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蒂莫西?哈特纳格尔++劳拉?坦普尔顿(著)+蒋圣力
内容摘要:大量的民意测试和调查研究似乎都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加拿大民众都希望予以犯罪以更加严厉的处罚。然而,尽管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理论来解释这种惩办主义的社会心态,但是对于犯罪的情感因素这一点却一直遭到忽视。而本文则通过运用采集于加拿大民众的数据来论证这样一个假设,即在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经济上的不安全性、犯罪构成的内在属性论以及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情况下,对犯罪的恐惧和强烈的愤怒的情感因素是倾向于惩办主义心态的主要成因。同时,本文还将检验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经济上的不安全性、犯罪构成的内在属性论对惩办主义的产生所具有的可能的间接作用是否是基于其对恐惧和愤怒的影响。本文多次反复论证的结果将说明情感因素、尤其是愤怒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形成的影响。而尽管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和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对惩办主义所具有的间接影响并未明显地通过愤怒或者恐惧表现出来,但是犯罪构成的内在属性论的上述间接作用中却有14%是通过愤怒实现的。
关键词:情感因素;公众态度;惩办主义
一、引言
大多数研究文章都试图通过认知上的和统计学上的可变因素,例如性别、宗教、年龄、犯罪成因的属性和政治上的保守性等,来解释公众对于犯罪的处罚所持的态度(Johnson,于2009年提出)。而情感因素在解释惩办主义时的潜在作用却在上述研究体系中相对地遭到了忽视。然而,对于犯罪的恐惧则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其在解释中的作用经常被提及:赞成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实则就是基于对犯罪的恐惧和/或关注而采取的降低犯罪率或者因为犯罪而遭到牺牲的可能的一种手段(Tylor和Weber,于1982年提出)。但是,这一观点过于突出了恐惧与惩办主义之间的理性联系,而事实上,恐惧亦应当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由媒体对于犯罪新闻连篇累牍的报导、刑事司法案件的政治剥削和/或因为犯罪而遭到牺牲的经历所引起的焦虑这样一种情感上的反应(Ouimet和Coyle,于1991年;Sheley,于1985年;Sprott和Doob,于1997年提出)。虽然亦有一些研究论证了情感因素在对政策态度进行影响中所具有的作用(Gault和Sabini,于2000年提出),但正如Idermaur和Hough指出的那样(于2002年),对于刑事司法的态度形成中的情感因素这一方面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事实上,尽管对于犯罪分子的愤怒实则应当是导致更加显著的惩办主义和对于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的需求的真正诱因,但是除了恐惧之外,(包括愤怒在内的)其他情感因素对于刑事司法态度可能产生的影响却鲜有被进行研究。Johnson在近期研究(于2009年)指出,在控制其他可变因素的情况下,愤怒对于惩办主义心态具有十分显著的影响。在论证他的观点的过程中,Johnson还呼吁,应当有更多的研究将研究的重点投诸于愤怒在公众对于惩罚政策的支持中所起到的作用,包括愤怒的起源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因素。
本文运用了以加拿大民众为范本的数据,通过多元化分析的方法,来论证有关恐惧和愤怒之于惩办主义心态的作用的各种假设。我们假设在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情况下,恐惧和愤怒对于惩办主义心态有着积极的直接影响;而愤怒较之恐惧,其影响更强。我们还假设在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情况下,因为犯罪而遭到牺牲的经历对于惩办主义心态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任何积极的直接影响,但尽管如此,我们仍将研究其基于对犯罪的恐惧和愤怒而产生的可能的间接影响。相似地,尽管我们认为在其他因素可控的情况下,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同样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任何积极的直接影响,但我们亦将研究其基于恐惧、尤其是愤怒而产生的可能的间接影响。最后,我们假设在其他可变因素均可控的情况下,将犯罪的成因归因于犯罪者内在的性格使然的人更容易表现出惩办主义心态。
二、理论框架和文献回顾
(一)情感因素
De Haan和Loader(于2002年)在他们发表在《理论犯罪学》杂志上的一篇关于人的情感与犯罪、处罚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这一特殊问题的文章中指出,尽管情感因素在理论犯罪雪中仍然是一个较为边缘的话题,但是倘若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情感因素的地位不予以高度重视的话,那么有关犯罪和司法的分析研究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发展。他们称,尽管通常的观点均认为诸如愤怒和厌恶这样的情感因素在刑罚的适用活动中是受到抑制的,但是情感因素却实实在在的是刑事司法与处罚重要的构成部分。Durkheim(于其1964年的著作第98页)从情感因素的角度出发考察了刑法的起源和功能,并称:“任何一项犯罪行为,无论其暴力性质强弱,都将引起与之相对应的情感反应,并反作用于犯罪人。”其他学者(例如,Freiberg于2001年;Garland于1990年;Sutton于1997年)亦都指出,刑事司法政策不仅应当重视犯罪的物质的/理性的方面,还应当重视犯罪更深层次的情感的或者情绪的方面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Karstedt(于2002年)指出,有关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公开论著越发情感化的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实则是受到了媒体对于大量新近发生的、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的关注,以及政客们为了互相打击而对于公众的情感需求的一再强调的刺激。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对犯罪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成为了表达犯罪受害人悲痛、气恼、愤怒以及报复等情感的一种方式。Karstedt(于2002年)称,上述情形是在这样一个个人自治和自我表达的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这个社会中对于情感的充分表达被认为是个人自治和个性的突出而真实的展现。
