于高校产权整体结构来说,高校投资者即为高校财产的所有者,也就是高校产权权利约束下“所有权”这一权能的权利主体,高校即享有高校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也就是说五个高校产权权能主体实际上是归于所有权权利主体之一身的。事实上,高校产权是由五项权能组合而成的,五项权能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权也确实处于五项权能的核心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的转型,这种“单轨式”的高校产权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高校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通过契约的约束形成的权利让渡下新型权利主体组合形式,也就是形成了由原有“所有权”权利主体行使五项权能的传统产权结构和通过权利让渡形成的新的“使用权”权利主体独立行使契约约定部分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三项权能的新型产权结构共同存在的“双轨并行”产权结构。通过实地访谈和问卷数据的分析处理,可以较为清晰地发现,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在实质上已经走向了“双轨并行”的新兴产权结构形式。

(一)以“所有权”权利主体为五项权能核心的产权结构组合

高等学校是以提高教育和科研水平为主要发展方向,保证为国家和社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辽宁省各高校对于学生教育和师生科研的管理都是由学校统一规划,对于直接影响到教学和科研的高校财产权,辽宁省各高校较为重视。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民办高校,都能够做到以提高教学水平、学生就业率和学校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充分发挥所有权权利主体,同时发挥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五项全能的集权优势,将优质的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统计数据网站上的年度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辽宁省共有高等学校116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数26.33万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总数9.79万人。2011年至2015年,辽宁省高等学校数、招生数和教职工总数基本保持稳定,没有大幅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辽宁省高校发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具有稳定性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就是有强大又联系密切的权能组合形式来保证高校核心业务的平稳运转。通过对本研究发放问卷的反馈信息进行整理也可以看出,高校师生对于高校的教学水平的满意程度达到了93.29%,对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的满意程度达到了87.95%,高等学校自身发展的核心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肯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核心工作由同一权利主体行使多项权能的实际权利在现实中是具有发展优势的。

(二)以“使用权”权利主体为三项权能核心的新型产权结构组合

高等学校发展的核心工作的运营模式以传统的由同一产权主体(“所有权”权利主体)行使多项权利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有着发展潜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高校发展中的另一股力量,即通过签署契约进行权利让渡而形成的以“使用权”权利主体为核心来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新型产权结构组成正在高校发展选择的形式,且与传统产权结构形式共同存在。通过对民办高校和公立高校的教师和管理者的访谈,从整体的访谈记录中可以得到一个较为一致的信息,就是当前的高校发展已经不是由单一的主体可以完成全部工作运行的,一些与教学、科研等核心工作并不直接相关的服务、管理类工作,学校会通过“外包”的形式,将相关工作“外包”给校外的专业机构,从而为学校师生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服务,并且达到降低运营成本的良好效果。对于辽宁省高校内业务外包状况进行访谈的过程中,不同的访谈对象共同提到了一种最常见,也是与高校师生直接相关性最强的外包业务,即高校后勤服务外包。与高校教材供应业务外包、高校绿化业务外包、高校档案数字化业务外包等其他外包业务不同的是,高校后勤服务外包范围更为广泛,涉及到了住宿、餐饮、商服等多项服务内容,并且与学校师生的日常生活联系尤为紧密,因此本研究主要对高校后勤服务外包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从而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使用权”权利主体为核心的新型产权结构的存在形式。

高校后勤服务外包分为直接由学校进行住宿、餐饮、商服等服务项目进行外包,也有将后勤服务整体外包给某个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由企业再次进行具体服务外包安排与管理。无论是哪种外包形式,都是通过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也就是以签订契约的形式使承包者享有对某一项或几项校园后勤服务的运营权,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享有对学校相关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承担一定的承包费用的基础上向学校师生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但是承担相应的监管。无论是直接从学校取得承包权的承包者,还是从校企合作的企业方获得承包权的承包者,实际上都是得到了一种“使用权”的权利让渡,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占有权和收益权,通过专业的服务获得自身需求的收益,并为学校师生提供专业且高质量的后勤服务。高校后勤服务外包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在高校产权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产权结构形成,即以“外包”形式存在的,通过契约约束的,由权利让渡而形成的“使用权”权利主体享有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为核心的新型產权结构组合形式。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已经走向“双轨并行”形式。实际上,高校已经不再是由高校财产所有者全权安排高校整体运行的全部权利,并不是高校产权中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已经不再重要,而是形成了传统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在高校核心工作运行中行使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五项权利的传统组合形式,与通过权利让渡形成的契约约束下的“使用权”权利主体为核心行使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的新型组合形式并存的“双轨并行”的高校产权结构形式。这种“双轨并行”的产权结构形式仍处于发展上升阶段的初期,还有巨大的潜力有待发掘,对于非核心工作的外包可以换得更加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这将会成为高校产权结构重组中的重要发展方向。如此的发展趋势可以促使高等学校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核心工作,并且让学校师生获得专业化水平更高的基本服务保障,可谓是一举两得的产权结构调整。

