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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教案政策探析

时间:2024-05-08

周孟雷

(空军第一航空学院 社科部, 河南 信阳 464000)

张之洞从光绪七年(1881年)底出任山西巡抚, 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入调中枢, 长期主政地方。面对轰轰烈烈的反洋教斗争, 张之洞有自己独特的教案处理政策。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 张之洞的教案政策不可避免地带着两面性。这种现象的产生, 是中华民族近代的屈辱与抗争在张之洞思想中的一种反映。

一、 遵守条约, 保护洋教、 镇压反洋教斗争

晚清以降, 西方列强凭借着炮舰迫使清政府接受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形成了条约体系。为维护统治, 清政府逐渐适应了不平等条约体系下的统治秩序。张之洞认为: “西人传教, 乃条约所准行, 久已中外相安。”[1]843因此, “守条约”是其处理教案始终遵循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 张之洞坚决保护洋教、 镇压反洋教斗争。

(一)保护洋教

张之洞深知粤民强悍好义, 早已对洋教恨之入骨, 如果通令禁止洋教活动, 必然激成众怒, 法国人将伤亡惨重; 同时, 又生恐洋教内外通连, 致使奸细公行, 防不胜防, 影响两广军心, 经反复权衡, 决定采取明禁实保的办法。战争一开始, 张之洞立即将法国教堂全部封禁, 声明法人开衅, 扰害地方, 法国教堂物业均应查封备抵, “不得擅动”。[1]305又规定, 凡法国教士出境, 即妥为保护; 凡不愿出境者, 即妥为看管, 勿使轻易外出, 以免被“无故戕害”。[1]4528这实际上是保护洋教的权益。紧接着, 连续出告示, 明确区分法军与教士、 商民及其他国家教士、 商民, 指出真正敌人是法军, 而不是一般教士、 商民, “于法之教士、 商民无与, 于他国更无与也, ”并表示临阵杀法兵者为勇士, 无故扰害外国人者为乱民, “勇士有赏, 乱民有刑”。[1]4852-4853经全力保护, 法国人受益非浅。

其次, 保护教民。中法战争爆发后, 广东人民乘机反法, 教民亦遭池鱼之殃。一些教民深感生存受到威胁, 纷纷自寻出路; 另外一些教民则乘机聚众自防, 如北海地方骤来三百余人, 又如揭阳县河婆地方教民纷纷搬移, 并盘聚地方修械置炮, 等等。这就严重影响了地方治安形势, 威胁社会稳定。张之洞当即出谕示, 严禁滋扰安分教民, 并呼吁教民回乡, 保证其安全; 命令地方官“总以解散开导为主, 勿令民、 教寻仇, 多生枝节”。[1]2432张之洞同样深为同情被欺教民, 坚决保护其利益, 要求“务须遵照条约, 勿得歧视教民”。[1]2888光绪十七年(1891年)六月, 英国嘉领事函称, 黄石港地方民人欺负教民, 内有教民张兴才被打三次, 有中国教士陈姓, 亦有受打情事, 更有不知姓名教民被其子欺负等。张之洞颇为痛恨, 声称如有此事, “即行从重惩儆, 以免复生事端”。[1]2862

第三, 妥为保护游历教士。教士持照游历为条约所准许, 但教士游历, 难免会产生种种意外。张之洞严格保护游历教士。一是凡西人在通商各口及内地往来传教游历, “务须按照条约密切妥为保护”。[1]3148光绪十九年(1893年), 湖北荆宜施道监督周懋琦称, 屡接宪台、 抚宪文札, 有教士、 教女到荆、 宜、 施等府县游历, 但至今无一人报道, 因而无从保护。张之洞觉得问题严重, 遂咨文总署, 如果洋人不向地方官报道, “何以施其保护”?[1]3171建议总署与各国商量妥善办法, 切实解决问题。二是全力防范, 即尽量避免教士到达容易生事的地方。光绪十九年, 丹马国洋人前往大冶铁山, 以卖书为名, 设堂传教。而此时铁山将要开山运矿, 兵民夫匠人数众多, 往来不绝, 设堂传教最易生事。张之洞立即札文大冶县, 声称该洋人如没有护照, 应阻止其前往; 如有护照, 也应设法劝令出境, “勿任久羁, 以免生事”。[1]3115同年, 丹国教士路化中坚持留在黄州府城客栈, 而考试将至, 洋教士与考童同处旅店, 难免生事。张之洞照会英领事称, 条约但有准其传教之文, 并无强令民人从教之例, 要求路氏立即返回汉口, 待民情转变, 再往传教, 亦不为迟, “何必故意与地方官为难”?[1]3155

