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巴山
据媒体记者的调查,近些年,出于就业压力和人才流动的考量,一些地方都形成了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按照不同级别,对领导干部的最高任职年龄做出了针对性的限制。在这些地方,很多年岁已上五十但仍未到退休年龄的领导职务担任者,依照规定退出了领导岗位,有些人被委以虚职(如调查员、巡视员等),有的连虚职也不再安排。而这样未到退休年纪就退下岗位的现象被称作“退居二线”。
“退居二线”不是退休,直到退休前,退居二线者的各类政治、经济待遇理论上并不会发生改变。不过,在某些地方,那些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因为没有过多的具体工作安排,甚至在个别地域,这些人只需每天至单位签到或者連到都不用签,他们在工作上与退休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差别。
如今,在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已成板上钉钉之事了。如果说延迟退休是国家的宏观政策的话,“退居二线”则是一些公职机构与组织的具体要求。但在个别地方,“退居二线”后就不再上班,工作上等于提前退休,却享受在职待遇,这与延迟退休显然是一种矛盾。而且,针对这些地方所存在的“延迟退休”和“退居二线”的矛盾,人们不禁要问:“延迟退休”是不是只针对普通干部和职工而言;而领导干部,则可以待遇上不“退休”,工作上提早“退休”吗?
不能不说,在那些退居二线就等于“不用工作”的地方, “退居二线”实质上已然成了突破相关政策底线的“提前退休”。在个别公职机构,那些在编不在岗的“退居二线”者,实际上已经成为吃空饷的人。这些单位里,一方面,官员们可以申请提前离岗,但工资照发不误;另一方面,单位本身又从社会上不断招考人员进行补充,额外增加了财政负担,而因此造成的人才和经济上的累计耗费绝对不容小觑。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的这种“退居二线”实等于提前退休的情况,于退居二线者自身而言,也是一种事实上的人才闲置与浪费。理论上来说,当官者要么在位干,要么退休,退职后也是另谋职业,根本没有“似退非退”一说。而我国的《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也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退居二线”在宏观层面上并无法律规定的支撑。“退居二线”是地方和具体公职机构的具体规定行为,其执行标准因不同地方和单位的规定不同而不相一致,甚至都可能出现同一地方不同机构关于“退居二线”执行不一,个别人根据管理规定和执行的不一致而寻求实际退休的情形。
“退居二线”政策让领导干部在“能上”的同时也能“下”,从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保持队伍干事创业的活力角度看,确实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从领导岗位下来后,个人就不再参与实际工作,这样既不合理,也可能涉嫌违法。因此,“退居二线”定要施行的话,如何安排这些从领导职务退下来的人的工作,不能不成为这些实施单位其现任领导们的深思问题。
一般来说,“退居二线”者在原有领导岗位上大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有组织能力,有的有协调能力,有的有谋略、能断事;“退居二线”后,公职单位应根据他们的特长,合适安排他们的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让他们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
很多领导干部在从原工作岗位提前退下后,心理上或多或少会有些落差。对于此,组织上除了多关心关怀,还应该把他们等同在岗干部职工一样进行考核,不仅要“签到点卯”,还得尽职尽责,让其真正“退居二线”而不是退休、发挥“余热”。只要当他们有了用武之地,当他们实施的一项项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目标得以实现、智慧得以发挥时,他们就会有一种成就感,自豪感;另一方面,组织上发挥了他们的特长,肯定了他们的成绩,一切被动的就会变为主动。反之,如果像前文所提到的个别地方与单位一般,简单粗暴地把“退居二线”等同于退休,除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财政支出的增加和人才浪费外,还会引发普通干部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
因此,那些采取“退居二线”的地方或单位,在“退居二线”政策的运用和“退居二线”人员的安置和管理上都需要做出详尽的考量与斟酌,把它直接与提前退休画上等号,这断然是万万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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