1.对犯罪的恐惧
早前已经有研究试图通过对于犯罪的恐惧或者担忧来解释惩办主义心态(Beckett和Sasson,于2004年;Langworthy和Whitehead,于1986年提出)。对犯罪的恐惧被定义为为犯罪行为而感到畏惧或者焦虑的情感反应,或者人与犯罪交互联系的标志(Ferraro,于1995年提出)。人们支持对于违法者施加处罚是因为他们害怕他们自己、他们的家人或者社会中的其他人成为犯罪的受害者(Tyler和Boeckmann,于1997年)。对于因为犯罪而遭到牺牲的恐惧促使人们希望法庭通过增加对犯罪人的处罚来提供安全保障(Sprott和Doob,于1997年提出)。这一观点所要表达的是,人们对于保护自身和他们所处的社会免受犯罪的威胁的渴望,实则亦就是在面对违法者时内心的恐惧。
Garland(于2000年、2001年)在其有关高犯罪率社会的管理文化的研究中似乎亦采纳了上述观点中的一部分。他指出,对于城市的中产阶级和郊区居民而言,犯罪都已经成为了一项突出的并且越来越平常的生活现实。而与其他社会变化在相同时间段内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分布的变化(增加)则激起了中产阶级对于犯罪的恐惧。因此,大多数民众对于犯罪、犯罪人和刑事司法政策都开始持更具惩罚性的态度:
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开始表达他们的恐惧,他们对于不得不改变原本的生活方式并因此增加支出的愤恨,以及对于无法满足他们的司法系统/社会管理体系的不满。日常轻微犯罪和混乱所造成的烦恼很容易就会让人们陷入对于“犯罪本身”,即暴力性质的、掠夺性的犯罪的忧虑。而面对恐惧的无能无力所造成的心灵创伤就激起了对于采取相应措施的需求。(Garland,于其2000年的著作第368页)。
然而,尽管已经有上述大量的研究,但是关于恐惧与惩办主义的关系这一问题的结论却仍然存在争论(Chiricos等,于2004年提出)。一些研究认为,恐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而言是重要的决定性因素(Applegate等,于2002年;Conklin,于1971年;Costelloe等,于2009年;Hough等,于1988年;Johnson,于2006年;Langworthy和Whitehead,于1986年;Rossi等,于1985年;Thomas和Cage,于1976年;Thomas和Foster,于1975年;Young和Thompson,于1995年),尽管上述观点有时是视乎惩办主义的程度和被告人的种族而定的(Hogan等,于2005年提出)。在最近进行的多变量分析中,Johnson(于2009年)指出,对犯罪的恐惧与包括对犯罪的愤怒在内的其他推动惩罚性的政策的因素有着积极的联系。Sprott和Doob(于1997年)发现,暂且不论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性别和年龄的因素,对犯罪感到恐惧的加拿大人更倾向于人适用于成年人的刑罚太过宽容了;而对于保障他们的安全免受犯罪侵袭的保护感到不满的加拿大人则通常更加支持采用监禁的刑罚(Tufts,于2000年提出)。Tufts和Roberts(2001年)对1999年加拿大全民调查数据进行了多变量分析,并且发现恐惧是导致更倾向于监禁刑罚的十分显著的因素。
相比与上述研究结果,Stinchcombe等(于1980年)和Taylor等(于1979年)发现,恐惧对于支持死刑只有十分轻微的影响;而其他研究则最终总结为恐惧并不会导致更加强化的惩办主义(Baron和Hartnagel,于1996年;Brillon,于1988年;Ouimet和Coyle,于1991年;Secret和Johnson,于1989年提出)。例如,Sproot(于1999年)所做的关于加拿大民众的研究就并未发现恐惧与成人法庭作出的严厉判决之间存在任何联系。根据Tyler和Boeckmann(于1997年)的观点,公众的惩办主义心态并非是对犯罪的恐惧或者对法庭的不满的作用;事实上,恐惧反映的是对日益下滑的道德和社会和谐一致,以及对于公众的惩办主义心态有着直接影响的潜在的社会价值观的担忧。他们认为,对于犯罪的担忧是导致惩办主义心态最无关紧要的因素。Cullen等(于2000年)所做的评论指出,恐惧并未促使人们寻求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而Beckett(于1997年)认为,对犯罪的焦虑促使了人们支持处罚政策这一假设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那些并不显得如何害怕的人们往往更加表现出支持“变得严厉的”政策;即,相对于妇女和黑人的农村白人男性。
2.对犯罪的愤怒
尽管鲜有被进行研究,但是恐惧之外的其他情感因素,诸如愤怒和怨恨等,也许也影响着对于处罚的态度(Lerner等,于1998年提出)。Durkheim在很早以前即提出,因为规则被破坏而受到的冲击就会导致愤怒、分开和报复的欲望的情感的产生(Garland,于1990年)。一些学者指出,愤怒是与针对司法和公平对待的担忧和价值判断有着最为清楚的联系的情感因素(Kaestedt,于2002年提出),尽管对于那些并非受害者或者并未有过遭遇犯罪的经历的人来说,他们心中的愤怒是怎样被激起的还远未可知(Farrall,于2001年提出)。Lerner等(于1998年)称,愤怒是与司法判决相关联的最为重要的情感因素;它会使人依赖于一套固定的思维模式,并且相比于费尽心思的暗示更易于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蕴含在这个充满竞争的、高速流动的社会中的特有的不安全性——“对于堕落的恐惧”(Ehrenreich,于1989年提出)——将会使得Scheingold(于1991年)所谓的潜在的焦虑演变成为一发不可收拾的愤怒,并由此寻找替罪羊来供人们发泄他们的愤怒,以及维持一切仍在掌握之中的假象。因此,犯罪就成为了因为其他各种形式的粗野的、不合规的行为造成的不良情绪所针对的对象(Gaubatz,于1994年)。