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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4-05-08

涂欣筠 孟静怡 夏 梦 许 敏 陈 全

2021年10月16日至17日,第一届“法大犯罪治理论坛”在北京顺利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研究》杂志编辑部主办,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承办。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研究》杂志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发起。本届论坛以“新时期下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围绕“犯罪学理论的本土化建构”“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与研讨。

一、犯罪学理论的本土化建构

赵希(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介绍了生物社会犯罪学的体系框架,认为生物社会犯罪学尝试对生物论与社会论进行联结,主张犯罪不仅植根于恶劣的社会环境,也与危险的生物因素存在关联,犯罪研究不应当仅关注犯罪环境,也应关注对人的犯罪预防,注重医治犯罪人。他同时认为,生物社会犯罪学对于解读严重暴力犯罪和青少年犯罪,为重新界定减免责任事由,在刑罚中引入医学模式,犯罪早期筛查、识别、管理和犯罪学研究方法完善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周由(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犯罪学系博士研究生)基于全国样本,借助于“功能性—表达性模型”,讨论了中国的警察信任,探究了社会阶层对警察信任的调节作用。他主张通过以下途经提升警察信任:个体层面加强防范意识、杜绝不良生活方式、减少危险场所暴露率,从而降低公民被害可能性;公安机关提高执行能力、反馈意识,增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从而降低公民犯罪恐惧感;社区警务、网格化管理聚焦于社区信任、生活满意度的提升;减缓社会分层的影响;加强新闻媒体宣传等。

单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介绍了犯罪治理的平台化治理的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另一种类型是各地政法委与政府职能部门搭建的平台,即相应的重大风险预警监测平台。他认为,这些超大平台通过平台的数据控制机制(社会治理的可识别性)、平台的社会动员机制、基于平台的组织再造机制促进犯罪治理。具体包括: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以网络犯罪为主的各类违法犯罪;针对网络黑灰产业的专项治理;审核网络风险信息,以人工智能技术实时清查用户发布的不良、违规、违法信息。

涂欣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阐述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的可行性,认为终身监禁排除死刑弊端,符合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目的;主张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必须在道德上允许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有最低服刑期并且提供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

二、网络诈骗犯罪治理

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推演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场的生成逻辑,认为网络犯罪场的特殊逻辑是犯罪人具有主导性,具有支配控制力,能够积极利用网络优势将网络设定成犯罪的时空因素——隔绝隐秘、精准选择潜在被害人,钻各种制度漏洞,使社会疏漏因素进一步放大。他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破解对策的关键在于“破场”,具体而言:限制犯罪人与潜在被害人同处一个网络交流空间;提高被害人反诈骗意识;堵塞各种制度漏洞,使犯罪人的网络空间活动行迹有踪、倒溯可查。

于阳(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基于对电信诈骗相关数据的多层次分析,认为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主要有:社会主体怠于承担协助网络诈骗治理的社会责任、犯罪分子心理因素、被害人自身原因等。他以此提出相关的防治对策:出台政策组合拳;公安机关的针对性打击;大数据辅助防控犯罪机制的建设;运用犯罪地理学方法分析犯罪规律,善用内部数据进行常态化分析;有针对性的被害预防对策等。

张璇(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讲师)通过对被害人特点的解读,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生活的一部分,只能预防。主张从日常活动理论出发,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模型,提出通过寻找节点找到预防对策,包括人才培养,实现被害人反诈,设立反诈软件等。

辛国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分析了恶意注册黑产犯罪的犯罪碎片化、犯罪虚拟化、犯罪协作化与专业性等特点,提出了恶意注册黑产犯罪侦防的相关对策:建立侦企合作,如腾讯企业的新机制就是进行线索筛选,预警传送到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如构建反账户攻击的数据模型;借助技术手段,通过轨迹侦查定位、追踪;制定防控策略,细化法律条文中关于“明知”的规定;创新侦企联动机制;加强普法宣传。

三、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刘双阳(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认为矫治教育在理念上实行双向保护,矫治教育的法律性质是保护处分,矫治教育的功能以教育矫治优先,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看作一种错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标准。他主张以保护理念为主导、以责任理念为补充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运行机制:以法条规定为形式意义的标准,以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实质判断,坚持家庭教育优先,专门矫治教育补充的原则;在决定程序上,设立专门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运作,并将其纳入法院审查范围;构建多元化处遇措施,在保证处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制定有效个别化的处遇方案;建立专门学校,细化专门学校法规,明确其职能,引入人才和社会化力量。

许博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介绍了社会控制理论、自我控制理论、日常行为理论。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控制越高被害可能性越低、低自我控制与被害密切相关,控制理论与网络风险形成了链条中介,除了低自我控制,其他因素与网络被害密切相关,但低自我控制不显著,恰恰证明低自我控制中介化成为网络风险行为。

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两种利益衡量,即行为人与被害人谁值得保护。在对未成年人追诉的程序控制上,他主张是否应当核准追诉是实体整体性判断,是否符合层报核准追诉的条件是程序细节。

黄辉(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关注了青少年群体中PUA 犯罪亚文化现象,阐述了PUA 亚文化的成因,说明了应对PUA 行为的相关规制手段与举措,主张在外部层面,打击庸俗文化、提高基础教育;在内部层面,注重文化认同、介入心理治疗,同时进行行业管控,通过法律予以刑事打击。

四、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林艺芳(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难以满足企业合规有效性建构要求,试点改革本身存在性质模糊的问题,短期内也难以再次进行修法以满足合法性要求。企业合规属于试点式改革中的自发式试点,在保障基本改革的前提下,短期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该项试点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但从长期视角看,我国应当出台相关修正案,夯实企业合规的合法地位。

兰迪(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认为,美国独立合规监督人具有身份独立性、目标预防性、内容标准性、职权类型性和评价合规性等特征;当代美国监督机制存在成本高昂、监督人与被监督企业地位失衡、政府机构权力缺乏约束和司法审查形式化等问题;美国联邦司法部施行限缩适用范围、引入替代措施、强化自我监督和推进社会监督等措施,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及其监督人条款的审查趋于实质化,监督人的适用空间被压缩,成为一种例外性的矫治手段;我国在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时须引以为戒,坚持更加审慎的立场。

纪康(上海海关学院讲师)认为,自提出合规理论以来,存在权力转移正当性的质疑和企业经营自由权的危机,但这是将合规理论应用于企业造成的,合规概念没有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而是所有的组织体都可以适用;监察法特别是监察建议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公权合规计划的开始,弥补了我国法治监督体系中间接监督、对事监督缺位的现实;公权合规体系是积极治理主义理念的当代体现,监察建议制度通过事前监督的方式实现了国家腐败治理体制的更新。

徐永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认为,当前“宽松”立场下的刑事合规识别规则,表面上依赖于域外刑事合规的立法解读,实质上则完全演绎为对刑事合规的功能期待;这一“宽松”立场是将刑事合规降格为合规管理要素的刑事化,势必会引发刑事合规范畴的泛化,进而导致刑事合规所预设的功能与目的逐步消解。他认为,只有回归“严格”立场,将刑事合规的识别规则建立在刑事合规作为组织性与体系性预防措施的实质的基础上,并在识别过程中完成刑事合规与刑法理论、规范内容的功能等价性,才能理性推动刑事合规的类型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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