(二)严惩罪犯

19世纪90年代, 中国人民的反洋教斗争以长江教案为发端, 势如波浪翻滚, 难以遏止。而长江教案则又波及数省, 规模空前。在湖北, 则以武穴、 宜昌教案规模为最大。其中武穴教案发生在光绪十七年(1891年)四月, 当时一教民挑着四个小女孩, 行至武穴街上, 被人盘问。因盛传教堂剜眼剖心、 蒸食小孩, 一时沿街喧传, 发生骚乱, 民众千余人当场打死两名洋人。宜昌教案, 则发生在同年七月, 因法国天主教圣母堂拐买儿童而引起, 英、 法、 美、 意四国教堂被毁。这次包括武穴、 宜昌教案在内的长江教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斗争的规模和声势大, 二是哥老会和下层人民群众充当了斗争主角, 三是有强大的反教舆论鼓动。[3]325-328这也是九十年代中国人民反洋教的共同特点。这样, 以反教舆论鼓动为先导, 以会党为主力, 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洋教斗争。张之洞对此严厉镇压, 严惩罪犯。武穴教案发生后, 张之洞认为此案由会党所为, 要严厉惩办, 以遏乱萌。经全力缉捕, 迅速拿获犯人。主从犯人均加重处理, 英领事甚为满意, 称办犯各节, “均属允洽”。[1]2880宜昌教案发生后, 张之洞严令地方官查拿正犯, 以避免外交口实, “傥不能获正犯取实供, 则此案棘手矣”。[1]5583张之洞判断, 本案由两种人凑合而成, 一系本地愚民, 一系外来游匪, 下令将游匪拿获数人, “置之重典”, 本地无赖地痞多办一二十人, 以为从犯。[1]5601

(三)严禁匿名揭帖

匿名揭帖作为反教的重要手段, 作用巨大, 致使教案叠起, 防不胜防。张之洞说: “各省闹教之由, 实由匿名揭帖最为祸首, 挖眼残害诸事, 有图有歌, 谣传一播, 愚民竟谓目前真有是事, 有触即发。”[1]5597光绪十七年(1891年)八月, 风闻黄陂县地方各当店, 刊印歌谣, 公然散布, 下令立即彻查此事, 严行禁止。十月, 驻汉口英、 美、 俄、 法、 德等十二国领事会衔照会, 要求惩办造谣者。张之洞尽管对各国在教案高发期照收婴儿不满, 还是尽力禁止各种毁教揭帖, 因为“此事有关交涉”。[1]2967

在散布各种匿名揭帖过程中, 湖南人周汉所起作用尤其突出。这引起了洋人的极大关注, 要求惩儆。周汉, 字铁真, 湖南宁乡人, 军旅出身。他目睹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内地, 外国传教士大批进驻湖南, 深表痛恨。于是就撰写反教作品, 大量刻印散发, 进行仇教宣传。其主要内容是, 揭露外国教会教士充当帝国主义的帮凶, 谋我江山、 拐骗儿童、 残害人民等罪行。由于这些作品表达了人们的思想感情, 又通俗易懂, 所以广为传播, 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张之洞对周汉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由保护到严惩。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三月, 致电湘抚, 要求将周汉“必应速行惩办, 以遏乱萌”, 建议将其革职发配。[1]7530-7531次日, 再电湘抚, “周汉狂悍可恨”, 主张监禁。[1]7533

二、按律照约, 维护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一)依照条约, 维护主权

张之洞按照条约的规定, 限制洋教的非法行为, 维护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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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抑制洋教势力

首先, 中法战争后, 拒绝法国传教士立即入粤、 拒绝赔款。战后, 法国势力欲重入广东, 张之洞对此并无异议, 但提出两个条件, 一是“以中国海面无法船为断”; 二是法教须缓入, 不宜过急。这是出于外交和广东现实情形而作出的决定。其一, 法国尚未从澎湖撤兵, 福建未允许其进入, “众怒未息”, “且中国示弱太甚, 将为各国所轻”。[1]1949其二, 战争结束后, 广东裁撤数十营勇兵, 同时数万人遭受水灾, 人心不稳, “教士骤入, 必滋事”。[1]5053因此, 法方须先撤军, 而后始能入粤。张之洞顶住压力, 在得知法国兵船全部退出后, 始允法国传教士入口。

