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于 左,钱 勇,杨 婷
(东北财经大学 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中小企业是国家或地区经济活力、经济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就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大企业发展的依托。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进程加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加强。在生产领域,中小企业对大企业所需原材料进行初加工,为大企业加工零部件,与大企业协作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企业规模的大小,是由技术装备、产业特征和市场需求等各种因素共同决定的,既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经济。现实经济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是,金字塔型的大中小企业共生,塔尖是为数不多的大企业,塔基则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中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中小企业增加值占GDP 的40%—60%。在欧盟,雇员少于250 名的中小企业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9%,其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7%。在美国和日本,中小企业数量均占企业总数的98%以上,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5%—80%。在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为60%,实现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城镇全部就业岗位的80%,企业总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质量关乎一国或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质量,但是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面临较为严峻的生存与发展困境。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相继倒闭。而2012年以来,随着人工费、原材料费和汇率等的上涨,以及用工荒、用电荒和资金短缺等问题的出现,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出现了大幅裁员、歇业、跑路甚至扎堆倒闭等现象,中小企业的处境似乎比2008年还要艰难,有些人甚至用危在旦夕来形容现时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当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危及我国中小企业生存的主要因素可概括为如下七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二是中小企业税费负担重。三是中小企业要素成本上升幅度大。四是中小企业出口条件恶化。五是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多。六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不足。七是中小企业货款拖欠问题严重。
关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龚建文[1]认为,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政策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好于大企业,因而在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科技教育政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有许多的不公平。林毅夫和李永军[2]认为,在计划经济期间,为支持不符合我国比较优势、不具备自生能力的重工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建立了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大型金融机构天生不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曹凤岐[3]认为,在中国的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中小企业欠息严重、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废债务等问题,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李伟等[4]认为,在市场不完善、存在信息约束情况下,通过民间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而金融市场现行的运作机制制约了民间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加剧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约束”。董庆辉[5]认为,银企不对称导致银行逆向选择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之一。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不透明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获得其经营管理等信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只能选择不予贷款。张松平等[6]从信息成本的角度揭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困境在于其特定信息结构所对应的边际信誉成本高于大企业,而银企双方面都难以突破这一内生的制度性约束。曹莹和赵俊燕[7]认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支持体系发展滞后,抵押市场不发达,增加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易成本,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重要症结。梁冰[8]认为,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反担保条件较为苛刻,担保收费基本合理,但担保审批时间较长。本文认为,除了上述所讨论因素外,另外一项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是我国银行业竞争不充分,国有大银行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民营中小银行发育严重不足,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远未建立,政府主导下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制定不合理,过高的银行存贷利差①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存贷利差通常为1%,我国近十年来一直维持在2%—3%,其中大部分时间在3%以上。而考虑到现实中很多银行在国家规定存贷利率基础上浮,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最大,则实际的存贷利差更大。使得银行可坐享高利润,这是2011年我国几大银行成为全球最赚钱的银行,获得全球最高收益率的主要原因。