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刘 翀
(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安徽 芜湖 24100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普遍共识。
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不仅包括进入到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抽象司法解释中,还包括进入到个案的具体司法裁判之中。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的审判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抽象的,其融入司法裁判的关键在于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法,这套司法方法保证了在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案中,裁判结论的作出不是任意的、专断的,而是具有较强程度的可接受性的。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学者将不足之处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方式粗糙、说理空洞、价值迷失和疑难案件中的无所适从[1];还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呈现出适用对象模糊、规则逃逸、裁判理由不稳定及政策偏好严重等问题[2]。上述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实践对法律方法论的关注不够有关。本文拟以“狼牙山五壮士”案为例(1)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原本就有。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时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亦发表于《炎黄春秋》杂志网站。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2015年,“狼牙山五壮士”之一的葛振林的长子葛长生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振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洪振快应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8年12月,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99号指导性案例。,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三种具体方法,并对该案的判决书说理进行评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疑难案件中的法律发现提供了重要根据。“法律发现”一词在理论上还存有争议,它首先可以指法律产生的方式,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发现是与法律创制的概念相对应的。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有一种观念认为普通法是发现的,而非创制的。但法律发现更多是法学方法论中与法律论证相对应的概念。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发现概念受自然科学领域认知方式的启发而产生,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中均得到普遍承认。
在美国,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3]38较早地明确提出了“发现的程序”与“证立的程序”的二分,认为“可以将引导我们发现结论的因素与裁决获得证立的过程区分开来”,结论赖以获得的程序是“发现的程序”,结论之证明所依凭的程序是“证立的程序”。在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之前,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发现已经作出了比较全面和深刻的揭示,尽管并没有明确使用法律发现这个概念。现实主义法学中存在着理论立场不同的众多分支,但它们都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司法方法,认为个案的结论不可能通过演绎逻辑的方法从封闭的规则体系中得出。现实主义者认为,司法判决遵循某种刺激反应模式,法官在某些因素的刺激下,会先形成结论,然后再裁剪事实、寻找规则与先例来支持自己的结论,判决理由中的逻辑推理是法官在事后将结论“合理化”的方法[4]。现实主义法学中的心理学分支认为,影响法官获得结论的因素要到心理学层面去寻找,法官的个性、人格、预感、直觉等因素至关重要,法官一顿早餐的好坏或者上下班途中是否遇到交通堵塞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命运[4]。现实主义法学中主流的社会学分支批判心理学分支的激进观点,认为其夸大了司法行为中的偶然性因素,否定了更具预测性的社会性因素对司法判决的作用,而真正影响判决结论的恰恰正是这众多社会性因素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合力[4]。在这众多的社会性因素中,价值观对案件裁判结论的发现尤其重要,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它总是牵引着司法者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大陆法律系对法律发现的认知也经历了大致相同的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适用最初被认为是一个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出发进行司法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孟德斯鸠曾言“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5]163,而韦伯则提出了司法的“自动售货机”理论[6]29,这些理论立场大体都是建立在法律适用只是“涵摄”这一认知前提之上的。但之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被重新认识,法官裁判案件时既要对案件事实予以裁剪以形成法律事实,又要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以获得个案裁判根据的看法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司法者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需要“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顾盼往返”[7]162,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这种相互观照又受到“法感”的指引。法感帮助司法者获得初步的判决结论,之后需要在案件事实和准用规则之间反复进行校验,以使事实和规范之间形成一种具体的、妥当的对应关系,并将最初的法感精确化为最终的判决结论[8]。在此过程中,法律发现和法律证立的二分可谓水到渠成,而前述指引司法者进行法律发现的所谓“法感”的主要内容其实就是价值观或主要受价值观影响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前见”。
