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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腐败犯罪原因与防控对策研究

时间:2024-05-08

李灿

内容提要:学术腐败犯罪是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体利益,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实施权力交易或者权力滥用,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腐败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学术权力物化。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高校学术权力交易性、高校学术权力庸俗化以及高校学术权力垄断性等四个方面是高校学术腐败犯罪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建立学术与行政相分离制度,完善学术信用体系,建立法律惩戒机制等措施,能够对高校学术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学术腐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防控对策

一、学术腐败犯罪定义与特征

腐败作为一个在学术语境、媒体语境、政府文件以及民间语言中都高频率出现的词汇,逐渐出现了其含义泛化的迹象。何为腐败?美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根据权力的本质来界定腐败,指出腐败是一种强迫我们的意志服从于其他人意志的权力,一种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目的的权力。从权力的角度把握腐败的内涵,抓住了腐败的实质。严格来说,腐败犯罪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只是社会上普遍认知的观念。腐败犯罪的概念,并不是“腐败”与“犯罪”两个概念简单的相加,也不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专属罪名,而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语境下出现的一个词语。腐败并不等同于腐败犯罪,只要当它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犯罪时,才能从一般的文化现象或政治现象转化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变成一种特定的法律现象——即腐败犯罪。

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也应当加以区分。学术失范主要是学者违背学术规范所犯下的技术性过失。学术不端是学者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 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完全是学术权力异化的产物,是利用手中的行政或学术权力获取私利,而后者不涉及任何权力关系。 因此学术腐败犯罪可定义为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体利益,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实施权力交易或者权力滥用,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腐败犯罪与经济腐败犯罪相关联,是因为犯罪主体往往将学术权力进行交换,并赋予了经济利益的色彩,因而,学术权力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学术腐败犯罪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主体的公职性

学术腐败犯罪现象主要发生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单位,尤其以高校最为突出。由此可见,公职性是这一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所谓公职性,即腐败的主体具有公职人员的属性,也就是法律赋予、国家授予、公民选举或者企业约定或者给予的行使某种权力的公职人员。而本文主要以高校的学术腐败犯罪为研究对象,其中主要学术活动主体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理论工作者、学术团体负责人或拥有学术权力和学术管理权力的个人或集体。

(二)行为的涉权性

涉权性,顾名思义,即腐败总是与权力相联系,而学术腐败犯罪主体不当行使的正是学术权力。伯顿·R·克拉克在其著作《高等教育系统》中指出,学术权力是指学者、专家及其组成的学术机构所拥有的权力,构成学术权力的基础是专家或学者拥有的科学真理、专业知识和学术专长,学术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主要来源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学术能力。学术腐败活动中,学术权力是核心要素,权力异化的过程也就是腐败产生的过程,而学术腐败犯罪的本质属性也就是是学术权力的物化现象。

(三)目的的利益性

从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即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人的理性,以及成本效益理论来看,学术腐败犯罪的成本极低,包括犯罪主体的直接投入和犯罪发生后所需承担的责任。2015年发布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69.6%的科研人员认为科技工作者队伍中不安心做科研的情况比较严重或非常严重”,高于2008年的62.0%。虽然学术界和媒体对该现象的揭露和批评不绝于耳,但相比公务员,学者腐败的机会成本则低得多。他们的不端行为即便被媒体曝光,很多时候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而学术腐败犯罪后的效益主要来自经济上的财富,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体利益等。

(四)后果的严重性

首先从道德层面而言,学术腐败犯罪败坏学界风气,影响学术界的声誉。追求真理是每个学者的使命,但是学术腐败的犯罪分子为一己私欲,让本来纯净的学界不再纯净。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学术腐败犯罪浪费学术资源,阻碍科技进步。通过学术权力物化所产生的各种所谓科研成果,不具有真正的科研价值,既浪费了学者、学界本身的创造力或精神产品生产力,又浪费了国家社会投入学界的大量社会资源,其结果必然是严重破坏我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原创力,妨碍整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步伐。再次从学者成长角度而言,优良学者在存在学术腐败的的环境中容易遭到逆向淘汰,“劣币驱逐良币”理论就是有力的说明。学术腐败犯罪一旦以制度化,病毒式的方式存在于高校学术领域,如果不加以以根除,就会让整个学术环境更加难以培养出真正的学术大师,而著名的“钱学森之问”仍无法得到合理的回答。

