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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代金融体系

时间:2024-05-08

卞志村,王宇琨,笪 哲

(南京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28次谈到“创新”,17次提及“科技”,突出强调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1]。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国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一整套与之匹配的体制机制作为支撑,其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就是决定资源配置的金融体系。考虑到中国现行金融体系尚不能充分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为了确保科技强国“三步走”战略目标能够一一实现,必须加快构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代金融体系。

一、中国金融体系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状

自2006年提出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以来,中国的创新速度加快,创新成果丰硕,航天探索、量子通信、大飞机等重大科技成果不断出现,新四大发明“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网购”誉满全球。截至2017年底,中国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12%,超过欧盟15国2.1%的平均水平;中国科技进步贡献率从2012年的52%上升至58%;国际科技论文总量和被引用量均跃居世界第二;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位居世界第一,有效发明专利保有量居世界第三;国家创新指数排名提升到第17位,位居第二集团前列,也是唯一排名进入前20的发展中国家。凡此种种,无不表明中国正在向创新型国家迈进,而在这一系列非凡创新成就的背后,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持不容忽视。事实上,随着中国在金融支持创新方面的不懈努力,一个适应创新型国家构建的现代金融体系已经初具雏形。

(一)银行业稳中有新

银行业既是中国金融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支持稳步提升,与此同时,金融业务模式创新亦层出不穷。

第一,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增加。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9%,是中国创新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银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3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5%,同比增速为15%,比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高出3%。同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到1 521万户,较2016年同期增加160万户,小微企业审贷获得率达到95%,高于2016年同期2%,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助力科技创新的势头向好发展。同时,在各地政府的引导下,银行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陆续推出支持创新型企业的科技贷款,提高信贷支持的精准度[2]。

第二,金融业务模式创新迭出。一方面,中国商业银行不断发展股权质押贷款、专利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新型贷款方式。以专利质押贷款为例,2017年全国实现专利质押融资总额720亿元,同比增长65%;专利质押项目数4 177项,同比增长60%,创新型企业在初创期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得到一定缓解[3-4]。同时,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以上海为例,截至2017年底辖区内已有391家科创企业累积获得139亿元投贷联动贷款。另一方面,中国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业务形式,陆续推出线上服务平台,并在线下大量增设科技支行,初步形成了“线上+线下”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日益健全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部分,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要条件[5]。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交易机制不断健全,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第一,场内交易市场更加成熟。截至2017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为3 485家,沪深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57万亿元,流通市值达到45万亿元。IPO审核和发行速度加快,“堰塞湖”问题得到一定缓解,2017年全年IPO企业审核数量为479家。其中380家通过审核,较2016年增加78%。2017年中国TMT企业(科技、媒体和通讯企业)的IPO共有108起(包含国内、国外市场),是2016年的1.5倍,融资规模共计760亿元,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同时,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推出将吸引已在国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市场。2017年新三板市场新增挂牌公司1 467家,挂牌公司总数达11 630家。其中创新型企业1 353家,占比为12%。

第二,场外交易市场茁壮发展。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省市已建立4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累计超过2万家,2016年实现融资2 871亿元。2017年7月1日证监会制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趋于健康规范发展[6]。

第三,创新创业类债券市场稳步发展。目前,中国创新创业类债券市场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双创孵化专项债、由证监会审核的双创公司债、由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截至2017年底,双创债券的存量数量达到53只,融资金额达到406亿元。其中双创孵化专项债的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双创公司债发展较快,发行数量和规模较2016年均有大幅增长;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则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发行规模较小。

第四,风险投资发展势头良好,点对点直接支持创新型企业的作用比较突出。截至2016年底,中国风险投资机构数为2 045家,同比增长15%;管理资本总量为8 277亿元,同比增长24%;投资金额为506亿元,同比增长9%。

(三)新兴金融业态良性发展

相较于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的融资规模较小,但灵活性高、针对性强、融资速度快、服务范围广,能够有效解决创新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近年来,各类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状况不一,但整体而言基本趋于良性发展[6]。

第一,互联网金融逐步规范。过去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先后经历了萌芽起步、急速扩张、监管趋严、规范发展的阶段。截至2017年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1 931家,较去年同期减少517家;问题平台数量从2016年的1 713家大幅减少到645家。尽管互联网金融公司数量有所下降,但服务创新的质量却明显提高。2017年网贷成交额达到28 048亿元,同比增长36%;贷款余额达到12 246亿元,同比增长50%。