法国势力重返广东后, 张之洞拒绝赔偿。战后法国抵粤的首任领事是师克勤, 此人不顾事实, 要求详细查明损毁物业, 企图索取赔款。张之洞指出, 战时经明禁实保, 法国物业大部保存, 商民、 教士安全离境。且事在开战以后, 议和之前, 因而“碍难深究”。[1]2470况且法国首开衅端, 兵连祸结, 荼毒人民, 不可胜计, 当时即使驱逐教士、 产业、 人官, 也并不为过。拒绝接见师克勤。不久, 法兰亭接任领事职。法氏较之其前任有过之而无不及, 将各处情形, 详细列单, 总计三十八万元, 要求会查办结。张之洞认为其“荒谬实堪发指”, 声称“此事万无许理, 分文不能偿给”。[1]1966-1967相反, 张之洞提出了反赔偿, 指出在战争中, 福州、 台湾、 镇海等处, 损伤人口物业、 财货船只, 不计其数。即专以广东省而论, 损耗银数, 约计三百八十余万两。按照万国公法, “自应以举兵至人之国生衅者, 认其咎”。因此, 法国须先将三百八十万两议明办妥, 然后再查办教堂损失。[1]2513在张之洞的抗议下, 法国当局调白藻泰来粤, 以促交好。张之洞断定“其气已折, 其术已穷”, 坚持下去, 其赔款要求“自然消沮”[1]443。白藻泰拒不放弃赔款之议, 张之洞坚持不接见, 态度坚决, 寸步不让。

其次, “按约力拒”领事的无理要求。张之洞无力挑战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只好在条约体系内, 杜绝领事、 教士的非分妄想。光绪十四年(1888年)四月, 广西桂平县发生美国传教士富利惇医馆被毁案。地方官及时将富氏家属护送至县属, 并雇船送回广东。美国领事要求赔偿。而根据条约, 只准传教士在口岸开设医馆, 内地设医馆并无明文规定; 而且, 富氏以游历执照至桂平, 不应行医。张之洞认为西医与中医不同, 方法奇特, 在内地行医容易生事, 建议总署“按约力拒”; 要求教士不要往内地行医, “愿从, 则富案或可量为抚恤办结, ”否则, 彼自愿冒险, 无以赔偿, 且难以保护。[1]5305

2. 禁止教士在内地自由置产

张之洞为地方官多年, 深知教堂在内地置产, 弊端太多, 往往酿成巨案, “华民固受累无穷, 洋人亦被欺柱费; 且于中国地方官管辖土地之权, 亦大有妨碍, ”[1]1016因而主张禁止教士在内地自由置产。光绪十六年(1890年), 湖南澧州界溪桥有洋教士赵本笃购地建堂传教。因其不合条约, 地方官未印税契, 而且本地人民尚未信教。张之洞照会法领事, 劝赵教士不要前往传教。但此时教堂已落成。张之洞要求当地绅民筹款, 将教堂买来拆毁, “使彼无所系恋, 或能就我范围”。[1]4619光绪十九年(1893年), 利川法教士田国庆所雇管事教民胡文安, 借教堂名义广置田产, 收稞渔利。张之洞根据同治四年新章, 教堂公产必由地方官核定方准成买, 遂批文利川县, 要求体察民情, 依据总署章程, “不予通融, 或可少遏流弊”。[1]5768

3. 阻止洋人进入湖南

湖南偏处内陆, 与外界隔离, 民风保守, 风气强悍, 一旦开放, 必然生事。因此, 张之洞主张暂不开放, 须待“实无窒碍, 方可前往”。[1]3620但湖南屡有反洋教揭帖, 英领事嘉托玛非常不满, 欲亲赴湖南面见巡抚, 制止反教揭帖, 且“语意甚坚”。张之洞判断其欲在岳州通商, 将来必有各国合谋, 藉端要挟, 因为“英领事面言屡露其意”。[1]5706因此, 时刻警惕, 防止其越轨举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岳州奏准开埠通商。但英国霍领事以岳州较为偏僻, 不足以开湖南风气, 要求在长沙、 湘潭开堂传教, “庶几湖南人民足以醒悟, 不至再有滋闹情事”。[1]7604张之洞认为其“明系有意藉端挑衅”, 请总署“设法推缓”。[1]7612

