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河北 郑 华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板块化梳理
河北 郑 华
在人教版新课标教材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知识点很多,而且较为细化,所以知识点易被遗漏。其实如果按“人民——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顺序梳理思路,然后分别在相应的板块里填充知识,有助于记忆,避免遗漏。
在这一板块里,本课主要讲了人民的地位——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注意强调这里是人民而非公民)。这为讲我国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埋下伏笔。
在这一板块里,主要有以下内容:
1.人大代表的产生:(1)这是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表现,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管理的基础和标志,公民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提高的表现。(2)产生方式: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由差额选举产生;县级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3.人大代表的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特别强调】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定要区分开来,确保记忆的准确性。
【扩充】面对社会上个别人大代表酒后驾车撞人致死后面对交警还亮出人大代表证,说“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抓我”的“雷语”现象,思考人大代表有“特权”吗?首先要明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法律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其次,人大代表除了拥有四项权利外,还有“人身特别保护权”,这只是为了确保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权,而不是为了保护其犯罪。只是人大代表如果确属犯罪,要先得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后才能逮捕,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最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包括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更应该严于律己,依法履职,为民请命。
4.人大代表的义务:具体内容参见教材。注意两点:①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也是任何公民的政治性义务;②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
在这一板块里,主要有以下内容:
1.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2.性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3.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特别提醒】只限于国家机构体系中,而不是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里,中国共产党才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4.常设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
【注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开展工作。
5.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1)立法权:是指法律的“立、改、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立法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为其显著特征;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以及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规章制定权构成的。
【区分】立法权与立法机关。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立法机关具有唯一性,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县(不含民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一级人大则没有立法活动,当然更谈不上立法使用权,故而没有立法权。立法机关一定有立法权,有立法权的未必就是立法机关,立法权与立法机关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2)决定权:含义参见教材。
(3)任免权:含义参见教材。
(4)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乡镇不设“两院”。
【区别】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关于“事务”的职权(其区别在于是“事前”还是“事中”或“事后”,一般而言,该事务尚未发生或执行而进行表决的属决定权,该事务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对其进行讨论审查的属于监督权)。
【特别提示】一定要区分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在这一板块里,主要有以下内容:
1.含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注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
2.地位: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关系】政体与国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即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必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反映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
【区分】我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1)含义: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深入理解】在我国,凡属全国范畴内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方针、政策,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通过之前,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是民主;将那些积极的、合理的,能反映问题本质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领导的意见、决策或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就是集中。
(2)地位: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表现:参见教材。
【拓展】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国务院与人民政协的关系。1)各自地位: ①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制定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直接行使国家的职能,它对国家实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和最高监督。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行政工作部分,主要行使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负责和报告工作。④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它不是国家机构,不能行使国家职能。
2)四者的相互关系:①中国共产党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自己的主张和政策,然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使其成为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②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由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是国务院根据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和作出的决定,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征求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最后由全国人大批准。
4.基本内容:参见教材。
5.原因: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提示】国体、意义、优越性。
6.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此,我们必须坚定制度自信,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河北省霸州市第五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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