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彭立静
摘要:人体基因专利对人类的道德底线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因专利损害人的基因自主权、隐私权;侵犯人的最高价值与尊严,破坏生命神圣信仰;违背社会公正。
关键词:基因专利;道德底线;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2.017
传统的专利法一直强调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发现与发明的区分一直是专利授予的基本原则。人体基因是天然存在,是发现而非发明,因而它不在传统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发现不能授予专利原则”在基因专利实践上受到了质疑。尽管不同国家对基因专利的接受程度不同,但是无论是态度积极的国家还是态度中立的国家都对基因采取了专利保护,而且在总体上,基因专利客体的范围越来越宽泛。然而,基因专利客体范围的扩大给人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困境。当科学家信心百倍地向基因技术深入挺进时,伦理学者和社会学者却忧心忡忡。
一、基因专利损害个体的自主权与隐私权
基因专利权对人的基因权提出了挑战,与科技有关的国际人权规范已将基因技术等现代科技列入特别影响人权发展的组成要素。人体基因是依附于每个生命个体,是生命物质的基本组成部分,人的基因权利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隐私权的体现,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的基因权不仅包含了个体对自我基因的独立或完整占有权、知情权、处置权,还涵盖诸如对个体基因及人类基因的充分保护权。然而,人体基因专利使个体的基因信息受他人控制和垄断,个体丧失对自身基因的完整占有权和处置权,从而其自主权与隐私权受到侵犯。
(一)损害基因信息提供者的自主权
自主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素之一。人作为理性的存在,他有能力作出自认为良好生活的理性计划;有能力尊重他人同样的自我决定的能力。一个人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就应该不受他人意志干涉自主自决的规划自己的生活。自主不仅是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而且要通过行使自主权来塑造自己的生活。正因为人具有自主自决的能力,因而人都具有普遍的价值与尊严。如果人的自主权被剥夺,他就没有被作为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来对待。基因专利损害了基因信息提供者的自主权。因为基因专利与普通专利不同,其供体是人。一旦基因提供者的基因序列被研究者获得而申请到专利,那么此基因信息就由专利人所专有,基因提供者就失去对自身基因信息的处置权。更严重的是,基因专利权限制到基因信息提供者本身的权利。基因供体自身基因信息被他人垄断,从而其自主权与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伤。因为基因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信息,它是决定一个生物物种的所有生命现象的最基本的因子,是生物体内遗传物质的最小功能单位。人体基因反映人所携带的的遗传信息。虽然基因从构成上属于化学物质,但因记载着基因资源提供者的遗传信息,与提供者的人格密不可分。当这种个体基因信息被他人专有,而自身丧失处置权时,其自主自决的生活权利因此被剥夺。
(二)损害基因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的天赋权利,它不仅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也是其他重要基本权利诸如行使自由或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隐私与个人自由、自主及理性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保护隐私对于个人自由和自主是绝对必要的。当我们不尊重他人的个人隐私的时候,就是对他自由与自主权的干涉。人们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因为这是人实现自主的必要条件。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是一个自明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个体自由和自决的重要盾牌。而基因专利侵犯了基因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潜在的威胁。因为人体基因是个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基因信息体现了个体存在的生物独特性。这种独特的基因信息属于提供者身体的一部分,原本属于个体的隐私。这种原本属于个体隐私的基因信息一旦被授予专利,就会向全社会公开。当个体的基因信息被公开后,个体再也无法对这一隐私信息进行控制,更谈不上自主处置了。尤其当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基因信息是带有某种疾病遗传基因信息时,这种不利的疾病遗传信息因专利而公开会对提供者的生活与工作带来重要的负面影响。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极可能会遭遇基因岐视。例如,在美国,那些被诊断出携带致病基因的人已经遭到了保险公司和雇主的歧视,保险公司不允许拥有基因缺陷的人投保,雇主则不愿意聘用有基因缺陷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基因专利不仅会损害基因资源提供者的自主性、人格尊严和隐私权,而且使他们遭受到岐视与不平等待遇,从而对其社会生存与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虽然基因专利的申请条件中要求得到基因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同意,尊重个体自我决定权。但在基因专利实践中,许多基因专利的申请保护并未考虑到资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例如美国“嘉拿芬”案、“哈佛大学与中国合作关于哮喘的研究目”等案例就是明证。总之,基因专利会对个体的人权进行侵犯,造成人权的异化。