二、学术腐败犯罪现象类型化分析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鲜有对学术规范问题的关注,更没有“学术腐败”的提法,但从 90 年代初,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学术界的学术规范问题,并引发了一场“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随着对问题讨论的逐渐深入,涉及了更深层次的学术腐败问题的探讨。自20世纪 90 年代末期,确切地说是从1999年开始,高校的学术腐败犯罪开始大面积爆发,并向高校各个部门渗透。其中轰动一时的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陈英旭的落马,让公众窥见了高校学术腐败的冰山一角。目前高校腐败犯罪有三大类,经济腐败犯罪、行业腐败犯罪与学术腐败犯罪。其中备受人关注的学术腐败犯罪现象愈演愈烈。笔者在中国知网中以“学术腐败+犯罪”为关键词搜索,共有81,394条记录,足见学界对此关注度不断增长,也从侧面反映出学术腐败犯罪的的爆发式增长。通过对学术腐败犯罪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更能发现其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

(一)学术异化

众所周知,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但出现一种怪象是行政级别的官职常常与学术权力挂钩,级别越高,则认定其学问也是最好。一旦有了官职,就可以用公款来出书,评项目等。其次还有纯粹行政官员也要职称,而并没有实际上从事学术研究,只是为了装点自己门面。更常见的现象是某个官员通过在职,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取学位、学历。曾经被媒体曝光的“论文博士”山东国土资源厅厅长徐景颜可能只是大多数里的一个,而潜在的未曝光者何其多也。其中通常的做法是由官员的秘书或者其他与官员较为亲近的人员代为上课,考试标准也大幅度降低,往往就是走过场,硕士,博士的学位还是稳稳拿到手,成为其日后升迁的资本。以法学为例,官员们喜欢读法学,主要是因为它是当下显学,与社会比较贴近,顶个法学博士头衔的“学者型官员”,更是会被期许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比如季建业在扬州任市长、市委书记时分别拿下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任南京市长时又完成博士后研究。而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和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不仅都是正部级官员,而且分别是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 官员的落马与法学背景并无直接关联,但懂法者知法犯法,以及个别官员被查后暴露出的学历掺水等问题,则值得深思。

(二)权钱交易

学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现象更为普遍,其中交易的商品就是论文、学位、职称、学术头衔、科研项目。在学位申请与授予过程中,依仗学术权力明里暗里收取“通融费”,帮助关系人不正当申请学位或者获得学位。在科研项目申请活动中一些不符合资质的申请者或单位,为了达到研究项目获取批准的目的而运用权力手段或贿赂手段争夺项目的行为;学术评审中的腐败,即在重点学科、基地设置、各个级别的研究项目及硕士、博士点申请、本科教学评估等审批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职称评聘中的腐败,即在副教授、教授等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有失公正的行为;成果发表中的腐败。即通过拉关系、找熟人以及送礼送钱等非法手段来发表论文、专著的行为,以及向论文论著发表有决定权的人索要、收受财物行为。

(三)权色交易

与权钱交易相比,权色交易的发生更加隐蔽。有些博士导师抓住博士生的毕业心切,有意通过学术“生杀权”,威逼利诱学生就范。如媒体曾经报道的厦大博导吴春明诱导女学生事件 ,虽然曝光出来,但并未真正诉诸法律,之后也不了了之。而某些高校也是看准项目评审专家不为金钱所动,而只钟情美色的心理,为了获得项目的批准,不惜安排美色来买通专家。近期曝光的江西高校“一把手”大搞权色交易 ,出差时多次嫖娼,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权色交易后果的严重性。

(四)“学阀”乱象

所谓“学阀”,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指凭借势力把持教育界或学术界的人。高校中的学阀现象,即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高校领导主导学术资源的分配,拉帮结派、排斥异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招收硕士生、博士生的过程中,一些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往往会首先录取本系、本人的学生或关系户子弟,再有多余的名额才会考虑其他学生;二是在学术组织、学术活动、学术媒体中,一些单位领导、学术权威和期刊编审或特别关照自己的同学、学生、老师、亲戚、朋友,或特别关照与自己观点相同或附和自己观点的人,而对非亲非故,又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人,轻则另眼看待,重则视为异端,极力排斥。

三、高校学术腐败犯罪产生原因

(一)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

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共存学校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理论上既有冲突的一面又有互补的一面,具体到社会现实尤其是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两种权力都有着异化的倾向,权力间的矛盾多于和谐,冲突多于互补。高校学术权力的行政化是高校学术腐败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