(二)按律照约, 保护人民利益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 民教纠纷一旦发生, 地方官畏于教士、 领事的压力, 害怕引起中外交涉, 危及自身仕途, 往往判定教胜民负。人民群众的怨愤积累下去, 日久必然生事。张之洞一反这种恶劣风气, 坚持“秉公剖断”[1]142, 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1. 设立教案局, 专理教案

洋教经过几十年的传播、 发展, 到19世纪80年代, 已深入到内地各个角落, 通都大邑, 繁盛乡镇, 以至偏僻山区, 无一处不有教士之踪迹。他们以教堂为据点, 以本国的外交、 武力为后盾, 凭藉其享有治外法权的身份, 横行无忌, 作恶多端。其中山西紧临直隶, 是洋教的重点传播地区。山西教民往往无理取闹、 挑衅, 教堂则包揽庇护, 动辄向巡抚衙门投递信函, 要求办理, “教堂日横, 民怨日深”。为了保护人民的正当利益, 惩处刁顽教徒, 张之洞决定设立教案局, 专理教案。其主要措施为由教案局衡量事理, 依据条约, 分别准驳; 如其径往巡抚衙门, 则斥之不答。经过一番努力,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教士的气焰被压制下去, “秋冬以来, 稍觉安静”。[1]142

2. 制止领事任意株连, 无限要索

武穴教案发生后, 经迅速破案, 拿获20余名案犯, 查明郭、 戴二人为首行凶, 拟正法枭示, 又五名情节甚轻, 尚待复讯, 剩下十余名与此案无关, 已经释放。但英领事听从教士挑剔, 欲重拿已释之犯, 派人观看首犯正法, 带证人辨认在场滋事者。张之洞非常不满, 认为案起仓猝, 岂能一一悬揣妄拿, 而且办案大端重在首要正犯, “其余未便过事株连, 致动公愤”。规劝英领事, 如果波及无辜, 徒结民愤, “实非民教相安之道”。[1]5572坚决拒绝其过分株连。光绪十八年(1892年), 襄阳时疫案完结后, 由于涉及到一些教民, 法国领事请求办犯。张之洞严正指出, “岂能株连不休?”就南教士欲为教民索赔, 称其“实属越俎多事”。[1]4709

3. 坚持“秉公持平按律照约”[1]4743处理案件

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 教士、 教民成为化外之民, 为所欲为, 往往激起民愤。张之洞坚持秉公处理案件。光绪十五年(1889年), 上思州有民教悔婚案, 教民抢婚, 引起教士干涉。张之洞认为婚姻为两家之好, 必从所愿, 不能相强。因此, 就教民的恃强、 教士的作梗、 地方官胆小怕事分别给以惩戒、 批评, 指出办案要“衡情定断, 惟问是非, 何分民教”。[1]4571光绪十七年(1891年), 荆州法国主教过境, 乘坐绿轿, 从者百余, 掌号放铳, 因而引起冲突, 主教绿轿被毁。张之洞异常愤怒, 认为主教、 教士并非职官, “何得妄用绿轿”,[1]4656照会领事查禁。并且训诫荆门州曰, “办理教案, 贵在持平, ”小民无知滋事, 自应照例惩办; “若教士藉端讹诈, 扰害无辜, 岂能听其妄为?”[1]4641

三、 张之洞教案政策之评价

19世纪末期, 由于各国传教士公开与中国的媚外官吏勾结起来, 包揽词讼, 干涉内政, 插手外交, 加剧我国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 各地群众反洋教斗争持续发展, 先后掀起大规模的武装起义。张之洞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统治, 开始积极镇压反洋教斗争, 同时注意持平办理, 化解民教冲突, 在一定程度上依据条约维护主权、 保护人民利益。

纵观张之洞一生的教案政策, “守条约”是最突出的特征, 可以说是其处理教案的基本准则。无论是保护洋教, 还是维护主权、 保护人民利益, 均是依约进行, 守约是张之洞处理教案的核心思想。