Gaubatz(于1994年)对一组对严厉的刑罚均持赞成意见的美国民众的范本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受调查者因为各种社会问题而感到被沉重地压迫时,他们的愤怒便会集中反映在对待犯罪上,并因此更倾向于采取简单的解决方式,例如有效而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些心理学测试指出,相比于中立情绪主导的受调查者,易怒情绪主导的受调查者更具有惩罚性的倾向(Averill,于1983年;Keltner等,于1993年;Quigley和Tedeschi,于1996年提出)。Lerner等(于1998年)通过对受调查者对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反应进行研究来测试其惩办主义心态,并由此指出,表现为易怒情绪受主导的受调查者确实相比表现为中立情绪主导的受调查者更具有惩罚性的倾向;并且,在对其行为负责的而不匿名的受调查者中,愤怒的影响还受到了基于责任的性格的调节。Gault和Sabini(于2000年)通过一系列研究提出证据表明,对外表现出的愤怒(例如此时此刻的一种情感强烈的情绪或者基于前后关系的一种反应)是支持惩办主义的因素,而作为一个人的内在性格的愤怒(一种相对稳定的人的性格特点)则并非是导致惩罚性政策的主要因素。然而,Feather等(于2001年)的报告责成,根据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的民众对于几个假设的情景的反应表明,愤怒则完全没有成为导致复仇或者惩办主义心态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于美国民众进行调查得出的数据,Johnson(于2009年)发现,在包括对犯罪的恐惧、犯罪行为的构成属性以及其他变量在内的因素可控的情况下,对犯罪的愤怒是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最为显著的因素;而Ditton等(于1999年)则报告称,根据对苏格兰民众所做的调查,受调查者在四中犯罪类型下对于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的威胁的愤怒要大于恐惧。
(二)其他因素
即便是在暴力犯罪中,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亦并未成为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主要因素(Langworthy和Whitehead,于1986年;Ouimet和Coyle,于1991年;Rich和Sampson,于1990年;Tufts和Roberts,于2001年提出)。例如,根据1998年英国犯罪调查显示,只有9%的自诉受害人倾向于对犯罪人施以监禁的刑罚(Roberts,于2002年提出)。更进一步地,Van Dijk和Steinmetz(于1988年)报告称,遭遇犯罪的个人经历和对于犯罪的预知的风险与对更加严厉的犯罪管理政策之间并无联系,尽管更容易感受犯罪的威胁的人和受害人更加倾向于让政府在对犯罪的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花销。
然而,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却可以通过其对对犯罪的情感因素的影响而与惩办主义心态产生间接的联系。Hale(于1996年)所做的文献回顾指出,有证据证明,在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与对犯罪的恐惧之间存在着一种积极的联系。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可能会导致对于犯罪的更大程度的恐惧和/或愤怒(Chadee等,于2009年;Dubow等,于1979年;Farrall等,于2009年;Gordon和Riger,于1989年;Langworthy和Whitehead,于1986年;Skogan和Maxfield,于1981年;Warr,于1984年;Warr和Stafford,于1983年提出)。Ditton等(于1990年)指出,相比于非受害人,受害人往往更易显得愤怒和害怕。2009年加拿大犯罪受害人调查(Perreaut和Brennan,于2010年)发现,在总体上,十个受害人中有八个表示,犯罪事件对他们产生了情感上的影响,而愤怒则是其中最突出的情感反应。其他一些证据则显示,愤怒是对于实际的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的一种反应(Ditton,于1999年;Maguire,于1980年;Mawby和Walklate,于1997年提出)。Langworthy和Whitehead(于1986年)报告称,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即是通过恐惧和愤怒而对惩办主义心态产生间接影响的。
Costelloe等(于2009年)称,尽管对于经济上的不安全性与惩办主义心态之间所存在的联系的确切的逻辑依据还存在着不同的说法,但是这两者之间的这一潜在的联系却已经广泛地得到了认可。“受挫-侵犯”假说假设了这样一种情形,即因为不利的经济环境而遭受的挫折将会导致侵略性的冲动行为的产生,并由此作用于脆弱的目标(受害人),尽管受害人本身对于经济的衰退并不负有实际的或者认知上的责任(Hovland和Sears,于1940年提出)。上述这一过程——被称之为“寻找替罪羊”——就是发生在敌对的、侵略性的冲动行为因为导致挫折的源头并非是人主体、或者是未知的人主体、或者其太过强大以至于无法与之对抗,而无法直接作用在其之上的情形下。而这种冲动行为就会转而作用在另外一个更易接近的或者缺乏还击能力的替代性目标之上(Simpson和Yinger,于1958年提出)。最缺乏经济上的安全性的人群就最容易对其以外的其他人群产生敌对心态(Levine和Campbell,于1972年提出)。经济混乱、失业和财产损失就会导致对犯罪人抱以惩办主义心态,因为在经济萎靡期间,犯罪人最易被作为替罪羊。Chancer和Donovan(于1996年)以及Greenberg(于1999年)亦提出过与之相近的观点。
Scheingold(于1991年)提出,不安全性对于一个充满竞争的、流动性的社会而言是必然经历的、固有的。而“对于堕落的恐惧”(Ehrenreich,于1989年提出)就使得所谓的潜在的焦虑演变成为一发不可收拾的愤怒,并由此寻找替罪羊来供人们发泄他们的愤怒,以及维持一切仍在掌握之中的假象(Scheingold,于1991年提出)。这就是说,经济上的不安全性通过其对对犯罪的情感因素、尤其是对犯罪的愤怒的影响而与惩办主义心态产生了间接的联系。正如Chancer和Donavan(于其1996年的著作第52页)指出的那样,犯罪人为“令人焦虑的不安全性转化为愤怒”创造了条件。