二、辽宁省高校“所有权”权能自身结构组合多元化发展

辽宁省高校“所有权”权能自身结构组合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辽宁省高校的发展一直顺应国家高校发展的整体趋势,“所有权”多元化发展实际上是国家高校发展的大的发展方向;二是辽宁省教育经费来源不仅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而且发展水平正在得到不断提高;三是与教育经费来源相伴而来的还有辽宁省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均朝多元化方向发展,这是与教育经费来源相辅相成的。

(一)国家高校“所有权”多元化发展的整体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高校的“所有权”权利主体为国家,并占据绝对的中心地位,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了高等学校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高校改革不断推行,单一由国家进行高等教育筹资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提升整体国民素质,进行高校扩招与高质量建设都需要更多的教育投入,单一由国家作为高等教育的筹资者会给国家和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学校的整体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政府开始打破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发展的管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随后,在政策支持与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我国各类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涌现出来,并且高校“所有权”权利主体也改變了以国家为一元主体的状况,从而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20多年来,民办教育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全国各地都可以看到民办高校发展的蓬勃势头,辽宁省也不例外,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共有116所,同年的教育部官网显示辽宁省的民办高校共计34所,也就是说民办高校占普通高等学校数量的30%左右,这很直观的反映了辽宁省高校“所有权”权能自身结构组合已经从国家为一元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共同组合的方向发展。

(二)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水平不断提高

高校“所有权”权利主体的组合划分主要是根据教育投资来源进行划分,而投资来源实际上可以从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教育经费来源进行判断。根据国家统计局不同地区的教育经费年度信息的统计数据,研究者选择了辽宁省近20年的教育经费数据进行整理研究,从时间和经费种类两个方面对辽宁省教育经费的来源进行系统分析。从2007年开始,辽宁省的教育经费总额整体上一直在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很大,从2007年到2013年,教育经费额度整整翻了一番,2014年虽有所下降,但是下降幅度并不大,对于辽宁省教育经费发展的整体趋势并没有显著影响。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是辽宁省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随着年份的变化,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发展方向与教育经费的整体发展方向趋于一致,在教育经费来源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与教育经费额度的变化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虽然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是辽宁省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不能忽视的是从2007年到2014年间,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也在不断地波动上升,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投入虽然远远比不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数量,但是这一不断增加的趋势也显示出了民办学校举办者为高校教育经费多元化发展做出了贡献。另外,教育经费社会捐赠经费的数量虽然与时间的变化没有直接的相关性,但是每年也都为高等教育筹资提供一定的支持。辽宁省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来源已经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并不是只有国家财政筹资这一个筹资渠道,已经是国家财政、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热衷于教育事业的个人及组织的捐赠共同构成了教育经费的来源,进而促进了教育经费来源从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且,每一年的各类教育经费的投入整体上都是朝着增加的方向发展,而且增加的幅度都相对较大,这对于高等学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辽宁省高校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水平正在得到提升。

