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廖宏勇
摘要 设计范畴的“公共性”并非一个时髦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价值理性的观念和策略路径。其中蕴含的意义,足以为我们的设计活动提供一个审视当代问题的有效视野。信息可视化对空间“公共性”的调适起着积极作用。在空间形式的基础上,可视化设计以“公共性”的价值规范营造了信息意义的“公共空间”,而其中人的信息行为最终体现了这一空间的社会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只有摆脱形式累赘,并尝试从社会视角去追问设计形态的社会职能时,才能实现以“公共性”为归属的价值理性。我们将“公共性”作为设计的理念,并非要描绘信息设计的“乌托邦”,而是希冀找到一条现实意义的策略路径,以达成符合“共同体想象”的设计形态。
关键词 公共空间;公共性;信息设计
一直以来,信息设计都致力于“有效能的信息传递”。在这个层面上,信息设计也是关于“告知”方式的设计。“告知”与“情境”相关,而“情境”总依托于某种空间的形式,或实体或虚拟,在这个空间中信息由一种事物状态的抽象转化为另一种真实的社会存在,并成为推动社会前行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由此,“空间”与“信息”在工具理性交融之外也具备了“公共性”的相关特征,而“公共性”则以价值理性的方式给予了设计形态更多的时代意义。
以“公共性”视角来思考公共空间信息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体现了当代社会公共意识的凸显和公民社会的兴起,而信息设计也由此获得更为宽广的社会视野。的确,信息技术的飛跃,让我们在短短数十年中就经历了若干次的“技术狂欢”,如此高频度的技术变革,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危机”,体现在设计的观念与方法层面,则是对“效能”的过度关注。见之于信息设计领域,则是对工具理性的狂热追捧,却鲜有批判性的反思。设计范畴的“公共性”并非一个时髦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价值理性的设计观念和策略路径,其中蕴含的意义,足以为我们的设计活动提供一个审视当代问题的有效视野。因此,对“公共性”相关问题的探讨,无论对于设计批评,还是信息设计活动本身,都有前瞻意义。
一、 信息可视化与空间的“公共性”
1.公共空间信息设计的“公共性”视角
互联网语境下,“公共空间”可视为一定空间中个体之间相互影响、虚实相融的复杂系统。所以,“公共空间”并非只是空间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信息的交往方式。我们可以以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对相关问题的界定来理解其特征。
阿伦特将“公共空间”比喻成一张桌子,人们围坐四周,却又独立分开。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可以看到“公共性”作为“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内涵极为丰富。它既有存在论范畴的本体意义,同时也有知识论范畴的认知方式意义,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实践生存论范畴的价值理性意义。所以,对于空间“公共性”的探讨,需要经历从主体认知到价值诉求的实践过程,其中不但形成观念,也形成方法。
较之阿伦特,哈贝马斯似乎更钟情于用历史现象的抽象来理解“公共性”的价值导向问题。他并不在意所谓“公共空间”的实体形式,却十分在意“公共性”空间的批判特质——公开、对话,形成舆论并对公共理性予以高扬。在哈贝马斯那里,“公共性”即是一种关于民主的价值原则[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52页。,既包含个体之间平等、自由的交流,也包含对个体差异的肯定。不得不承认,哈贝马斯这些关于“公共性”的论述,高度契合了互联网语境中“公共空间”的价值规范。
从信息设计的范畴看空间的“公共性”,我们需要厘清这样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形式载体和互动方式。就形式载体而言,“公共空间”是“公共性”典型的价值载体,它有实、虚两种模态,实体模态是建筑意义上的空间,而虚拟模态则是信息意义上的空间。这两种模态相互嵌套、耦合,在工具理性上虽然诉求各异,但在价值理性上却体现为较为系统的整体。互动方式,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沟通的行为,无论是建筑意义上的空间,还是信息意义上的空间,对于“公共性”的探讨都需要着眼于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人的行为是空间“公共性”的最终体现,通过对人的行为方式进行策略性的调适,可以有效提升空间 “公共性” 的价值。