只有少部分的研究调查了经济上的不安全性与惩办主义心态在人的层面上的联系,而其他大多数研究则均未对此进行报告(Johnson,于2001年;Useem等,于2003年;Van Dijk,于1981年)。尽管如此,Hogan等(于2005年)仍然发现,在非白人与某一特定程度的不安全性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相似地,Costelloe等(于2009年)亦报告称,尽管在整体上不存在联系,但是在白人男性、特别是教育水平和收入较低的白人男性与经济上的不安全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积极联系。然而,我们还并未发现有任何研究论证了经济上的不安全性通过愤怒和恐惧这样的情感因素而对惩办主义心态产生可能的间接的影响。
归因理论认为,人们试图通过将人的行为归因为内在的/性格使然的原因或者外在的/根据情况而定的原因来认识他们的世界(Heider,于1958年;Weiner,于1986年提出)。相应地,对于犯罪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手段亦是基于对犯罪行为的不同的解释(Flanagan,于1987年;Hawkins,于1981年;Vold,于1958年提出)。人们对于犯罪的起因的解释或者归因的不同影响了他们在面对犯罪是所选择的政策。在归因于内在的/性格使然的原因的情况下,行为人更应当受到谴责或者更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所以亦就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Shaver,于1975年)。
充分的研究证据均支持,具有因果联系的归因对于惩办主义心态是具有影响的(Carroll和Payne,于1977年;Cullen等,于1985年;Davis等,于1993年;Grasmick和McGill,于1994年;Hawkins,于1981年;Johnson,于2006年;Young,于1991年),包括Johnson(于2009年)关于情感因素对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的研究。既然将犯罪行为归因为个人的天性或者人性缺陷的受调查者更倾向于表现出严厉处罚的态度,我们就可以据此将犯罪的内在属性论纳入到惩办主义心态的构成因素中。持上述这种内在属性的论调还将使人对犯罪产生更加严重的恐惧和/或愤怒。相信犯罪人就是邪恶的奴役他人并使他人受害的人的人,通常就会对犯罪表现出更大的恐惧,并对犯罪人表现出更加严重的愤怒。因此,内在属性论对于惩办主义心态既有直接影响亦有间接影响。
(三)控制变量
我们还将控制政治上的保守性这一因素,因为先前的研究已经多次发现,其亦构成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主要因素(Barkan和Cohn,于1994年;Costelloe等,于2009年;Johnson,于2001年、2006年;Langworthy和Whitehead,于1986年)。Johnson(于2009年)亦报告称,当其他因素可控时,政治上的保守性具有十分显著的影响。
四个通常与惩办主义心态相关联的社会统计学变量——性别、年龄、收入和教育背景亦被纳入到了可控的因素中。男性被认为相比于女性会更加倾向于惩办主义(Gramsmick和McGill,于1994年;Hough等,于1988年;Langworthy和Whitehead,于1986年;Rossi和Berk,于1997年;Stinchcombe等,于1980年提出),尽管亦有一些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亦会根据特定的犯罪行为和处罚手段而有所不同(Applegate等,于2002年;Tufts,于2000年;Useem等,于2003年提出)。而女性对于犯罪则往往显得更加恐惧(Chadee等,于2009年;Ferraro和LaGrange,于1987年;Liska等,于1988年;Warr,于1984年提出)。年龄被认为与惩办主义心态具有十分积极的联系(Brillon,于1988年;Cullen等,于1985年;Hough等,于1988年;Langworthy和Whitehead等,于1986年;Rich和Sampson等,于1990年),尽管再一次地,有证据表明,在面对假设的犯罪情景时,年轻的加拿大民众相比年长者表现出了对于监禁的刑罚的更大的支持(Tufts,于2000年提出)。尽管在人们看来,年长的人群对于犯罪的恐惧程度应该更高,但是研究的结果却与之截然相反(Chadee和Ditton,于2003年;Ferraro和LaGrange,于1992年)。教育背景被认为与惩办主义心态并不具有积极的联系(Brillon,于1988年;Grasmick和Mcgill,于1994年;Hogan等,于1997年;Hough等,于1988年;Rich和Sampson,于1990年;Rossi和Berk,于1997年;Tufts,于2000年;Waliker等,于1998年),而收入则被认为与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Johnson,于2009年提出),然而研究所提出的证据却与上述情况并不一致(Applrgate等,于1996年;Blumstein和Cohen,于1980年提出)。
三、假设
情感因素论的观点认为,在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前提下,对犯罪的恐惧和愤怒对于惩办主义心态具有积极的、直接的影响。对犯罪抱有更大的恐惧或者愤怒的人面对犯罪人时就会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惩办主义心态。然而,基于可以论证恐惧具有直接影响的证据相对薄弱,我们更加倾向于认为愤怒是对于惩办主义心态具有更强影响的因素。
本研究报告认为,在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情况下,因为犯罪而遭到牺牲的经历对于犯罪所持的惩办主义心态具有十分有限的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直接影响。然而,上述经历却可以通过其对于有过这样的经历的人对犯罪的恐惧和愤怒的影响,而对惩办主义心态的加剧起到间接的影响。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可以导致对犯罪更大的恐惧和愤怒,并由此转化为更加强烈的惩办主义心态。
根据先前的研究,我们认为,在其他因素可控时,在人们所经历的经济上的不安全性与他们所持的惩办主义心态之间只存在十分有限的积极联系。然而,我们希望发现,基于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将会导致对犯罪的更大的恐惧和愤怒,因此上述这类不安全性通过恐惧和特别是愤怒的情感因素会对惩办主义心态产生可能的间接影响。