如果利率实现了市场化,或即使没有市场化,但存贷利差相对较为合理,则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出于对利润的追求,都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而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关于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问题,李志刚[9]认为,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效果不明显,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杨卫华和尹淑平[10]认为,增值税制不完善,不利于企业发展。一方面,增值税负担过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中小企业技术更新和出口退税。廖蔚[11]认为,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过重且税收项目众多,有些地方行政机构还常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从而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黄旭明和姚稼强[12]认为,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王美杰[13]认为,2011年我国的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都有20%甚至30%以上的高增长,而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的纳税主体,扣除税费、成本和人工费,企业利润寥寥无几,沉重的赋税负担使企业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本文认为,尽管近两年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有所减轻,但是名目繁多的不当、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过高的税收负担问题仍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成长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障碍。
关于中小企业的要素成本问题,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劳动力结构与供求关系逐渐发生深刻的变化,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这直接影响到我国绝大部分原本属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大量的以廉价劳动力为主要盈利模式的世界工厂正在从中国向越南等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另外,随着中国的资源等要素成本不断上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加强,企业的环保、安全生产等成本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共同叠加,大幅提升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要素成本,削弱了大部分依赖资源和劳动力投入以及环境成本和安全生产较高的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关于中小企业的出口条件问题,吴赣英和石从帅[14]认为,我国传统的对外贸易体制实行的是外贸经营许可制度,以乡镇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规模过小不能单独获得外贸经营权,必须依赖于一些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国有外贸公司,增加了产品出口的繁杂程度及产品成本,使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大打折扣,从而打击了中小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限制了产品出口。本文认为,我国现行不合理的外贸体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出口和发展,随着发达国家对我国产品出口限制的增多,特别是加大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和制裁力度,以及人民币汇率的逐渐上升,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关于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政府虽然对垄断性行业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在关键领域,实质性的改革仍然非常滞后,特别是电力、电信、铁路、自来水、煤气和有线电视等领域的自然垄断环节规制改革滞后,石油、天然气、煤炭和有色金属等资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滞后,银行、保险、证券、医疗、教育和文化等产业的市场准入和市场化改革滞后。在上述领域中,准入障碍、行政权力、国有体制和垄断行为交织,不仅使中小企业难以实现市场进入,更使中小企业正常的业务开展受到这些领域瓶颈因素的制约。所以彻底打破不当的垄断,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是破解我国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困境、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中之重。
关于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问题,陈佳贵和黄群慧[15]认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弱,技术创新任务紧迫。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进行创新,但是我国缺乏有效和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赖于与外界的合作和支持,更需要有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撑。在发达国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创新不仅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机制激励,而且还有来自政府的研发创新补贴、资助和优惠政策支持。我国的产业结构能否顺利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能否成功转变、中国能否顺利迈向世界经济强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经济能否真正形成企业依赖创新提升竞争力的良好环境,大量的中小企业能否真正走上依赖自主创新不断转型升级和提升竞争力的发展道路。
关于中小企业的货款拖欠问题,尽管现实中的问题已经较为严重,但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已有的研究成果更是寥寥无几,本文尝试对此加以专门的探讨。①对于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方面关键问题,我们将另文专门加以探讨。
