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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价值、风险及化解机制

时间:2024-05-08

苟延峰

摘要: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在提升农民工集体认同感和组织化,推动劳动法律法规改革和完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个别过激的集体行动也给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冲击。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存在着由经济领域的劳资关系冲突转变为政治领域的官民冲突,激化社会群体对立,削弱党执政基础,危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风险。风险源综合治理和风险演化机制切断则是化解农民工集体行动风险的主要机制。

关键词: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价值;风险;化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6)06002305

Abstract: Factory migrant workers collective action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enhancing their collective identity and organization and promoting the reform and perfection of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some radical collective actions also have had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mployers and the employed. Factory migrant workers collective action may bring risks, which transforms conflicts between the employers and the employed in economic arena into conflicts between the ruling and the ruled in political arena, intensifying the enmity between different social groups, undermin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our party and endangering social harmon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the source of risk and cutting the evolution mechanism of risks is the main mechanism in resolving the risks of migrant workers collective action.

Key words: factory migrant workers; collective action; value; risk; dissolving mechanism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回顾

近年来,经济结构转型,利益格局变动,使得劳资纠纷增多,劳资冲突加剧,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转型,一些产能落后或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改组或搬迁,导致原本隐藏的一些劳资问题突显出来。在制造业领域,工厂农民工因工厂搬迁或重组,利益受损较为严重。再加上工厂主固有的忽视农民工权益的傲慢思维,未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纠纷,导致农民工的不满和愤怒升级,并最终演化成为有规模、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当下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风起云涌,此起彼伏。仅仅珠三角地区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2011年有54宗,2012年有154宗,2013年有243宗,2014年有300宗,2015年更是多达412宗。相比2011年,2015年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的数字暴增了663%[1]。

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学术界对该议题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且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蔡禾以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为例指出,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处于从“底线型”向“增长型”过渡的阶段。由于“增长型”利益诉求缺乏法律保护,农民工只能借助集体行动的力量来获取[2]。卢晖临、潘毅则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当这种源自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利益对立无法消解和消除时,认同政治不仅不会遮掩生产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反而会因为它在农民工那里所引发的主体分裂和负面情绪,直接成为激发集体行动的动员力量[3]。此外,有学者则探讨了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策略,沈原在研究中国工人阶级的再形成时就指出,新工人(农民工)和老工人(原国企工人)的行动能力不同。老工人更倾向于借助“结社的力量”进行动员行动,新工人更多借助“结构的力量”[4]。而汪建华则指出,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递的媒介和手段,对于形塑劳动者的认知,以及劳动者之间在集体行动中的沟通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5]。近年来,部分学者研究了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影响要素,他们指出,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对劳动法的认知水平、社会网络规模和企业集体宿舍制度对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存在影响。在投诉和集体行动的方式选择上,教育程度和网络对投诉的影响显著,企业集体宿舍制度对集体行动影响显著,但企业所有制对农民工利益抗争没有显著性影响[6]。而刘爱玉则认为,新生代农民工集体行动主要受到人生及健康侵害经历和认知、工资受损及认知、结社力量影响;老一辈农民工集体行动主要受到工会与居住状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影响[7]。刘传江等则通过对2010年湖北省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男性、文化教育程度、流动范围大对农民工参加群体性事件行动有正向影响。农民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和行动存在不一致性,其意愿还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尤其是政府行为选择的影响较为明显[8]。最近,还有部分学者研究了农民工集体行动的机制。

综上所述,学术界关于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成因、影响要素、策略、机制等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材料。但以往的研究尚有不足,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内容和形式复杂,且伴随着体制内行动、体制边缘行动和体制外行动策略的转换,尤其关于工厂农民工行价值、风险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基于此,以下本文主要从价值、风险和风险的化解机制三个层面来探讨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

二、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可预知的价值

正如齐美尔在《冲突论》一文所言,社会冲突的作用并非一定都是消极的,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然引起社会系统的崩溃或社会的变迁。实际上社会冲突是促进社会有机体团结和统一的过程,是保持社会整体或某些子系统完成的过程[9]195。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民工的集体认同感和组织化,而且推动了劳资关系领域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完善。在促进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同时,抑制了劳资纠纷和冲突的升级与转移。