第二,众筹融资效率提高。自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议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起,众筹融资迎来发展机遇,但在2017年的强监管浪潮之后,国内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由2016年的427家降至209家,成功筹资总额则由225亿元微降至220亿元,众筹融资呈现出数量下降而效率提高的发展趋势[7]。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2015年是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的分水岭,在2015年之前,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此后发展速度有所降低。截至2017年底,小额贷款公司总数为8 551家,贷款余额9 799亿元,全年增加527亿元,小贷公司已悄然成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8]。

第四,金融租赁公司快速发展。自2007年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来,中国金融租赁行业便踏上了发展快车道,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截至2017年底,全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64家,实收资本总计1 630亿元。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40家,占比63%,其营业范围覆盖航空航运、大型设备、工程机械、医疗等高新技术产业,俨然成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9]。

(四)科技保险体系稳健发展

创新型企业具有轻资产、重技术、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研发、生产、经营等环节都很可能受到内部研发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而蒙受损失,因而科技保险是保障其创新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自2006年保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科技保险在范围与种类上均有了长足进步[10]。一方面,科技保险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由第一批6个试点地区逐步推广到全国,多地政府也先后推出相应的科技保险扶持政策。另一方面,科技保险的产品种类也在不断丰富,如今的科技保险不仅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6个原始险种,近几年还开发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新型险种。除此之外,针对科技信贷机构的保险业务也在逐步推广。近年来,充分运用财政优惠政策,有效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比较优势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在苏州、厦门等地开展试点,形成了可复制、能推广的成功范例。

(五)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出台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将大量金融资源成功引入科技创新产业,有力推动了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11]。一方面,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财税政策迭出。截至2017年7月,中国针对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2013年以来出台了73项政策,税收减免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创新产业有力支持。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截至2016年10月末,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科技贷款4 782亿元,支持科技类项目1 031个。此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政府引导基金亦成为有力支撑。截至2016年底,共有政府引导基金1 013支,目标规模超过5万亿元,到位资金2万亿元。

二、中国现行金融体系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创新型国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金融体系长期提供强有力支持。十余年来,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深入推进,这与不断加强的金融支持是分不开的,但也要清醒认识到,中国现行金融体系仍与高水平创新型国家应有的现代金融体系相距较远[12]。

(一)社会融资体系不合理

有效满足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是以金融体系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一国能否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水平[13]。相比于一般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研发投入更多、回报周期更长、投资风险更大,对外部融资的要求往往也更高。正因为如此,以现代金融体系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就在于向创新型企业提供充足融资。尽管近年来中国创新型企业社会融资状况有所改善,但总量与结构方面的双重问题仍然存在。

第一,总量不足,现行社会融资体系难以在总量上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目前中国社会融资体系中,商业银行偏好于安全性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覆盖范围有限,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健全且门槛比较高,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融资机构尚未建成完整体系,整体而言,向创新型企业提供的融资在总量上明显不足。浦发硅谷银行发布的《中国科创企业展望》系列报告显示,2017年与2018年分别有84%与88%的中国创新型企业认为融资环境“非常艰难”或“较有挑战性”。资金就是企业的“生命线”,融资难题始终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紧箍咒”,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在融资总量相对不足的背景下,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强大合力难以形成。

第二,结构失衡,现行社会融资体系难以在结构上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商业银行天生是风险厌恶者,与轻资产、高风险的创新型企业不相匹配,而具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的资本市场才是对应创新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正解。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表明,中国社会融资仍然以间接融资为绝对主导。就存量结构而言,2017年底间接融资存量占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比重高达93%,直接融资存量仅占7%;就增量结构而言,2017年两类融资增量占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分别为87%与13%。在以银行业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之下,金融资源配置结构扭曲、效率低下,国有垄断企业融资过度而民营创新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不平衡成为常态,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受到阻碍。