牵引司法者进行法律发现以获得案件裁判结论的价值观不应是司法者个人的价值判断,而应是一个社会当下的主流价值观。主流价值观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同样是法官在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中进行法律发现的根据之所在。在“狼牙山五壮士”案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判决之前已经形成了英雄形象不容否定的价值判断。一方面,该“前见”是历史和传统以及长期的宣传教育等所形成的集体认知和情感在个体身上投射的结果。如同加达默尔所揭示的那样,理解需要“过去和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9]375。而每一个个体,包括作为司法者的法官,总是身不由己地被抛入历史和传统之中,被抛入共同体的集体认知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过去的背景与环境烙下的印迹。这种价值“前见”在伽达默尔看来是理解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司法者来说,它则构成个案裁判时法律发现的根据。另一方面,这种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和立场也是与该案相关的舆情发酵对法官所产生的影响。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说:“近年来质疑甚至抹黑英雄的言论甚嚣尘上,并通过网络得以广泛传播,影响不断扩大。……利用历史渐行渐远,利用历史资料之间记载的细节差别,片面强调所谓的人性和本能,进而歪曲、否定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作为人民法院,应当……让侵害先烈以及其他逝者权益的不端者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10]主审法官的这段话也很好地表明了价值判断如何指引着法官去进行法律发现。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维方式,在该案一审判决书的说理中,法官首先详细阐述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及其所代表的精神,认为该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11]。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得到保护和促进,任何有损核心价值观的行为都应在社会中受到负面的评价并在法律上承受不利的后果。因此,尽管该案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但完全可以说,法官的“前见”早已形成,价值观在事实上已经锚定了该案的大致方向或初步结果。在许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件中,我们都能窥见这一类似的法律发现过程。例如,在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分食大蕉案”(2)“分食大蕉案”的案情见:蒋海燕、曾英与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EB/OL].(2015-08-27)[2019-03-17].http://wenshu.court.gov.cn.和“劝阻电梯吸烟案”(3)“劝阻电梯吸烟案”的案情见:田九菊与杨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终14848号[EB/OL].(2018-01-12)[2019-03-17].http://wenshu.court.gov.cn.中,“分食”作为一种值得弘扬的传统和“劝阻吸烟”作为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高度一致,它们分别支配着两起案件中法官的法律发现,预设了这两起案件初步的判决结果。
但案件结果的发现并不意味着司法过程的结束,在发现之后,还需要进行证立,否则司法裁判就有主观任性之虞。法律发现可以是基于非理性的法律外因素作出,但法律证立必须回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公共理由上来。如果法律发现的结论无法予以充分的证立,则结论仍然要被推翻。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只根据核心价值观去发现结论,却忽略了发现之后的证立问题。例如在“西安开发商诉购房者合同无效”这一案件中,基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这类核心价值观很容易得出要保护购房者利益的结论,于是二审法院直接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由,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12]。但这种由核心价值观直接跳跃到裁判结论的做法并不符合发现与证立二分的司法说理要求。
同样,在“狼牙山五壮士”案中也存在着发现之后的证立问题。在该案中,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着法官的法律发现,但判决书的说理最终要回到争议的法律问题上来,该问题是被告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的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和在《炎黄春秋》上发表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是否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该问题在程序和实体层面又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的争点:第一,死者的名誉、荣誉是否应当保护?第二,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第三,涉诉的文章是否侵犯了名誉和荣誉?法律发现的结论最终要能够成立,必须对上述三个问题所涉及的法律与法理根据进行充分的阐述,这种阐述构成了法律发现之后的法律证立部分。从总体上来看,一审二审判决书的说理均涉及了上述三个问题,但对这三个问题之间内在逻辑的把握和背后法理的阐释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疑难案件中的价值权衡提供了对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着社会大众在价值判断方面的最大公约数,这些对价值的认知经过了提炼,不像一般人的价值观那样是自发的、模糊的,而是以清晰的、体系化的原则形式表现出来。承载核心价值观的这些原则都具有“初显的有效性”,但在个案的具体情境中,这些原则相互之间会产生竞争性关系。例如自由与爱国这两种价值观,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确立下来的原则,抽象地看都是值得珍视的,但在“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具体个案中,作为自由价值观之具体表现的学术研究自由原则与作为爱国价值观之具体表现的民族情感维护原则这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冲突。这种竞争或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解决。
罗纳德·德沃金认为,原则并非与规则一样“全有”或“全无”地适用,而是有一个“分量的强弱”问题,不同原则之间的竞争应当通过“权衡”的方式来予以解决[13]43-46。权衡作为解决价值冲突的一种具体方法在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律各领域特别是宪法领域被广泛运用,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权衡的时代”。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出三层次的审查理论用来处理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件,法院会在那些干预公民权利的措施与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来作出判决。在欧洲,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件时,总是会将其与其他基本权利或冲突性的公共利益做比较。
