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李胜恩 汤纪东
内容摘要: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催生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因缺乏有效监管和教育疏导,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日趋增多,呈现暴力性、团伙性、连续性、易受教唆性等特点,带来较为严重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强化监管教育、提升自律意识以及针对性地惩戒与防控,是预防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有力路径。
关键词:留守青少年;犯罪问题;教育监管;犯罪预防
引 言
近年来,城镇化加快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相当数量的青少年随老人留守在农村。因缺乏父母的应有监管,以及学校的有效教育,加之年龄偏低,判断能力较差,这部分留守儿童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留守青少年犯罪不仅成为严峻的法律问题,还带来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触动着社会的每一根神经。留守青少年犯罪预防有效机制的寻求,俨然成为这一时代背景下的现实课题。
一、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分析
从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案件可见,萌生于农村特定环境中的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有其固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增多、犯罪主体年龄偏低、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且暴力型犯罪突出、呈不固定组织的团伙化犯罪趋势。
(一)犯罪案件增多,年龄偏向于低龄化
犯罪学研究语境中的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25周岁以下,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农村青少年犯罪更趋于低龄化。我国农村大量成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使不少青少年留守在农村。这些青少年如果在学校读书,有学校的管理教育,犯罪相对较少;若较早辍学在家,年龄偏大的一般也会外出务工,而那些年龄较小的辍学者则会留守家中,这部分人因年龄较小,无所事事而又缺乏监护管教,受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走高,甚至不少刚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也屡见于报端,不仅成为严峻的法律问题,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类型较为集中,暴力性犯罪突出
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可见,受特有生活环境、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留守青少年实施的犯罪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表现在暴力型犯罪和侵财型犯罪两个方面。从我院2013年办理的案件来看,居首的一类为抢劫犯罪,其次是盗窃、寻衅滋事等犯罪。 其中,留守青少年盗窃近亲属钱财的案件在本区也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司法机关予以高度关注。
一方面,由于自身经济条件较差,留守青少年实施较多的是盗窃行为,一般盗窃数额较小,且主要表现为入室盗窃。另一方面,近些年发生较多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也在挑战着我国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的八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逐步在向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领域延伸。在实施这些暴力犯罪行为时,通常表现为凶残,一般持有刀具、棍棒等凶器,作案不计后果。就我院2013年办理的留守青少年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斗殴犯罪、故意伤害犯罪等案件来看,行为人大多都使用了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
(三)不固定组织的团伙性犯罪案件多发
从近年来办理的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看,还有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具有不固定的团伙性犯罪特点。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呈现事先预谋与突发实施并存。犯罪分子因年龄较小、个体力量较弱,经常拉帮结派,三五成群的组合在一起,以增强作案力量,同时也减轻其自身的犯罪恐惧感。
如2013年我院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三人以上的团伙性犯罪案件。其中,诸如李某某等7人实施的多起抢劫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均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前,团伙成员之间一般没有相互预谋的过程,多起抢劫行为的发生极具偶然性,且团伙成员的组成较为随意,不具有固定性。
应当说明,毕竟留守青少年年龄偏低,思想相对单纯,犯罪目的、主观罪恶并非穷凶极恶,他们组合在一起多是为表现自己、增强个体力量,团伙成员之间组合随意,一般不具有成年人团伙犯罪中表现的较为严密的组织性,留守青少年犯罪分子所组成的团伙一般表现为不固定的组织。
(四)犯罪观念、法律知识缺乏
司法实践中,问及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为何要实施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这些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辩解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若事先知道是犯罪行为,是不会去做的。
应当认为,青少年犯罪分子的上述辩解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并非皆为狡辩之词。如在本院办理的耿某等多人抢劫案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在他人教唆下,只是认为比较刺激,可以练练胆量,同时也很是彰显威风,便陪同其他犯罪分子向他人索要少数钱财,其所起的作用一般也多为围观、助阵而已。应当说,这些人在犯罪初期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属于抢劫这么严重罪行。可见,多数留守青少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缺乏犯罪观念,欠缺法律知识。
同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由于我国一直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普通民众是具有“违法的事情不能干”这种朴素的法律意识的。即使是处于经济相对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的广大农村,单纯问及违法的事情能不能做,他们一般也会回答不能做。所以,从大的法制环境这个层面上来说,农村留守青少年一般缺乏的是犯罪观念和法律知识,而并非法制意识。
(五)短期内连续作案
从近年来办理的案件看,留守青少年犯罪往往呈现出短期内连续作案的特点。由于农村治安环境相对较差、治安力量相对较弱,留守青少年犯罪实施行为后一般难以被及时查获。品尝到犯罪的甜头后,青少年犯罪分子往往难以自控,会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多次犯罪行为,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是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直到被抓获的。
如我院2013年办理的韩某盗窃案件,韩某为刚满16周岁的学生,在其家乡的乡镇中学住宿读书,在校期间,多次盗窃其老师、同学的钱物,一直未被抓获,后又窃取其舅舅、姑姑、姐姐等多个亲戚家的贵重物品、钱财,直到被抓获。应当说,除了治安力量较弱外,农村居民的防范意识也比较低,加之行为人所窃取的对象又是老师、同学、亲戚等,熟人作案更是难以查获。正因如此,韩某在短期内连续实施了数十起盗窃行为。endprint