(二)金融保障机制不完善

以金融体系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蹄疾步稳,离不开金融保障机制的保驾护航。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金融体系的强力支持,而要确保金融体系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一系列金融保障机制作为“压舱石”。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的不断深入,相应的金融保障机制建设亦有所进步,支持创新的财政金融政策密集出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无论是从顶层设计角度还是从基层实践角度来看,中国现有金融保障机制相比于能够支撑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机制还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顶层设计遵常守故,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财政金融制度有待革新。目前中国财政金融制度明显滞后于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具体体现在针对创新型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尚未完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创新型企业信用担保等机制尚未完全确定,确保金融体系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成。

第二,基层实践举步维艰,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堪忧。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做好金融工作的前提,然而目前中国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尚处于谋划阶段,科技金融信用体系、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与差异化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成,支付清算体系与登记托管结算体系尚未达成全国统一[14]。总体而言,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还远未达到建设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水平,在这一条件下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无疑事倍功半。

(三)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

以现代金融体系助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高度重视风险防控问题。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即使在充分融资的条件下,部分创新型企业的半路夭折也不可避免。要将企业在创新资本与创新动力上的损失降到最低,将经济金融体系受到的冲击降到最小,进而确保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航向不发生偏移,就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事实上,中国针对创新领域的风险防控长期缺失,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创新型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间接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一,防风险措施缺位,避险制度急需完善。近年来,在中国坚定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以互联网金融、金融租赁、网络众筹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高举“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的旗号,传统金融业态也积极进行金融业务创新力求跟随时代浪潮[15]。尽管一系列金融创新确实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在相关防风险措施尚不到位的情况下,部分金融机构的畸形发展反而会导致金融乱象频现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累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

第二,风险控制效果欠佳,保险体系亟待健全。中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保险体系尚不健全,基于受保对象不同,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创新型企业自身的科技保险发展不足,截至2016年底,科技保险的保费收入为78亿元,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0.25%;二是向科技信贷金融机构提供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还未成熟,目前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模式尚未在全国展开,金融机构向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多措并举加快构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代金融体系

近年来,虽然中国金融支持创新的力度不断提高,但现行金融体系还远不能满足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国家的需要。针对中国现行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需从银行业、资本市场、新兴金融业态、科技保险体系、财政金融政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出发,多措并举加快构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代金融体系。

(一)完善支持创新的银行业体系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计算,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银行信贷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比重接近70%,足见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突出地位。目前中国银行业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持与其突出地位是不对等的,要以金融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必须确保银行业发挥中流砥柱作用。中国应着力推动银行业在机构设立、业务开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加以改进,切实提升银行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持作用。

第一,要提高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方面可以在创新型产业聚集区,点对点增设科技支行,深度对接不同行业创新型企业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适度引入科技创新领域专业人才,不断提升专业人员的科技知识素养,打造既精通金融业务知识又熟悉科技创新行业的复合型人才团队。

第二,要调整科技信贷经营模式。一方面应该针对创新型企业“轻资产、高科技”的典型特点,逐渐实现科技信贷经营理念由“规模歧视”向“科技偏好”的转变,合理设计科技信贷定价、还款及保险的规则。另一方面有必要继续巩固与科技信贷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共同建立差异化的信用评价规则、风险计量模型和贷款审批机制。

第三,要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合作,继续推广“银行+VC/PE”、“银行+其他机构”形式的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探索创新“银行+子公司”形式的内部投贷联动业务,逐步构建风险与收益相协调的科技信贷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全球范围经验表明,资本市场是能够给予创新型企业发展乃至创新型国家建设最强劲支撑的金融市场[16]。结合中国现实来看,目前国内创新型企业普遍存在现实资本较少、信用评级较低、投资风险较高、回报周期较长等突出问题,很难通过银行渠道获得充足资金支持。因此,要加快健全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服务[17]。

第一,继续深化改革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化发展。加快建立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与转板机制,稳步推进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不断完善对应于各层次资本市场特点的差异化制度,继续推动风险投资体制创新,深入推进公司债发行制度改革。

第二,分层次确保场内交易市场在服务创新型企业方面引领全局。一是持续优化主板市场服务功能,推动成熟期创新型企业持续发展,主动引导科技创新“独角兽”企业境内上市,积极鼓励创新型大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助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完整的产业链;二是着力发展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改善发展期创新型企业融资状况,适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落实小额快速融资制度,继续扩大市场包容性与覆盖面;三是不断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助力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突出强调新三板服务创新型企业的功能,灵活设计融资、交易、定价等环节的制度安排,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产业[18]。