最后,我们假定将犯罪的成因归因为人的内在的天性使然的受调查者会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惩办主义心态。我们也将论证内在属性论通过对犯罪的恐惧和愤怒的感情因素而对惩办主义心态产生的可能的间接的影响。
四、方法
(一)数据
本次研究的数据来源于阿尔伯塔大学人口研究实验室在2005年3月22日至6月6日期间,通过电脑辅助电话采访系统(CATI)所进行的一项调查。1该项调查采取了随机数字拨号的方法,以保证无论受调查人的家庭信息是否有陈列在电话号簿中,其都有平等的机会可能接受调查。英属哥伦比亚地区、阿尔伯塔地区、安大略湖地区,以及新不伦瑞克的大西洋地区、新斯科舍地区和爱德华王子岛都成为了受调查的样本。每个地区的样本所占的比例被确定了下来(英属哥伦比亚:19%,阿尔伯塔:14%,安大略湖:56%,大西洋地区:11%);这些地区的配额还进一步地根据性别进行了分层,以保证每个地区男性和女性所占的比例平等。任何受调查者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其所在地区的配额未满则都可以参与调查。该项电话调查的平均时长大约为28分钟。该调查整体的有效回复率为38%:即全部完成的调查件数(N=1006),除以全部完成的调查件数加上拒绝接受调查的件数(1410)加上未完成的调查件数(27)加上存在语言或者沟通障碍的调查件数(174)(调查总数N=2617)。
最后的调查样本为1006件,其中男性和女性所占的比例几乎相等,相应地为502件和504件。受调查者的平均年龄为48岁。在年龄区间为25至64周岁的受调查者中大约28%的人为高中或以下学历,而30%的为至少为本科学历。调查样本中处于中间水平的家庭的年总收入在60.000美元至64,999美元之间,而25%的受调查者的家庭年总收入在100,000美元以上,另外还有7%的受调查者的家庭年总收入不到18,000美元。尽管我们并非想要对加拿大的人口情况进行推论,而只是要论证各可变因素与惩办主义心态之间的关系,但这份调查样本显示的数据相比于2001年加拿大人口普查的情况却确实更显老龄化、教育程度更高、收入亦更高,而这则可能是因为安大略湖地区、阿尔伯塔地区和英属哥伦比亚地区被纳入到了样本之中。
(二)衡量
关于对公众对于处罚的态度的衡量方法一直存在争论(Roberts和Stalans,于1997年;Roberts等,于2003年)。那些称公众对于犯罪更倾向于采取惩罚性的回应的人,往往采用的是只涉及到一两个关于刑事政策问题(例如,法院是否足够严厉)的全国性电话民意调查。但是,一个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的普查性的问题却更多地像是在询问对犯罪人的传统印象,而会曲解受调查者对于刑罚的倾向性(Roberts和Stalans,于1997年;Stanlans,于2002年)。我们采用了Chiricos等(于2004年)研究出的一套关于惩办主义心态的测试范围,并略微加以改进使其能够适应加拿大的社会背景。该范围由七项内容组成,内容涉及对发生在加拿大的犯罪的处理方法(例如,对于所有犯罪都予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对部分谋杀犯采取死刑;将犯人用锁链捆缚在一起进行劳动;拿走电视机并取消犯人娱乐的权利;)适用更多刚性最低刑的法律;关押更多的青少年罪犯;将累犯的青少年罪犯送往成人法庭),而受调查者则被要求根据他们对上述处理方法的支持程度在最高为10分的范围内进行打分。而衡量惩办主义心态的方法就是将受调查者关于这七项内容的打分全部相加再除以七。我们所采用这套惩办主义的测试范围的阿尔法信度系数为0.844。
表格1显示的是这一惩办主义心态的衡量方法的具体手段、标准偏差和范围,一系列的因素和控制变量,以及它们与惩罚性指数之间的零级关系。对惩办主义心态中的因变量的打分的平均值为6.70(最高值为10)而中间数为7.07。有意思的是,相应的动态反应则为10(n=42)。上述这些数据表明,尽管有大约20%的受调查者的打分在5以下,但是仍然显示出了向更加强烈的惩办主义心态倾斜的趋势。与惩办主义心态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是内在属性论(0.550)、政治上的保守性(0.394)以及对犯罪的愤怒(0.393)。
年龄、性别(男性=1)、教育背景(接受学校教育的总年数)以及家庭收入这些背景情况的可变因素都通过标准化的方法进行了测量。有十项内容被纳入到了针对犯罪的情感反应的可能的量度中。四种犯罪的情景(入室盗窃,和单纯的袭击,并且分别均是由一个初犯、而后再由一个累犯实施)被列举在其中,并要求受调查者根据哪一种情景会使得他们感到恐惧来进行打分(满分为10分,由毫不在乎的到十分的极端的)。同样的四种情景和打分方法还将被用来要求受调查者根据哪一种情景会使其感到愤怒来进行打分。而鉴于有关恐惧的概念及其量度的文献中所存在的歧义,以及一些观点(Hough,于2004年)认为恐惧和担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我们决定再加入另一个可以反应焦虑的因素,即对于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的担忧,以此更加直接地了解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所经历的恐惧的感觉(Becket和Sasson,于2004年)。受调查者被要求在最高分为五分的范围内通过打分来表示其同意或者不同意以下两项内容:“我担心在晚上在我生活的街区遭到打劫或者袭击”;以及“我担心当我在家时会有窃贼破门而入”。
上述十项内容经由主要分量分析和最大方法差轮转分析出因数。而与恐惧、愤怒和担忧这三项情感因素相关的因素则被选取了出来。因此我们就可以为每一个因素构建一个指数。受调查者对于哪一种情景使得他们感到恐惧的打分被相加在一起再除以四就得出了他们整体的恐惧的分值(a=0.902)。同样的计算方法也被用于计算出愤怒的指数(a=0.905)。打分的平均值显示受调查者所反应出的愤怒(8.17)要强于恐惧(6.68);而愤怒的分值的分布则又相当倾向于较高的分值。恐惧和愤怒的平均值都超过了中间数,表明在面对上述犯罪情景时,受调查者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恐惧和愤怒。事实上,恐惧和愤怒的动态反应均达到了10,即最高值,并且30%的受调查者在针对愤怒时打出了这一分值(在针对恐惧时则为10%)。最后,两项关于担忧的内容的打分被相加在一起再除以二就得出了阿尔法值为0.836的一项指数。而2.16的平均值亦说明了,受调查者在很大程度上实则并不担心会因为上述但最行为而受害(36%的受调查者选择了最低的分值即1分,而只有15%的受调查者的打分在4分或者以上)。
受调查者还被问及是否曾经成为一项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1),而其中59%的人表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曾经成为过犯罪受害人。我们还向表示曾经有过因为犯罪而遭到牺牲的经历的受调查者询问其所身陷的犯罪是属于财产犯罪还是暴力犯罪。