这样就牵扯到首先如何评价张之洞“守条约”的问题。事实上, 这是清政府一贯的教案处理政策。这里实际包含着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 清政府认为中国应当信守与外国所签订的条约, 尽管这些条约是被迫接受和有损于国家主权的。清政府认为, 既与各国定约, 虽情非得已, 但势不得不遵守。在中枢主政的当权者反复强调: “溯当天主教弛禁刊入条约后, 即臣衙门办理交涉事件之初, 履霜冰至, 早虑其流弊日滋, 但以前中国兵力不足, 致有换约之事, 现既定约于前, 势必不能背约于后”。[4]943“自议款以来, 传教已奉明文, 欲于此时禁止, 势万难行。”[5]4826“条约既为中国所共订, 遇有中外交涉事件, 即不能不查照办理。”[4]944另一方面, 清政府认为条约也是对洋教的一种约束, 中国可据之与外国交涉, 要求其不得有超越或违背条约的侵略行为。总之, 双方都应遵守条约。张之洞也认为, 条约不仅对中国人民具有约束力, 同时对外国传教士超越条约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加以限制, 希望藉遵守条约以减少民教冲突和由此而引起的中外交涉。张之洞正是依据条约来办理教案的, 处处以维护条约自居。如当有闹教事件发生, 他声称: “从不许教士违约妄为, 亦不准匪徒藉端滋事”;[1]2810当有领事照会时, 他声称: “凡条约应办之事, 本衙门无不照办”。[1]3364对于“守条约”, 应该这样认识, 张之洞依据条约办理教案, 有其承认不平等条约的现实性, 承认西方列强在中国所获得的特权, 对侵略者妥协屈服的一面, 但也意味着要求列强至此止步, 有防止被攫取更多权利的一面。而且, 教案不断, 列强不停要索, 实非中国所能承受。张之洞说: “比因山东盗杀教士一案, 德国借口遂踞胶州, 各国乘机要求, 而中国事变日亟。”教案由“学士倡之, 愚民和之, 莠民乘之, 会匪游民借端攘夺, 无故肇衅, 上贻君父之忧, 下召凭陵之祸, 岂志士仁人所忍为者哉?”[1]9769此外, 中外力量对比悬殊, 决定每次教案办结时, 都要大规模地办犯、 参官、 赔款, 张之洞心有余悸, “以后诛不胜诛, 赔不胜赔, 中国受累无穷, 将来直无办法矣”。[1]5645当时, 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 清政府已被迫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 形成了条约体系。如果脱离了这个前提, 要求张之洞拒绝执行不平等条约, 以平等的原则办理教案, 是离开现实的苛求。所以, 只能要求清政府各级官吏在依据条约办理教案时, 尽量少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张之洞办理教案时, 据理力争, 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

其次是如何评价张之洞维护主权、 保护人民利益的问题。张继煦在评论张之洞的教案政策时, 认为其“以保主权, 守条约, 卫人民为主旨”[6]48。从表面上看, 这大体符合实际。但这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 张之洞不能真正做到“保主权”、 “卫人民”。中国在经济、 军事实力等方面的落后, 决定了清政府没有与西方列强相抗衡的力量, 它也不能制定出更为强硬的洋教政策, 这就决定了张之洞在处理教案时难免有保教抑民的倾向。为了不进一步损失国家的长远利益, 张之洞不得不做出牺牲。但是, 张之洞在处理教案的过程中, 对列强的无理讹诈作了一定程度的抵制, 客观上维护了国家主权、 保护了人民利益。此外, 张之洞的教案政策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对防止民教冲突激化、 安定社会秩序、 约束教士教民的不法行为, 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总之, 弱国的地位, 决定了张之洞在维护主权、 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 必定带有较多的迁就, 损失一部分国家民族利益, 然而张之洞已作了最大努力。

总之, 近代以来, 中国逐步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 不平等的条约体系随之形成, 而清政府也逐渐适应了条约体系下的统治秩序。清末, 随着民教冲突的加剧, 反洋教斗争风起云涌。作为统治者, 张之洞必然要遵守条约, 镇压反洋教斗争; 作为中国地方大员, 张之洞在对外交涉中又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列强的无理要求。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 张之洞的教案政策不可避免地带着两面性。这种现象的产生, 在更大的程度上, “是中华民族近代的屈辱与抗争在张之洞思想中的一种反映。”[7]3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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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少卿. 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 [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7.

[4] 朱金甫. 清末教案: 第1册 [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6.

[5] 宝鋆.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五十 [M].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71.

[6] 张继煦. 张文襄公治鄂记 [M]. 武昌: 湖北通志馆, 1947.

[7] 冯天瑜, 何晓明. 张之洞评传 [M].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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