2011年,辽宁省大连市中小企业总户数已达12.3 万户,占全市企业总户数的99%以上,实现营业收入12 803 亿元,上缴税金404 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 112 亿元,实现增加值4 072 亿元,占全市GDP 的62%。大连各区市县85%以上财政收入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年接受就业和再就业超过10 万人次,安置就业人数占全市就业人数的85%。我们随机抽取了大连市24 家中小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这些企业分布在纺织、服装、机械、食品、汽车零部件、化工、建材和电子等行业。在这24 家被调查企业中,有6 家企业不存在货款拖欠问题,占样本总数的25%;有18 家企业存在货款拖欠问题,占样本总数的75%。存在货款拖欠的企业中,有14 家被大型企业拖欠货款,占被拖欠货款企业总数的78%。
在被调查的24 家中小企业中,货款最高拖欠额度达1.1 亿元,其中0.9 亿元是由大企业拖欠的。14 家企业的大企业拖欠金额占全部拖欠金额的75%,平均拖欠时间为7 个月,最高达2年以上,拖欠企业货款平均占企业应收账款的55%,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平均影响程度达54%,对企业生产的影响程度达49%,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达30%。被大型企业拖欠货款的14 家企业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 14 家企业的货款拖欠情况
我们还对表1 所列之外的一些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
企业1 是通用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的一家企业,2010年该企业注册资本406 万元,总资产1 880 万元,流动资金1 300 万元,从业人员60 人,产量3 825 吨,销售收入2 783 万元,被拖欠金额869 万元。被拖欠金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1%,占企业流动资金的67%。2011年上半年被拖欠金额为762万元,占2011年上半年销售收入的70%。
企业2 是石化装备制造业的一家企业,主要为石化企业提供成套设备和压力容器,交货从不拖期,合同履约率100%。2010年该企业注册资本1 亿元,总资产15.8 亿元,净利润4 983万元,流动资金146 361 万元,从业人员906 人。近几年该企业在为大企业配套提供压力容器,产量1 万吨,销售额5 亿元,价格被压低30%。近年来该企业工业总资产和销售收入一直在10 亿元以上,但销售利润率极低,均在4%左右徘徊。作为全国同行业的龙头老大,其盈利能力尚且如此,其他的同行企业更可见一斑。经调查,企业2 销售利润率低下主要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货款经常被拖欠,2006—2011年,每年都有大量的货款被拖欠,被拖欠货款金额占企业的销售收入的10%左右,如表2 所示。二是石化行业投资项目减少、石化设备制造行业企业过多,竞价投标并借机压价的问题十分严重。三是石化行业正处于淘汰落后产能、限制过剩产能阶段,许多在建项目合同已经签订却被告知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使得拖欠货款问题更加严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该企业除了存在货款被拖欠的生存压力外,还存在沉重的税费压力。以该企业压力容器设备检测的收费为例,大连市质监局锅检所(现改名为锅检院),每年收取该企业1 000 万元的监检费。①三类压力容器按销售收入的1%收取,一、二类压力容器收取0.9%,该企业生产的为三类压力容器。从企业2 的资金来源可以看出,2006—2008年,该企业的资金来源于某集团的转贷款,在此期间,银行的贷款利率在4.4%左右,该企业存在融资困难,从某大企业获得借款,借款的利率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 个百分点(如表2 所示)。从企业2 的情况可以看出,一方面有些大企业资金多得无处可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十分困难,我国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融资方面确实存在不平等。
表2 企业2 的货款拖欠情况
企业3 是工业泵及其他设备制造业的一家企业,主要产品为工业泵及配件。2010年,企业的注册资本12 735 万元,总资产60 661 万元,净利润3 288 万元,流动资金43 613 万元,从业人员920人。该企业货款拖欠问题比较严重,2006—2010年被拖欠货款金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率分别为46%、43%、32%、39%和41%,2011年上半年达到65%,如表3 所示。
表3 企业3 的货款拖欠情况
企业4 是机械行业的一家企业,注册资本7 900 万元,总资产8.9 亿元,2010年销售收入6.5 亿元,净利润7 500 万元。截止2010年底,被拖欠货款累计金额达4.8 亿元,占2010年销售收入的74%,占总资产的54%。其中,2010年新增拖欠金额3.2 亿元。在拖欠金额中,国企拖欠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80%,民企拖欠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20%。拖欠时间为3—6 个月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40%,拖欠时间为6 个月至1年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40%,拖欠时间为1—2年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20%。
企业5 是建材行业的一家企业,注册资本4.98 亿元,总资产15 亿元,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5.5亿元,净利润2 900 万元,被拖欠货款累计金额1.2 亿元,占2010年销售收入的22%。其中,2010年新增拖欠金额1 600 万元。在全部拖欠货款中,国企拖欠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20%,民企拖欠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80%。拖欠时间为3—6 个月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30%,拖欠时间为6 个月至1年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40%,拖欠时间为1—2年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30%。
企业6 是化工行业的一家企业,2010年总资产6.2 亿元,销售收入1.83 亿元,亏损5 400 万元,被拖欠货款累计金额达1 亿元,占2010年销售收入的55%。其中,2010年新增拖欠650 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6%。所拖欠的货款全部来自民营企业。拖欠时间为6 个月至1年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85%,拖欠时间为1—2年的金额占被拖欠总金额的比率为15%。