(三)高校投资主体均朝多元化方向发展

目前,对于高校的分类主要遵循的就是“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所属的性质,一般以国家财政投资占据主体地位的高校称之为公立高校,而对于非国家财政投资占据主体地位的高校称之为民办高校。对于高校产权相关的研究多是按照此种分类标准对高校产权问题进行分别或综合的研究,因此想要分析高校“所有权”自身结构重组的相关问题同样不能离开对两类高校的所有权权利主体的研究。本研究在做问卷调查的过程中,对于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情况进行了问题的设定,通过对回收有效数据的整理发现:公立高校的投资主体主要仍是国家,但是在高校的整体发展过程中,企业投资、个人投资和社会捐赠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投资主体和企业投资主体为主,社会捐赠的比例也要高于公立高校,但是在某些民办高校之中也存在国家的经费投入,国家也以不同形式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成为了民办高校投资主体中的一部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的调查参与者,都有一部分学校的参与者选择了“包含前面两项以上”的这个选项,而且选择这一选项的调查参与者的比例在两类高校参与者中均达到了20%以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两类高校的投资主体均朝多元化方向发展。目前的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所有权主体都已经不是由绝对单一的投资主体组成,国家财政支持具有自身强大与稳定的优势,而民间资本的汇聚有自身的活力,且能够缓解不断增加的教育支出为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多渠道的筹资有利于发挥投资主体各自的发展优势,从而共同促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发展。而且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高校的发展想要以绝对的公有或者绝对的不受国家扶持与参与的形式存在基本上是不太现实的,在高校的实际运营之中,高校的投资主体已经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保证高校公益性不被打破的前提下,高校产权结构的发展最终可以借鉴企业改制的经验,朝向混合所有制的方向发展。

三、辽宁省高校“使用权”权能自身结构组合趋向灵活性

辽宁省高校“使用权”权能自身结构组合趋向灵活性,主要是指使用权权利主体与使用权实际权利之间的组合结构。传统上讲,高校产权中使用权权能是依附于所有权这一权能的,也就是高校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同时享有各项实际的使用权。但是随着所有权权能自身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所有权权利主体也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与之对应的使用权要适应高校转型发展的新形势,逐渐演化出“使用权”权能让渡的新型组合模式。而且接受“使用权”权能让渡的往往又是与原“所有权”权利主体没有直接相关的新的权利主体,在契约的约束下,新的权利主体对于其接受让渡的“使用权”会进行充分、专业的使用,从而提升“使用权”自身结构组合的灵活性。

(一)“公益性”使用权保持中心地位不变

高等学校的存在就是围绕“公益性”而不能改变的,因为高校的使命就是要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优秀人才,提供先进理论思想和高新科研成果。高校中存在的所有高校财产,无论来源于何方,无论投资主体多么丰富,其“使用权”要首先满足于高校师生的基本需求,进而实现高校“公益性”的中心地位。辽宁省高校的使用權同样遵从这样的原则,在日常的教育、学习相关的财产使用权,以教师和学生为使用权的权利主体,行使他们充足的使用权利,确保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展开。学校内图书馆的资源、实验室的资源、教室的资源、体育馆的资源等等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使用权都在学校的监管之下确保高校师生可以充分使用,从而确保高校发展过程中“公益性”使用权保持中心地位,以高校师生为主要的使用权权利主体,从而行使与之相对应的公益性实际使用权利,保证高校发展不偏离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发展轨道。

(二)“契约型”使用权让渡蓬勃发展

在确保“公益性”使用权中心地位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高校作为一个“浓缩的社会”,为学生提供的不只有教学和科研直接相关的服务和保障,还涉及到住宿、餐饮、商服等后勤服务工作。高等学校的整体发展是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但是后勤保障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而由于高校庞大的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与教学、科研相关性较小的细微安排,实际上后勤工作更需要与之相对应的专业人士来行使“使用权”,以确保为高校师生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高校的所有者又难以确保具有此方面的专业性管理运营能力,因此由“所有权”权利主体以签订契约的形式让渡“使用权”形成新的“使用权”权利主体的情况就与之相伴而生了。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调查参与者所在的高校之中,后勤服务有41%是由学校本身提供,有24%是由与学校合作的企业提供,有30%的调查参与者选择的是学校和企业共同提供,只有5%的调查参与者选择了其他。从环形图中可以看出非学校本身提供的后勤服务比例占到总数的59%,超过了一半的数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后勤服务的提供者作为高校“使用权”权利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不完全依赖与学校本身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形成了以不同形式存在的新型“使用权”权利主体,而实际上这种形式的使用权权利主体获得的权利往往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处让渡而来的。但是权利的让渡不能是盲目的,必然需要一定的约束来对权利的使用加以规范,这个规范就是通过让渡双方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也就是以契约的形式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强制约束力。

