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彭小青 王卫斌
我国自古就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之类的朴素保险思想,形成了义仓、广惠仓、常平仓之类的原始保险制度,产生了船帮、镖局、共济社团之类的保险组织雏形。近代以来,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残酷压榨下,中国人民内在的防灾抗险能力日益衰弱,中华民族传统的风险保障机制失去作用,亿万工农无产阶级和大多数中产阶级,时刻都面临着失业失地破产和饥寒伤病死亡的威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颁布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律,主动回应中国勞动者的权利诉求,社会保险对象从产业工人延伸到农民,社会保险种类涵盖现代意义的所谓“五险”。中央苏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专门机关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中华苏维埃政府综合施策、双向发力,以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险替代补充方式,有效地分散化解各种劳动风险。
一、建党施政为工农,立法决策谋福利
俄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全世界被压迫人民、被压迫民族和一切进步人类,送来了重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无情地揭穿了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密,认为资本家的利润,实质就是劳动者所创造价值与所获得报酬之间的差额,即剩余价值。“对于由异常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水灾等引起的破坏所作的保险,和损耗的补偿及维修劳动完全不同。保险必须由剩余价值补偿,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1]P198列宁强调革命政党必须补课,既要坚持“不合法”的武装斗争,推翻反动统治,也要学会在最反动的议会、工会,以及受反动法律限制的合作社、保险基金会等组织中,进行“合法”的维权斗争。革命民主国家应该实行保险事业国有化,立法降低保险金,减轻投保者的负担,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也是马列主义的忠实信徒和继承发展者,历来注重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制定有利于工农群众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作出决定,要在每个产业工会组织设立研究机构,重点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和中国工人运动的实际问题。1922年6月,《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公开提出,要制定保护童工女工、改善工厂卫生条件和实行工人保险的法律。在北洋军阀政府恢复国会、酝酿立宪之际,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名义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劳动法案大纲》,明确指出当时“失业救济及疾病保险等为吾人梦想所不及”[2]的“苦境”,强烈要求由工人参加规定的一切保险事业,由雇主或国家全额缴纳保险费,减轻所有企业和机关工人的损失或危险。随后,又从理论上进一步陈述劳动立法的种种理由和大体要点。
在南昌起义前后,我们党“很少注意到工人问题,直到建立中央苏区以后,前委会才讨论一次关于劳动保护的政纲,结果,由农工委员会提出一劳动保护暂行条例,仅十九条”,初步规定工人因公伤亡赔偿、疾病死亡抚恤,以及失业保险和童工女工保护等事项。1929年下半年和1930年上半年,红四军抓住国民党内讧的有利时机,迅速占领赣南闽西20余个县域,密集出台《上杭县劳动法》《永定县保护劳动法》《闽西劳动法》《赣西南劳动保护法》。其中,《上杭县劳动法》规定,工人有病时由东家发给医药费,失业由政府设法救济;《闽西劳动法》规定,工厂、运输和自由手工业工人遇疾病死伤,分别由厂方、东家供给或酌贴医药费、抚恤费。
在这些地方性劳动法规的基础上,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国苏区通行的《劳动保护法》,首次单列一个章节专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非常宽泛地细分疾病时的医药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业、残废、衰老,以及生育、结婚、丧葬、意外灾难、死亡、失踪工人的家属等项津贴,笼统地规定由雇主根据工人的工资出资缴付。同年9月,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拟定了《劳动法草案》,将社会保险优恤种类精简为普通病、失业、残疾、母亲与婴儿、死葬、医药、房屋等7大类,优恤对象包括所有被国家、合作社和私人雇用的工人,并硬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由雇主按应付工资总额的10%~15%支付,绝对不能向工人征收,或从工资中扣除。对各类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以及相应的优恤补助额度和领取办法,也作了简明扼要的规定。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跟《劳动法草案》有所不同,将免费的医药帮助和丧葬津贴费施及至工人家属,失业津贴费施及至未成年人,工人家属贫困补助金兼顾到工人失踪的情况,领取资格由受雇两个月以上增加到六个月以上;而且规定婴儿的补助金不分男工女工,施及至男工的妻子,购买小孩必需物品由九个月增加到十个月,还特别增加了牛奶。同年12月底,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公布《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决定从1932年1月1日起,正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实施《劳动法》,以前各级政府所颁布的一切劳动法令和劳动问题决议不再发生效力,中央苏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趋于统一。