从调查的整体情况看,中小企业在给大企业供货时,货款被拖欠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从拖欠货款企业的类型来看,中小企业被大型企业拖欠货款数额所占比率较大,平均为75%,其余的均被其他中小企业、政府等部门所拖欠。从被拖欠货款的数额来看,中小企业被大企业拖欠的货款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亿元,且大多呈现逐年增加之势。很多被拖欠货款企业的拖欠金额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率高达30%以上。如在不少机械行业企业中,被拖欠货款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在不少化工行业企业中,被拖欠货款占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以大连市塑料行业为例,约有300 多家企业,70%是小微企业,由于为大企业配套,50%左右企业存在货款被拖欠问题。这些企业由于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上涨,利润率越来越低,而且贷款特别困难,如果这种状况持续发展下去,企业必然面临资金链断裂和倒闭风险。从被拖欠货款的时间来看,被拖欠1—3 个月已属于普遍现象,占被调查企业的22%,被拖欠6 个月至1年的企业占50%,被拖欠1—2年的企业占17%,被拖欠2年以上的企业占11%。从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的行为来看,一是不签订供货合同,很多大企业要求中小企业先供货且双方不签订合同。二是不执行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仍不按合同付款。三是变相拖欠,如:(1)中小企业按规定供货,但收货大企业无故拒绝收领,或擅自减少在订货时商定的货款金额。(2)收货大企业从中小企业杀价购买,或用其他货物充抵货款或用其他形式变相支付货款。(3)收货大企业在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改变交货内容,或在接收货物之后让中小企业返工,致使中小企业损失。(4)收货大企业向中小企业支付承兑汇票,而无法即时兑现货款,需要发生额外费用。(5)收货大企业让中小企业强制性购买其指定的原材料,或要求中小企业提前支付原材料价款早于其支付中小企业货款前,再从货款中扣除。(6)大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包括金钱、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使中小企业的利益蒙受损失等。大企业压低和拖欠配套小企业的货款已是非常普遍的行为,几乎所有被调查企业都提出被大企业拖欠货款的问题;在很多行业,同行竞争的大企业还有共同压低进货价格的行为;个别还存在同行竞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专供合同的行为。
中小企业已销售的产品很难收回全额货款,而在生产过程中,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提前支付,因而必然造成资金周转问题。由于被拖欠货款,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受阻,研发新产品和盈利能力受到制约。在原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不断涨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但得不到提高,反而被收货大企业严重拖欠,这进一步挤占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对大连市机械行业20 户小微型企业的另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产值和营业收入分别以两位数增长,而利润却以两位数下降,下降幅度平均为12%。企业销售款拖欠日趋加重,企业经营雪上加霜,部分企业难以为继。如大连冶金工具厂被拖欠1 300 余万元,其中被大企业拖欠900 余万元,无法收回货款达130 余万元,直接影响资金周转,开工不足,利润减少约6%;大连明洋船用电器有限公司累计被拖欠108 万元,利税合计损失125 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其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大连弹簧有限公司2011年应收账款为16 853 万元,年底收回12 672 万元,尚有4 181万元的欠款未收回,由于资金回笼不到位,严重影响资金调配,使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再生产和技术创新等活动项目不能正常运行,对企业发展影响极大。部分企业为避免货款拖欠,对于欠款三个月不回款的老客户坚决不发货,对于新客户采取一手钱一手货的政策,这种方式使客户群日渐萎缩,导致小微企业自身生存环境不断恶化。汽车行业大企业在合同中直接做出了规定,明确提出货到后30—90 天付款,汽车行业还有很多企业明确提出供货款半年后支付,配套的小微企业订单接得多虽可产生规模效益,但积压的资金就越多,企业运转就越发困难。在调研中,一位企业负责人形象地说:“不接单,企业等死,接单,企业找死”。尽管汽车制造企业是纺织企业很好的供货单位,但因汽车制造企业拖欠货款,大连市纺织行业部分企业只能“敬而远之”。大连纺织行业有300 多家企业,因给国内企业配套经常收不回货款,致使这些企业不得不开拓国际市场业务。为商业企业供货,一般在合同中规定货到后30 天付款,但实际拖欠的时间要更长。以年销售收入在7 000 多万元的某典型服装企业为例,被拖欠货款达1 000 多万元,拖欠率高达15%,拖欠时间平均在1年左右。在各种成本上升、出口市场萎缩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因为被拖欠了供货款,资金短缺形势更加严峻。
尽管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拖欠中小企业供货款的大企业类型不尽相同,货款拖欠的原因有多种,如部分是因大企业资金紧张,周转不畅,甚至倒闭所致,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的原因是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无偿占用中小企业资金。
我国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和侵占中小企业利益行为广为存在且问题非常严重,已经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如此,但问题却鲜为人知,主要原因是在缺乏政策保护条件下,中小企业有苦难言,如果直接跟大企业提要求,则等于自我断绝了以后的市场销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有效的政策选择。但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不能完全解决不守信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的不诚信和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侵占行为。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另辟蹊径,需要有良好的体制机制设计。
在这方面,日本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我国解决这一问题很有借鉴意义。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类似我国目前广为存在的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日本采取立法的方式,规范作为订货商的大企业行为,保护作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1956年,日本制定了《防止拖欠供应商货款法》,目的是防止拖欠供应商货款等不当行为,确保订货商和供应商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保护供应商利益。法律对如下重要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法律对订货商与供应商签订“制造合同”、“维修合同”、“信息产品创作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做了详细的界定,对“订货商”、“供应商”和“货款”等主体也做了详细的界定。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了货款的支付日期,即货款的支付应该固定在订货商收到供应商的货物(服务)起60 天之内,并且应尽可能地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规定订货商与供应商签订制造或其他合同,应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书面陈述材料,注明合同任务的细节、货款数量、付款日期、付款方式和其他事项。
