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湖南 张翼德
把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湖南 张翼德
(一)矛盾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即事事有矛盾),矛盾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时时有矛盾)。二是同类事物中许许多多不同的特殊事物中包含着共同性质、本质、特点即共性。
(二)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它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这些不同的矛盾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二是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这些不同的矛盾形成了事物发展的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三是同一事物中的不同矛盾、同一矛盾的两个不同方面也各有其特殊性。这三种情况概括地说就是,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的特殊性质、本质、特点。
这一原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掌握这一原理,有助于我们遵循从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正确地认识事物;有助于我们学会“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剖麻雀”“抓好典型”等科学的工作方法。
(一)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包含了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寓于普遍性之中”的说法错误。我们只能说是“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事物的特殊性是千差万别、丰富多彩、具体生动的,而普遍性则是抛开了事物各自丰富多彩、具体生动的特殊性,只是概括抽象出了它们的共同本质。
(二)认为“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全局和局部、多数和少数的关系”说法有误。①全局和局部是表示客观事物的整体与它的组成部分之间矛盾关系的一对范畴。全局和局部的相互关系表现在:全局由局部构成,没有局部就不存在全局;局部由全局统率,没有全局统率,各局部之间就不能协调发展。全局和局部的区别表现在:全局是整体,局部是部分;全局起着统率作用,局部处于隶属、服从的地位。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则不同,普遍性是许多不同的特殊事物的共性,特殊性是某个具体事物所独有的个性。②对于同一事物来说,构成它的几种不同成分之间,在量上有多数和少数之分,但是这种多数和少数是同一整体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关系,如果把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说成是多数和少数的关系,那就会把普遍性看成可以在特殊性之外存在、特殊性也可以在普遍性之外存在的东西。
(三)认为“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部表现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本质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现象则是对本质的多方面的表现。因此,本质和现象之间的确存在着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不同于本质和现象的关系。首先,本质和现象的联系是事物内部联系和外部表现的关系,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则都是事物的内部联系,都属于事物的本质方面,只不过有共同本质和特殊本质的区别罢了。其次,对于人的认识来说,事物的现象能被我们的感官直接感知,事物的本质要通过科学思维来把握,而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则都要用科学思维去把握。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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