经过一年半时间的实施检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多方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于1933年10月公布修改后的《劳动法》。社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商店和家庭内服务行业,涉及农业工人、家庭工人和苦力、零工等辅助劳动力,保险费的缴纳额度也浮动到应付工人工资总额的5%~20%之间;同时规定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津贴的支付额、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需要依照当地情形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加以限制,被保险人死亡或失踪的家属补助金,只有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岁的子女和兄弟姐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和妻子,或虽有劳动能力但被保险人有未满八岁的子女者,才能领取。修改后的《劳动法》补充了很多实际而又迫切的事项,“对于城市与乡村,对于大企业与小企业,都能使之应用适当”[3],明显增强了执行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使中央苏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中央苏区时期的劳动立法决策,没有完全摆脱“城市中心论”的影响,刘少奇曾指出,“因为中国乡村中间的复杂情形和乡村中间许多半无产阶级的成份及苏区土地革命后情形的变动,把苏区许多同志的脑筋弄糊涂了”[4]。社会保险更是缺少经验,自始至终都没有制定过一部单行专项法规,但广大立法决策工作者尽了最大努力,自觉抵制“左”和右的干扰,遵循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原则,结合中央苏区的客观环境和具体实践,从简单模仿西欧模式、照搬苏联条文起步,逐渐创立具有鲜明阶级性、浓厚时代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央苏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律,主动回应中国劳动者的权利诉求,社会保险对象从产业工人延伸到农民,社会保险种类涵盖现代意义的所谓“五险”,彻底解除苏区群众的后顾之忧,也极大激发了白区群众的反抗斗志。
二、以上率下聚合力,齐抓共管重落实
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也就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5]P386。社会保险蕴含着天然的社会主义因素,具备平衡劳资双方损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尖锐对立的阶级矛盾,平息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中国资产阶级口头上主张“劳资合作”“阶级协调”“拥护工农利益”,但“讲到社会主义,一般资本家都是害怕,要起来反对”。而“国中政党,言之可羞;暮楚朝秦,宗旨靡定;权利是猎,臣妾可为”,致使“民众蠕蠕,不知所向”[6]P429,只能沦为任人宰割的牺牲品、苟延残喘的机器附属物。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都曾制定劳动保护和劳工保险法规,但终究是一纸“防范重于扶导、干涉过于保护”的空文,从未真正付诸实施。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和执行者,历来善于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和凝聚作用,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地推进各项事业。仅从1922年秋到1923年春半年时间之内,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通过各级劳动团体采取统一行动,在全国各地发起了大大小小96次罢工斗争,参加人数达到27万。工人运动发展到鼎盛时期,工会俨然成了“第一个政府,而且是最有力量,命令最能通行的政府,他的权力有时超过正式政府”[7]P213。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大有改善,社会地位空前高涨,时人称工人为“万岁”。中国共产党严密的组织体系、强大的执行能力,让正值迷茫的孙中山先生看到了希望,力排众议促成反帝反封建的国民革命统一战线。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斗争形式由罢工抗议转向武装夺取政权,建立工农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真正确立和强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27年11月,中共江西省委颁布《江西省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省、县、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均应指定3人至7人组织劳动保险及失业救济委员会。赣西南和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区以上政府均设社会保险部,乡设社会保险科,村设社会保险委员。其职责兼管民政工作,例如兴国县永丰区政府就曾下令要求单身男女赶快找对象[8]P233。其地位高于一般工作人员,例如吉水县水南区第八乡木口村政府9个办事人员中,社会保险委员排位仅次于主席、秘书和土地委员,高于粮食、裁判、妇女、青年委员。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颁布《劳动保护法》,规定社会保险应由工会负责办理。附录的《劳动保护法解释书》规定,“辦理社会保险之权赋予工会机关,俾能完全根据工人利益为正当的支配”;并强调劳动监察机关的设立,“实为执行本法唯一保证,否则将使本法失其意义”[9]P556,要求苏维埃政府从速组织正式的劳动监察机关,经常注意执行劳动监察工作。1931年11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成立中央劳动部,讨论通过《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省、县、区苏维埃政府均应设立劳动部,城市苏维埃政府设劳动科,劳动部和劳动科之下设劳动检查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社会保险处尚未成立之前,暂时由职工会的代表大会选举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并在职工会和劳动部的监督之下,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集与用途。