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权衡的具体方法多有探索。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认为,原则应被看成是“最佳化命令”,即一种要求某事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可能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被实现的规范[14]132。原则所承载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是谓“原则碰撞”,需根据“权衡法则”来处理。权衡法则的核心是狭义上的合比例性要求,即“一个原则的不满足程度或受损害程度越高,另一个原则被满足的重要性就必须越大”[14]138。权衡法则可以通过“重力公式”进行具体的赋值运算[14]148-175。其核心内容可以分解为三个步骤:第一,先确立某原则被满足的重要性程度。为此需要采用“三阶度量衡”,将每一原则的重力分为“轻、中、重”三种度量值,然后在具体个案中判断出其被满足的重要性程度位于哪个度量值上。第二,以相同的方法判断出与该原则相冲突的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受损害的程度,同样以“轻、中、重”三阶度量来标记。第三,综合上述两个步骤,会得出九种可能的组合,即重重、中中、轻轻、重中、重轻、中轻、中重、轻重、轻中。前三种组合意味着两条原则所承载的价值势均力敌,形成了平局的情形;中间三种组合意味着通过了合比例性检测,某原则被满足的重要性程度能够证立相对立原则受损害的程度;后三种组合意味着无法通过合比例性的检测,某原则被满足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证立相对立之原则受损害的程度。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权衡理论,提供了一个相对中立的方法来对竞争性的利益和价值予以比较。权衡的结果虽然并非完全可预测,但不确定性已被降到较低程度,裁判能获得一种“位于确定性和任意性之间的客观性”[15]301。
在“狼牙山五壮士”案中,被告提出的重要抗辩理由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学术自由同时也可以理解成言论自由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的理论,原则是“最佳化命令”,因此学术自由原则也要求能被最大限度地实现,但如此一来,该原则就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供的另一条原则民族情感维护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同样表现为两条原则间的碰撞,应当通过权衡的方式来予以处理。在“狼牙山五壮士”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虽然已经有意识地对这种价值冲突进行了考量,但并不曾在一个清晰的论证框架中来加以展开,这很容易导致裁判结果的任意性强,可接受程度低。在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也经常出现,易招人诟病。例如,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上海壹秋山视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壹秋山公司申请的商标“混子曰”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损害或负面影响,不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自嘲成分,并不必然具有明显的贬义色彩,但仍“可能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和传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4)该案案情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上海壹秋山视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3970号[EB/OL]. (2018-08-17)[2019-03-17].http://wenshu.court.gov.cn.。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其对价值竞争或冲突的处理令人觉得有些随意,论证明显需要补强。
按照罗伯特·阿列克西所提供的理论框架,解决价值冲突的关键在权衡。权衡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则是一种价值的被满足程度是否足以证成对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价值的伤害程度。循此思路,在“狼牙山五壮士”案中,应充分审视学术自由原则的满足程度是否足以证成对民族情感原则的不满足或侵害程度。为此,需要按照前述三个步骤来予以判断:第一,确认学术自由原则的满足程度。第二,确认对民族情感原则的侵害程度。第三,将第一步确立的对学术自由的满足程度与第二步确立的对民族情感的侵害程度做比较,看前者能否证成后者。具体到该案,首先,我们发现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其研究的内容并不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在狼牙山战斗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被告的研究强调的是“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11]。法院判决书中的这一段说理显然是在认为,在该案中,被告所研究的内容都是无关宏旨的细枝末节,并未涉及重大的学术问题。因此,其对学术自由原则重要性的满足程度是微不足道的。若以罗伯特·阿列克西“三阶度量衡”来标记,很显然应处在“轻”这一度量值上。其次,法院认为,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而被告“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11]。因此,同样按照上述“三阶度量衡”来标记,被告的行为对民族情感的侵害程度应处于“重”的度量值上。最后,将上述结果进行综合,形成了“轻重”的组合,这就意味着在该案中对学术自由原则重要性的满足程度无法证立对民族情感原则的侵害程度。基于这样一种价值权衡的结果,可以认为被告提出的维护学术自由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中对后果进行判断的重要参数之一。后果主义法律推理关注不同裁判结论所带来的可能后果,然后根据可能带来的后果作出裁判。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中的后果并不是单一的,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范畴,即制度内后果和制度外后果。每个大的范畴又可再细化。制度内后果主要涉及两个细目,一个是法律安定性的维护,另一个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制度外后果主要是指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情况,也即通常所说的社会效果。