2.信息可视化作用于空间“公共性”的途径
“公共性”作为“公共空间”的价值理性,不同学科的研究侧重不尽相同。设计学中对于“公共性”的理解往往与形式的探讨相关。正如所知,实体空间形式对于“公共性”的诉求会侧重于空间的可进入性和交流[法]斯特凡纳·托内拉:《城市公共空间社会学》,黄春晓、陈烨译,载《国际城市规划》,2009年第4期。,而虚拟空间则会更专注于信息的形态和交互方式。显然,两者在“沟通”层面有明确的交集。因此,信息行为无论对于实体空间还是虚拟空间,都是“公共性”的重要表征。
信息让空间的形式可交流,也可让空间更好地发挥功能效用。当信息的形式与空间的形式契合并发挥整体效应时,则能对人的行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图1所示是美国某街区公园提醒狗主人清理狗粪便的提示,设计师通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对遛狗这种公共行为进行仔细分析后,发现大多数的狗主人并非有意不清理狗粪便,只是因为出门前总忘记携带清理用的胶袋,遇到这种状况虽然心里尴尬,但也只能草草了事。于是,设计师设计了如图1所示的信息牌,在形态上与环境浑然一体,并附有胶袋索取装置和使用说明,在如此劝使下,清理狗粪便成了一种自觉的公共行为,而公园也显得愈加整洁。
一般而言,在信息设计之初,都会考虑信息行为的特征,并在设计形态上尽力符合人基本的生物特性和行为意识,由此产生的信息形态自然会具备与诉求相一致的行为引导功能。实际上信息通过有效的传递,并辅以与空间形式相协同的行为劝使,就能深层次引导和组织人的行为。信息设计在功能机理层面有两种基本的行为引导方式:一是物理引导,二是心理引导。就物理引导而言,其目的性十分明确,即:通过可感知的信息让人的行为方式尽可能贴近功能的预设。在引导逻辑上主要采用限制或积极协助的方式,让信息的形式直接介入人的行为决策,所以物理引导一般都较为直接。相比之下,心理引导则更为“柔性”,其功能机理以“理解”为主。我们知道,“理解”是人头脑中经验与常识的外化体现,它通过象征、惯例和映射来实现对行为的引导。象征是有关符号能指所指关联的“理解”,惯例则是对传统承袭方式的“理解”,而映射则是对行为习惯逻辑关联的“理解”,此三者都是形成心理引导的重要途径。endprint
当然,信息可视化对人行为的影响也并非只限于功能机理,其中也蕴涵“如何看”和“如何被看”的社会规训,这是一个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复杂构建过程,其对人行为的影响往往借以快感化、无意识或潜移默化的形象感知来实现。这种方式的信息可视化以观念的方式影响人的行为,并形成对空间的批判性理解,这就意味着需要以“公共性”的价值理性去视觉化公共空间信息形态的话语体系,这是一个价值理性的诠释过程,通过“公共性”的表征系统来实现对空间“公共性”的可视化调适。其包括:“拿什么东西给公众看”,以及让“公众如何看”。“拿什么东西给公众看”是空间“公共性”的文本选择,而让“公众如何看”则是对空间“公共性”的形象塑造。图2所示是英国政府政务公开系列项目中的一个,这个公共信息网站用可视化的方式以及平实的语言向公众展示了英国政府的税收收支情况,使公众能在轻松的形式基调中了解纳税与自己的关系,通过这种透明、公开的方式,将税务收支这样的国家机器敏感话题放在舆论的公共领域,进行对话、沟通与评判,这样一来,公众对政府的税务法制就能产生足够的信任,进而自觉地依法纳税。
的确,信息可视化在空间“公共性”的调适上起着积极的作用。在空间形式的基础上,信息设计以“公共性”的价值理性营造了一种“公共空间”,而信息行为最终体现了这一空间“公共性”的价值。
二、 主体与价值诉求:作为设计观念的“公共性”
1.从“用户”到“公众”
一直以来,信息设计都以“用户”为基本的原则和出发点,所以“用户”是信息设计中顺理成章的权利主体。但在众多的设计实践中,“用户”并非拥有完整社会性的主体,他们的角色不过是设计构思过程中参照的模型。我们将“用户”视为“需求”的载体,并为“需求”的合理化而构建“用户”,这样的“用户”归根结底只是一个工具性的存在。在被赋予的“物欲”之外,他们似乎没有太多的情感。我们在实验环境中窥视他们的需求,却很少在“公共空间”中真正理解他们的需求。我们用看似科学的方法过滤掉那些过于琐碎、笼统的用户需求,留下符合我们需要的,然后在设计中进行标榜和再造。如此,“以人为本”的设计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以“人”为名义的设计。这种设计主体的实际缺席,难免会造成诸多权利的干预。这些干预要么来自于行政领域的决策方,要么来自于设计师们的一厢情愿。如果将“公共性”作为公共空间信息设计的价值理性,我们就需要对设计的权利主体进行再界定,并明确主体参与设计事务的方式。