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则是通过这样一种方法衡量的,受调查者被要求在最高分为五分的范围内通过打分来表示其强烈同意或者不同意以下这一陈述:“我对于我现在所拥有的赖以为生的钱感到十分满意”。总体上,35%的受调查者不同意这种说法,而19%的人则表示强烈不同意。至于政治上的保守性,则是要求受调查者对于以下这一陈述通过在最高分为五分的范围内打分来表示其强烈同意或者不同意:“从政治的角度上讲,我觉得我自己是保守的”。对此,36%的受调查者表示强烈不同意或者不同意,而42%的人则表示同意或者强烈同意。
对潜在的内在属性论的因子分析包含以下四项内容:“犯罪是一种选择——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应当被归责”;“大多数犯罪人实施犯罪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可以逃脱处罚”;“大多数犯罪人在违反法律时实则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大多数违反法律的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知道犯罪近来在加拿大十分盛行”。第一项内容由于过低的因子负荷值(0.393)而被筛除了;而其余三项内容则基于0.66的阿尔法信度系数而被纳入到了测算内在属性指数的考量。2
五、结果
上述数据经由最小二乘法回归进行分析,因此多重共线性并未成为严重的问题。除了对犯罪的愤怒和恐惧的相互关系之外,各项因素中就再无其他二变量的相互关系超过0.346(性别和恐惧);而除了愤怒和恐惧(分别为0.609和0.549)之外,其他因素的容忍值都超过了0.727;而最大的方差膨胀因子的分值达到了1.8(恐惧)。基于愤怒和恐惧之间的联系,这两项因素还与对犯罪的担忧一并被加入到分别回归方程中,以检测它们各自与惩办主义心态的特殊联系。
回归方程的结果被显示在表格2中。非标准化的回归系数和在圆括号内的标准化的贝塔系数均被显示了出来。第一个方程包含了除三项情感因素之外的其他所有因素。当对贝塔系数进行比较时,导致惩办主义心态最主要的因素是将犯罪的成因归因为人的内在天性使然的内在属性论(0.482),紧随其后的则是政治上的保守性(0.246)。在内在属性论和保守性上打高分的受调查者在对待犯罪人时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惩办主义心态,包括女性亦是如此。年长的和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受调查者则表现出较弱的惩办主义心态,而收入、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和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与惩办主义心态之间并无联系。当愤怒这一因素被加入到第二个方程中后,除了性别不再构成一项重要因素之外,上述结果仍然基本保持不变。对犯罪的愤怒较为强烈的受调查者在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情况下,在惩办主义心态上的分值亦较高(Beta=0.206)。而当对犯罪的恐惧代替愤怒被加入到第三个方程中后,结果亦是基本相近的,尽管恐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显得较弱一些(Beta=0.145)。
作为恐惧这一因素的替代,我们将对犯罪的担忧代入到了第四个方程。内在属性论和政治上的保守性仍然是最为主要的因素,而在其之后则是贝塔系数为0.171的担忧。对犯罪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担忧的受调查者往往也会在惩办主义心态上打较高的分值。其他在统计上显著的因素与还有愤怒和恐惧的方程中的情况相似,除了更高的家庭收入(Beta=0.068)和女性(Beta=0.060)与更强烈的惩办主义心态之间产生了联系。
为了比较三项关于犯罪的情感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我们将这三项因素和其他因素一道加入到了第五个方程。对犯罪的愤怒和担忧仍然是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显著因素;而恐惧则不再是了。这一结果有可能是与愤怒和恐惧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其他因素的情况则与在之前的方程中的一样:犯罪成因的内在属性论和政治上的保守性都与惩办主义心态相关,而年龄和教育背景则与之并不具有积极的联系。然而,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和经济上的不安全性无论在哪一个方程中都并非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主要因素。R2 adj 值显示40%以上关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变化可以在上述几个方程中的每一个中得到解释。而为了检验上述结果的稳定性,我们在运用了最小二乘法回归的同时还运用了后向消除的方法,最终结果并无任何变化。
鉴于很多调查样本都缺少了收入这一可变因素的数据,我们又重新计算了第五个方程,这一次去除了收入而是以另一种衡量经济上的不安全性的量度代替(“你认为你(和你的家庭)较之一年之前,在经济上的状况是改善了还是变糟了还是维持原样?”);而最终结果并无很大的改变。我们还用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家人或者朋友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这三项来代替笼统的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进行重新计算,而结果同样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最后,我们检验了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种类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方法是依次用八种独立的愤怒和恐惧的内容来代替愤怒和恐惧混合的内容。整体上看,尽管八项情感因素的量度出现了变化,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对每一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愤怒都是相比于恐惧更加显著的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因素;而愤怒的影响最为强烈是针对入室犯罪的累犯(0.242),而后是入室犯罪的初犯(0.190)和人身伤害的累犯(0.165),最为微弱的则是针对人身伤害的初犯(0.119)。与之相对应地,相比之下的恐惧的系数则分别是0.156、0.144、0.108和0.095。这表明,入室犯罪将导致关于惩办主义心态的最为强烈的情感反应,尤其是愤怒的情感;并且这种反应在针对累犯时还将继续增强。