鉴于工会收支管理混乱、劳动部门指导监督不力的弊端,1932年12月30日,中央劳动部颁布《关于社会保险费及失业劳动介绍所》的第二号命令,要求立即建立社会保险局专负其责,同时责令各级劳动部门联合同级工会,限期清查已收保险费的数目及其用途,调查、检查资本家雇主履行合同的程度,依法追缴拖欠的保险费,并逐级上报以便审查。1933年12月12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市各级劳动部之下,均应设立社会保险局分局、支局或办事处,专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的工作。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重申:“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在一切可能实行的地方真实的实行,必须给予社会保险局的工作以应有的注意,必须避免过去有些地方对于保险金支配上的错误。”[3]
1933年4月12日,中央司法部颁布第九号命令,要求各县、区苏维埃裁判部和市苏维埃裁判科之下,均应指定专人组织劳动法庭。1934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字第五号命令,授权区劳动法庭可以自主捉拿犯罪嫌疑人。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还先后颁布《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和《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二十六号训令),为惩罚私人、国有及合作社雇主违反劳动法令,惩治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浪费公款,提供量刑定罪的依据和标准。例如,石城县劳动部副部长谢德昌及其下属黄坚如等人,总计贪污挪用社会保险费486.29元,于都县劳动部部长、文书和城区劳动部副部长丁云汉等人,总计贪污挪用社会保险费84元,中央印刷厂社会保险局局长曾玉浪、会计廖前生和保险委员王承根等人,合伙贪污社会保险费72.7元,均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央苏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专门机关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及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人群众被组织起来,参与苏维埃的制度建设和政权建设,中央苏区11.3676万工人中有95%加入各种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江西兴国、公略、于都和福建长汀、上杭、宁化等12县,7.058万工会会员中有28%参加红军和游击队,有10%进入党政机关,而且大部分担任领导职务。工人阶级成为真正的主人翁,政治觉悟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工人群众的积极斗争和苏维埃政府的严厉监督下,一般雇主和公职人员都能自觉遵纪守法,劳资双方普遍签订劳动合同,拒缴少缴和贪污挪用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大为减少。“社会保险制度是确立了,社会保险局已建立在苏区各个城市中。所有这些,都是工人们在国民党政权下所丝毫不能得到的。”[3]
三、自力更生保平安,互助合作化危机
中国无产阶级因近代工业的兴起而产生,随着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和手工业的破产而壮大,但过剩的劳动力反过来又加剧职场竞争,降低整体福利待遇。帝国主义侵略破坏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客观上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但为了独占中国商品市场,掠夺更多的资源,反过来又极力维持中国封建势力,阻止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如孙中山所言:“中国人大家都是贫,并没有大富的特殊阶级,只有一般普通的贫。”[5]P381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难以建立,实业尚未发达是主要原因。同时,白区工人运动遭到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联合绞杀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中国共产党是彻底的唯物论者,也是唯物史观的论证者和确立者,历来主张要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依靠群众的力量战胜一切天灾人祸。1923年8月20日,刘少奇在回顾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成立一年来的工作时,针对工人遇事动辄以罢工为要挟的不良倾向进行严肃批评,警告“罢工是工人的武器,不是好玩的”,罢工并非工人的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无产阶级的终极目的是“在产业公有制度底下以极大的速力发展实业,减少人类所受自然的压迫”[7]P2。同年9月7日,李大钊在上海大学纪念十月革命胜利六周年大会上,着重解释和纠正对于社会主义的几种误解和偏见,坦言“社会主义是要富的,不是要穷的,是整理生产的,不是破坏生产的”[10]。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享有真正的经济自由、劳动自由,做工是很愉快很舒服的,不会发生因劳苦而怠工的现象。