法律安定性的维护是由制定法的文本来予以保障的。文本以文字形式表述和存在,“语义的自主”使文本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在制定法的文字背后隐藏着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也是制定法之所以创制以及做如此规定的立法理由,有时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相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目的的实现是制度内后果的重要内容。立法目的需要辨明,主观目的更多地被制度化在立法史材料之中,需要诉诸这些材料并从中觅得。客观目的经常较为抽象,虽然法律有时会直接宣示,但更多的时候则需要推导,有时“仅凭成文法语言的各个部分就能推断出成文法的目的”[16]176,但更多的时候需要经由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循环,再经归纳、分析与综合,方可得出[17]172。
而作为制度外后果的社会公共利益指涉的内容十分庞杂。本杰明·卡多佐认为,社会利益既可以指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所要求的“便利”或“审慎”,也可以指坚守正确的行为准则而带来的社会收益,即“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等[18]43。尼尔·麦考密克在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中认为可以从“公共利益”“正义”“常识”“政策”“权宜”或“便利”等方面来识别或评价制度外后果[19]99。我国学者梁上上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容上不仅“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还包含“公平正义”等理念[20]122。综合上述观点,可以将社会公共利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义或正义感,即可普遍化的、对所有人都同等好的利益,或对这类利益的认知;第二类是共同善,它事关集体目标、共同体的价值偏好,关乎哪种集体偏好从长远来说、从总体来说是对我们好的[21]197;第三类是实用性的考虑,需要根据妥当、效用或成本收益之类的标准去衡量。在具体案件中,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细目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境去加以确定,有时新闻媒体的报道所引发的舆情以及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中的争论也能使之凸显出来。
上述众多的细目构成了对疑难案件进行后果主义法律推理时需要考虑的各种参数。而在上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分类中,第一类和第二类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相关,它们是在基于后果的法律推理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参数。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运用后果主义法律推理去裁判案件,则首先应厘清各细目的具体内容,之后分别去考察一种裁判结论与替代性裁判结论对后果判断各参数的满足情况,最后再根据参数的被满足情况选择某个相应的裁判结论。
仍以“狼牙山五壮士”案为例,判断后果的参数首先是制度内后果:第一,法律的安定性。法律的安定性具体是指保护死者名誉、荣誉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安定性,在“狼牙山五壮士”案审理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尚未制定实施,对死者名誉、荣誉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法律的目的性。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是具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资格的民事主体,因而上述法律制度对死者名誉、荣誉进行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在于维护死者近亲属“孝思忆念”的利益(5)关于该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具体的争论可以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52-155。。判断后果的参数其次是制度外后果:在该案中,制度外后果主要涉及学术自由和民族情感。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意指学术研究人员自由地调查、讨论、发表或传播他们所认为的真理,因而学术自由应当归入到制度外后果的“正义”细目之中,是一种可普遍化的要求。而民族情感事关共同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价值偏好,应当归入到“共同善”这一细目中。该案的制度外后果不涉及实用性考虑这一细目(6)行政便利、社会管理成本等是实用性考虑中的常见因素,这些因素在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中也经常出现。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中,法院认为:“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对社会管理成本的考虑就属于制度外后果中的实用性考虑。。
在配置好该案后果判断的参数之后,裁判者要比较哪种结论能最大数量地满足上述参数。如果判决原告胜诉,法律的安定性、法律的目的、共同善三个细目能够得到满足,但正义或正义感这一细目不能被满足;如果判决被告胜诉,结果就正好相反,刚才提到的前三个细目不能被满足,但正义或正义感这一细目能够被满足。很明显,第一种判决能够满足的后果参数多于第二种判决,因此,应当判决原告胜诉,这样才能实现后果的最大化。上述对后果各参数的考虑,主要是一种数量上的考量,在具体个案中,有时还必须考虑各参数在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中的权重。这种权重的分配往往没有固定的程式可以遵循,但也存在一些倾向性的处理方法。例如,新近颁布的、清楚的法律文本通常具有较大的权重,其安定性程度最高;法律文本与文本背后的法律目的所指引的方向一致时,社会公共利益应被分配的权重就比较小;法律文本年代久远,背后目的模糊不清,则价值观之类的抽象因素就更可能被分配更大的权重以至于能对个案的最终裁判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价值观融入司法具有必然性,各国概莫能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灵魂之所在,理应对具体个案特别是疑难案件的裁判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并指导个案司法裁判的关键在于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法。只有借助于法律方法,司法者才能真正将价值观融入具体案件的裁判说理之中。这一方面可以避免裁判结论的任意和专断,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案件当事人以至社会大众接受和信服裁判结论。从“狼牙山五壮士”案中,我们能够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司法裁判,并融入了判决书说理。基于法律发现、价值权衡和后果推理等三种方法,对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他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也具有启发性的意义。虽然这三种具体方法在“狼牙山五壮士”案的判决书说理中都有所体现,但尚不够清晰,这就使得学理上的分析、归纳和提升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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