“契约型”使用权的让渡在辽宁省的各个高校之中是普遍存在的,而且这种存在是与高校依据“所有权”主体划分的学校类型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无论是哪一类高校都存在“使用权”让渡的情况,并且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同样以后勤服务为研究实例,本研究通过对辽宁省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后勤服务提供主体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后,发现: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后勤服务的提供者都已经不是学校本身占据绝对优势,而是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并且与学校合作的企业以独立提供服务的形式,或者和学校共同提供服务的形式来为高校师生提供专业化的后勤服务,通过签订契约来接受权利让渡行使“使用权”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两类高校并没有太大的差距。由这种比较的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契约型”使用权让渡在辽宁省高校之中已经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将持续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三)“层次性”使用权让渡促进服务品质的提高

辽宁省高校“使用权”让渡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下面仍以后勤服务的使用权让渡为例进行具体研究。第一种“使用权”让渡形式为:高校后勤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将高校后勤服务中的具体服务外包给各个直接提供服务的商户,由高校后勤部门对这些商户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再由商户根据自身的专业化经营来行使通过签订契约获得的有限“使用权”,从而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获得自身所需的收益。第二种是高等学校通过招标等形式,直接将后勤服务整体外包给某个物业公司,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来将后勤服务整体交由专业的公司来进行运营,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以契约为保障将后勤服务整体外包出去,这种“使用权”的让渡是属于学校和物业公司层面的权利让渡,在此层面物业公司成为相关后勤财产新的“使用权”权利主体,从而代理学校行使契约规定的相应权利。但是物业公司未必能够完全通过一己之力来做到每一种服务都足够专业,而且为了减少成本获得一定的收益,接受权利让渡的公司可以在契约规范约束之下,将食堂档口或商服店铺转包给直接提供具体服务的商户,与商户再次签订契约进行“使用权”的二次让渡,在完成二次让渡之后由商户直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的整体规划与管理,并由公司和学校保持直接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学校不失去对整个后勤服务提供质量的监督。实质上,两种形式的“使用权”让渡都是具有“层次性”的权利让渡,通过不同层次的权利行使来起到激励与约束作用。实际上,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使用权”权利让渡,最终实际直接行使相应财产使用权而为高校师生提供服务的都是具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士,他们可能是私人商户,也可能是公司机构,在获得自己期望的收益值的激励之下,也在上一层权利让渡者的监督之下,高校财产使用权的使用效率会得到较大提高,“层次性”使用权让渡可以促进服务品质的提高。当前高校“使用权”权利让渡已经成为辽宁省高校非核心服务提供的主要发展趋势,在对各类高校师生关于学校提供服务的满意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得到的满意程度达到89.73%之高,这就是对“使用权”权利让渡的服务品质进行了有力验证。

四、辽宁省高校“收益权”权能自身结构组合较为模糊

“收益权”是指以合法的途径获取资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高等学校“收益权”的权利主体行使收益权,往往是通过学校沿街建筑物或校内商服所用建筑物的资金、高校投资的证券收入、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入等形式加以完成[2]。高校“收益权”的权利主体往往不是独立的,多是依附于“所有权”权利主体或者是“使用权”的权利主体,而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又具有层次性,因此“收益权”权利主体与实际权利的使用往往也处于分散状态。对于高校收益权的争论一直相对较多,争论的焦点往往是在“高校收益如何分配,怎样使用”,尤其是对民办高校的收益权争议更多。

(一)“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确权不够明晰

权利主体是高校产权中每一项权能直接行使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对于相应权利的划分是否明确会直接影响权能作用的实际水平。由于高等学校“公益性”的特点,对于“收益权”的权利主体与实际权利的划分在辽宁省高校之中存在相对模糊的现状。对于辽宁省高等学校的收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的只有两类,一类是教育经费事业收入,另一类是教育经费学杂费收入。其中,教育经费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费收入,而教育经费学杂费收入指的是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可以查到,辽宁省高等学校2014年的教育经费事业收入是1566027万元,教育经费学杂费收入是1264514萬元。通过具体的数据来看,辽宁省高等学校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收益数额较大,但是对于这些收益具体的收益权由谁来行使,对于收益权的实际权力如何来行使都并不清晰。由于高校“公益性”的特殊属性,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高等学校都是被要求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对广大学生享受公平教育的一种保障,同时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收益的公平性,国家也曾经提出过在确保高等学校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允许高校获得“适度”收益,但实际上“适度”收益的具体范围又难以把控。而且高等学校涉及到的收益往往又不只是事业收入和学杂费收入这两项,还涉及到后勤服务收入、校企合作获得的收入等多种形式,这就对分散的各个“收益权”的权利主体提出了实际权利如何使用和接受监督的挑战。高校之中具体存在多少收益权的权利主体,他们又分别享有怎样的实际收益权现在仍旧很模糊。