中国共产党早期建立的革命根据地大多处于偏僻落后的农村地区,国民党持续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造成工业品极端缺乏而昂贵,农产品至贱又滞销。农民的购买力直线下降,更加恶化了工商业的经营环境,依靠资方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越来越困难。严峻的形势、残酷的现实,搅动了自大革命失败以来中共党内“不自然的故意做作”[7]P220要“左”一点的沉闷气氛。张闻天、陈云等人纷纷站出来,指责机械地推行罢工自由、借口战争而忽视经济建设的观点和做法。1932年5月1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正式确定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区经济的主要方式、保障工农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1933年8月中下旬,毛泽东亲自主持召开中央苏区两次经济建设大会,面向社会各界发行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掀起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热潮。
中央苏区基层干部群众克服依赖思想,自动自发地把分散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起来,开展联合生产和经营,抵抗资本家、商人和富农的怠工、操纵和剥削,实行互助和自救。例如,永定县太平区集中群众的闲散资金,永新和兴国县集中私人的缝衣机、打袜机,上杭县才溪乡调剂使用劳动力,分别创办中央苏区乃至全国苏区首个或首批信用、手工业和劳动互助合作社。赣西南苏区因白色恐怖、盲动主义和经济破产,出现大量流离失所的难民。吉安县儒行区济难会给予部分流落到当地的难民每人两块大洋,但难民并不高兴,觉得这点钱用完了就没办法了,没有得到的更不高兴。区委和区政府决定,将强壮男子送去前方编入赤卫队,老弱妇女留在后方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妥善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出路,“這样一来紊乱的难民,于是有条不紊的”[11]P252组织了起来,而且他们非常高兴。闽西苏区因“黄金水路”汀江航道淤塞而航运停摆,以至于木船工人失业长达半年之久,困窘到上山挖山牛蹄充饥的地步。福建省职工联合会筹集社会保险费800元,向贸易局借款500元,发动工人集资参股、疏浚航道,收回船主卖掉的旧船,创办旧船合作社,在短期内改造和新造300艘木船,解决了水运和锯板、造船等相关产业工人的就业。他们还向工人募股500元,向资本家征收失业保险金200元,向政府争取拨款1000元,在汀州创办了一个消费合作社,综合开展熬盐、纺织和对外贸易等业务。瑞金县石水乡过去30%的农民都没有耕牛,租牛耕种一亩地要出稻谷20斤。无牛群众集股买牛首创犁牛合作社,仅耕种两年节省的牛租就可赚到一头壮牛,大牛还会繁殖小牛。此类盘活利用各类资金、放大倍数效应的创新实践,已经含有现代经营管理和商业保险的成分。据不完全统计,到1934年2月,中央苏区诸如此类的消费、粮食和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2300个,拥有57万名社员、60余万股金。公营企业发展到33个,仅中华钨矿公司就有3个公营企业、5个生产合作社,从业工人5000多名,年产值200余万元。这些分布广泛、门类齐全的经济实体组织,促进工矿农业和流通服务各业的协同发展,水涨船高扩大物产和就业的有效供给,支撑完善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央苏区农民的整体生活水平至少提高一倍,一般工人的工资增加20%以上,比如中央直属县瑞金泥水木匠工人工资增加80%,工商业中心汀州布业工人工资更是惊人地增加14.5倍。中华钨矿公司还高薪聘请郎中,投资创办设施齐全的职工医院,瑞金县壬田区消费合作社也聘请专职医生坐堂,免费为职工社员和当地群众看病治病。
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在极其艰难的战争环境条件下,积极进行各项必要和可能的经济建设事业,真正成为革命战争和群众生活的领导者、组织者,敌对势力费尽心机散布“共产党只有破坏没有建设”的谣言不攻自破。中华苏维埃政府综合施策、双向发力,以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险替代补充方式,有效地分散和化解各种劳动风险,右倾机会主义者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不适用于苏区”的论调纯属妄议。广大工农群众在互助合作中巩固了工农联盟,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福利,发自内心地赞叹:“共产党真正好,什么事情都替我们想到了。”资本家和富农减少了对立面,也间接减轻了负担。整个社会风气和精神面貌为之一变,出现了“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园无荒土,野无游民”的新气象。“那些说工人在革命后没有得到什么东西,说工人的积极性没有发扬起来,只可算作完全的胡说。”[3]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2]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G].北京:北平社会调查部,1928.
[3]毛泽东.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N].红色中华,1934-01-26.
[4]仲篪(刘少奇).苏区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N].红旗周报,1932-05-02.
[5]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孙中山全集(第8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
[7]刘少奇论工人运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
[8]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9]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0]李大钊.社会主义释疑[N].民国日报(觉悟副刊),1923-11-13.
[11]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责任编辑 / 彭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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