二、基因专利侵犯人的价值与尊严,破坏生命神圣信仰
基因专利不仅损害基因信息提供者的自主权与隐私权,而且对人类传统的伦理观与价值观产生巨大冲击。基因专利会侵犯人的价值与尊严,并对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所形成生命神圣信仰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一)基因专利侵犯人的价值与尊严
自古以来,人类就树立一个基本信仰,即人具有最高的价值,人乃万物的尺度。因而人本身是社会及其发展等一切事物的目的。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为是目的”。人具有最高价值,他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一种事物可以代替人的生命价值。所以人具有人之为人的普遍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够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在康德看来,人是理性的生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因而不能作为物当作手段来使用,只能是受尊重的对象。因为人作为一种高级有理性的动物,具有其它生命体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人是地球上唯一拥有自我意识的生物。唯有人类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并追求有目的的生活,而不仅仅满足一般的生存,还不断地追寻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存价值的提升。“只有拥有这样理解的自我意识的生物,才具有与未来相涉的希冀,就此而言具有求生的兴趣”。这种求生的欲望使个体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生命,成为个体尊严的源泉。人是一种创造性的生命体,是一种能够思维并有自己的文化的生命体,是一种自在的、合目的生命体,也是一种最高级的生命体。因而人与生俱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与普遍的尊严。
人之所以具有最高价值与尊严还在于每一个人都是唯一的、独特的存在。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存在。正如美国科技哲学家忧那思(Hans Jonas)所言:“人的一个独特的优先权在于:每个人都是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正因为人的生命的不可复制性使人的生命具有崇高价值。每个人都与其他同类存在着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显示了每个个体是独特的存在。人的独特存在是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源泉。
然而,基因专利使人的价值与尊严受到严重侵犯。基因虽然是一种化学物质,不是生命,但是它是一切生命的组成部分,有发展成为生命的潜力。对人体内提取的基因实行专利,人的组织、器官可以专利,那么最后可能会发展到对人整体实行专利。因为人也是由各个器官所组成的整体。人的存在与发展也依赖于身体的各个部分的存在与有机组合。人体是构成人的实体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是谁”有赖于我们与我们身体的关系,所以把我们的身体非人性化地视作物,就会得到“如果我的身体是物,那么我也是物”的结论。在基因专利中,人竟成了可专利的对象。专利权人拥有任意处置专利客体的权利,专利客体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基因专利使人成为可以买卖或随意改变的客体,成为他人的私有财产。基因专利使人被视为物,人不再是社会一切行为的目的,人不再具有崇高的价值,人被沦实现商业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人在宇宙生命中的独特地位及人的价值和尊严将丧失殆尽。
(二)基因专利破坏生命神圣信仰
在长久的历史中,人的生命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是人为无法干预的。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和神秘性。这种生命的神圣性和神秘性使人类自古以来就树立了生命神圣的基本信仰。
然而,基因专利正在破坏历史以来人们树立的有关生命神圣的信仰。专利权本质是一种商业经营垄断权,专利权人垄断了人体基因技术,出于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基因专利人就有可能将此基因技术用于对人的生命的改造上。因为人体基因技术能够改变人的生命,也为改变人的生命提供了工具。虽然人类应该用理性去控制自己不去从事损害人类整体价值与尊严、信仰的破坏性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对人性寄于太高的厚望。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什么行为都可能发生。科学家斯蒂芬·霍金曾指出:“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已经允许把基因工程技术应用于人。随着科学家对DNA获得更加全面的了解,对人重新进行基因设计将不可避免。