我们对于检验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内在属性论对于愤怒、恐惧和担忧的情感因素的影响,以及其他对惩办主义心态具有潜在的间接影响的因素亦十分感兴趣。我们运用了一个简化型的最小二乘法回归方程进行计算,首先先计算了含有外变量的方程,而后是分别加入了一个情感因素的方程(Alwin和Hauser,于1975年)。年长的受调查者表现出较弱的的愤怒(﹣0.73,p<0.05),而女性则较强(0.196,p<0.001);在其他变量可控的情况下,在政治上持保守主义的受调查者(0.76,p<0.05)和在内在属性论上打较高分的受调查者(0.264,p<0.001)对犯罪表现出更为强烈的愤怒。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和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并不是引发愤怒的主要因素。而年龄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主要是间接的,其中20%是通过愤怒间接产生的。至于内在属性论和政治上的保守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间接影响则分别有14%和6%是通过愤怒实现的。
当我们用对犯罪的恐惧代替愤怒时,在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情况下,女性(0.302,p<0.001)、收入较低的(﹣0.081,p<0.05)、在政治上持保守主义的(0.081,p<0.05),以及在内在属性论上打较高分的(0.105,p<0.01)受调查者对犯罪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恐惧。而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和经济上的不安全性仍然不是导致对犯罪的恐惧的主要因素。至于通过恐惧产生的对惩办主义心态的间接影响相比于通过愤怒产生的则要小得多。内在属性论和政治上的保守性对于惩办主义的间接影响分别只有6%和2%是通过恐惧实现的。
再把目光转向恐惧,在其他变量可控的情况下,女性(0.141,p<0.001)、收入较低的(﹣0.184,p<0.001),以及在内在属性论上打高分的(0.142,p<0.001)对犯罪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担忧。但是再一次地,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和经济上的不安全性还是为成为导致对犯罪的担忧的主要因素。而在性别和年龄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间接影响有33%和18%是通过担忧实现的的同时,内在属性论和政治上的保守性对于惩办主义的间接影响则分别只有6%和5%是通过对犯罪的担忧实现的。
六、结论
上述计算的结果表明,情感因素对于民众对犯罪的处罚的态度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恐惧和愤怒的情感因素被认为对于惩办主义心态具有积极的直接影响,并且愤怒的影响更加显著。在其他可变因素可控的情况下,对犯罪的愤怒确实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直接影响:对于犯罪情景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愤怒的受调查者在其对于犯罪的态度上亦更具惩罚性。这一显著的影响在对犯罪的恐惧和担忧被加入到回归方程之后仍然十分明显。相比之下,尽管在未加入其他感情因素时,恐惧是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显著的因素,但当其他情感因素被加入到方程中之后,其就显得不再那么显著了。然而,担忧作为对犯罪的焦虑的另一种替代,其却保持着对惩办主义心态的显著影响。在其他变量可控的情况下,对犯罪越发担忧的受调查者就更表现出惩办主义心态。与先前的研究结果一致,成为犯罪的受害人的经历并未对惩办主义心态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其亦未能通过对犯罪的三项情感因素而对惩办主义心态产生间接的影响。相似地,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同样未能通过感情因素对惩办主义心态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相比之下,从整体上看,内在属性论则是导致惩办主义心态的最主要的因素;并且,其对于三项针对犯罪的情感因素的测量中的每一项亦都是主要的因素。将犯罪人视为是理性的并且是有选择地从事犯罪的受调查者在面对犯罪时即更倾向于表现出惩办主义心态。相比于针对犯罪的情感因素,民众如何将犯罪的成因概念化似乎是解释惩办主义心态的更加重要的变量。但是,持内在属性论观点的人面对犯罪亦同样更加愤怒、更加恐惧和更加担忧。尽管内在属性论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但除此之外其亦有一小部分间接的影响是分别通过三项情感因素实现的(14%通过愤怒,6%通过恐惧和担忧)。从整体上看,大多数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都是直接的,并且是无需经由其他变量来实现的。总的来说,假设的因素均得到了支持,尤其是关于情感因素和内在属性论对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
愤怒相比于恐惧和担忧对惩办主义心态所产生的更加显著的影响,以及当后两项情感因素被加入到第五个方程中时其所显示出的积极影响,加重了认为愤怒是一项与犯罪和司法活动有着最密切的联系的情感因素者的观点的分量(Karstedt,于2002年;Lerner等,于1998年提出)。这一论点与Ditton等(于1999年)在其调查中的发现一致,在他们的调查中,受调查者对犯罪表现出的愤怒要明显强于恐惧。愤怒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积极影响将会反映在这样一种情感反应上,这种情感反应与应当对犯罪予以惩罚的渴望相联系,因为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罪有应得。这与我们在调查中所发现的,将犯罪的成因归因为是人内在的天性使然的受调查者对于犯罪和犯罪人更易表现出愤怒的情况一致。由此,愤怒与惩办主义心态之间的联系也许就是基于这一对犯罪的成因的潜在的认识而产生的对刑罚的特定目的的追求的结果。