(一)有效提升了农民工集体认同感和组织化

社会学家科塞曾指出,“外群体冲突可以把其他方面毫无联系或对立的个人、群体互相联系起来,并把他们带进一个公共的社会活动领域”。这种结构助长了各种不同目的的联合和联盟的交叉往来,从而阻止了联盟沿一条线分裂[9]214。工厂农民工通过集体行动建构其自身的集体意识、集体认同感,在集体意识和认同感的渲染和暗示下,农民工之间的团结意识和归属感增强。从而进一步吸引和凝聚更多的农民工团结在一起,壮大了农民工的整体力量,增强了农民工与资方讨价还价的实力,促进了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

此外,尽管多数工厂农民工的集体行动没有明确的组织和领导,但随着农民工团结性和集体认同感的增强,他们当中涌现出了一批积极分子。这些积极分子虽然能力有限,但他们带领工厂农民工开展了一系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劳动投诉、集体信访以及与企业开展集体谈判等。作为临时性的松散组织,也未获得官方的明确认可,却有效的将分散的农民工个体凝聚在一起,壮大了农民工群体的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资关系失衡的天平。可见,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开展推动了农民工的组织化。

(二)有效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完善

当下我国原有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缺乏应对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独立体系和结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劳资关系发展的需求。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居高不下,迫使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不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找寻解决劳资冲突的办法,以规范和稳定劳资关系。近年来,立法机关在积极完善和修订原有劳工立法的同时,不断地推出新的用于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法》相继得到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也得以制定和出台;行政机关也相继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或完善,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降低了劳资冲突的频率和强度。2015年,《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率先出台,该《条例》对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给予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种具有真正市场经济特征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避免了相对形式主义的集体合同,提高了集体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成为广东省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抑制了劳资纠纷和冲突的升级与转移

工厂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倘若无法通过体制内的途径得以表达和实现,就会转而寻求体制外的方式。农民工体制外表达利益诉求的温和型抗争一旦受到高压或限制,他们的集体行动有可能升级为社会运动。每一次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爆发之前,虽然劳资关系领域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但是多被企业和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忽视。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则将这些问题和矛盾以爆炸的方式呈现出来,迫使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认识到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以起到了警示社会疮口的作用。同时农民工集体行动作为一种社会冲突还起到了减压阀的作用,如锅炉的安全阀通过释放过量的蒸汽来防止爆炸一样,农民工通过集体行动可以释放部分压力及积累的不满和怨恨,来缓和劳资双方的紧张关系,维持整个劳资关系系统的稳定和和谐。2010年“南海本田罢工事件”[10]最终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以法治化的手段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刺激和推动了体制内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抑制了劳资矛盾的升级,并成为政府协调劳资纠纷的样板。总之,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作为一种对等的劳资关系博弈手段有效弥补了政府和工会推行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不足,抑制了劳资纠纷的升级和转移,推动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开展,为劳资关系的集体化转型提供了社会基础力量的参与和支撑。

三、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风险

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工厂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具有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尤其一些非理性的集体行动往往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冲击。更严重的是这种经济领域的劳资冲突有可能演化为政治领域的官民冲突,激化社会群体冲突,削弱党执政基础,扰乱地方正常社会秩序,危及和谐社会建设。

(一)招致劳资关系双方对立,加剧冲突风险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利益诉求的增多,使得他们与企业间的纠纷和冲突上升,无形中加剧了农民工群体与企业的对立,这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偷懒、怠工、使坏等“日常抗争”行为频发,而且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使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订单压力。为了维护企业的声誉,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农民工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加大产品的抽检比例,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开支,影响了企业效益。同时,为了提高利润,企业又会加强对农民工生产过程的控制,用计件工资代替计时工资,并压低计件价格。在订单较多时,农民工的收入还比较乐观。在订单较少时,他们只能维持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这势必影响到农民工的正常生活。农民工的不满和怨恨上升,又会导致新的集体行动事件的发生。2014年深圳哥士比鞋厂农民工因不满厂方变相降低待遇,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农民工与厂方的对立情绪高涨,使得工厂正常的生产活动停滞,100余名农民工被开除。可见,劳资双方的敌对性策略,导致双方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中,加剧了劳资双方冲突的风险,危及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11]。