人类基因图谱的破解,为人类提供了这样的能力,即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意改造自己及其后代,到那时,对于人进行准确的定义都将面临困难。”当人成为人为制造的产品,是他人设计的产品,后果将是什么呢?后果就是人就不再是人了,人与动物的界线便彻底化解了。到那时,人性是什么,什么是人,我们都无法回答。自古以来,生命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是人为所无法控制的。在西方宗教信仰中,上帝才是人的创造者,因而人类始终保持对上帝的崇敬与对生命的敬畏。然而,基因专利对人的生命的控制和改变摧毁了生命神圣这一基本信仰,损害人类对生命的神圣感与神秘感。人类成了造物主,成了活着的上帝。基因专利保护“对生命形式授予私人财产权并使之市场化,任意创造新的生命形态,将人贬为一整套分子体系或与其他物种任意组合,使人凌驾于造物主之上,进一步破坏了人们的宗教虔诚”。生命的神圣性在基因专利中逐渐丧失。那么,“对我们的子孙后代来讲,这意味着他们将认为世界上所有生命都是发明,这将神圣与世俗的界限,生命的内在价值和利用价值之间的界限统统消失,生命本身被降格为一种客观状态,没有任何可以区别于纯粹的机器的独特和基本本质”。生命神圣的基本信仰被颠覆。这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不应该改变人对生命的一些基本看法,如生命的神圣性和至上的价值。然而基因专利有可能将生命甚至于人推到专利的边缘,对人的生命本质、价值和尊严、信仰带来颠覆性的影响。今天,人类的道德传统、基本的价值观及信仰在科技发展中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当然,人类的道德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因专利也不可能承担起捍卫人类道德传统与伦理信念的重要任务,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基因专利制度没有负面影响,基因专利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如果技术的发展和各种人为的制度设置威胁到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理念和价值观,那么不管这种技术与制度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有多大,它在伦理上无论如何也得不到辩护。
三、人体基因专利违背社会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按照道德上正确的和适当的方式对待每个人,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利益。密尔指出:“人人公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公正作为一项道德原则,主要用来表达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创造力及其成效与他们社会地位及报酬、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赏罚之间等的适当的对等和平衡状态。它要求贡献是人们利益分配的源泉和依据,即社会应按照贡献分配利益。公正原则强调利害交换的对等性,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公众利益。因而,应用到国际领域中的国际公正则要求按照道德上正确的和适当的方式对待参与人类社会合作的成员,根据贡献原则,给予每个成员国所应得的利益。同时国际公正要求分配给每个成员国的利益与负担及成员国之间的利害交换都应具有对等性,在维护成员国的利益同时兼顾人类整体利益。而现行基因专利对有关专利中的利益与负担并没有进行对等的分配,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公正。
(一)基因专利忽视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利益
在基因专利中,专利权授予了基因研究者对基因资源的垄断权,而基因资源提供者却丧失了对其自身基因资源的处置权。虽然基因资源提供者在基因专利的研发过程中没有付出智力和体力劳动,但是基因资源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不能从普通市场上获得的稀有资本,只有依赖这种资本,研究人员才能获得所谓的后续技术。在基因专利的研发中,基因资源提供者因为提供了基因资源而作出了贡献,他与基因研发成员一样对基因成果的开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障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确保基因资源拥有者能够积极向研究人员提供此类重要的稀有资源,保证科技研发活动的正常进行,基因专利在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益分享时,应当考虑到基因资源提供体的利益,以充分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性。现行的专利制度主张谁发现、谁发明、谁拥有、谁受益,强调对智力劳动与智力投资的激励。然而,基因专利与一般的以自然客观事物为发现或发明对象的专利不一样,它依赖于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专利的信息来源于基因资源提供者,他们为基因研发奉献了自身的遗传信息,这种信息是其身体的一部分。既然专利所有权授予其研发者或投资者,那么根据公正原则,基因专利制度应当对资源提供者进行一定的利益补偿,使其在基因研发
中受益。而现行基因专利保护并没有关注到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利益。这是利益分配的不公正。
(二)基因专利忽视社会公共利益
基因专利的目的为了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基因专利保护实践中,促进社会公益这一目标常常被忘记和扭曲。基因专利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时往往忽视了社会公益。