事实上与空间“公共性”密切相关的主体并非功能范畴的“用户”,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众”。“公众”不仅是“用户”,同时也是拥有能动力量的社会群体。他们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表达意愿、参与决策、进行评价。他们以信息平等交流或共享的方式加入设计事务,并对设计方案的走向发挥积极作用。他们因为共同的设计问题而产生,又因为共同问题的解决而消失。从“用户”到“公众”不但是权利主体内涵的扩充,也是认知观念的转变。由此,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成为一个公共议题,而相关的设计活动也由一种专业群体的特权走向了“公共性”的自我实现,这一权利主体的变迁其推动力量即是知情权和决策权的赋予。正如所知,充分知情是公众维护利益、作出理性判断的基础,而对于设计事务的决策权则体现了公众参与设计的实质意义。以“公众”的视野,我们可以让关于“用户”的研究走出工艺流程的巢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而以“公众”为权利主体的公共空间信息设计,也会成为满足人们公共活动需求、体现公民社会特质的职能化事务。
2.价值判断的公共理性
價值判断在设计活动中是指引方向并决定行为方式的根本性要素,它既体现于设计形态的可见部分,如形式、功能,也体现于不可见部分,如观念、信仰。但值得注意的是,设计的价值判断始终与人的社会属性相关。从本质上说,它是社会关系协调的产物,它不但折射出一定社会范畴经济与政治的内在结构,也反映了社会意义的“共同体”对于个人或社群状况的期盼。一般而言,设计中的价值判断总遵循一定的“核心逻辑”,这一“核心逻辑”主导并推动设计思维的前行,并在具体的设计活动中体现为某一系统化的原则。审美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核心逻辑”,但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不能简单套用审美原则,这是因为审美意趣归根结底是一种主观性的价值判断,无论是空间还是空间中的信息,对于人或社会的作用已远不止“好看”那么简单。就像林奇在《城市意象》中提到的环境的“可识别性”[美]凯文·林奇:《城市意象》,方益萍、何晓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和诺伯格·舒尔兹基于现象学提出的“场所精神”[挪]诺伯舒兹:《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施植明译,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那样,这些研究其实都已脱离了单纯意义上的形式研究,而将设计形态的价值判断与人的社会属性紧密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只有摆脱形式的累赘,并尝试从社会视角去追问空间和信息的社会职能时,才能实现以“公共性”为归属的价值理性。
由于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是为人及其公共生活提供相应信息便利的设计,所以其价值判断的理性至少包含相互印证的四个层面:(1)公众本位。其理论前设是公众需求及实际利益是公共空间信息设计参照的基础,设计师和相关的决策方需以满足和增进其实际利益为旨归,尽量避免设计师或决策方本位的“想当然”,以及“权利政治”对设计事务的干预。(2)多元主义。承认公众实际状况的多样性和思维方式的差异性,用设计的方式提升信息形式的宽容度。避免用一概而论的方式解决设计中的问题,不能仅关注那些所谓的“共性”,而应让信息的形态体现公众的“差异共在性”。(3)开放和参与。开放设计与决策的过程,鼓励动态的沟通和信息的均衡共享。让公众以社群的方式参与设计事务,用“赋权”的方式鼓励广泛参与,尊重其理性诉求,并体现于设计的结果。(4)时代感。时代感并非指信息形式的“时尚”,而是一种“公共性”理念的价值工具。它可以让设计师始终秉持明确的价值立场,以时代背景下对社会境况的深切体认去洞察设计的社会意义,并见之于实践。endprint
三、 机制的构建:作为设计策略的“公共性”
