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摘要: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是直接面向社会办学的,建立社会评价制度是其质量保障的应有之义。无论从价值、权利、经济的视角,还是从政策和现实的方面,都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对社会评价制度合理性的认识,有利于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合理性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把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它直接面向社会办学,社会需求是其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建立社会评价制度有着深刻而广泛的意义。
理论合理性
(一)价值的视角:哲学认识论依据
人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取向,一是揭示世界的本来面目,二是揭示世界的意义或价值。前者是认知,后者为评价。评价与认知不同,它是一种以把握世界的意义或价值为目的的认识活动,它所要揭示的不是世界是什么,而是世界对于人意味着什么,世界对人有什么意义。
哲学认识论研究表明,社会评价活动是主体通过一定中介而观念地掌握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活动。只有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不同需要对事物进行评价,才能全面揭示事物的价值,更好地促进事物的发展。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高等职业教育的价值具有多样性。其政治价值是培养全面发展、道德水准合乎社会要求的社会化公民。正如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引用范多伦的话:教育不仅要使人学会“做事”(To Do),更重要的是使人学会“做人”(To Be)。《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一书也指出:“教育不仅仅是为了给经济界提供人才:它不是把人作为经济工具而是作为发展的目的加以对待的”,教育的使命是要“使每个人的潜在的才干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随着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作用与功能认识的全面深入和多维展开,建立高职社会评价制度也具备了思想基础。
(二)权利的视角:治理理论依据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其核心主张有两个:一是强调分权。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应由多主体参与。二是强调互动。主张通过合作协商、认同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政府要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好宏观方面的调控,而公共服务的供给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让给私营部门或非营利组织。
法治理论认为,社会具有以下权力和责任:(1)社会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并且在某些政府和市场失灵的领域,社会主体发挥着更有效的作用;(2)社会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衡和监督的权力,有责任反映多元利益主体的需求,保护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国家民主化进程;(3)社会有责任与政府密切配合,积极承担并有效履行政府让渡的那部分职能,从而促进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实现管理效率的提高;(4)非政府的各种社会组织有权力对自己内部的事情进行管理、自治,承担保障自我发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的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壮大及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全面落实,我国社会力量将不断成长,它们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诉求也将不断增强。因此,在高职领域建立社会评价制度以体现和实现社会各方的权利,已经是大势所趋。
(三)经济的视角:新制度经济学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无形的、具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是在人们趋利避害的过程中形成的行为规范。人们建立、维护、废弃某种制度,总是为了一定的利益。对任何个人或群体都无利的制度是不可能发生的。同时,制度是顺利实现人们实践目的的手段。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可以对不同的制度加以选择,而制度安排规定了人的选择维度,并提供了具有经济价值的激励或限制,但同时又容易形成“路径依赖”,即一项制度一旦确立就会自我强化、自我巩固,并力求阻碍新的制度安排。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一般理解,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是在利益矛盾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建立社会评价制度有利于降低高职发展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和制度成本,避免制度供给的扭曲和错位。因此,我国建立高职社会评价制度是不可避免的。但根据诺斯“路径依赖”的理论,这个过程又将是充满阻力的过程,绝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政策合理性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越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明确提出对高等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进行社会评价的规定。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指出:“要重视和加强决策研究工作,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建立各级各类学校的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价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各类学校都要重视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咨询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国家不仅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政府评价,也要健全社会评价制度。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这从法律的高度表达了我国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予以保障的决心,也为我国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高等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及评价体系;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这里就鲜明地提出了对高中及其以上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评价的要求,为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策基础。
2002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年1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使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大大减少,为教育评价中介机构开展评价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现实合理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发展,高等教育领域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社会力量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教育办学机构之外的所有非官方的社会程序和社会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团体、学会协会、私营企业、社区家庭、新闻传媒、社会舆论等,都是相对于政府和高校来讲的第三方,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力量的壮大,也使得高等教育系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并要努力满足各种不同的社会需求。因此,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市场作用与各种社会力量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政府、高校一道,共同构筑起我国高等教育的有效质量保障体系。
第一,市场作用。通过生源市场、就业市场、资金市场和师资市场的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将高校办学置于一定的风险之中,从而促进质量的提高。这在高职教育领域表现得最为突出。
计划经济时代,职业技术学院没有自主办学权,市场作用处于被压抑状态。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渐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和立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成为配置教育资源的重要方式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晴雨表,高职院校也由政府的附属单位变成为拥有自主权的办学主体。这样,高职教育中的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
构成高职教育市场的基本要素有:高职院校、劳动力市场、生源市场等。其中,高职院校是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和中介,是两个市场顺利连接与和谐发展的关键。其基本关系和运行方式,如下图所示:
第二,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把广大群众对高等教育领域的一些现象和存在的问题所持有的观点,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反映出来、传播开来,使这些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这对教育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它促使学校采取各种措施把舆论反映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加以解决。而且,社会舆论一旦形成,其传递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能迅速抓住人们的心理,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它能够很快地对某一教育现象起到推动或制约作用。
第三,社会中介组织评价。社会中介组织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过程中的作用方式是多方面的。其中,教育评价是重要途径,它们往往受政府的委托和资助,接受高校的申请,运用评估的方法,开展高等教育质量的鉴定活动。一方面将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信息提供给社会,另一方面将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反馈给学校,保证高等教育质量沿着社会需要的方向发展。
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力量的壮大为我国高职社会评价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现实基础。
从世界经验来看,高等职业教育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它的规模与质量决定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而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水平的不断提升又依赖于成熟完善的社会评价制度。因此,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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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爱国(1972—),男,湖南泸溪人,苗族,硕士,甘肃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族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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