专利的设置以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为理论前提的,它是通过对个体利益的激励作为手段来实现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基因专利通过授予基因信息发现者对基因信息的垄断权,使其从中受益,从而推动基因技术的发展。然而,专利权人对经济利益的无止境的追求会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在当前基因专利中出现了这样的趋势,专利权人的利益不断扩张,要求将专利权扩张到其他领域。为了抢先占据未来商品市场,垄断未来发展空间,阻止其他研究者进入此领域的研究,一些专利权人在其基因研究成果与目标产品的工业化生产以及进入市场还存在相当大的技术差距时,就申请专利保护。如研究者发现某一基因序列中的ESTs片断,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后续研究,在申请了ESTs专利后,接着要求对整个的cDNA序列相关的蛋白质抗体主张专利权。同时,因为不同的研究者、企业对同一基因或功能相关的一组基因从不同技术层面持有不同的专利,造成非常复杂的专利保护状况,对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国际慈善会决定开发在发展中国家所需的疟疾疫苗,但由于与该疫苗相关的基因专利被39个不同专利权人所拥有,从而国际慈善会不得不与他们分别进行谈判、协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大大提高了人类必需药品开发的成本,从而损害公众利益。总之,基因专利权的扩张,会造成基因科学发展的上游资源垄断与浪费,不利于基因技术的发展,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因专利国际保护忽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基因专利国际保护损害了不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违背了国际公正。基因专利使人类有限的基因资源正在做着一次性分配,发达国家在基因领域跑马圈地,抢占未来生命科学发展空间。获取基因效率最高的和数量最多的企业和国家,有望利用其基因专利来垄断未来生物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及市场。发达国家抢注人体基因专利,试图通过控制人类基因库来控制未来人类社会资源。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流动性不大,很多独特的基因谱系得以完整的保存下来,这些资源对开展基因研究、生物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极高的价值。发展中国家虽然拥有丰富的基因资源,但由于技术与经济能力的欠缺,自身无能力进行开发。发达国家借助其先进的技术力量与强大的经济支撑,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人体基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获得大量基因专利。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要使用这些源自与本国人体基因信息必须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由此造成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基因鸿沟。作为资源提供国的发展中国家既然不能从基因专利中受益,他们就不愿意提供基因资源。况且,基因资源还直接涉及到国家信息安全在内的国家利益,因而不发达国家甚至会采取各种方法防止自身基因资源的流失。这样发达国家只能依赖发展中国家的馈赠来获取基因资源。而这种馈赠不可以普遍化,所以发达国家经常采取非法手段如骗取、偷盗来获得基因资源。如今,发达国家不仅垄断人类共同的基因资源,而且不断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据为己有,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保护其基因技术的义务。现行基因专利国际保护标准的推行也是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垄断生物技术及全球市场的经济政策的胜利。发达国家对基因资源的垄断造成他们在基因科学及相关领域的霸权,造成人类基因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影响人类的和谐发展。
专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基因专利应该体现并维护社会正义,这是专利制度应有的伦理使命。但是,遗憾的是现行基因专利制度恰恰成为人类不公正的维护者,与人类的正义理念背道而驰。
四、结语
基因技术在改进人类的生存健康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困境,虽说我们不能因此而完全拒绝基因专利,但是基因专利授予必须慎之又慎,必须考虑到它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影响。随着基因研究的深入,基因专利的大量授予,很多维系整个人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正在受到空前的冲击和削弱。基因专利正在挑战人类的道德底线,危及了人类已有道德传统与基本信仰。基因专利应该在推动产业发展、科学进步的同时捍卫人类的基本价值观与伦理理念,否则,这一权利便失去它存在的道德基础,丧失其存在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高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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