“公共性”作为人与人之间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差异性视点评判下形成的共识。我们将“公共性”作为设计的观念,并非要描绘信息设计的“乌托邦”,而是希冀找到一条现实意义的策略路径,以达成符合“共同体想象”的设计形态。
1.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事实上,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大都缺乏公众参与的相关机制。设计师和决策方以服务者的姿态提供既成事实的设计作品,而公众也只是象征性地参与。这主要体现为:在用户研究阶段,设计师以寻求认同的潜在心理做需求梳理,并以技术的方式引导结论的走向。如此,研究的客观性自然所剩无几。在方案决策阶段,征求公众意见是项目推广的“广告噱头”。轰轰烈烈的公众投票,貌似给予了公众相当的参与权,但实际上公众面对含糊其辞的介绍和天马行空的设计方案,几乎无法作出任何有价值的判断。虽然征求公众意见是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最好时机,但在很多的设计项目中,这个环节更像是方案发布,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对话或交流。
建立公众参与、全程开放的参与机制,可以体现于公共空间信息设计的以下环节:(1)设计调研阶段,对公众信息活动的类型、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实地观察人的公共信息行为,进行社会层面的功能分析。在主位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性”的价值规范明确设计的定位和方法走向。(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信息使用的行为特质进行迭代式设计,并让公众参与到每个阶段的设计中,以体验的方式进行反复地测试与改良,尤其关注个性和差异化的公众建议,并采用恰当的设计方式进行调适。(3)方案决策阶段,为公众提供详尽的方案说明以及尽可能丰富的背景资料,为公众形成有价值的判断提供有力支持,使设计师、决策方(委托和管理方)和公众三方的话语权得到公平的分享。(4)设计实施与评估阶段,做到设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对施工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与媒体合作,发挥舆论的监督效应,以听证会的方式接受公众的质询与合理化建议,进行设计形态的实效调整。
2.建立设计师协调的多元制衡机制
互联网让设计的权利主体走向民主化,但公众作为社会性的群体,对于公共空间信息设计所涉及的问题并不具备专业化的意识与能力,因此需要一个具备专业素养的协调者来进行意见的整合与展现。设计师之所以可以胜任这样的角色,主要缘于:其一,设计师全程参与项目始终,对于项目的进程、资源的使用以及具体环节有较为全面的理解,便于进行多方的协调沟通;其二,设计师具有解决具体设计问题的能力,能够把握设计问题的全局,在信息可视化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行动力;其三是价值中立,相对其他的设计相关人,设计师会更专注于设计本身的价值,同时也会通盘考虑各方价值的平衡,而价值中立恰恰则是整合各方意见的基础。
在大多数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项目中,设计师都直接与委托方或管理方发生关联,并在设计中充分揣摩他们的意见,而委托或管理方也多半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给出一个先入为主的想法,设计师作为他们雇佣的技术专家,自然就成了这些想法的代言工具。当意见发生分歧时,以委托或管理方为主导的决策机制就会毫无悬念地进行权利决断。这样一来,即便是有“公共性”理想的设计师,也很难将其观念付诸实施。因此,需要建立实效机制来改变这种“暗箱操作”的现状。
建立设计师协调的多元制衡机制,需要赋予设计师相应的协调权并使其担负意见落实人的职责。与此同时,设计师需要对于公共利益和权利平衡有一定的认识。当然,用制度的方式实现设计决策权力的分散,并不意味着各自为政,仍需有交集和想法的碰撞。在多元制衡的机制中,各方力量都有各自的职能范畴,也有一定的重合区域。设计师则应在这个重合区域平衡各方利益,并尽力寻求各种设计方案的可能。此外,各方力量也需要对设计师的工作进行规范,使设计师能够产生有实际意义的信息设计作品。多元制衡意味着平等对待各方的意见,但是以“公共性”为主导的设计决策并非“公众决策”。虽然“公共性”是一种民主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应该无条件满足每一个人的愿望,只有当个人意见通过公众评判成为公共舆论时,其“公共性”才能得以彰显。所以,只有当公众的意见理性可行时才会被采纳,否则设计就会走向无原则的媚俗。