(二)“收益权”的实际权利发挥着激励作用

虽然说对于高等学校“收益权”的权利主体与实际权利之间的组合划分并不十分确切,而且高校“收益权”本身也饱受争议,但是高等学校“收益权”是确实存在、不容置疑的,而且在辽宁省高校之中,“收益权”的实际权利已经发挥激励作用。首先,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在获得事业收入和学杂费收入的同时,“收益权”的激励作用已经得以展现。因为这两类收入是高校运营中最基本的收益,也是由高等学校直接获得的收益,在行使收益权的同时可以有资金流入到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运营之中,为高等学校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学校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其次,高等学校并不是只有这两类收入,如本研究中所提到的,当前由签订契约形成的权利让渡下的“使用权”权利主体也是“收益权”权利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高等学校将部分财产“使用权”以外包的形式让渡出去,从中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以用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而接受权利让渡的新的权利主体,除了可以获得部分财产使用权之外,还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权”,在自身期待的收益回报的激励之下,新的权利主体会为高校师生提供物美价廉的优质服务,“收益权”的实际权利在此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最后,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访谈记录进行整理后,从受访者的言语之中也可以看出,当前高校在经营过程中都是存在“收益”的,收益权实际上已经在高校之中充分地发挥了其激励作用,收益权的权利主体都在强而有力的激励作用之下致力于促进高校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只是对于高校“收益权”的权利主体与实际权力的确立仍需进一步明确,以有利于监管和进一步提升“收益权”的激励效果。

(三)政策性引领利于“收益权”权能自身结构重组

政策性引领是高校产权结构发展的风向标,有利的政策支持对于高校“收益权”权能自身结构重组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高等学校“收益权”自身产权结构的发展,国家根据不同的学校类别给予了不同的协助与引导。公立高校的主要投资者是国家,因此对于“收益权”来说也是以国家为权利主体,国家对于公立高校的“收益权”的规定也相对系统。而对于民办高校来说,由于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组成形式较为多样,并且民办高校从纯公益性的办学到具有“营利”趋势的发展过程中,各种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出来。因此,国家政策性引领更多的是对民办高校的约束与规范,既希望民办高校蓬勃发展起来为高校整体发展带来活力,又希望对民办高校进行合理的约束以确保教育公平、公益性地发展方向不动摇。200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通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在省政府同意的基础上指出:“民办高校要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此项通知中对于收益所得,明确地指出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对于“收益权”相关的具体规定相对较少,实际上仍是以“公益性”为前提地安排高校获得的收益,对于高校投资主体希望获得实际收益权以发挥“收益权”的激励作用有所忽视。但是,到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号主席令下发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的收益权相关问题又有了新的政策引领。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不再单独强调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和适度收益问题,而是在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高校,对于投资性质的民办高校来说,收益权的有效区分会更加容易,既然是营利性学校,依法取得合理收益就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收益权”权利主体的权利界限变得更有依据性。国家和省政府对高等学校收益权相关的政策不断完善,在政策性引领之下,相信高校“收益权”权能自身结构重组会更有效率。

五、结论

辽宁省高校产权结构的现状分析,作为对于高校产权结构现状分析的一个案例,除了能够反映出辽宁省当前的高校产权结构状态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我国高校产权结构的普遍性状态。通过数据分析和访谈记录的分析,可以清楚的发现,高校产权结构已经不再是“单轨”结构模式,而是朝向“双轨并行”的结构模式发展,不再是所有权权利主体一家独大,而是出现了以“权利让渡”为基础,形成的新型使用权权利主体为主导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权利组合的产权结构与之共存的现状。并且,当前的高校产权“所有权”自身结构正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保障“公益性”不变的前提下,向“契约型”和“层次性”使用权让渡的模式发展。“收益权”自身结构重组面临着权利主体确权不够清晰的问题,但是实际权力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激励作用,政策性引领将更有利于“收益权”自身结构的重组。种种变化表明,当前高校产权结构现状表现出的都是一个动态的状态,高校产权结构并不是静止的存在,而是不断地以产权结构重组的形式在进行动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锋.民办高校财产权纠纷失范的路径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07):1-7.

[2]陈鹏,王雅荔.基于公立高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的贷款制度设计[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06):14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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