尽管在第三个方程中,对犯罪的恐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是较为显著的(0.145),但其仍然弱于对犯罪的愤怒(0.206)和担忧(0.171);而当三项情感因素都被加入到第五个方程之后,恐惧的影响就不再存在了。鉴于先前有关恐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的研究所提出的并不一致的结果,这一点亦就并不足为奇了。并且这亦与加拿大三分之一的犯罪受害人对犯罪表现出愤怒,略多于五分之一的表现出沮丧、苦恼和失意,而仅有百分之十的表现出恐惧的研究结果相一致(Perreault和Brennan,于2010年提出)。此外,三项情感因素的量度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参见表格1);并且事实上,愤怒与恐惧之间的联系(0.573)在所有的因素和控制变量的相互联系中是最为显著的。这也许是因为在对犯罪的恐惧和愤怒的量度中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恐惧和愤怒的共线性以及愤怒与惩办主义心态之间更加显著的联系使得在第五个方程中,当愤怒和担忧可控时,恐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就被弱化了。
对犯罪的担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虽然弱于愤怒,但是在其他情感因素均被加入的第五个方程中,其对于惩办主义心态仍然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我们在对担忧进行测量时要求受调查者想象两个他们可能会遇到的特定的犯罪情景。如此,该测量即可以关注于受调查者对于其所遭遇的犯罪的反应,并发现其表现出的对于报复和惩罚的渴望随着惩办主义心态的膨胀而越发强烈。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恐惧的测量则是更加假定的;并且,这与恐惧本身与愤怒和担忧所共有的共线性一道导致了恐惧与惩办主义心态只存在较为薄弱的联系。
尽管对犯罪的“恐惧”和“担忧”这两个术语在研究文献中通常是被同义使用的,但是Hough(于2004年)表示,恐惧和担忧是两个在质量上完全不同的概念。他指出,“对犯罪的恐惧”是对一系列纷繁复杂的概念所加以的一个错误的标签,这些概念包括对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的即刻的预判而感到恐惧的心理反应,亦包括对犯罪的忧虑、焦虑、担忧和担心等心理过程。而担忧相比于恐惧所代表的畏惧或者害怕则更接近于苦恼和忧虑的情感。这种对对犯罪的恐惧的概念化被质疑会被典型的调查研究测量所否定。因此,对于针对恐惧和担忧的区别的,更加概念的和以实验观察为依据的关注应当予以优先。
上述结果表明,对惩办主义心态情感因素方面的研究还应当予以更大的重视。尽管关于对犯罪的恐惧的文献已经有了相当的数量,但是关注于诸如愤怒和愤恨等其他情感因素及其与对犯罪和处罚的反应之间的关系的实验观察研究还只是刚刚开始。目前相关的研究还仅限于对两种情景下的犯罪和犯罪人的愤怒的测量。应当有更多的研究对更大范围的犯罪类型和犯罪人的性格进行研究,以此在多样化的背景下测量愤怒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例如,相较于之于商店窃贼,之于性犯罪者而言,愤怒应当是更加强烈的情感反应。进一步说,尽管因为犯罪而遭到的牺牲、经济上的不安全性并未增长针对犯罪的这些情感反应,女性、政治上的保守性和将犯罪的成因归因为犯罪人的内在的天性使然的内在属性论却与上述三项情感因素均有着积极的联系。今后的研究应当继续对愤怒和其他针对犯罪的情感反应的来源的挖掘。
我们的研究表明,对犯罪的恐惧、担忧和愤怒这三项情感因素是互相关联的。希望有更多的研究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测量来检验这些情感反应。然而,这三项情感因素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源于相同的来源。例如,这些情感反应也许是与传统模式的运用(Lerner等,于1998年提出),以及促使针对犯罪的态度和反应形成的大量媒体的作用相关联的。最后,对外表现出的愤怒和内在性格的愤怒以及其他情感因素在导致惩办主义心态上的相对的重要性亦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对于一些重要概念的衡量仍然是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很明显,对犯罪的恐惧应当如何背概念化并且衡量还留有很大的疑问。截止至目前,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献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参见Farrall等,于2009年提出)。而鉴于有关对犯罪的恐惧对于惩办主义心态的影响的研究结果尚存在矛盾冲突,今后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亦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犯罪的某些情感反应和关于犯罪的成因的观点是激起民众寻求更加严厉的犯罪处理方法的重要可变因素。这表明下列因素的结合——对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的坚定信念,对犯罪和/或犯罪人的强烈的愤怒,以及对潜在的因为犯罪而遭到牺牲的担忧——也许是导致惩办主义心理的强大的推动力。因此,那些致力于影响民众对于被判有罪的犯罪人的刑罚和相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观念的人就应当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具有因果关系的认知和与犯罪和犯罪人相关的情感因素上。
七、声明
本文是于2006年8月呈送给欧洲犯罪学学会的一份报告的修订本。作者署名是按照字母顺序进行排列的。我们对于阿尔伯塔大学人口研究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数据采集和准备工作上予以的协助表示感谢。并对加拿大社会学和人文科学委员会对蒂莫西·哈特纳格尔的研究所给予的资金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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