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聪
2020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受贿案二审结果,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魏志刚因中介项目收受好处费,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魏志刚被查处颇具戏剧性,其案发并非办案机关了解情况后主动查处,也不是因他人举报案发,而是因为行贿人在账册中留下证据,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了相关的证据线索。
律所账册留下受贿把柄
导致魏志刚“意外”落马的证据线索比较特殊,源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账册。案卷显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長安律所”)律师左震从律所的提成收入中支取了300万元给魏志刚,且在律所的账上备注为“魏志刚提成”的字样。
就这样,“魏志刚提成”这个原本隐藏在律所账本中的秘密,最终因为办案机关的介入而大白于天下,并成了将魏志刚挑落下马的利器。
那么,魏志刚为什么要收受一个律所给付的巨额提成呢?故事还得从2008年说起。那一年,位于江苏无锡的太湖新城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准备开展融资项目,长安律所原律师左震得知新城公司有融资需求后,主动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工总行”)金融市场部原副总经理徐涛商谈运作方案。
由于这个项目只有通过信托通道发放资金的形式才能完成融资,而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又是工行比较大的业务合作伙伴,徐涛便约了时任中海信托业务总监的魏志刚一起谈这个项目。三人多次在北京碰头商议,魏志刚也提出自己的专业见解,最终形成了新城项目的意向方案,并约定该项目成功后以中海信托作为项目通道,参与新城公司的融资。
新城公司融资项目启动后,中海信托方面还由魏志刚牵头参与商讨项目融资方案。项目组成员于2008年七八月份到无锡进行了实地考察,收集了新城公司工商、税务、财务等方面的基本材料,并商量制订融资方案、研究项目预期等。
经充分论证,工总行与中海信托达成用新城公司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融资载体,设立信托项目的初步融资方案。但遗撼的是,这个方案最终被中海信托决策层否决,中海信托最终没有做这个项目。
中海信托退出后,几人经商量,决定跟北京国际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北国信”)合作,由北国信做信托通道,并向其收取一定的业绩提成。在商谈过程中,徐涛提出,魏志刚前期出了很多力,建议从北国信收到的提成费用分一部分给他,左震等人表示同意。
北国信收到项目方提交的相关基本资料后,制作了尽职调查报告。后经审核通过,北国信与工行、新城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关于费用提成,双方商定以长安律所的名义与北国信签协议,以法律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介绍费。
2009年5月,北国信的费用尚未支付,魏志刚对左震说有一笔理财业务需要资金,让其提前支付300万元。在左震的安排下,长安律所于2009年5月26日至27日,通过银行转账300万元给魏志刚,并在财务账册上留下了“魏志刚提成”的字样。
“魏志刚在新城公司融资过程中,前期做了很多工作,包括来无锡前期调查,设计融资方案等,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这个项目最终成型提供了很多帮助。如果当初没能拿出可行的融资方案,不会有新城公司融资的事,我也不可能从新城公司拿到法律服务费。”左震事后的证词也从侧面证实了魏志刚在推进项目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后因审计署调查新城公司信托融资的事,魏志刚因担心牵连到自己,遂向左震退还其中200万元。魏志刚还款时,还补给左震一张借条,说以后要是有关部门问起来,就说这笔资金是借款。案发后,魏志刚在接受审计署和检察院人员谈话时,均辩称这300万元为借款。
动动嘴皮子轻松进账200万
2009年,魏志刚与中海信托营销总监黄帆作为中海信托的代表,与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副总商义、中铁地勘公司(以下简称“地勘公司”)总经理宗军商谈合作项目。双方商定以中铁公司负责找矿找项目,中海信托负责募集资金的合作方式,于2011年6月成立睿智一号信托计划,并于2011年7月成立了中海睿智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睿智中心”)。
然而,按照相关规定,中铁公司和地勘公司都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需要引入一个民营企业,并再成立一个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才能顺利推进上述投资计划。
2009年年底,魏志刚找到与自己熟悉的军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镒兴公司”)老总李星,称中铁公司想搞矿业基金,由中海信托募集和发行矿业基金。魏志刚建议李星与地勘公司合作成立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收取管理费。李星表示愿意参与。
魏志刚当时是中海信托北京业务部负责人,矿业基金项目主要是由他牵头、设计方案。后在魏志刚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合作,并由军镒兴公司和地勘公司出资成立恒际达公司。李星事后称,其印象中魏志刚提过矿业基金项目成功后,要分他一些利润。
李星事后证实,地勘公司选择军镒兴公司,一方面是因为魏志刚在中间牵线引荐,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中铁公司正和其任职的伟俊地产公司谈借壳上市,其与商义比较熟,相互也比较信任。
2012年下半年,李星要卖军镒兴公司,魏志刚表示同意。李星遂将军镒兴公司整体打包转卖给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年初,魏志刚对李星说需要用钱,让其先给200万,李星遂按魏志刚的要求把200万元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被办案人员问及为什么要给魏志刚好处费时,李星回答说,一方面是考虑到没有魏志刚牵线引荐,就没有机会与地勘公司合作参与矿业基金项目,而把军镒兴公司整体打包转卖,还有500万元的利润;另一方面,考虑到魏志刚是中海信托北京方面的负责人,自己想与魏搞好关系,希望今后通过他介绍点项目做,或者可以利用中海信托作为杠杆融资。
控辩双方论战“罪与非罪”
检察机关在长安律所账册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对本案进行侦查,魏志刚遂案发。魏志刚于2016年7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魏志刚利用担任中海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信托业务一部经理、营销总监、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左震在推进新城公司信托融资项目方面、军镒兴公司参与睿智中心矿业基金项目及其他项目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对方给予的贿赂300万元和200万元。魏志刚还通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融资业务处处长赵敏,为融信利达公司介绍华宸信托承接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托业务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融信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华斌(另案处理)贿赂30万元。
魏志刚受贿案比较特殊,魏志刚在三次贿赂中都扮演了一个类似中介的角色,即利用自己的资源牵线搭桥,最终促成他人之间的项目合作,并收取巨额报酬。而这一特别的受贿情节,也在法庭上引发了控辩双方关于魏志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争论。
魏志刚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了几个项目,拿了些酬金,并不属于受贿。魏志刚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为自己辩解称,魏志刚收受左震300万元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李星给的200万元是其持股分红,而龙华斌给的30万元则属于对方为感谢自己提供融资信息而支付的劳务介绍费,都不构成受贿犯罪。
针对魏志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公诉机关一一予以驳斥。公诉机关针锋相对地指出,在第一次受贿行为中,魏志刚收受左震300万元与其前期代表中海信托在新城公司融资项目中的履职之间具有关联性;在第二次受贿行为中,魏志刚告知李星中海信托准备与中铁公司合作成立矿业基金项目的信息,并推荐其实际控制的军镒兴公司参与该项目,故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星谋取利益的性质;在第三次受贿行为中,魏志刚通过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谋取了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故魏志刚三次收受钱款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犯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于2019年9月3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魏志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530万元,继续追缴后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魏志刚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魏志刚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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