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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时间:2024-05-08

杨树刚

(浙江商业技师学院 浙江 宁波 315012)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杨树刚

(浙江商业技师学院 浙江 宁波 315012)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中等职业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在教学工作中,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中,各类费用的往来或法定防范义务疏于履行带来的侵权或违约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成因既有学校内部的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在防范对策上,主要应注重学校内部机制的建立。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风险;成因;防范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也处在一种新旧教育理念转换以及办学模式的转变之中。在这一历史性的嬗变过程中,它每前进一步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尽管教育因为它的公益性而受到国家公权方方面面的关照,但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它的成长也必然要面临一些风险。本文就中等专业学校法律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做一简要评析。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在学校内部,始终存在着权利、权力的博弈。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关系,双方作为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可避免地会在学校管理事务范围内发生重合,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不但可能,且时常发生。此外,学校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涉及国家、社会、学校自身、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等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或矛盾存在于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最终都可能转化成学校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对中等职业学校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教学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学校工作人员在组织教学或进行学生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侵权行为。由于学生的素质总体偏低,在教育教学中,常常要用到批评惩戒等手段。在目前缺乏法律界定及舆论过分偏袒学生的大背景下,一些教育惩戒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或诽谤学生,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随意开除学生,随便把学生赶出教室,从而造成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以加强管理为名,没收学生的财物,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实验操作中缺乏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受到的伤害;体育课中未对特异体质学生区别对待,或者由于使用的体育设施不完善,可能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等等。以上行为一旦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就有可能成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讼争。

学校各类设施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以及教室、宿舍楼、实验楼、围墙等不动产因质量原因或维护不及时可能对校内外人员造成伤害;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等,从而导致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后勤服务或其他收费性服务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大多数学校现在都实现了后勤服务社会化,许多学校在正常的教育教学之外,都或多或少地增加了一些培训、讲座等收费性服务项目。这些商业性或半商业性活动如有违约或侵权,也可能给学校带来法律争端。

学校管理教育不到位导致的法律风险 学校对学生管理与教育职责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可能受到伤害。例如,学生课间打闹,学校未进行适当的教育等。又如,因门卫设施不健全导致外来不法人员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可能因管理存在漏洞而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校外生产实习,因个体分散,管理难度大,又因学生不服从管理,在劳动安全和个人行为等方面也可能会引发法律争端。学校雇工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如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辞退后可能支付经济赔偿金、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风险的成因

从广义的角度看,现代学校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最终都可归结为法律上的风险。因为,学校风险的深层次原因是学校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对此,我们从学校内外两方面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中等职业学校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运行过程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行中的风险也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学校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现行的教育管理基本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集权管理模式。因而,学校在极大程度上主要是学校管理者以言代法,实行“人治”。例如,学校对违规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处罚时,根本不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诸如申诉制度、调查程序、辩解和申诉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等。许多程序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处罚草率了事,是学校管理不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这样的处置方式,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待双方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时,学校则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近年几起学校被学生、教工起诉,最终败诉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制度层面看,中等职业学校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也是导致学校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任何社会制度在本质上都是利益制度,是利益维护、激励、约束、协调与整合的产物。而一项制度的构建,只有体现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才能被广泛认可和实施。因此,学校制度的设计越是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代表性,越能得到广泛实施,从而避免各种利益矛盾。所以,管理学校不能仅靠学校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首先要实行先进的学校管理制度。同样,学校内设机构的职权界定以及其在何种问题上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往往是习惯性的或者沿袭下来的,多由一个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这是不符合学校内部管理法治要求的,容易诱发学校内各种新的利益冲突。

从学校运营的物质载体看,现在许多中等职业学校规模越来越大、机构设置庞杂,校园区域分散、部门职责分工大于合作等,成为现代学校内部“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直接依存条件。许多中等职业学校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庇护下,以资源整合的名义在政府的助推下,不断地(有时甚至是盲目地)扩张,有的已经成为超大型的“事业巨人”。为了更加有效地组织各种教学要素,学校自身的组织机构也变得异常的复杂,学校自身内部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控制学校运营法律风险的成本增大,尤其是当学校背离了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时,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么“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起作用,对学校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就是全局性的、致命的。