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主要以公办为主,因而,学术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管理,基本上没有自主权。我国政府以行政手段对学术事业进行规范,从课题审批到学科设置到学术机构的建设,无不在其内。另外,在学术成果的评奖上,在技术职称的评审上,权力基本上都集中在政府行政部门。从中央到各省地市,以行政手段对学术事业进行整体规范。这些所有的项目评审的结果都紧密关系到学者个人和学术机构的发展,而权力又掌握在行政官员的手中,这就为学术贿赂、权学交易提供了土壤。在大学内部,既有学术管理,又有行政管理,这两种管理工作都有着内在的规律性。大学学术管理,特指学术事务管理,它是管理者在遵循教学规律和学术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依靠专家学者对大学内部学术工作开展的管理活动。大学的行政管理,特指大学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即管理主体履行上级部门赋予的职权,对学校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目前存在的现状是行政管理替代了学术管理,“官本位”替代了学术权力。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原本是大学中两种不同的管理体系,无论从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但是由于受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传统“官本位”思想的作用,大学对政府的依赖以及对政府管理模式的仿效,大学内部仍然是行政管理占据主导地位,学校权力集中在行政系统。高等学校划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副厅级学校。教授当了校领导,如果这个学校是享受厅级待遇,那么这位教授就是厅级教授;如果哪位教授当了处长,那么他就是处级教授。学术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多是二级行政权力的代表如院长、系主任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因此,做领导可以直接掌握一些学术优先权,像科研课题的申请、经费的划拨、对各种奖评政策的确定。过分地强调行政权力在学术机构的作用,使权力对学者的诱惑很大,刺激了很多学者“学而优则仕”。而要在学术机构中为“仕”,必须首先有学术成果,没有的,可以置学术伦理与道德于不顾,不惜通过学术腐败手段去获取成果以获取职位和荣誉;而有成果的学者甚至是很有潜力的学者为“仕”之后,将有效的时间和精力陷于行政性事务之中,为了某种现实利益而放弃学术追求,无意潜心学问,而唯行政权力是瞻。行政权力过大,也导致了官员的“寻租”行为。有些领导包括一些学术机构的领导,深知学术这块牌子的重要性,纷纷向学术伸手,争职称、争学科带头人、争博士生导师,一些领导人本身就是学术腐败的牵涉者,根本不可能旗帜鲜明地去抵制和反对学术腐败,这种情况下,学术腐败就很难得到根治。由此可见,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是学术腐败的制度根源之一。

(二)高校学术权力交易性

经济学的广义化被认为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次深刻的革命,它表明经济学可以用来理性地分析人类的一切行为和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我们同样可以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式来分析学术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术人员也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他们的各种行为基本上可以视为理性的,基于成本-收益分析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之所以敢于违反法纪,不是因为他是法盲(学术腐败者往往是精通法纪、善于利用法纪盲点从而逃避制裁的“专家”),而是因为他预期学术腐败收益大于学术腐败成本,是高效益的行为。

从事学术腐败活动得到的“好处”或“收益”包括:(1)有形的经济利益,年薪制和津贴制是学术成果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2)精神上的收益;(3)个人价值方面的收益,学术名誉大增;(4)预期利益的贴现值,如加薪、提升的机会、晋级的希望等,由于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等,使得这几种收益都呈增大趋势。从事学术腐败活动,必然也有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成本,即在实施学术腐败行为的过程中直接由学术腐败者支付的成本以及被查处后的经济责任,如打通关系、请客吃饭方面的开支;(2)机会成本,因为腐败者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从事某种学术腐败活动,便不再能有机会将这些资源用于严格规范的治学或其他合法活动,由此所自动放弃的合法活动的可能的纯收益,或者说不搞学术腐败而从事合法守纪活动可得到的纯收益,即为学术腐败的机会成本;(3)心理成本,如害怕腐败活动被曝光导致声誉下降而担惊受怕等;(4)受惩成本,即学术腐败行为被揭露或被判处法纪、学术处分对学术腐败者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主要包括:直接的经济性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等;通过剥夺、限制学术腐败者的某些权益、承担法定义务而使其受到损失,如剥夺公民权利,学术机构或行政机关规定的学术“封杀”、取消荣誉和学术称号、职业或学术活动限制等。

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学术腐败行为往往都是在学术腐败者清楚地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往往有意无意地进行过“学术腐败可行性分析”或“效益评估”: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学术腐败犯罪的过程就是学术权力交易的过程,从而达到学术腐败犯罪分子的获益的目的。

(三)高校主体关系庸俗化

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自古至今,老师在人们心中有着崇高的地位,尊师重教也是我们的文化传统,但在高校学术腐败犯罪分子的行为中,完全践踏了这一美好的形象,特别是近期频繁曝光的事件,让人们更加意识到了校园里根本没有那么纯净美好,而网络上不少人也给教授冠以不雅的称号,实在是令人汗颜。我国现代教育体系中,自建国以来一直没有专门的关于学者的使命、关于如何做学者、关于学者应遵循哪些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加上“文革”对以往学术传统的冲击所造成的学界“师带徒”式的学者精神传承方式的断裂,致使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规范意识非常淡薄和匮乏。结果有人因蔑视或轻视学术道德而学术失范。一些学者或学术活动主体根本不把道德要求当回事,连基本的道德性的标准也置之不顾,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让高校主体关系逐渐庸俗化。