第三,扬长避短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在服务创新型企业方面的精准发力。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券商柜台交易系统规范发展,在严格遵守证监会统一制定的业务要求及监管办法的前提下,合理设计差异化扶持措施及优惠条件,着力对接区域性非上市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推动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是发展普惠金融、促进创新发展的生力军。但考虑到此类新兴金融业态风险也相对较高,推进其发展切不可急功近利,必须在规范合理的大方向下寻找发展的最优动态平衡。

第一,互联网金融应进一步发挥其大数据优势,深度分析创新型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融资需求,并结合相应产业属性提供专业化服务。比较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逐步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生态,在充分发挥线上业务便捷优势的同时,做好线下实地风险评估、金融服务现场指导与资金使用跟进监督等工作。

第二,继续推动众筹模式创新,细化众筹投资领域,拓宽众筹融资渠道,设立更多服务创新型企业的众筹平台,综合运用区块链、大数据征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众筹平台透明度,推动众筹融资规范化发展。

第三,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应结合地方特色和市场需求,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形成特色鲜明的小额贷款服务体系。还可以将先进互联网技术引入小额贷款公司,以高效便捷的服务解决更大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吸引更多民间资本组建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扩大金融租赁公司覆盖范围,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尤其要不断发展面向创新型企业的金融租赁业务。

第五,要加强风险防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一方面,新兴金融业态的机构内部要建立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机制,全程把握金融产品完整生命周期内的风险状况。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定期披露信息,形成互相监督的行业氛围。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继续完善对新兴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机制,加大金融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实时风险监测系统,及时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继续发展科技保险体系

随着中国新时代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不断推进,自主创新速度必然加快,而创新主体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会上升,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尤其是科技保险体系深入发展是必然选择。

第一,针对创新型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中的各类风险,继续完善专利保险、融资租赁责任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等科技保险产品,深入推进保险业务创新,确保创新型企业风险得到有效分散。

第二,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为科技创新服务的专业保险部门,或针对创新型企业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创新行业打造多样化、专业化的保险团队,为创新主体提供一个专业程度高、服务周期长的投保平台。

第三,针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创新型企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金融风险,加强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保险支持力度,健全科技信贷保险产品体系,打造服务科技信贷机构的保险“减震器”,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四,在严格把控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将部分保险收入投放到科技创新产业,直接为创新型企业的创新实践活动提供长期、稳定的融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顺利转化。

(五)加大政府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政府不仅能够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性融资等方式直接为创新型企业融资减负,也能够通过布政施策引导市场资源配置发挥间接支持作用。

第一,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中的创新项目,继续推行推广税收减免政策,适度增加税收减免幅度,有效提高税收减免政策的精准度,切实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综合运用定向降准、税收减免等措施,给予支持创新的金融机构以政策优惠,间接提高金融机构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营造大力支持创新的金融行业氛围。

第三,完善政策性银行支持创新的业务框架,研究设立国家高科技发展银行,提升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创新主体的支持力度。同时,创立具有科学有效运营机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区位优势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牵头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打造跨区域的企业创新生态圈,支持地方本土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提升区域科技竞争力。

(六)加速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进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长久支撑的重要条件。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国家金融体系与国家创新体系间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对金融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有力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切实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整体效率,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势在必行。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扩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覆盖范围,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推进创新型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健全全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

第二,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通过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处置平台、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融资普遍化、规模化和常态化。

第三,健全差异化风险评估体系。加快建设专业化高效率的风险评估团队,建立针对创新型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模型,推动政银风险分担机制建设。

第四,搭建一体化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大力推动支付清算市场业务规范发展,完善统一登记托管结算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七)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环境

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特征,要建成金融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长效机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必不可少。目前中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最后冲刺阶段,要想夺取建成创新型国家阶段性胜利,就必须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经济金融制度藩篱,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第一,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立法部门应当深入了解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意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加大对侵权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切实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政策环境。加强与国外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建设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也要坚决抵制某些国家滥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行为。

第二,继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立法进程,完善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制度,推广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明确税收政策及相应的优惠制度。

第三,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以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为最终目标,坚决打破行业垄断与市场分割格局,适当减少政府对于科技创新产业的直接干预,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激励科技创新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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