第三,法律规定任何订货商与供应商签订制造或其他合同时,都不应出现以下内容(签订服务合同情况下,第一和第四项除外):(1)供应商没有过失,订货商拒绝接收所订货物。(2)超过规定日期仍未支付货款。(3)供应商无过失,订货商擅自减少货款。(4)供应商无过失,订货商接收供应商所订货物后,退还所订货物。(5)不公平地压低货款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上通常的价格或类似货款的价格。(6)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产品或使用指定的服务,除非这有利于标准化或有利于改进所订货物的品质或有其他正当理由。(7)由于供应商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或中小企业局局长举报订货商实施了不当行为,或订货商减少交易数量、中止交易或给予供应商其他的不利待遇。
第四,订货商在签订关于制造或其他的合同时,不应通过以下项目列举的行为不公平地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签订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第一项除外):(1)供应商无过失,订货商要求供应商购买为订货商提供产品所必需的订货商自身的半成品、零件、配件或原材料,然后从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全部或部分上述原材料等的价款,或在订货商支付货款日期之前,让供应商支付全部或部分在生产订货商产品时使用的原材料等的价款。(2)在支付货款时,交付很难在一般金融机构贴现的票据。(3)订货商让供应商为其提供现金、服务或其他经济收益。(4)供应商无过失,订货商在收到货物后(在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提供服务后),要求供应商改变交货内容或返工。
第五,法律明确规定了拖欠货款应支付利息。当订货商在规定支付的日期未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订货商将支付自第61 日起至订货商接收供应商所交订货日(在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提供服务日)这段时间内的所拖欠货款的利息,利息金额根据拖欠天数,用拖欠货款金额乘以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利率计算得出。
第六,法律对交易文件等的准备与保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订货商与供应商签订制造或其他合同时,应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准备和保存文件或电子记录,阐明供应商的任务、货物的接收(服务合同中服务的提供)、货款支付和其他事项。
第七,法律规定中小企业局局长可以调查订货商是否发生本法中规定任一项的行为,当发现有这样的事实存在,可以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按照本法的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八,法律赋予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拖欠货款企业的劝告权。即公平贸易委员会可以劝告订货商立即接收所订货物,支付货款或按照对拖欠利息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拖欠利息,或终止对供应商不利的行为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可以劝告上述订货商立即支付扣除的数目、接收供应商任务中的相关货物、提高这些货款或收回供应商被迫购买的产品和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可以劝告订货商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供应商利益。
第九,法律对报告的收集和检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为了使订货商与供应商按照制造和其他合同进行公平交易,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让订货商和供应商递交交易报告,或让委员会的行政人员进入订货商或供应商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检查账簿、文件和其他材料。当中小企业局局长感到特别有必要保护供应商利益时,可以让订货商和供应商递交交易报告,或让其行政人员进入订货商或供应商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检查账簿、文件和其他材料。对订货商或供应商的业务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在有必要时可按照规定与中小企业局合作开展调查,让参与该业务的订货商或供应商递交交易报告,或让行政人员进入订货商供应商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检查账簿、文件和其他材料。
第十,法律对货款拖欠行为的惩罚做了具体规定,订货商的法人代表、代理人、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以下任何一项将处以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交付材料的规定交送材料。(2)未按准备与保存材料等的规定准备保存材料或电子记录,或准备虚假材料或电子记录。未按规定提交报告或检查,或提交虚假报告,或拒绝、妨碍、逃避现场检查等将被处以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当法人代表、代理人、雇员或为法人或个人服务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上述业务时,如违反规定,不仅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而且按照各自不同的条款规定对上述法人或个人也予以处罚。
借鉴日本解决中小企业的货款拖欠问题的思路,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立法规范大企业对作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的货款支付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当务之急是在国家层面制定《防止拖欠供应商货款法》。该法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子法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共同执行。大企业拖欠货款的行为是由其在经济上相对于中小企业的优势地位派生出来的,通过反垄断机构对其这种不当行为实施有效的威慑和限制,符合产业组织学原理,具有良好的法理基础,这是日本在解决这一问题的体制机制设计的巧妙之处。我国的文化传统、企业组织形式等与日本类似,借鉴日本的经验具有可行性。借鉴日本的有效做法,我国的《防止拖欠供应商货款法》主要内容可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八个方面:(1)对“订货商”(大企业或其他法人等)、“供应商”(中小企业或个人)和“贷款”,订货商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制造合同”、“维修合同”、“信息产品创作合同”和“服务合同”等主体和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界定。(2)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3)对订货商对供应商的货款拖欠等权益侵占行为做出明确规定。(4)对拖欠货款应支付的利息计算做出明确规定。(5)对交易文件等的准备与保存做出明确规定。(6)对可能的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和检查做出规定。(7)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权限和分工做出明确的规定。(8)对货款拖欠行为的惩罚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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