(二)中等学校外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第一,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特殊主体,也是要在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在竞争中学校也会有违规和违法行为,如在招生过程中有各种不规范的操作。学校在这一过程中的牟利行为或学校的主要管理者收受贿赂或回扣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深层次来讲,中等职业学校在竞争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是由社会变革带来的。学校虽然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但在市场经济法治框架下也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传统的观念、现实的利益、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等都现实地考验着学校,有时做出违规违法行为也是学校一种现实的需要。

第二,政策及法律法规自身变化的原因。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自身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所学校都是按照一定惯性来进行学校管理和教学活动的。尽管学校的管理者总想了解最新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但总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时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样的无情,它不会因为你不了解就对你网开一面。我们现在虽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但它们不是全部。中等职业学校作为一个事业法人组织,应当遵守所有涉及人、财、物等的法律的约束。所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对不能把握其变化的学校而言,无疑也是一种产生法律风险的外在因素。

第三,非中等职业学校的原因。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非学校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权等。俗话说“人算不如天算”,尽管学校已经尽了极大努力规避风险,但仍有许多风险是无法规避的,如作为意外事件的社会动乱、罢工等,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单位主体或学校外部人员对学校合法权益的侵害等。

现实中导致学校运营法律风险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复杂,并且不可能是单独一个或几个因素,而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各种因素结合在一块起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学校运营法律风险的防范包括国家的防范、社会的防范、学校自身的防范等内容,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所指的学校法律风险防范对策是针对学校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而展开的,所以只是就学校自身的防范而言的。透过以上对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风险成因的分析可知,中等职业学校自身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防范工作。

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避免学校违法必须在干部、教职工中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来判断分析教育现象,处理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教育民事法律规范、教育行政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职员工应当学习的三大方面法律内容,重点是普及与教育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促使学校干部及教职工依法规范教学和管理行为,学会依法办学、依法执教、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习法律要结合职业教育工作实际,引导广大干部、教职工树立法治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改变工作作风,转变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工作方式,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民主管理。在学习过程中,学校的管理者应当带头学法用法。

理清法律关系的定位,理顺各种关系,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现在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学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而管理教职工、学生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在教育活动或教育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中等职业学校依据其参与的条件与法律关系的不同,可具有两种法律地位: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比如,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依据《教育法》取得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权力和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承担无限扩大的监护责任。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学校要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管理权无限扩大或违背法定程序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讼争和损失。

强化校内管理制度建设,使学校行为具有更大的可预测性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学校的法律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完善学校的管理,控制学校法律风险,就是要搞好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如果要使学校行为具有相当的预测性,就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学校的法律风险,而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学校内部的制度建设过程实际上就是学校内部的“法律”制定和“法制化”过程。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种活动要顺利运行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起完善的学校人事、财务、教务、教学、学生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良好的制度能对学校各级管理者和教职员工的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形成健康的学校运行机制,从而增强对学校行为的可预测性,实现对学校法律风险的最大控制。

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培育良好的学校文化 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对学生本身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提供的运作空间来实现和维护其组织利益,但若其放弃了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那么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便成为迟早的事情。学校由于侵权或违约行为而丧失诚信所带来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对学校造成更大的不利。所以,从功利的角度看,从学校的长远发展考虑,学校只有树立起依法办学的理念,尽量不做侵权或违约的事情,才是学校发展长久之计,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学校存在的法律风险。树立起依法办学的理念属于学校内部文化建设的范畴。塑造怎样的学校文化和价值观,这直接影响学校决策者的管理战略,影响着学校行为的合法性。学校只有在加强法制教育,普遍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法人行为和教职工与学生个体行为,把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实现依法促进人的发展,促进学校自主发展,达到提高教育质量和提高办学社会效益的目标,校园才会真正出现和谐局面。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所现代学校其法律风险的存在都是客观的。中等职业学校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法律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学校内部管理和控制来进行的。规避学校法律风险,要从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和校园法治文化等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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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7

A

1672-5727(2010)07-0048-02

杨树刚(1975—),男,满族,河北承德人,硕士,浙江商业技师学院讲师,学生处处长,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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