(六)多数系受他人教唆实施犯罪
青少年由于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如果受到良好环境的熏陶,会健康成长、成才,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留守青少年因缺乏有效的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教育,处身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时,缺乏应有的是非判断能力,加之受电影、电视中不良故事情节的影响,崇尚暴力,渴望表现自我,期望与他人合作增强自身的力量,从而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体活动,常常会在他人指使下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二、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留守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从客观上说,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留守青少年缺乏相应的监管教育是重要原因;从主观方面看,留守青少年法律知识匮乏、文化程度不高、社会经验不足等是主要因素。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错综复杂的因素。要想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因素
农村特有的自然、人文、地理环境,为留守青少年犯罪提供了较为适宜的条件,客观上促使了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多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交通条件较差,且居民大多不规则居住在一起,通常表现为三五家一团,十余户一片的散居在一起,在山区经常可见很多甚至是一户独居于某处,相对封闭,与外界交流较少。因此,农村出现犯罪案件时一般难以发现,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预防。留守青少年自身处于并熟悉这一农村环境。相对来说,农村是一个较为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封闭、落后的自然环境反而更有利于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也为他们在犯罪后逃避惩罚提供了天然的屏障。
此外,农村以村落的形式聚散而居,村民相熟、邻里相望,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早已形成了熟人社会,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因此,相对缺乏对他人的防备意识。至今,在一些农村,依然可见村民离家不锁门现象。作为留守的青少年,本身年龄又小,一般是在农村长大,在成人眼里,对于这些留守的青少年,俗称是“看着这孩子长大的”,因而,一般少有防范意识。在这样缺乏防范意识的熟人社会中,留守青少年实施盗窃犯罪一般容易得手,尝到甜头后,一般又会连续作案。作案后,也难以被列为怀疑的对象,查证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加之,农村经济条件一般较为薄弱,留守青少年的父母也多半是为了能够提高经济收入而外出务工。留守青少年一般经济不够宽裕,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物质追求的提高,在不能满足的情况下难免会禁不住诱惑,走上犯罪道路,一般表现为实施盗窃行为。
(二)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教育
留守青少年自身并不具有多于其他人犯罪的内在因素,多是在成长过程中受内外因素的发展变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影响留守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教育。
一般而言,一个人从婴幼儿成长为学龄青少年以至进入社会,家庭、学校、社会的管理和教育是不可缺失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育出合格的、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成员。 自出生开始,我们便处于成人的抚养、监管、教育之下,受父母的启蒙,接受最初的家庭教育。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学校,接受学校、老师的教育,并有同龄人一起健康成长,及至成人离开学校进入工作单位,有单位、组织的管理、教育。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也是应当的个体成长模式。然而,对于留守青少年而言,这一理想、当然的个体成长模式被中断了,对于他们而言,父母启蒙、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皆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留守青少年一般年龄较小,尚未进入社会,因此,社会的监管、教育尚不能发挥功能,对于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监管职责当然的被赋予了家庭和学校。而留守青少年的父母一般常年外出务工,每年回家探亲的次数、时间均屈指可数,父母对于子女的监管、教育自然就缺乏,甚至缺少应有的交流。因此,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督、管理在家庭上一般表现为祖父祖母们对孙子、孙女的监管,因年龄较大,同时又有一定量的农业事务需要处理,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缺乏足够的精力、时间,能为留守青少年所能做的不过是及时提供适量的零花钱罢了,因而,祖父母对留守少年的监管教育的效果也是很不理想的。因此,总体而言,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家庭监管是缺乏的。有学者认为,家庭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发生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微观上家庭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基础性因素,在宏观上犯罪趋势的变化与家庭组织程度变化密切联系。
学校作为监管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在农村对于留守青少年而言并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农村的学校一般办学条件较差,师资力量较弱,能够提供正常的课堂教学已经很不容易。在强化对学生的监管教育方面,又何谈一个尚且缺乏足够资金和师资力量的学校拥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呢。
(三)法律知识薄弱
整体而言,农村居民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农村居民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对农村进行的普法宣传教育相比城市而言也相对薄弱,成长于此环境下的留守青少年法律知识自然也比较匮乏。
虽然农村学校中也有一定量的法制宣传教育,但效果甚微。常见的一些学校的普法宣传教育一般表现为每个学期邀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一次法制讲座,或开展一些法制活动。不可否认这些法制宣传活动的作用,但是每个学期进行一两次这样的法制活动,在次数上、时间上是极少的,同时又多表现为走过场。偶尔一两次肤浅的普法宣传活动作为对农村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既缺乏广度又缺乏深度,对于留守青少年而言,更缺乏针对性。
此外,农村法制宣传一般选择学校,针对在校生而言尚能起一定的宣传效果,但留守青少年中还有一部分已经辍学,在这些辍学青少年方面就出现了法制宣传的盲区。
(四)文化知识、社会经验缺乏
综合文化知识、社会经验的缺乏也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留守青少年一般文化知识不多,尚未踏入社会,缺乏一定的为人处世经验,在交友方面更是缺乏是非判断的能力,因此,常常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endprint
同时,也因为社会知识、经验的缺乏,留守青少年在实施一定行为前缺乏应有的后果预测能力,对于自己的行为将会为自己带来怎样的结果缺乏应有的判断,所以做事不计后果,不知轻重,缺乏自控能力。
