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湖北 何敬涛
原因类政治主观题解法技巧
湖北 何敬涛
原因类主观题是高考必考题型,其设问关键词表现多样,常有“为什么”“原因”“意义”“理由”“合理性”“作用”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关键词之间没有明显的共性和规律,但通过仔细研究近几年的高考真题答案,我们会发现这些关键词之间隐藏着稳定的答题逻辑与规律。从理论上讲,因为任何事物都处在因果联系的链条之中,所以原因类主观题一般从某一事物的前因(必要性)和后果(重要性)两个方面来回答,即这样做(或者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和这样做带来的某些结果。当然,原因类主观题的关键词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如“意义”“作用”类只需要回答某一行为带来的积极结果就行了,不像“为什么”“原因”“理由”“合理性”等题目需要回答前因和后果两大方面。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以原因类政治主观题为例进行讲解,希望能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2017年全国卷Ⅰ)3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关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6年10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新当选议员的宣誓仪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个别候任议员的闹剧引发其宣誓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的争议,并由此影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就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作如下解释: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结合材料,说明为什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以及这一解释的重要意义。
解题思路:此设问由前后两个部分构成,前半问要求回答为什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就需要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前因(必要性)和后果(重要性)。后半问又要求回答该解释的意义,也就是要回答这种解释的后果(重要性)。
因此,为避免答案的重复,前半问只需要回答前因,后半问只需要回答后果就行了。
回答前半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前因(必要性)时,必须把本问看作某种结果,分析阐释是哪些条件或因素所要求的这种结果。搜索教材理论可知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决定的,解读材料第三自然段信息可知是由法律授权所要求的。
回答后半问这种解释的后果(重要性)时,要阐述这种解释所带来的积极影响。综合材料信息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种解释的最直接目的是遏制香港的“港独”、维护国家的主权。同时,通篇材料用的是法律手段来实现这两大目的,所以,这种解释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治秩序。当然,此设问也很好地体现了“综合性”的命题思想,涉及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间的综合逻辑推理关系。
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根本利益,遏制“港独”;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尊严;维护“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法治秩序。
1.原因类主观题一般从前因(必要性)和后果(重要性)两个方面来回答。这里有必要先搞清楚“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区别,“必要性”强调说明产生某一结果的原因,包括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这样做或者从反面论述不这样做将会产生某些不良后果,常常表述为“……的要求”;“重要性”强调说明某一行为将会带来的积极结果,包括短期、长期、多主体、多层次、多角度的积极影响,常常表述为“有利于……”。如2015年全国卷Ⅱ的第38题:结合材料和所学政治知识,说明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答案: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必要性);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制度层面的重要性);规范政府行为,防止随意增减税负(主体层面的重要性);保护纳税人权益(主体层面的重要性)。
2.并非所有原因类主观题都要同时回答必要性和重要性,有的可能只需要回答必要性,有的可能只需要回答重要性。究竟需要回答哪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设问中的句式结构和设问间的关系指向来推定。
(1)通过设问句式结构来判断的方法:设问的句式结构只可能有两种情况,即动词性的活动过程和名词性的行为结果。其中设问强调动词性的活动过程(如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要同时回答必要性和重要性;设问强调名词性的行为结果(如为什么能取得这样的成绩)的,只需要回答必要性。如2016年全国卷Ⅱ的第38题:我国民主党派为什么能发挥这样的作用?通过分析设问,我们会发现:“发挥这样的作用”是一个结果,设问要求回答“为什么能发挥这样的作用”,就是要求说明为什么能产生这种结果,也就是要求说明产生这种结果的前因(必要性条件)。因此,本设问强调名词性的行为结果,只需要回答必要性,不需要回答重要性。附答案:是由民主党派的性质和参政党地位决定的(必要性条件一);由广泛的社会联系和人才优势(必要性条件二)。
(2)通过设问间的关系指向来判断的方法:一个整体设问的指向是一致的,但是各小问又有所侧重,为防止答案的重复和保持前后逻辑关系的顺畅,需要我们推定各小问到底回答的是必要性还是重要性。如上述2017年高考真题中,如果只有前半问,它强调动词性的活动过程,就需要同时回答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后半问又要求回答重要性,而高考答案绝对不会重复出现的,所以,我们可以推定命题者的意图是:前半问只需回答必要性,后半问只需回答重要性。
3.在断定设问需要回答必要性之后,一般要从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两大方面入手。
(1)理论原因可以通过搜索教材理论点和材料信息较容易得到一些,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更要注意从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宏观与微观等角度来组织答案。因为一个结果的产生正是在主客观条件、内外部条件、宏微观条件等等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如上述2017年高考真题:为什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就是要说明是哪些条件导致这种结果的产生,可以说是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共同促成这种结果的。内部条件就是它本身的地位决定的,外部条件就是法律授权的。又如2016年高考真题:我国民主党派为什么能发挥这样的作用。内部条件是它有自身的人才优势,外部条件是法律赋予了它的参政地位。
(2)现实原因一般指现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这样做,或者从反面论述如果不这样做将会带来负面的结果。如2014年全国卷Ⅱ第38题:为什么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根据材料信息就要说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断定设问需要回答重要性之后,政治主观题一般从主体角度组织答案,但仅有这些也是不够的。因为不可能从某一种角度就可以把一个事物的积极发展描述完整,所以要注意从多角度说明对某一事物发展的意义,这也是近几年政治试题所具有的“综合性”新特点。
如上述2017年高考真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意义。除了要回答对香港和全国两个主体的意义外,还要回答其法律意义;又如2015年全国卷Ⅱ的第38题:说明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了要回答对政府和纳税人两个主体的意义外,还要回答其法律制度意义。
综上所述,解答原因类政治主观题既要在形式上展现某一事物的前因后果的逻辑推理过程,又要在内容上从多角度、多层次去综合性地充分论证。
湖北省随州市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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