(二)经济领域的劳资冲突演化为政治领域的官民冲突

在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过程中,受现场气氛的感染,一些无利益相关者也会加入到行动队伍中,致使农民工集体行动组织者的组织和管理难度加大。在一些大规模的集体行动中,工人代表很难有效掌握每位参与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怀有其他目的的个人和团体,利用农民工行动事件,进行破坏活动,不仅给地方的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也往往难以实现。此外,在劳资纠纷和冲突的调解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表现出对资方偏袒,结果往往都是以牺牲农民工群体的利益,换取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然而,这种对资方的偏袒极易引发农民工群体的不满。农民工愤怒和怨恨的升级,导致其越级信访事件和地方政府截访事件增多。经济领域的劳资纠纷有可能转变为政治领域的官民冲突,为更大规模的、更为激烈的农民工集体行动埋下了隐患。

(三)激化社会群体冲突,削弱党执政基础

作为一个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人群,农民工长期遭受了来自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歧视,其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低下,被排斥在城市社会的正式服务体系之外,不满和怨恨早已深入他们的记忆中。当下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关乎到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为基本内涵的中国梦的实现。然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和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频发,导致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加深、农民工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增多。不同群体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导致新的利益团体的形成。农民工作为一个阶层已经形成,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个阶层已逐渐从一个自在的阶层走向一个自为的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农民工群体“抱团取暖”的想法越来越明确,团结意识增强,他们对自身“打工”阶层的身份认知明确化。在遭遇合法权益受损,个别地方政府无为或偏袒资方时,他们对地方政府丧失了信任,使党的群众基础遭到削弱。长此以往,必将危及和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和合法性基础。

(四)扰乱地方正常社会秩序,危及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表现出了一定的理性,即农民工集体行动中打、砸、抢等破坏公共物品的现象明显减少,但是堵路、封路等现象依旧时常发生。在资方势力过于强大,农民工力量弱小的情况下,资方基本上不会接受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力量弱小的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会选择堵路等方式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间接向资方施压。封路、堵路行为迫使政府部门介入到农民工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给资方造成了较大的舆论压力,但是也造成交通瘫痪,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危及和谐社会建设。2013年深圳某电子制品厂,因工厂搬迁,农民工与厂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了劳资纠纷,情绪激动农民工群体封堵了工厂大门前的107国道,导致交通中断数小时。这不仅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个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影响了社会大众的正常生活,增加了其他群体对农民工行为的不满,这在某种程度也分化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12]。

四、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风险的化解机制

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风险根源于劳资关系失衡,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缺失,利益维护渠道受阻。因此,防范和化解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风险的根本之策需要从风险源头和风险演化机制两方面入手。

(一)风险源综合治理

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来,我国的政治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富裕基层和新兴的企业家进入到国家政治体系内部,在涉及到财富分配等利益调整的政策议题时,政治机制显然更有利于他们的表达,底层的民众由于缺乏话语权往往成为利益牺牲者。他们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会不断聚集,在得不到有效释放的情况下,成为社会不稳定要素。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多是在投诉渠道受阻或投诉无果的情况进行的。根治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必须完善利益诉求机制。正如孙立平所言,在社会贫富悬殊和利益失衡日趋严重化的情况下,和谐社会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这包含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以及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其中最首要的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也无从谈起[13]。因此,减少工厂农民工体制外集体行动的风险,就必须降低体制内利益诉求的成本,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从源头上化解集体行动的风险。

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加快集体合同立法,以规范和推动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集体谈判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特别是集体合同立法。在单个的劳动者无法与强大的资本进行博弈的情况下,集体谈判有利于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平衡。因此,加强集体合同、集体谈判等的立法,以形成对集体谈判代表、集体谈判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的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法律的窗口和渠道实现。

2.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农民工群体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比较低,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更是知之甚少。当一部法律颁布多年之后,相关人群却知之甚少,不得不说,我们的个别机关部门存在失职行为。一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当事人却对其一无所知时,这部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实施以来,农民工因维权而爆发的行动事件比比皆是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在源头上化解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带来的风险,我们必须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通过基层工会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活动,使农民工学法、懂法,并促使他们在劳资纠纷中用法,减少极端暴力行为的产生。