(四)高校学术权力垄断性

任何资源的配置,一般都离不开两项原则,一是公正公平原则,二是效率原则。近年来,我们在进行学术资源的配置中,在强调效率原则的同时,却往往人为地造成了学术资源配置中严重的利益失衡。学术界原本就存在这样一种“马太效应” ,而这些年来,在与其他行业和国外学术界进行人才竞争的压力下,在急于创造“世界一流”的学术奇迹的雄心壮志下,在“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期望下,也在短缺经济和计划体制形成的政策运作模式下,学术机构自身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术资源分配中采取的这样那样的“重点”资助措施和各种“倾斜”政策、“特区”政策,却一再强化了学术界的“马太效应”。政策特别是资源分配政策的重心本来是应当着眼于矛盾的调和和利益的平衡的,但由于长期的短缺经济和计划经济形成的思维惯性,在学术资源配置上,政策制定者们的兴奋点却往往是在能够制造新闻轰动效应的资源更集中使用上;而在政策的操作层面,公平实际上便被作为效率的对立物,效率优先转换成所有层次上利益分配的“拉开差距”和“突出重点”。而由于学术领域利益分配差距的迅速扩大和严重失衡,一方面造成了学术界许人感到被歧视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也开拓了在学术活动中赢取个人暴利的可能空间,这种利益空间自然会刺激起一些人尽快成为学术新贵的强烈欲望,使学术殿堂中滋生出为了个人名利而不择手段的人。

四、高校学术腐败犯罪预防对策

(一)建立学术与行政分离制度

让学术的归学术,让行政的归行政,这是我国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终极目的。取消政、学不分的制度安排,实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形成“各得其所,各守其份,各居其位,各遵其规”的秩序,消除“官本位”对学术研究的侵害。具体说就是,在教研单位,单位领导和各级行政部门领导,包括各院系行政领导,均不得身兼二职,既作行政管理者,又作学者或教师。即使是学者出身的人,一旦接受行政领导职务之后,亦应在任职期间暂时彻底退出原来的教研工作,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这不仅是维护行政公正、避免权力寻租的需要,而且也是基于任何人都精力有限、无法同时做好两种不同职业工作的事实。最近著名学者杨玉圣曾发表公开信敦请其所在高校校长辞职,其主要理由就是因为校长所兼任职务过多,没有真正从事学术。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内已经有高校在进行相关尝试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其中北京大学相关负责人表示北大未来将尝试取消院系行政领导的行政级别,并采用聘用方式,进一步弱化行政级别,加强人员流动。

(二)完善学术信用体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了成熟阶段,具有一套完整发达的信用数据网络、完善的资信评估机制、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学术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比较客观的衡量学术期刊,学者的基本信用指数。从信用服务提供商(CSP)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个可以根据市场多元化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专业服务的、基于网络的开放式学术信用体系平台,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学术信用的监督机制,鉴别其学术信用的可信度,促进我国学术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情报、成果和科学的可信度。

(三)建立法律惩罚机制

加大对学术腐败惩处力度,建立完善的惩罚体系,增加学术腐败的成本风险,才能形成警戒,减少学术腐败犯罪发生。当前我国对于学术腐败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且具有很大随意性,力度较小,差异性大,亟待建立统一的行政惩戒机制。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学术道德监察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专门调查、惩处学术腐败。专门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调查、通报、处理,学术伦理的评估、审核,学术制度的建设、完善等。这种机构既可以是官方的,如美国的“研究诚实办公室”,也可以是自治组织,如德国的“马普协会”。在美国,如果科研人员发生了学术腐败行为,将被剥夺职务和名誉头衔,并且若干年不准参与学术科研的申报活动,这对于一个学者而言无疑是致命的,这意味着此人已被赶出学术圈,这样严厉的处罚使得很多人不敢以身试法。其次结合合目前国家正试点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之际,有效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有效职能,针对高校学术腐败犯罪进行专项查处,让高校学术腐败犯罪无藏身之地。再次建立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规章,对于查证的不端行为,通告全国高校,从严处罚,予以开除职务、禁止申请政府基金、罚款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曾在体育界的发生的“黑哨”事件,相关负责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学术腐败犯罪行为,如果一旦涉及犯罪,必须采取刑事处罚,以便遏制学术腐败犯罪的猖獗之势。

五、余论

腐败犯罪自古就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当下重新认识与正视高校学术腐败犯罪无疑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学术与行政分离的制度是从根源上铲除高校学术腐败犯罪发生的土壤,完善学术信用体系是从技术上遏制学术腐败犯罪的有效措施,建立法律惩戒机制是从制度上保障学术腐败犯罪的惩罚责任。人类的进步,一向凭借两大动力,追求真理与创造价值。学术乃天下公器,秉承传播知识,发现真理的历史使命和社会担当,寄托着人类的梦想和文明的愿景。预防与遏制高校学术腐败犯罪,从而还高校一片纯净的学术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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