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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不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属违法

时间:2024-05-08

杨曙光

2018年年初,云南省首例政府控告辍学案被评选为2017年十大宪法事例。

2017年3月,兰坪县啦井镇新建村和中排乡和某某等8名学生辍学回家,其家长不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律责任。2017年11月3日,啦井镇、中排乡政府分别向兰坪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11月24日、25日,两场巡回法庭审判分别在两地公开审理。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学生返校时限、共同劝导等达成共识。

近年来,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职责缺失、学校吸引力不足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等特殊困难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现象,尤其是初中学生失学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形势严峻。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具有强制性。家长不送孩子到学校去上学,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实现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2017〕127号)明确,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通知明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辍学学生工作台账,按照“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失学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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