3.积极介入和调解集体谈判。在工厂农民工与企业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当劳资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谈判难以进行下去的时候,政府可借助协调和调解的方式干预集体谈判,保障当事人达成协议。例如,美国联邦调解调停局就是一个专门调解集体谈判纠纷的政府部门。在国内,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益目标的一致性。个别地方政府要么不干预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要么在集体谈判中做出偏袒企业的行为,未能真正发挥第三方调节者的作用。因此,要想在源头上遏制因集体谈判破裂引发的更为激烈的农民工集体行动,地方政府应端正自身态度,认清自身身份,采取中立立场,积极协调双方的利益诉求。对农民工的非理性化和集体行动,政府应采取理智对待和法治解决的方式,将其限制在经济领域。在集体争议或集体行动发生后,政府既不要急着迫使工厂农民工复工,对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进行强力弹压,也不要去强迫企业提薪,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作为劳资双方的协调者,为双方的协商和谈判创造环境条件。

(二)风险演化机制切断

1.安全阀机制化解。冲突理论认为,任何社会系统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不满或敌对的情绪,这些不满和和敌对情绪若得不到及时的释放和发泄,就会聚集起来,形成“气”。“气”在积累到一定程度或超过系统的耐压力后,就会冲破阻碍,导致系统的瓦解。冲突可以释放不满和敌对情绪,使其不至于达到敌对各方围绕非现实问题极端化的程度。因此,社会越是能够以宽容的方式允许冲突存在,就越可能有效地调控冲突,将冲突制度化、规范化。

一个国家对集体行动采取的策略主要是压制和包容,压制可以解决暂时性的冲突,但不利于劳资问题的真正解决。工厂农民工被压制的不满和怨恨进一步积累有可能引发潜在的更激烈的集体行动。包容性的策略在一定的范围内,更有利于劳资问题的真正解决。国家创造包容性的策略使农民工的不满和怨恨得到释放,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有助于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者对社会规则和国家规范的认可和遵从。现实中,农民工集体行动与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着微妙的联系:一方面,二者可能是递进关系。当工厂农民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集体行动,表达利益诉求时,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受阻,他们的集体行动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二者可能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假如利益表达的渠道较为顺畅,政府的处理策略也比较温和时,集体行动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14]。

2.多元化机制破解

首先,放权基层政府,提高其应对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能力。基层政府在处理底层民众集体行动的利益表达中,存在着权、责、利等方面的失衡,很多问题在基层解决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缓解基层政府在面对基层民众集体的压力,需要给予基层政府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提高其在处理集体行动或群体性事件中的自主能力。

其次,创造更宽松的政治环境,允许、规范和支持一些劳工NGO开展活动。劳工NGO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既可以减轻地方政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负担,又增强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学法、懂法、用法减少了农民工维权行动的极端化和暴力倾向,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允许或支持农民工自组织。私营企业工会“老板化”,地方工会“行政化”,都难以真正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更难以胜任集体谈判的重任。国际劳工公约规定雇员一方的代表可以由工会派出,也可以由雇员推选代表。因此,允许集体谈判主体的多元化,谁能代表农民工的利益,谁就能成为合格的工人代表。农民工自组织虽是一些松散的组织,但多是农民工群体中有担当、有威望、有能力的积极分子组成。这批人能够反映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诉求,并能有效的组织和动员农民工群体。国家在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中,应通过法治的引导,再造谈判主体,给农民工自组织一定的生存空间,以便使农民工群体的利益确实得到伸张和维护。

五、结语

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具有不可控的特点,需要对其加以引导和规制,为保障社会安全,对其也需抱有政治警惕性[15]。但不能简单地把农民工自发形成的组织和农民工集体行动视为国家政权的对立面,强行压制农民工自组织的发展和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否则可能会导致劳资关系领域的冲突上升为政治领域的冲突,使问题复杂化,加剧社会矛盾,给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带来风险。合理的做法应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农民工集体行动进行规制,并通过立法将农民工集体行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总之,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不是“古井无波”,而是一种“动态稳定”。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在打破旧的“劳资失衡格局”的同时,又会塑造新的劳资关系平衡方式,推动着劳资关系向前发展。因此,农民工集体行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追求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努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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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艾特没法报到的博客.深圳哥士比鞋厂女工维权跳楼身亡[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b29099910102ux3l.html.

[12]嘉阳工维的博客.深圳宝安迪威信制品厂偷运设备,维权员工阻拦[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c520b80101mgk8.html.

[13]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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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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