3.建立体现“公共性”的沟通机制
在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中,有三种可以体现“公共性”的沟通策略:
平等性沟通 这是信息设计最为基础的设计策略,同时也是形成“公共性”设计的关键。平等性沟通意味着在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中,设计的相关人能够以“公共性”为前提进行务实的沟通,主要体现在:设计师与公众、公众与决策方以及设计师与决策方之间需要平等沟通。首先,设计师需要避免矫情自恋的自我表現,参考和借鉴公众的评判标准,帮助公众跨越技术门槛,让他们看懂设计方案,并形成有意义的判读;而公众则需要建立主体意识,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专案性社会团体的方式对设计事务进行参与制衡;设计决策方需要尊重并听取公众与设计师的意见,并将对设计方案的愿景置于意见的公共领域,接受舆论的监督,避免用机构政治或经济杠杆去左右设计的走向。
共赢性沟通 共赢性沟通是设计相关人之间观点意见的平衡之道,同时也是沟通的基调和出发点。共赢性沟通需要换位思考,需要理解对方价值诉求的缘由,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各方利益的交集与最大化。这就意味着,设计师应勇于以“公共性”的价值理性与决策方和公众进行有效沟通,促使他们转变思想,并尽力将决策方和公众的设计期待整合为方向相同的价值诉求。此外,还需要重视与设计相关人一同制定设计目标的机会,并用价值理性进行协调,让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成为一种调适行为,不仅适应差异,也要统合差异,实现多方的共赢。
引导性沟通 引导性沟通能较好地解决设计过程中的意见分歧。这种策略方式的沟通首先需要确定价值的评判标准,然后对设计的具体问题进行合乎实际情况和价值理性的评判。综合各方意见,寻求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因势利导,使设计沟通的结果靠近或符合“公共性”的价值追求。引导性沟通是共赢性沟通的具体化,同时也是平等性沟通的具体运用。设计师需要帮助各方认识到不合理要求可能造成的后果,说服各方以开放包容的方式去面对分歧,并尽力达成相互的理解。此外,引导性沟通也是形成设计合作的方法,它可以让设计相关人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并使“公共性”的设计在信息形式上和行为层面上获得普遍的认同。
四、 结 语
不得不承认,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让我们生活的“公共空间”从“容器”走向了开放共享的“平台”,从类型的分化走向了多元功能的复合,由此“公共性”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空间是中性的,并不具备与生俱来的“公共性”,是否具备“公共性”归根结底还在于空间中人的信息行为。所以,信息设计对于公共行为的调试,成为凸显空间“公共性”的关键。毕竟,公共空间的信息设计不单是工具理性的话题,更是价值理性的话题。尤其在互联网语境下,我们正遭遇众多领域“公共性”的危机,此时对于信息设计价值理性的思考确应提上日程,这样可以让我们在“技术狂欢”之后,以清醒的头脑获得重新出发的动力。
[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 [法]斯特凡纳·托内拉.城市公共空间社会学[J].黄春晓,陈烨,译. 国际城市规划,2009(4).
[3] [美]凯文·林奇.城市意象[M].方益萍,何晓军,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4] [挪]诺伯舒兹.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M].施植明,译.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5] [英]玛丽亚·达·甘德拉.迷雾与冲突:探究信息设计的跨学科性与方法论立场[M]. 郭瑽,译. 长沙: 湖南美术出版社,2011.
[6] [英]大卫·麦克坎德莱斯.信息之美[M]. 盛卿,温思玮,叶超,等译.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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