三、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路径
留守青少年犯罪有其独有的特点及形成原因,应当依据这些特点和原因,结合农村社会的实际,从监管教育、法制宣传、社会防控等多角度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青少年一旦脱离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保护和管束,也就离违法、犯罪不远了。因此,为了有效地防范青少年犯罪,需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多层面入手,来系统地构建青少年犯罪防范机制。
(一)发展农村经济,强化对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教育
强化对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教育是个系统的工程,农村正是因为经济不发达、劳动力过剩,出现了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才形成了大批的农村留守青少年,而青少年的家庭教育的天然主体应当是父母。因而,留守青少年的家庭监管、教育的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如果农村经济得不到发展,农民不能够在经济上富裕,强化对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只能停留在口号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广大的农村已经得到了巨大发展,应当以此为基础,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不破坏环境的情况下在农村适当发展工业,增加经济作物的耕作等,多渠道地增加农村劳动力需求,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留在家乡发展经济、教育子女。
同样,学校对于青少年的监管教育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我国广大农村正是因为经济条件的制约,使得农村的学校办学条件较差,师资力量有限,不能胜任应有的监管教育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给农村学校注入更多的资金,才能使农村的学校增强师资力量,强化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教育。
而就社会整体而言,也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监管教育青少年提供更充分的物质保障。社会对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功能主要由具体社会组织承担,农村因经济条件的制约,缺乏专门的青少年学习、娱乐的活动场所,社会监管教育功能的缺失是必然的。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健全农村对青少年监管教育的组织机构,才能实现其社会监管教育的应有功能。
(二)高效、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近年来,为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国家在各领域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留守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而言,主要表现为在学校每学期基本开展的1-2次法制宣传活动。目前就我区而言,农村学校基本上能保证每学期有1-2次的法制课程,这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作用。
法制宣传应当具有高效性、针对性,尤其是对农村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留守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因此,法制宣传案例的选择应该注重学生身边的、常见的犯罪行为,应当重点提及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让学生能够切身体会相应行为可能带来的责任承担。当然,也应当关注到,有一部分农村留守青少年已较早地辍学在家,难以受到学校进行的这些法制宣传教育,针对这部分留守青少年,应开辟新的法制宣传形式,扫除法制宣传的盲区。可尝试借助乡镇、村级组织的力量进行法制宣传,比如,在乡镇、村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立法制宣传栏,定期将常见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发布于乡镇、村的这些法制宣传栏里,以扩大宣传效应。
除采用传统的法制宣传手册、广播、电视外,还应拓宽法制宣传渠道,充分发挥网络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效应。现在农村互联网的使用渐次增多,农村青少年使用手机的也不断增多,可以考虑以微博、微信等青少年容易接受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率性和针对性。需要说明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预防的宣传报道应当精心挑选和设计,避免未成年人从违法犯罪事例中受到诱导,进而模仿犯罪行为。在精密的设计下,犯罪新闻报道可以是一种强力的社会控制工具,如果失之管理,其也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三)给予应有惩戒有效引导其行为规范
司法实践本身是进行行为规范的良好途径,应当注重运用,对于青少年犯罪分子的惩处应当从全局予以考虑。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理一贯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无疑是基于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司法实践中有少数地方却将对青少年犯罪分子的惩罚底线过度降低,对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处理基本采取过分从宽的处理方式,缺乏与其行为相对应的惩罚、教育,这就向同龄传递了一个不良信号:年龄较小的我们犯了罪不会承担较重的责任。
农村是熟人社会,涉及本地的信息传播速度相当快。留守青少年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最后却被过分从轻处罚,其他留守青少年就会对该种行为的危害性形成错误的认识,从而对规范自己的相似行为缺乏应有的慎重。相反,如果某类行为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惩罚,就会使他们心有警惕,而就不会轻易实施该类行为。通过威慑预防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取的,通过特殊威慑,可以使那些受过惩罚的人因害怕再受到惩罚而不敢再实施犯罪行为。通过普遍威慑,刑罚也使其他人因害怕受到同样的惩罚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
面对青少年犯罪日趋严峻的形势,依据具体情况给予青少年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可以有效规范青少年行为,在熟人社会的广大农村社会,尤其能有效引导其他留守青少年规范自己的行为,利于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
(四)增强对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外部防控
农村因其特有的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在防控犯罪方面有先天不足。而就农村留守青少年这种“内部人”实施的犯罪而言,实施防控更加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综合实施犯罪预防。首先,应加强农村民兵组织,增强农村自治性防御力量,针对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实施防控,如加强夜间巡逻以预防盗窃等犯罪。其次,在重点地段实施技防,如在学校、乡镇街道、重要路段等处装置电子监控设备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增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力量,预防留守青少年犯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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